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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失效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发布日期】1996.10.07【实施日期】1996.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10月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繁荣发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以下简称社科研究),改革和完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教委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管理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实行分级管理,贯彻科学、公正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以下简称社科司)负责全国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第五条国家教委社科司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咨询组的职责是: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以下简称省区市教委)、国务院其他部委教育司(局)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申报、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校的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其中,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与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有关的主要职责同本办法第六条。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八条国家教委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包括:(1)国家教委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一般五年组织申报一至二次;(2)国家教委博士点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两年组织申报一次;(3)国家教委青年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两年组织申报一次;(4)国家教委社科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研究课题,定期或不定期受理。

第九条国家教委社科司每五年发布一次社科研究规划课题指南。

关于支持和鼓励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doc

关于支持和鼓励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doc

关于支持和鼓励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为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25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教策〔2018〕4号)等文件精神,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要求,结合北京市属高校的实际情况,现就支持和鼓励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1.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校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到与本校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并按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市属高校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2.市属高校须与申请兼职或者创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等事项,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也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创业项目涉及市属高校感谢你的观看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3.兼职或者创办企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4.兼职或者创办企业期间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或者企业的,市属高校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5.兼职或者创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或者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市属高校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京教基[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工作的通知(京教基[2009]17号)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为贯彻北京市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意见(京教研〔2008〕2号)》,进一步推动全市中小学校信息化进程,我委决定从2009年起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开展中小学校数字校园实验工作。

现将《北京市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王雪青联系电话:51994915E-mail:****************.cn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北京市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工作实施方案一、数字校园实验的背景教育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应对知识经济挑战、实现教育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战略选择,也是衡量教育现代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当前,在基础教育领域,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教育资源整合与共享,推进信息技术的教育教学应用,促进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已成为世界很多国家教育信息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实践方向。

以信息化引领和推动教育现代化是首都教育面临的机遇。

“十五”初期,市委、市政府确立了“高标准、高质量实现首都信息化,推动基础教育跨越式发展”的目标,2004年市委、市政府在北京市教育大会确立了2010年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首都教育改革发展总目标。

通过10多年的努力,本市中小学信息化在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建设、信息技术普及、运用信息技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取得长足进步,极大地改善了中小学办学条件,有效地促进了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为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出了贡献。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学教师开放型在线辅导计划(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学教师开放型在线辅导计划(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学教师开放型在线辅导计划(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1.18•【字号】京教人〔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学教师开放型在线辅导计划(试行)》的通知京教人〔2021〕28号各区教委、财政局,北京市教师发展中心、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市中学教师开放型在线辅导计划(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21年11月18日北京市中学教师开放型在线辅导计划(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我市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转方式、补短板,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提高服务质量,助力本市学科教学改革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特制定《北京市中学教师开放型在线辅导计划(试行)》(以下简称《计划》)。

一、总体目标通过搭建中学教师开放型在线辅导管理服务平台,鼓励中学教师发挥自身教育特长和优势,自主开放教学资源,提供多种形式的在线辅导服务,供全市中学学生按需选择适合的教师开展在线学习,及时解决学习过程中的问题,帮助学生强基础、补短板、提能力。

以“互联网+”和大数据深化创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方式,实现教师服务属性精细化的萃取和在线流转,为中学学生提供精准化、个性化、多样化的在线教育服务供给,促进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个性化教育服务模式的创新,保护、发现并发展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培养学生发展适应未来开放式学习环境的新型学习方式,增强学生和家长的实际获得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高中毕业生中规定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进行测试的通知-京教体美[2008]16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高中毕业生中规定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进行测试的通知-京教体美[2008]16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高中毕业生中规定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进行测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高中毕业生中规定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进行测试的通知(京教体美[2008]16号)各区县教委: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京发[2008]6号)要求,推动学校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和体育运动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全国高考体育特长生的有关规定和本市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的意见,现将对本市高中毕业生中规定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进行测试和高考加分提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下列全部三个条件的体育特长生,享受本市高考加分提档政策(一)在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或获得市级体育竞赛优胜成绩的考生;(二)考生从事的体育运动项目属于本市统一测试的项目范围;(三)参加本市统一测试且成绩合格。

二、测试范围对目前在本市大中小学校中开展比较普遍、适于在学生中广泛发展的项目,组织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获得市级体育竞赛优胜成绩的高中毕业生,进行全市统一测试。

统一测试项目包括: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棒球、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跆拳道、健美操和定向越野,共15项。

三、加分提档政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获得市级体育竞赛优胜成绩的考生,参加上述15个项目之一的全市统一测试且成绩合格的,在录取时加20分提档。

