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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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造林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造林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生态补偿政策,其中包括造林补贴项目。

造林补贴项目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开展造林活动,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资源,而给予的一定数量的财政补贴。

二、项目目标。

1. 提高森林覆盖率,通过实施造林补贴项目,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土壤侵蚀,保护水源地。

2. 促进生态经济发展,通过发展林业产业,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 保护生态资源,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项目实施内容。

1. 选址规划,根据当地生态环境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确定适宜的造林地点,制定详细的选址规划方案。

2. 林木种植,选择适宜的树种进行种植,包括经济林、防护林、风景林等,根据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科学合理地进行林木种植。

3. 技术支持,提供种植技术指导和培训,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提高种植技术水平,确保造林质量。

4. 资金补贴,对参与造林的农民和林业生产者给予一定数量的财政补贴,鼓励他们积极参与造林活动。

5. 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的造林项目管理体系,加强对造林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达到预期效果。

四、项目实施步骤。

1. 立项规划,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评估,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实施方案。

2. 资金筹措,落实项目资金,制定财政补贴标准,确保项目的资金保障。

3. 选址规划,根据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情况,确定造林地点,制定详细的选址规划方案。

4. 种植实施,组织种植活动,对农民和林业生产者进行技术指导,确保种植工作的顺利进行。

5.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造林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项目效果评估。

1. 森林覆盖率提高,通过监测和评估,检查项目实施后森林覆盖率的变化,评估项目的效果。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12]60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12]60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12〕60号)各市州、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省直有关森工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拨付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的通知》(财农〔2012〕95号)、《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农〔2011〕57号)精神,切实做好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原则(一)统一规划,相对集中原则各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要严格按照有关林业法文件律法规和《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的规定,结合“十二五”林业发展规划和森林资源实际,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每个作业区的连片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亩。

(二)促进就业原则国有林抚育任务应由林业职工完成,重点帮助解决富余职工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

集体林森林抚育任务原则上由村集体或农民完成,以促进其就业增收。

(三)自愿、公开原则试点应充分尊重村集体、农民和林场职工意愿,在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

各试点单位(含县、森工林场、国有林场)要将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安排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职工、农民群众的监督。

(四)与优材更替、无节良材培育和“三边”绿化提质相结合的原则试点要与实施优材更替、培育无节良材和“三边”绿化提质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适用标准的批复-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适用标准的批复-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适用标准的批复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适用标准的批复安阳市林业局:你局《关于建设占用土地上经济林木补偿适用标准的请示》(安林政)〔2010〕10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1989年省政府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豫政〔1989〕113号),规定了一些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并在其说明中指出“经济林不套用本规定,按林业部门规定计算”。

依照省政府的文件授权,省林业厅于1990年下发了《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政〔1990〕51号)。

1993年,省政府又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1993〕152号),要求各省辖市政府在执行《河南省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豫政〔1989〕113号)时,应考虑几年来的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更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省政府的文件精神,省林业厅于1998年下发了《河南省林业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政〔1998〕32号),修订了经济林补偿标准。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等因素,2005年省林业厅又下发了《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策〔2005〕35号)。

改变了经济林补偿标准核定办法,按经济林树(品)种盛果(丰产)期年产值的一定倍数乘以当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这种核定办法可根据经济林经营管理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自行调整补偿标准,同时废止了豫林政〔1998〕32号文件。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要求,结合河南实际,我局制定了《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9日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森林法》对违法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行为或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需要恢复的要求。

树木补种,是《森林法》对因盗伐、滥伐、毁林、森林火灾需要补种树木的要求。

为严格执行《森林法》有关规定,规范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行为,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和《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为履行的行为。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一)恢复原则1.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及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应不低于原有林地面积和质量,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可持续性恢复后的土壤质量与土地生产力水平应不低于原林地地类的平均生产力水平,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2012年林业生态工程造林作业设计的批复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2012年林业生态工程造林作业设计的批复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2012年林业生态工程造林作业设计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2.03.08
•【字号】豫林造批〔2012〕18号
•【施行日期】2012.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森林资源
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2012年林业生态工程造林作业设计的批复
豫林造批〔2012〕1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
你们上报的《关于2012年林业生态工程造林作业设计的请示》已收悉。

经组织专家集体审查和修改完善,原则同意你们最后上报的作业设计(具体批复意见详见附件)。

省厅将依据批复的作业设计进行检查验收,请你们严格按作业设计组织施工,切实加强工程管理和施工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圆满完成造林任务。

