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第三条森林抚育应符合“生态优先、集中连片、先易后难、效益兼顾和促进就业”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对集中原则;森林抚育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二促进就业原则;公益林抚育应由县市、区或乡镇村统一组织专业队实施;商品林抚育可由专业队实施,也可由村集体组织或农民培训后实施,以保护其经济利益;三自愿和公开原则;充分尊重山林权人意愿,在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各项目县市、区、单位和具体实施抚育作业的施工单位或组织要对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监督;四绩效挂钩原则;以实施绩效为选点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实行计划任务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五“四到县”原则;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第四条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以上公益林;优先安排国家森林经营试点县、重点林区县和国有林场;重点安排速丰林基地,公路干道沿线、江河两侧、城镇周边等重要地段的中幼林抚育;第二章补贴试点项目的申报、审批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申报;各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上报本年度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中幼林现状、上年度森林抚育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当年拟开展森林抚育面积、范围及申请补贴资金情况等;第六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的批复;省林业厅根据年度森林抚育补贴规模、各县市、区上报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文件申请以及上年度项目实施考评情况,提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建设等森林抚育项目计划商省财政厅后,联合下达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第七条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各县市、区和单位根据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编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于省下达计划后1个月内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批;作业设计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或营造林设计资质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在实施方案批复后1个月内将作业设计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省林业厅组织对试点县市、区和单位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变更必须按原渠道报批,未经原权限部门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补贴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垦复、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森林抚育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用于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费用,不得用于楼堂管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第九条补贴对象;直接费用补贴对象为承担幼林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间接费用补贴对象为承担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专项任务的单位;第十条补贴标准;省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200元;具体区分抚育类型的不同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执行相应的直接费用补贴标准,其中:珍贵树种补植、景观化改造等综合抚育每亩300元,垦复及抚育间伐200元,割灌、除草、除萌定株抚育100元;第十一条省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及省林业厅提出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方案,确定当年补贴试点资金分配方案,按级次下拨;第十二条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商省林业厅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案批复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第十三条补贴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试点单位和具体承担抚育作业的施工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第十四条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或变相克扣直接费用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处分;第四章施工质量管理和技术标准第十五条施工质量管理一施工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管理、调查设计、施工作业等技术技能进行培训和安全教育;作业主体或个人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关键岗位逐步推行持证上岗;二质量管理;项目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强化质量管理;实行林技人员跟班作业,强化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整改;三合同管理;项目单位与施工作业主体要签订合同,依据作业设计明确作业任务、施工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权利和义务;国有林场应完善责任考核制度;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转包;第十六条技术标准;抚育管理是通过间伐、修枝、垦复、除草、割灌、施肥等技术措施,协调改善土壤、水、肥、气、热条件,提高林地生产力;一垦复除草杂草长势较旺的林地,要及时垦复、除草,防止杂草与幼树争夺土壤水分和养分,提高土壤通气性,促进微生物繁殖和有机物分解,改善林木根系的呼吸作用,提高生长量;二施肥在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不同立地类型,不同树种对养分的需求不同,应通过测土配方制定最佳施肥方案,促进林分生长;三定株补植幼林地郁闭前后,要通过垦复、除草、除萌等措施,保留林分合理株数;对分布不均林分,要辅助人工补植珍贵树种,使林分均匀分布,人工补植株数应不少于合理密度的30%;四修枝主要在自然整枝不良、通风透光不畅的林分中进行;清理下枝、死枝;幼龄林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的1/3,中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2;五割灌地被物生长旺盛的中幼龄林,要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注重保护珍稀树木,以及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六抚育间伐在垦复及割灌等地被物处理基础上,对密度过高、影响生长的中幼林进行密度调控;1.透光伐在幼龄林中进行;按照确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合理调整林分结构;2.生态疏伐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按照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伐除木,重点伐除霸王木、残次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3.生长伐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采用上层抚育、下层抚育、综合抚育等方式,伐除影响保留木生长的树木,具体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871–2009规定执行;4.