四、上述规定从2011年起开始实行,即2011年3月对上述15个项目进行全市统一测试。

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0.03.01•【字号】京财文[1990]216号•【施行日期】199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通知(京财文(1990)216号1990年3月1日)根据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我市中、小学的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特作如下规定:一、中、小学所有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均属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必须执行市政府一九八九年十六号令《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中、小学所有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设立、制定和调整,统一由市教育局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执行,重要项目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除此外,本市任何单位和学校无权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三、凡属中、小学职责范围内的常规教学、辅导(包括电化和计算机教学辅导)、课外活动、办理正常的录取、转学、插班,均不得收费,禁止向学生罚款,不得向学生预收课桌、椅或教学用具设备财产等保管押金,对学生的违章违纪和损坏公物行为应该加强教育,损坏的公物可令其按价赔偿。

四、学校应严格控制代收代管费项目,凡是能由学生自行购买或自行到有关单位办理交款手续的,学校不要统一收管。

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教科书、作业本,组织学生看电影、参观、学习、活动等费用,在收费时应向学生及家长说明原因,随用随收,并开具内部收据或清单,事后及时结算并公布收支情况。

五、为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中小学生使用的教科书、练习册等,都必须是国家教委和市教育局审查列入用书目录的。

除国家教委和市教育局外,社会各单位(包括发行部门)和市以下教育部门都不能在规定用书目录之外。

教育部经费管理办法

教育部经费管理办法

教育部经费管理办法第五章项目经费与使用第十八条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教育部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教育部资助项目包括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规划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专项任务项目。

鼓励项目依托学校或其它部门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

由教育部资助的项目经费分期下拨项目依托学校,第一次拨款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后续拨款视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确定。

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拨付二期经费;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经费开支范围包括: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确需赴国外境外调研者,须经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

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

一般项目的管理费每项不超过2000元,重大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95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95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958号)各区(县)财政局、教委: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有关要求,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为规范本市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管理,加快本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经费实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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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 管理办法(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北京经济的能力,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学研究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根据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和市属高校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在高校中设立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设立的目标是:通过专项经费的支持,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开展科研工作,培养科研学术骨干,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以促进高校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提升市属高校的科技竞争力,为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包括科研计划(科技计划与社科计划)、科研基地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北京市工程技术中心)、 2

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北京市技术转移中心、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孵化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发明专利实施与转化项目)三类,是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在高校中设立的科学研究与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 科研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三类。重大项目主要为解决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志性研究成果,以应用科学为主,重大项目支持市属高校与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申请;重点项目主要在国家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重要领域内实施,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重点项目支持市属高校与中央在京高校联合申请;面上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中青年学术骨干开展科学研究,面上项目一般不支持跨校联合申请。 第六条 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基地科学研究中的条件和环境建设,以及基地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检查等工作;其中,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中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的优势科研方向、特色与交叉学科的重大关键项目的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促进科技资源与学科资源的共享,平台项目按照科研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 3

属高校中密切结合北京发展需要、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转化与产业化。该项目按照科研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八条 科研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一次,重大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是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部分管理工作。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两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 市教委科研处每年3月底以前下发下一年度科研计划项目实施的主要领域、资助条件、资助强度等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人根据申报工作要求,由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申报;根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围编制预算,并列入下一年度单位部门预算,项目预算只申请当年使用资金。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科研计划项目,市教委科研处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批准立项名单,并 4

签订相应的《项目任务书》。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要根据本年度市教委工作要求和学校计划安排,由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并填写《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任务书》或《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任务书》。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市教委科研处根据审核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批准立项名单。 第十三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出国、因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研究工作,项目所在高校如有能力继续完成项目计划,应事先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市教委科研处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否则按撤项处理并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立项并追缴资助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研究经费主要来自财政专 5

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有关高校给予配套经费。高等学校应在公用经费中安排科研经费,为项目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 第十七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以下费用: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允许购置通用类设备。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以及问卷调查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国内外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 6

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 (六)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专利成果已形成,申报专利过程中)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每本专著支出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含)。 (七)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其中,在校学生的助研费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含),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 (八)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其中:本市专家费只包括咨询费,外埠专家费可包括食宿费和交通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 7

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承办单位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均须进行验收。 科研计划重大、重点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科研计划面上项目验收以《申请书》为依据,注重对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创新成果、应用前景和人才培养业绩的评价。 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验收以《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任务书》或《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任务书》为依据,第二年年初,项目负责人提交建设任务的自查报告与相关材料清单,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检查、评审与绩效考核通过后,上报市教委科研处验收。 第二十条 科研计划项目验收须在任务规定期限之后半年内完成。重大、重点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委科研处批准并组织实施;面上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报市教委科研处备案;重大、重点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面上项目的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科研处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科研计划重大、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并主持项目验收工作。 8

项目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须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并以书面形式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一)完成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任务不足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擅自修改《任务书》或《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案。 第二十二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批准验收的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对其进行复议。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对有截留、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除合同或协议各方事先约定以外,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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