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国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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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12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12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1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2012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2012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精神,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四区两带”生态网络构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政〔2007〕81号)要求,特制定2012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现代林业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转变发展方式为手段,着力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着力加强生态建设,着力提升林业产业,着力建设生态文明,充分发挥林业的多种功能和效益,使中原经济区的生态状况显著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承载能力明显提高。

二、建设任务(一)营造林。

全省安排造林任务400.6万亩,其中国家预安排我省造林任务124.6万亩,我省安排造林任务276万亩。

森林抚育和改造183万亩,其中国家安排我省森林抚育和改造112.7万亩,我省安排森林抚育和改造70.3万亩。

(二)育苗。

全省安排育苗计划25万亩,其中择优扶持优质种苗基地1.5万亩,培育优质苗木4000万株。

三、安排原则(一)营造林计划。

2012年全省营造林规模按《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期调整任务的41%安排,全面实施规划的8个林业生态工程和4个林业产业工程。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要求,结合河南实际,我局制定了《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9日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森林法》对违法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行为或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需要恢复的要求。

树木补种,是《森林法》对因盗伐、滥伐、毁林、森林火灾需要补种树木的要求。

为严格执行《森林法》有关规定,规范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行为,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和《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为履行的行为。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一)恢复原则1.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及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应不低于原有林地面积和质量,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可持续性恢复后的土壤质量与土地生产力水平应不低于原林地地类的平均生产力水平,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申报2012年优质林木种苗培育扶持资金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申报2012年优质林木种苗培育扶持资金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申报2012年优质林木种苗培育扶持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豫林种[2011]303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申报2012年优质林木种苗培育扶持资金的通知(豫林种[2011]30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根据《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办法(试行)》(豫林种〔2007〕299号)和林业生态省建设实际需要,现将河南省2012年优质林木种苗培育扶持资金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扶持对象全省国有、集体、民营等各种所有制林木种苗生产单位。

二、扶持的主要育苗树种(一)生态用材树种10个:油松、马尾松、火炬松、湿地松、侧柏、泡桐、刺槐、杉木(含杉木、池杉、水杉、落羽杉)、栎类、楸树。

(二)优质经济林树种3个:枣、花椒、柿。

(三)木本油料树种2个:核桃、油茶。

(四)优良乡土树种8个:臭椿、苦楝、白榆、柳树、毛白杨、皂荚、元宝枫、乌桕。

(五)珍稀濒危树种7个:连香树、七叶树、青檀、水曲柳、榉树、无患子、朴树。

具体品种要求详见附件1。

三、苗木质量及扶持标准(一)苗木质量标准。

根据《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及有关技术资料,结合生产实际,省林业厅制定了扶持树种苗木质量标准(详见附件2)。

(二)扶持标准。

根据扶持树种繁育难易程度、育苗成本、苗木产量和市场价格,省林业厅制定了合格苗扶持标准(详见附件3)。

四、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符合《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办法(试行)》申报条件要求,从事种苗生产一年以上,生产档案完善,具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苗圃生产规模平原地区不少于100亩,山区、丘陵区不少于50亩,且集中连片,权属明确;(二)苗圃应是土地水肥条件良好、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固定苗圃;(三)对所申报树种具有丰富的育苗经验,至少具有1名种苗生产技术人员和1名种苗检验技术人员;(四)具有优良、充足的苗木繁育材料,且来源清楚。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31•【文号】财农[2012]50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2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0•【文号】林造发[2012]136号•【施行日期】2012.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促进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质量,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在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学习掌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核心内容和技术要点,加强组织领导和技术培训,提高检查验收人员素质,进一步提升检查验收质量。

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符合森林抚育规律的检查验收技术方法和管理措施。

对执行中创造的成功经验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国家林业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附件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客观评价森林抚育政策实施成效,促进森林抚育作业质量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

其他抚育作业检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三级管理。

第四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组织、专业实施的原则。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国家抽查,承担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任务的省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森工集团,下同)、县级单位(县、国有林场、团场、林业局等,下同)分别负责组织省级核查验收、县级自查。

森林抚育实施方案

森林抚育实施方案

莲花山林场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的通知》(财农 [2012]95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建设任务计划的通知》(赣财农[2012]134号)精神,2012年我场将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建设任务3203亩。

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自然概况莲花山林场地处鄱阳县的北部,位于东经117°4′21.45″——116°58′9.73″,北纬29°42′7.17″——29°33′6.12″之间,地势东高西低,平均海拔402米,总面积125平方公里,属黄山余脉,自然条件较好,森林植被较好,是个典型的低山高丘林区。

林场现有林地面积16.8万亩,森林覆盖率87.4%,年平均温度16.7°c冬夏温差较大,平均降水量1700毫米,全年日照时数3250小时,无霜期平均为275天,气候具有自然时间中等,昼夜温差较大,降雨量均恒的特点,适宜森林生长。

(二)社会经济情况莲花山林场有6个分场,45个村民小组,总人口7670人,其中城镇人口1210人,农村人口6460人。

2011年全场生产总值5459万元,农业总产值710万元,林业总产值280万元,工业总产值4469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00元,林农人均收入2900元。

(三)森林资源状况林地面积16.8万亩,占国土总面积的89.6%,有林地面积16.5万亩,灌木林地面积111亩,竹林面积3182亩,公益林面积73690亩,国家森林公园面积82635亩:其中林地面积79665亩,森林覆盖率87.4%。

林种有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林,一般用材林,经济林,以防护林为主。

二、开展森林抚育工作的必要性林场现有中幼林面积160749亩,占林地面积96%,其中幼龄林面积134074亩,中龄林面积26675亩,从起源看,人工中幼林面积33534亩,天然中幼林面积127215亩。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豫林造[2012]308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豫林造〔2012〕30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为科学指导全省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经营成效,省林业厅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2〕191号),对《河南省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试行)》(豫林造〔2011〕246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试行)》。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是保证森林抚育质量和成效最为重要的管理环节。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管理,着力提高作业设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坚持做到现场调查、现场设计、严格审批,不断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为科学经营森林、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现将《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保障森林抚育成效,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其它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要求。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19•【文号】林造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江西、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林业厅,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经营是发展现代林业的永恒主题。

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加强森林抚育,提高森林质量,提升森林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林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体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抓好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扎实推进森林经营,我局研究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2.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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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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