卫生伐主要对遭受有害生物侵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开展,清除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被害木,保留符合地带性植被,有利于形成顶极群落的目的树种;5.抚育强度抚育作业后,商品林郁闭度不得低于,公益林郁闭度不得低于,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七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处理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生物质能源发展等要求,采取堆集、平铺或运出等适当方式予以处理,人为活动较多区域必须清理运出林地;第五章成效监测与评估第十七条监测范围与内容;项目县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依托科技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抚育和管理模式;第十八条监测方法;抚育成效监测工作要建立固定样地,利用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定位监测平台与成果;定期监测抚育后1、3、5年相关因子变化情况;第十九条成效评估;省林业厅组织对各地森林抚育成效监测开展情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第六章竣工验收与档案管理第二十条检查验收;试点项目实施完成后,试点县市、区应当依据省级下达的计划与资金文件、森林抚育任务、批准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及执行、施工合同及抚育作业数量与质量、资金收支、采伐限额执行、成效监测、档案管理等情况组织验收,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项目总结和自查验收情况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对不少于50%的项目县和单位进行抽查验收;第二十一条档案和信息管理;试点县市、区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项目申报、计划与资金下达、组织管理、实施方案、任务分解下达、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财务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和相关电子资料等档案进行归集存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报告制度,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对全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面积、质量、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组织抽查及核实验收,实行绩效考评,抽查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任务的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执行;。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第一章试点背景和目的1.1 背景介绍森林抚育是保护和改善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促进生态建设、提高森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动森林抚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本方案制定。
1.2 试点目的本试点实施方案的目的是通过补贴政策,促进森林抚育技术的应用和普及,提高森林生态效益,推动森林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试点范围和对象2.1 试点范围本试点实施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抚育工作。
2.2 试点对象试点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林场、林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具备森林抚育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参与试点。
第三章补贴政策和标准3.1 抚育补贴政策(1)对参与试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抚育补贴政策给予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抚育工作的类型、面积、难度等确定;(2)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抚育工作所需的苗木、施肥药剂、防虫害物资等的采购;(3)补贴资金的发放采取分段支付方式,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抚育工作实际完成的进度进行支付。
3.2 抚育补贴标准(1)苗木补贴:根据苗木的品种和规格,给予不同的补贴标准;(2)施肥药剂补贴:根据施肥药剂的种类和使用量,给予不同的补贴标准;(3)防虫害物资补贴:根据防虫害物资的种类和使用量,给予不同的补贴标准。
第四章试点管理和监督4.1 试点管理机构和职责(1)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并指导、协调、推进试点工作;(2)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试点工作组织和管理。
4.2 试点监督机制(1)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整改;(2)加强对抚育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第五章试点总结和推广5.1 试点总结试点结束后,国家林业局将组织相关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相关报告。
5.2 试点推广试点总结报告将作为推广抚育补贴政策的参考依据,全面推广抚育补贴制度。
注释:1、抚育:指对森林进行种植、修剪、保护等工作,旨在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总结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全国森林抚育计划以及试点省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本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等,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试点任务建议。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试点省资金申请报告和国家林业局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贴资金。
第八条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
试点省和试点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落实补贴资金总量,并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试点省批复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
鹤立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鹤立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为提高鹤立局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关于规范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鹤立局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鹤立林区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包括任务安排、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积极推进。
要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试点成效。
第四条试点任务安排限于在限伐区和商品区内,试点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优先安排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
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均纳入林场所营林生产目标责任状,作为考核林场所营林工作的否决性指标。