附件:2012年河南林业生态工程造林作业设计审批表(第二批)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附件
2012年河南林业生态工程造林作业设计审批表(第二批)。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2012年林业生态工程造林作业设计的批复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2012年林业生态工程造林作业设计的批复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2012年林业生态工程造林作业设计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2.01.20
•【字号】豫林造批〔2012〕7号
•【施行日期】2012.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森林资源
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2012年林业生态工程造林作业设计的批复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
你们上报的《关于2012年林业生态工程造林作业设计的请示》已收悉。

经组织专家集体审查和修改完善,原则同意你们最后上报的作业设计(具体批复意见详见附件)。

省厅将依据批复的作业设计进行检查验收,请你们严格按作业设计组织施工,切实加强工程管理和施工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圆满完成造林任务。

附件:2012年河南林业生态工程造林作业设计审批表(第一批)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附件。

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农[2012]1号)

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农[2012]1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12]1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根据《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对《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农[2010]14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以下称森林抚育补贴),是指中央财政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而设立的专项用于中幼林抚育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森林抚育补贴包括直接费用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直接费用是指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中幼林抚育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费用等;间接费用是指用于中幼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费用。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第四条国有林场的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和商品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县的抚育对象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

第五条森林抚育直接费用补贴对象为按合同规定承担森林抚育作业的国有林场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间接费用补贴主要用于承担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专项任务的项目县。

第六条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森林抚育补贴的间接费用补贴不超过补贴资金的5%.第三章资金申报管理第七条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相对集中原则。

森林抚育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二)促进就业原则。

国有林抚育任务应交由林业职工承担,重点帮助富余林业职工解决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

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苗木补贴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苗木补贴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苗木补贴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豫林计[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苗木补贴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豫林计[2017]42号各省辖市、有关县(市)林业局、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要求,结合我省正在实施的林业生态省建设提升工程规划,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河南省林木良种苗木补贴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53个贫困县本次不需申报项目。

涉及53个贫困县的资金省级将按照“因素法”测算分配,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相关资金可由贫困县统筹用于脱贫攻坚项目建设。

同时,省级将确保用于贫困县的相关资金占比不低于2016年度用于贫困县资金比例。

各地林业部门也要结合当前林业扶贫工作实际,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扶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林办[2016]116号)要求,加大对贫困县的支持力度。

二、各省辖市和有关直管县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负责组织推荐国有育苗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备选单位(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不报),被推荐单位的基本情况、采用的育苗先进技术等材料应翔实。

三、根据被推荐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河南省2017年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苗木补贴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上述材料一式二份,于2017年4月20日前以林业、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形式报送省林业厅,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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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豫林造[2012]30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2.11.19
【实施日期】2012.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林造〔2012〕30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2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
〔2012〕5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圆满完成2012年度中
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任务,制订了《河南省2012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实施
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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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2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2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
〔2012〕59号)和《财政部关于拨付2012年造林补贴试点资金的通知》(财农〔2012〕
194号)要求,结合河南省造林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原则
(一)公开自愿原则。在公开信息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由省林业厅确定试点单
位和造林计划。试点县(市、区)根据造林计划,对外公布试点政策、补贴对象、补贴
标准、规划范围、造林要求等情况和相关信息,接受造林主体申请和社会公众监督。要
充分尊重林农、国有林场职工和其他造林主体的主观意愿,不得强行摊派,不得突破计
划任务。
(二)谁造补谁原则。凡在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规划范围内,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
序和相关标准要求营造的人工乔木林(含木本粮油经济林),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均可享
受财政资金补贴,实行直补政策,谁造林补给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与中央基
本建设造林投资在造林地块上不作重复安排。
(三)重点扶持原则。对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农和承包经营国有林地造林的林
业职工,以及公益林区荒山荒地人工造林给予重点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统一监管原则。试点县(市、区)对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负总责,试点
任务、补贴资金、工作责任全部落实到县(市、区),全省实行统一监管和检查验收。
二、试点范围
2012年,河南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涉及16个省辖市的72个县(市、区),规划
造林总面积57万亩(乔木林33.94万亩,木本粮油经济林23.06万亩)。其中:郑州市
涉及5个市县(含巩义市),造林任务2.72万亩(乔木林1.69万亩,木本粮油经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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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万亩);开封市涉及4个县,造林任务1.4万亩,全部为乔木林;洛阳市涉及 8个
县,造林任务9.58万亩(乔木林4.28万亩,木本粮油经济林5.3万亩);平顶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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