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
河南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河南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河南省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对于河南省的生态环境
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河南省出台了一系列征用林地补偿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条例》,征用林地需要进行合理补偿。
河南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林地的类型和面积等因素,制定了相应的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一般来说,补偿标准会根据征用林地的类型(林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等)和面积进行分类,然后按照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和政府规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计算。
其次,补偿标准还会考虑到征用林地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的影响。
在征用林地的
过程中,政府会对受影响的农民进行合理的补偿,包括对农民的住房、耕地、生产设施等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同时,政府还会根据征用林地的用途,对农民进行相应的培训和就业安置,以保障农民的生计和生活水平。
最后,为了保障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执行和监督,河南省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
制和投诉渠道。
一旦发现征用林地补偿标准执行不到位或存在违法行为,农民可以通过投诉渠道进行申诉,政府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河南省的征用林地补偿标准是在保护林地资源的基础上,兼顾了农
民的利益和生活,促进了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同时,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投诉渠道,保障了补偿标准的执行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河南省能够进一步完善征用林地补偿标准,促进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9

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9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我国因为经济的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会征用一部分的土地,同时给予土地被征收的农民一定的补偿。
河南作为我国其中一个省份,它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受到了广大农民的关注。
那▲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是怎么规定的?下面由小编为您解答。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适用标准的批复-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适用标准的批复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适用标准的批复安阳市林业局:你局《关于建设占用土地上经济林木补偿适用标准的请示》(安林政)〔2010〕10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1989年省政府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豫政〔1989〕113号),规定了一些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并在其说明中指出“经济林不套用本规定,按林业部门规定计算”。
依照省政府的文件授权,省林业厅于1990年下发了《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政〔1990〕51号)。
1993年,省政府又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1993〕152号),要求各省辖市政府在执行《河南省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豫政〔1989〕113号)时,应考虑几年来的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更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省政府的文件精神,省林业厅于1998年下发了《河南省林业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政〔1998〕32号),修订了经济林补偿标准。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等因素,2005年省林业厅又下发了《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策〔2005〕35号)。
改变了经济林补偿标准核定办法,按经济林树(品)种盛果(丰产)期年产值的一定倍数乘以当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这种核定办法可根据经济林经营管理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自行调整补偿标准,同时废止了豫林政〔1998〕32号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郑各单位: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市区征地时对各种农作物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1、根据我市农业生产水平和物价变动水平,在郑州市市区征用耕地的补偿按附表一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2、在郑州市市区征用果园地的补偿,按附表二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3、在郑州市市区征用渔塘时,按附表三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补偿;渔塘设施按附着物补偿。
二、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附表四所列标准和实际数量计算补偿。
三、关于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
国家建设征地后,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因征地形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三分之二,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每征用一亩耕地安置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最多不超过5个人。
安置途径为:1、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用地单位无法安置时,可在市土地和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委托有接受能力的单位安置;2、被征地单位的村办企业安置;3、被安置人员要求自谋职业的,可填写申请表,经村、乡、区、市有关部门批准,允许自谋职业。
凡是被安置人员,一律转为非农业户口。
安置人员被招为集体企业工人的年龄,男性16-35岁,女性16-30岁;被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村办企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的,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
每安置一人,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12000元,其中,城市人口补贴费4000元,劳动安置补助费8000元。
城市人口补贴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转交同级财政;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安置人员的单位。
自谋职业人员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被征地单位。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政文【2014】46附属物补偿标准

