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
北京市委宣传部、首都文明办、市委社会工委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委宣传部、首都文明办、市委社会工委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16•【字号】京教工[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委宣传部、首都文明办、市委社会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团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工作的意见(京教工〔2011〕68号)各区县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办、社会工委、教育工委、团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文委、文物局、政府教育督导室:2008年8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委宣传部等12家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建设方案》,启动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以下简称“社会大课堂”)三年建设计划。
三年来,在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这项惠及百万中小学生的素质教育工程取得阶段性建设成果,育人功能得到初步发挥,得到学校、社会及学生家长的广泛认同,在全国产生了积极影响。
为推动社会大课堂持续发展,完善建设与运行的保障机制,实现中小学生走进社会大课堂常态化,根据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现就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大课堂工作的意义社会大课堂是一项面向学生、服务学生、惠及学生的政府实事工程,旨在深化推进素质教育,大力倡导实践育人,培育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社会大课堂建设体现了“现代教育、终身学习”的理念,是建设学习型城市、推进首都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继续推动社会大课堂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整合首都教育资源,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多种形式的学习和文化需求。
社会大课堂建设体现了“教育振兴,全民有责”的精神,是构建全社会育人机制的有力举措。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报送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报送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京教评测〔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报送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计划的通知京教评测〔2022〕3号各有关本科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十四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计划的函》的要求,依照《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报送评估类型和时间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选择评估类型。
请各高校按照《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合理选择评估类型。
凡选择第一类审核评估申请的高校,学校章程和“十四五”发展规划中应明确世界一流办学目标,具有一流师资队伍和育人平台,能培养一流拨尖创新人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除选择第一类审核评估申请的高校外,按照《北京市属公办本科高校分类发展方案》(京教组发〔2020〕4号),原则上其他高校选择如下:高水平研究型大学、高水平特色型大学和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分别选择《方案》第二类第1种、第2种和第3种。
首次参加审核评估的高校,选择第二类第4种。
二、科学规划评估时间。
本轮审核评估时间为2022—2025年。
各参评高校要科学规划评估时间,根据已报送的预申报时间和学校实际情况,再次确认审核评估时间。
三、及时填报相关材料。
各高校需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申请报告》(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报告》)。
在填写《申请报告》首页“评估类型”时,请申请第二类第2种和第3种审核评估的高校选择“2”,申请第4种审核评估的高校选择“3”。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十四五”时期是首都教育全面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首都教育现代化2035》,向实现高水平教育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时期。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为进一步明确2021至2025年首都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和形势要求(一)发展基础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首都教育事业,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视察首都教育系统,并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首都教育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十三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首都教育以加强党的领导和政治建设为坚强保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优先发展,持续深化综合改革,育人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人民群众获得感均有明显提升,圆满完成了“十三五”时期教育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教育现代化。
——立德树人谱写新篇章。
始终牢牢把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和使命,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不断探索中国特色、首都特点的教育发展之路。
成立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市教育大会,制定“4+N”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了首都教育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
实施“一十百千”工程,开展“四个一”活动,大力构建大中小幼一体化德育体系,在全学段开展“我和我的祖国”“使命在肩、奋斗有我”主题教育活动。
创新性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扎实推进全国“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2005-12-29京教策〔200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整体提高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市教委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文教办、市计委、市编办、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制发的《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京政文教[1988]49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实施细则和办法由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二○○五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
基层减负清单自查报告

基层减负清单自查报告基层减负清单自查报告1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精神,我校结合“减负”督导监测细则要求,围绕“课程计划执行严格、学生时间安排合规、教学管理规范、考试安排合理、课外活动达标”等指标,认真开展了自查自评工作,不仅梳理出我校“减负”的有效做法,更在反思的过程中查找到了制约学校“增效”的突出问题,对于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一、学校基本情况立新学校小学原名香山慈幼院,由民国总理、著名慈善教育家熊希龄先生于1920年创建。
小学占地11000余平方米,现有24个教学班,910名学生,59名教职工,其中3位特级教师,近20位区级和学区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市区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师德标兵。
学校先后获得全国航空特色校、北京市文明礼仪示范校、海淀区德育管理先进校、教学管理先进校、校本培训先进校、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特色校等光荣称号。
学校开设金童乐团、京剧、合唱、舞蹈、动漫、模拟飞行、定向越野、武术、跆拳道、空竹、躲避球等几十个社团,学生参加全国及市区比赛均取得优异成绩。
学校还开展双语教学实验,进行333脑功能开发,开展国学经典诵读等,使学生综合素质大幅度提升。
目前,全校干部教师正团结一心、拼搏进取,努力把学校建成“孩子向往、教师幸福、社会满意”的优质学校!二、“减负增效”的落实措施1.加强减负管理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减负工作不是一纸法令或一个号召就能顺利实施的,在减负工作实践中,我校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推进“小学减负令”。
我校成立了由校长牵头,由教导处、德育处、年级组长和教研组长构成的学校减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减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出台了“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实行减负工作责任制,把“减负”工作具体分解到教导处、教研组、年级组予以落实,责任明确。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京督导[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的通知(京督导[2009]31号)京督导[2009]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燕山地区办事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7号)精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决定对各区县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本市相关法规,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工作,切实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本市的贯彻落实。
二、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中关于经费保障有关规定的情况1.依据《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定,检查2008年区县政府将教育费附加交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2.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统计和定期公告制度,加强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的规定,检查区县政府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区县审计部门关于本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2008年实际执行和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相关报告。
(二)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维护学校周边秩序有关规定的情况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检查区县政府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工作情况。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教育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6.12.13•【字号】京教函〔2016〕605号•【施行日期】201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教育的通知京教函〔2016〕605号各区教委及燕山教委、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坚持教育引导,依法依规落实教育责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孩子是家庭的未来,也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
每一个孩子全面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期盼,更是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
近年来,媒体陆续曝光的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案例,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警示全体教育工作者要进一步增强防治工作责任意识、担当意识。
要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从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采取措施,切实防止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二、坚持立德树人,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发挥各项教育积极引导作用。
各区教委、中小学校要紧密联系学生的思想实际,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和即将颁布的《北京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16年修订)》,引导全体中小学生从小知礼仪、明是非、守规矩,做到珍爱生命、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弘扬公序良俗、传承中华美德。
认真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教育学生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从小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东政办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东政办发〔2017〕30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及《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6-2020年)》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区教育督导体制,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我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同时更好地实施督政、督学、监测三位一体的现代教育督导体系,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12〕45号)和《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事项的批复》(京编委〔2016〕29号),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成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区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对相关委办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职责、实施素质教育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测、评估、指导,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区教育督导的重大政策;审议区教育督导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统筹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配合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完成市重要督导工作;聘任东城区督学;发布东城区教育督导报告。
二、组织架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及办事机构组成。
1.主任由区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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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行为的意见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基一[2014]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行为
的意见
(京教基一〔2014〕4号)
各区县教委: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京教基一〔2013〕2号)施行以来,我市中小学减负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教学行为,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结合教育部《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万里行·第2季”活动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13号)要求,经市教委2014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行为提
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教学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确保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并保证实效,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时间。
2.严格依照课程标准教学,保证课堂教学质量,不得随意提高课程教学难度。
3.合理安排教学进度,确保完成教学任务,关注每一名学生的学习需求,不得按部分提前自学学生的学习程度加快教学进度,禁止“课堂内容课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