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2-4-0 林规发〔2010〕20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级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于 9月 2Q日 、省级规划编制大纲
于 11月 30日 前 ,报 我局 全 国林地保 护利用 规划编 制 工 作领 导小 组 办公 室。
(五 )大 力 宣传',提 高全社会保 护林 地 意 识 。各 级林 业主 管
部 门要抓好 宣传 工 作 ,充 分利用 电视 、广播 、报纸 、宣传标 语 等 方 式 ,宣 传 编 制和 实施林地保 护利 用规划 的重要意义 ;结 合规 划 编 制 工 作 ,深 入基 层 、广 泛 宣传 ,提 高 全社会保 护森林 和林地 的 法律 意识 ,为 规 划 的实施创造 良好 的社会氛 围。
(中 2O10〕 力度进 一步夯实农 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 发 〔
1
号
)、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 (2O10-2O20年 《
)》
(以 下简称
纲要》 )等 ,制 定本意见。 《 各省 、 自治 区、直辖市 ,内 蒙古 、吉林 、龙江、大兴安岭森 工 (林 业 )集 团公 司 ,新 疆生产建设 兵 团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应符合本意见的要求。各地应根据 当地林地保护利用现状和 问题、 森林资源条件和 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突 出重点 ,积 极探索 创新方法 ,做 好规划编制工作。 一 、总体要求
-5一
五、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 规划一经批准 ,必 须遵 照执行 。政府 主管部 门 要严格依据林 地保护利 用规 划审查各类建设 项 目使用林地。各地 要建 立规划实施情况监 测、评估和统计制度 ,加 强监督检查 ,严 肃查处随意调整或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 划行为和违 法违 规使 用林 地行为。 特此通知。
紧 围绕 以生态建 设 为 主
极 发 展 、科 学 经 营 、持 续 利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由省人 民政府制定。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 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实 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 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按照 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对使用后的林地进行复垦。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占用、征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防护林、特 种用途林等的林地。确需占用、征用的,必须征得原批准单 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核批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的林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 定收回使用权的,应当复垦还林,不能还林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利用。 第三十条 乡(镇)、村建设,或者乡(镇)、村其他非林业建设 使用集体林地的,使用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用地申 请,按照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逐级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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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费用由破坏林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平原沙 区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的,应当退耕还 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退耕还林计划,采取鼓励退 耕还林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应当实行封闭管 理,禁止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造林,采取鼓励造林的措 施,确保造林质量。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造林技术 规程确定的标准和造林合同约定植树造林。一年不造林的, 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发包方督促其造林;两年不造林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收回林地使用权。有造林合同 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保护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 业的,应当给予扶持。 鼓励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凡利用宜林 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的,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优 惠规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勘测、设计、技术等方 面给予扶持。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1.14【实施日期】200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占用、征用林地时,应当对林地、林木价值进行评估或者鉴定。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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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豫政办[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通知(豫政办〔2007〕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精神,实施更高水平的绿化工程,提高绿化标准,加快和谐中原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二类调查的重要性二类调查是科学编制林业工程规划和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对进一步实施更高水平的绿化工程,提高全省绿化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重要性,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进一步明确调查任务和时间要求(一)调查目标。
二类调查按国家制定的统一技术规定,以县级行政区域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为调查单位,全面查清全省森林资源的现状与分布;完善全省林地林权登记、变更制度;建设省、市、县三级森林资源数据库及信息化管理系统;满足各级政府编制林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科学经营决策需要。
(二)主要任务。
主要采用先进的“3S”技术,以卫星正射影像图为基础,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室内区划林区、林班和小班,实地逐小班调查各类林地和各森林类别的面积、蓄积、权属,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经营措施和成效,建立省、市、县三级集影像、图表、数据为一体、互联共享的资源管理数据库。
(三)时间要求。
二类调查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70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06【实施日期】2014.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7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6日河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林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在省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或文艺演出活动评估职责。
2.取消绿化费征收职责。
3.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职责下放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
2.将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林下经济建设,大力推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着力加强科技服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
(四)承接的职责。
1.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批。
2.林木种子检验员考核评定。
3.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放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规范

试点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试点县(含市、区,下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规范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试点县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规划的目的与任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实现林地科学管理、优化用地结构、规范林地用途、遏制乱垦滥占林地及提高林地利用效益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充分发挥林地的生产潜力,保障如期实现林业发展战略目标,并为林地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和相关区域规划的要求,结合区域内的自然生态和经济社会具体条件,建立符合区域特点和林地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要求的林地保护利用优化体系。
包括:(一)确定全县林地保护利用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科学划定林地保护区域和等级。
(三)合理规划可供建设用地的范围和数量。
(四)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四条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臵,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政策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今后一个时期试点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需要,全面统筹和合理安排林地利用的结构与方向,科学保护、合理配臵、集约利用好林地资源,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益,促进林业的全面发展。
(二)原则要求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符合如下原则:1、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原则应科学协调好林业两大体系建设与全社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使林地的保护利用既能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生存发展的需要。
2、坚持生态优先,兼顾经济、社会效益原则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与林业分类经营、林业产业化结构调整相结合,在确保生态公益林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商品林用地的规模,促进解决林区的“三农”问题,满足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机关各处室职责》和《河南省森林公安局内设机构职责》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机关各处室职责》和《河南省森林公安局内设机构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07.27•【字号】豫林人〔2010〕172号•【施行日期】201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机关各处室职责》和《河南省森林公安局内设机构职责》的通知豫林人〔2010〕17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主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00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置省森林公安局的通知》(豫编[2009]27号)精神,结合河南省林业厅工作实际,特制定《河南省林业厅各处室职责》和《河南省森林公安局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河南省林业厅机关各处室职责一、总工程师室(总工室)负责营造林实绩核查、森林资源清查、资源保护利用等业务技术方案的审核;组织审查省级林业技术规程和工程定额;组织协调对林业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实施中的重要措施、技术难题的调查研究;参与林业生产、森林资源等重要数据的初审工作;参与编制全省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审查;参与重大林业工程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的论证;参与编制全省林业年度生产建设计划;负责林业专家咨询组的日常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保密和信访工作,管理和协调政务受理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全省林业生态县建设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法规处)提出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拟订全省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作业设计编制办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作业设计编制办法(试行)》和《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年度作业设计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布部门】河南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8.11.19【实施日期】2008.1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作业设计编制办法(试行)》和《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年度作业设计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林业局,厅有关处室、单位:为指导和规范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县级作业设计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成效,现把修订后的《河南省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作业设计编制办法(试行)》、《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年度作业设计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林业厅植树造林处。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河南省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作业设计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县级作业设计和设计文本的编制,统一设计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成效,参照国家林业局《造林作业设计技术规程》,结合我省生态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中的省级重点生态工程和省级林业产业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的年度作业设计。
第三条总体要求一、作业设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专业人员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编制,按乡(镇、场)、行政村(林班)设计到小班(地块)。
二、县级作业设计要服从整体布局,以本县林业生态建设规划、经批复的省级重点生态工程和林业产业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或计划任务)为基础。
三、作业设计必须对工程的质量标准、技术要点、施工组织、施工时间、组织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四、作业设计要便于施工单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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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布部门】河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1.11.08
【实施日期】2011.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林规发〔2010〕20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2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河南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林规发〔2010〕20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26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编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批复精神,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25%以上目标的基本保障,是优化我省林地结构、提高林地利用效益、实现林地科学管理的基本手段,是考核森林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执行情况等政府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对于有效解决我省林地利用中的供需矛盾,推进林业生态省建设,加快中原经济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县级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编制原则
1.依法依规。
认真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