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通知】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森林抚育补贴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情况抽查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1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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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情况抽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情况抽查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11〕157号)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客观评价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建设成效,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我局拟于近期会同财政部对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开展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的对象、方法及重点内容根据“意见”以及《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林造发〔2010〕254号)等有关规定,本次抽查的对象是承担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29个试点省份(含森工集团,下同)。
抽查的方法是对部分试点县(含森工局、国有林场,下同)抽取一定数量的抚育作业小班,现场核实面积、位置、有关林分因子等,重点核实抚育作业面积、检查抚育作业质量以及作业设计质量,切实反映2010年抚育补贴试点建设成效,严格查处虚报抚育面积、违规作业、不合理设计等行为。
二、抽查的进度安排目前,绝大多数试点省份已经完成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建设任务和省级检查验收工作。
为提高检查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局综合考虑区域特点及季节气候等因素,按照“先南方、后北方,随报随检”原则,于2010年6-9月集中开展抽检工作。
2024年国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2024年国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一想起这事儿,我就感觉责任重大,这可是涉及到国家森林资源的大事。
咱们先从背景说起,近年来,我国森林资源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抚育工作还面临诸多挑战。
于是乎,2024年国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1.目标定位我们要明确试点目标。
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补贴试点,探索出一套可持续、高效的森林抚育模式,为全国范围内的森林抚育工作提供借鉴。
具体目标如下:(1)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2)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提高林农收入;(3)推动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2.实施范围(1)森林资源丰富,抚育潜力大;(2)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政策支持力度大;(3)林业产业发展基础较好,林农参与意愿高。
3.实施内容(1)森林抚育技术指导: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试点地区的森林抚育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确保抚育措施科学、合理。
(2)补贴政策:按照“谁抚育、谁受益”的原则,对试点地区林农实施森林抚育的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抚育成本、森林质量等因素确定。
(3)林业产业扶持:鼓励试点地区发展林业产业,提高林农收入。
具体措施包括:提供产业扶持资金、优化信贷政策、加强技术培训等。
(4)森林火灾防控:加强试点地区森林火灾防控体系建设,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4.实施步骤我们来看看实施步骤。
整个试点分为三个阶段:(1)准备阶段:各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资金安排等事项。
(2)实施阶段:各试点县(市、区)按照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森林抚育工作。
5.保障措施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我们还要制定一系列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2)完善政策体系:制定相关政策,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3)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试点工作所需资金充足,确保抚育工作顺利进行。
(4)强化监督考核:对试点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定期进行考核,确保试点效果。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0•【文号】林造发[2012]136号•【施行日期】2012.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促进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质量,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在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学习掌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核心内容和技术要点,加强组织领导和技术培训,提高检查验收人员素质,进一步提升检查验收质量。
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符合森林抚育规律的检查验收技术方法和管理措施。
对执行中创造的成功经验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国家林业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附件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客观评价森林抚育政策实施成效,促进森林抚育作业质量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
其他抚育作业检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三级管理。
第四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组织、专业实施的原则。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国家抽查,承担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任务的省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森工集团,下同)、县级单位(县、国有林场、团场、林业局等,下同)分别负责组织省级核查验收、县级自查。
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助试点作业设计规定

中幼龄林抚育补助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增强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改善丛林环境,增进林木生长,培育健康稳固的丛林生态系统,提高丛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丛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丛林抚育补助试点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第三条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以抚育间伐、定株修枝、除草割灌、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保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置、林地清理等为主的丛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固、健康、丰硕多样的丛林群落结构、提高丛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丛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中幼龄林抚育要普遍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挑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丛林抚育成效。
第六条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计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抚育对象第七条防护林和特用林抚育对象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的规定执行。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域的生态公益林,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禁伐区的丛林、法律法规禁止人为活动的生态公益林,不纳入抚育对象。
第八条用材林抚育对象按《丛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抚育技术第九条抚育间伐(一)透光伐在幼龄林中进行。
依照肯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在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中进行。
依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利木和伐除木。
保留优良木、有利木和适量的灌木。
对风光林的景观疏伐,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2001)中的5.2.1.条规定执行。
(三)生长伐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
采用上层抚育、基层抚育、综合抚育等方式,伐除影响保留木生长的树木,具体技术执行《丛林抚育规程》(GB/T15871—2009)中的—条规定。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在2009年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继续开展并适当扩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
为保证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的原则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对集中原则。
试点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二)促进就业原则。
国有林抚育任务应由林业职工完成,重点帮助解决富余职工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
集体林抚育任务原则上由村集体或农民自己完成,以保护其经济利益。
(三)自愿和公开原则。
充分尊重村集体和农民意愿,在其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
各试点单位(含县、森工企业、国有林场,下同)和具体承担抚育任务的施工作业单位(含乡镇、行政村、林场,下同)要对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安排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监督。
二、试点目的、任务、抚育对象和补贴标准(一)试点目的。
通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分析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森林经营相关标准、技术规程和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为全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森林经营补贴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二)试点任务。
