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林资〔2015〕181号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林资〔2015〕18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为按时完成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任务,根据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11月24日河南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保持林地“一张图”的现势性和实用性,监测评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4〕211号)、《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全国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有关要求的函》(资地函〔2014〕31号)、《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关于做好全国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资地函〔2015〕17号)和国家林业局“林地数据与国土数据衔接中问题的处理意见”(2015年10月)等的要求,我省在总结2013年和2014年栾川、新县林地变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
为扎实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任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一张图”是林地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构建林地“一张图”是坚守林地生态红线、强化林地监管的重要举措,林地变更调查是保障林地“一张图”现势性和实用性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林地监管能力,推进“多规合一”,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深化国家和地方政府宏观决策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支撑。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要求,结合河南实际,我局制定了《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9日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森林法》对违法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行为或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需要恢复的要求。
树木补种,是《森林法》对因盗伐、滥伐、毁林、森林火灾需要补种树木的要求。
为严格执行《森林法》有关规定,规范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行为,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和《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为履行的行为。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一)恢复原则1.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及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应不低于原有林地面积和质量,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可持续性恢复后的土壤质量与土地生产力水平应不低于原林地地类的平均生产力水平,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豫林资〔2015〕172号•【施行日期】201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城乡规划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豫林资〔2015〕17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为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保持全国林地“一张图”的现势性和实用性,监测和评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按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4〕211号)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司关于做好全国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资地函〔2015〕17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将林地落界以来林地变化情况更新到林地“一张图”数据库中,统计分析林地变化情况;纠正林地落界时错误或有偏的问题;对林地“一张图”与国土成果矢量图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厘清林地与耕地、草地的管制界线;奠定实施林地管控和林业发展基础,探索“多规合一”途径。
二、时间安排调查工作从2015年5月开始,到2016年5月结束。
分前期准备、全面推进和总结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5年5月-11月)完成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操作细则的起草和报批;完成各县(市、区)高分辨率遥感数据的获取和处理、林地落界数据与国土二调成果数据及遥感影像配准和数据分发;召开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会议,部署林地变更调查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5年12月—2016年3月)开展林地变更调查试点及省级技术培训;全面开展林地变更调查。
包括县级技术培训,林地变更调查的遥感判读、现地核实、确定林地变化地块、形成本期林地数据库和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告编写等工作;协助华东院开展质量检查与成果验收工作。
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保证森林植被面积不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促进我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由省、市(扩权县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如下:(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我省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国家制定的下限标准和本地实际,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调整为: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按每平方米6元征收;宜林地按每平方米3元征收。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六条省、市(扩权县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水资源、矿藏、埋藏物、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等。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租赁、承包、转包、作价入股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参与森林资源流转。
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范围与期限第七条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以外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河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林办[20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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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林办〔2010〕26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林业厅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河南省林业厅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方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7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着力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考核,为我省林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厅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接受委托行使林业行政执法职能的厅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组织领导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在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以行政行为的结果为导向,总分100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实行倒扣分办法。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如下:(一)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情况(20分)要求:1.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并得到贯彻执行。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和公布规范性文件之前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8分);2.规范性文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按时率、备案率、合法率达100%(6分);3.及时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6分)。
林业关于征占林地占补平衡文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山区林地保护管理方式促进林业健康发展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5920号)一、关于扩大林地“占补平衡”改革试点范围和健全完善异地调剂管理机制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林地占补平衡作出规定,《森林法》第十八条对占用征收林地应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明确专款专用,由林业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对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我局制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定额管理,是落实林地用途管制的有效措施。
林地定额在使用上遵循“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和扶贫项目,合理调控城镇建设项目,从严控制工矿开发、经营性项目”的原则。
同时,对部分省下达的林地定额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我局都从国家备用定额中安排解决。
对安徽省部分地方林地定额缺口确实较大,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可以参照福建省的做法,结合本省实际,开展林地占补平衡试点,但试点应切实遵循林地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充林地要在试点范围内调剂补充。
二、关于将森林服务业纳入林地保护管理“正面清单”问题《森林法》规定,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我局制定的林地保护管理政策,都是基于林地用途管制的要求,限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而不是鼓励使用林地。
目前,我局正在着手研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入负面清单,以方便社会公众知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入范围。
对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现行林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森林法》(修订草案)已在调整。
三、关于出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政策问题2017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后,我局牵头起草了《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并会签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等部门。
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保证森林植被面积不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促进我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由省、市(扩权县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如下:(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我省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国家制定的下限标准和本地实际,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调整为: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按每平方米6元征收;宜林地按每平方米3元征收。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六条省、市(扩权县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