按《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零星果树在此基础上,按林业部门技术规程规定的株数密度计算单株补偿价格。
养殖水面
按养殖品种、产量和当年当地市场平均价格据实补偿
注:
搬家补助费按440元/户给予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12个月计,330元/月给予补偿,超过12个月不能返迁安置的,超过部分按500元/月补偿,涉及到由各区、各管委会统一返迁、安置的,由各区、各管委会自行制定。
2.所有乔木、竹林、茶叶、灌木类补偿标准均为移植、砍伐标准;保留补偿标准另议
6-10
11
11-15
22
16-20
60
21-25
110
26-30
170
31以上
220
竹林
亩
6600
茶叶
丛
22
每亩最高丛数为700,超过者按700丛计。
灌木类
墩
9
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包括柳、荆等灌木丛)
花卉苗圃
以实际种植的株数和当年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费用。超过林业部门技术规程规定的株数密度的,按林业部门技术规程规定最高株数密度计算补偿费用。
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三)
青苗补偿费标准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1.耕地
亩·季
900-1100元
2.菜地
亩·季
按征地时的当季品种、产量与当地当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费用。
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四)
房屋装修补偿分档标准(使用面积元/㎡)
修订后档次
项目
装修材料
折旧率
普通100元/㎡
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标题】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文档模板范本【正文】一、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文档模板范本,以供征地方和被征地方使用。
本文档包括了土地使用权补偿、建造物补偿、林木补偿、水域补偿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内容详实,旨在匡助双方达成更加妥帖的土地征用交易。
二、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1.非耕地补偿标准(1)平原及丘陵地区,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250元至550元不等;(2)山区、山地、岗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50元至350元不等;(3)水域或者海域,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2000元至10000元不等;(4)特殊地区(如采矿权等),补偿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2.耕地补偿标准(1)优势农业区内的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600元至1500元不等;(2)其他地区的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300元至800元不等。
3.暂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暂时占用期限不同,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000元至10000元不等。
4.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年限、建造面积、房屋品质等因素,补偿标准不同,普通为每平米1500元至12000元不等。
三、建造物补偿标准1.民用房屋补偿标准(1)单层、砖混结构、无装修、无改建、无外墙保温、无管道暖气等附加设施的房屋,补偿标准为每平米2500元至3500元不等;(2)经济合用房、廉租房、农村房屋及简易房屋,补偿标准为每平米1800元至2500元不等;(3)其他房屋,补偿标准根据其实际情况以及市场行情另行规定。
2.工矿企业、公共事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生产设施或者办公场所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其规模、产值、固定资产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补偿标准为其固定资产原值平均不低于50%。
3.公共设施补偿标准(1)学校、医院、文化设施等公共事业设施,补偿标准为其建造物、固定设备的原值平均不低于40%;(2)社会福利设施,补偿标准为其建造物、固定设备的原值平均不低于30%。
四、林木补偿标准1.林木清理补偿标准根据不同林种、年限,补偿标准不同,普通为每亩500元至1500元不等。
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80
简易猪圈
平方米
砖墙、石棉瓦或油毡顶
180
平方米
露天型猪圈
50
围墙
平方米
砖24围墙
42
平方米
土围墙
28
天然气
表
货币补偿
2500
空调
部
窗机
50
迁移费
部
分体、柜机
100
迁移费
暖气
组
迁移费
50
水设施
套
70
含水龙头、水池;一户一表凭发票据实补偿
太阳能
套
迁移费
30—100
坟墓
座
一墓一棺
3.苗圃地苗木密度标准执行DB/410000 B61 001-87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标准》。
平均地径>3.5cm
3000
园林绿化树种及
花卉
亩
平均胸径<3cm
3000
3cm≤平均胸径<4cm
4000
4cm≤平均胸径≤6cm
6000
平均胸径>6cm
8000
树木类
用村林
参照当时的木材市场价格,按材积计算后予以补偿
有钢筋
200
立方米
无钢筋
180
砖瓦窖
轮窖20门
80000
每增减一门增减4200元
沼气池
立方米
普通户用沼气池
220
立方米
隧道式大中型
305
立方米
隧道式中温发酵大中型
799
立方米
地上式秸秆中温发酵大中型
3402
类别
附着物名称
单位
规格
补偿标准(元)
2023年最新的林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

2023年最新的林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林地补偿标准2023年林地补偿价格表林地补偿价格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统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暂行办法》对征占用林地的补偿规定做出具体规定(可作参考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个人),必须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林地补偿费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5、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6、特种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计算;7、防护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计算;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苗木年产值)的8倍计算;株数最大值不超过合理密度;9、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计算,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计算10、宜林地按当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计算;11、迹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计算;12、针阔乔木混交林、乔灌混交林,按株数及合理密度进行面积分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
来源:河南省林业厅浏览次数:2634次发布时间:2006-6-21 8:57:32
字体大小大中小视力保护色 -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河南省铁路林业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林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我厅1998年下发的《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政〔1998〕3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已不能体现林权所有者的实际利益。
根据《森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现作出如下通知:
一、废止1998年3月6日我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政〔1998〕32号)。
二、国家建设征用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参照当地该树(品)种相同(相近)的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按该树(品)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
具体标准为:
(一)干果类:盛果期前按0.5至4倍计算;盛果期按6至8倍计算;盛果期后,按2至3倍计算。
(二)鲜果类:盛果期前按0.5至2倍计算;盛果期按3至5倍计算;盛果期后按1至2倍计算。
(三)药用林:丰产期前按0.5至4倍计算;丰产期按6至8倍计算;丰产期后按2至3倍计算。
其它经济林木可参照上述干果类标准执行。
三、确定补偿执行标准,由征占用土地单位和林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聘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予以鉴定。
四、本文适用于对毁坏经济林的赔偿和其他被占用土地地上经济林的补偿。
五、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主要经济树种平均盛果(丰产)期一览表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主要经济树种平均盛果(丰产)期一览表
单位:年
类别品名平均盛果(丰产)期备注鲜果桃 4—15
苹果 5—25
李 4—25
杏 4—25
葡萄 3—35
梨 4—30
樱桃 5—25
石榴 5—40
干果山楂 5—50
核桃 7—50
枣 6—80
柿 6—60
板栗 6—50
药用树银杏 8—100 嫁接苗造林
杜仲 8—30
辛夷 15—100
山茱萸8—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