2010年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共2000万亩,其中:天保工程区1400万亩,非天保工程区600万亩亩(国有林场500万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县100万亩)。
(三)抚育对象。
天保工程区的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其中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公益林抚育仅限在限伐区内;非天保工程区国有林场的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县的抚育对象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下发《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下发《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下发《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系。
附件: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抚育试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对项目县开展森林抚育工作进行的补助。
为完成森林抚育任务,项目县的自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使用范围、补助标准及对象第三条补贴资金用于对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及部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开展抚育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补助。
分为直接费用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直接费用补贴用于对开展抚育过程中发生的间伐、修枝、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进行补贴。
间接费用补贴用于对抚育工作中发生的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进行补贴,不能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小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四条补贴资金补助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其中:每亩直接费用补贴80元,间接费用补贴20元。
第五条直接费用补贴必须按合同书的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19•【文号】林造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江西、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林业厅,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经营是发展现代林业的永恒主题。
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加强森林抚育,提高森林质量,提升森林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林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体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抓好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扎实推进森林经营,我局研究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2.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鄂林办造〔2017〕154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林办造〔2017〕154号各市、州、县林业局,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科院、省太子山林管局:为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森林抚育,提高抚育作业质量,规范检查验收工作,确保抚育工作成效,全面提升我省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森林抚育规程〉的通知》(林造发〔2015〕113号)、《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关于〈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审查意见的函》(造营函〔2016〕32号)精神,结合我省森林抚育工作实际,省林业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请及时反馈省林业厅造林处。
联系人:李华,电话:027—51796408。
特此通知。
附件:1.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2.主要目的树种名录3.主要人工用材林合理经营密度表4.主要人工防护林合理经营密度表湖北省林业厅2017年7月4日附件1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抚育对象和方式第三章森林抚育技术第四章抚育质量控制指标第五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六章作业设计第七章作业施工第八章检查验收第九章档案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森林抚育工作,提高森林抚育质量和效益,确保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森林抚育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及湖北省森林抚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遵循下列技术标准。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四)《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五)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4〕140号);(六)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林造发〔2014〕140号);(七)湖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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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森林抚育补贴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抚育补贴项目管理,规范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确保森林抚育作业质量和成效,根据《XX省林业厅关于印发<XX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细则(试行)>和<XX省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森林抚育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编制作业设计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是森林抚育工作的基础,科学、规范编制作业设计是森林抚育工作的关键环节。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森林抚育规程》和《XX 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细则(试行)》等技术标准,委托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规范编制。
要以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对符合抚育条件的林分认真开展外业调查。
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增强森林多种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和林分发育阶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切实把抚育任务落实到林班、小班和山头地块,确保作业设计科学有效、操作性强。
二、科学制定抚育措施
要按照提高生态功能、促进林木生长、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的原则,优先选择密度大、结构不合理、卫生条件差的中幼龄林作为抚育对象。
要根据林分特点和生长现状,提出既符合林分实际需求、又切实可行的抚育措施。
设计抚育方式时,要综合采用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割灌除草、修枝、灌溉、培埂扩穴、施
肥、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抚育措施,避免无效作业,从而实现改善林木生长环境、提高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提升林地生产力的目的。
灌溉、培埂扩穴、施肥暂不单独作为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方式,应当与其他抚育方式结合,作为综合抚育措施之一。
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天保工程区的森林抚育政策,对特殊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国家一级公益林)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抚育活动。
不得以商品林抚育标准对公益林进行抚育作业设计,不得以森林抚育为名砍伐天然乔木幼树生产销售“山棍”,确保天然林资源自然恢复生长。
三、提高抚育经营水平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不同林种、不同树种在不同立地条件下抚育间伐、定向培育等可持续经营技术的试验研究和示范推广。
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开展森林抚育试验示范,研究适合我省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森林抚育模式,推广多种森林经营模式,办好一批森林经营示范林场(乡镇),发挥样板示范作用。
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森林抚育精细化管理、科技化支撑、专业化施工、机械化作业的有效形式,努力提高质量、降低成本,逐步实现对森林的集约化经营、科学化管理。
四、强化抚育质量监管
开展森林抚育对提高森林质量、带动就业增收、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和促进绿色增长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森林抚育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靠实工作责任。
要从技术指导、施工监管、检查验收、资金管理等多个环节入手,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全面加强森林抚育工作的质量管理。
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林业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使得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和林农群众掌握森林抚育的政策、技术规程
及操作方法。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与承担任务的国有林场职工、林农或专业队签订合同,要建立健全抚育施工责任制,制定奖惩措施,实行技术人员跟班作业,加强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年度森林抚育建设任务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五、有关要求
(一)实行分级审批、分级负责。
201X年,省厅试行下放森林抚育补贴项目作业设计审批权限,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审批辖区内各县(市、区)、局(场)森林抚育补贴项目实施单位的作业设计,要在现地核实的基础上严格审核批复后组织实施,确保抚育对象准确、调查因子准确、抚育方式科学、保障措施有力。
其他承担森林抚育补贴任务的单位作业设计由省林业厅统一组织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实行作业设计备案制度。
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将审批的各县(市、区)、局(场)的作业设计(含电子版)、批复文件统一上报省林业厅备案。
省厅将组织人员对报备的作业设计进行备案抽查和现地核查。
(三)涉及抚育间伐方式的作业设计,所需采伐限额严格执行《森林法》有关规定报批。
特此通知。
XX省林业厅
201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