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实行生产作业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三个环节管理,实行试点工作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参照《鹤立林业局森林抚育管理办法》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的同时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从而规范生产者与管理者的行为,提高试点工作管理水平和作业质量。
二、调查设计管理第七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调查设计资料,必须由林业局林调队进行调查与设计。
由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营林处)具体负责补贴年度计划、抚育地块的踏查、安排调查设计任务量、设计进度安排,调查设计质量的检查验收、审批和汇总上报工作。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总结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全国森林抚育计划以及试点省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本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等,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试点任务建议。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试点省资金申请报告和国家林业局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贴资金。
第八条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
试点省和试点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落实补贴资金总量,并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试点省批复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比照此办法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补贴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2024年幼林抚育资金补助方案

2024年幼林抚育资金补助方案____年幼林抚育资金补助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以及人类活动的加剧,森林资源逐渐减少,对于森林抚育与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
幼林抚育作为森林抚育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幼林抚育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资金补助方案。
二、资金补助对象1. 国家级森林抚育重点项目:根据国家森林抚育规划和相关政策,确定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森林抚育项目。
2. 省级森林抚育示范项目:各省(区、市)制定的森林抚育示范项目,为全国森林抚育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3. 市级及以下各级森林抚育项目:各地根据本地森林抚育规划,在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森林抚育项目。
三、资金来源1.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幼林抚育工作。
2.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各级地方政府应视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金用于幼林抚育工作。
四、资金补助标准1. 国家级森林抚育重点项目补助标准:根据项目规模、技术难度及地域条件等因素,由国家林业局综合评估确定补助标准。
2. 省级森林抚育示范项目补助标准:根据项目的示范性、引领性等因素,由各省(区、市)林业局综合评估确定补助标准。
3. 市级及以下各级森林抚育项目补助标准: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等因素,由各地林业局综合评估确定补助标准。
五、资金使用范围幼林抚育资金补助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林分更新:包括人工造林和天然更新两种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林分更新。
2. 灌溉与施肥:为了确保幼林的生长发育,需要适时进行灌溉和施肥,提供所需资金支持。
3. 病虫害防治: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保障幼林健康生长。
4. 抚育管理:进行幼林的抚育管理工作,包括杂草清除、修剪整形、植物保护和经营管理等。
5. 技术培训与推广:加强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幼林抚育工作的水平,推广先进的幼林抚育技术。
六、资金申请与审批程序1. 各级林业局负责组织相关项目的申请工作,申请项目需提供项目基本情况、计划、预算及相关证明材料。
甘肃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3甘肃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号)、《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农一〔2017〕61号)、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森林抚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抚育是指从幼林郁闭成林到林分成熟前根据培育目标所采取的各种营林措施的总称,包括抚育采伐、补植、修枝、浇水、施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以及根据抚育需要进行的割灌、割藤、除草等辅助作业活动。
第三条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森林抚育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针对森林抚育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按照项目管理。
第四条项目安排原则(一)自愿申报原则。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抚育经营需求,结合相关规划自愿申报。
未申报的不得安排。
(二)相对集中原则。
项目实施单位森林抚育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推进,要便于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三)公开透明原则。
项目实施单位要将抚育补助政策、工作任务、地点范围、林分现状、作业方式、作业时间、资金安排及抚育施工人员等情况及时公告公示,主动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限额管理原则。
计划任务下达后,市县要在省政府下达的年度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森林抚育任务。
同时做好林木采伐限额、采伐作业等政策宣传工作。
(五)促进增收原则。
天保工程区内国有林抚育任务鼓励由林区职工完成,促进林业生活困难职工增加收入。
(六)奖优罚劣原则。
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对项目实施好的单位加大支持力度;对项目管理差、质量不高的单位调减或暂停安排任务。
第五条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抚育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合理安排,积极推进。
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工作成效。
管理制度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之上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森林抚育应符合“生态优先、集中连片、先易后难、效益兼顾和促进就业”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下原则:(壹)相对集中原则。
森林抚育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壹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二)促进就业原则。
公益林抚育应由县(市、区)或乡(镇)村统壹组织专业队实施;商品林抚育可由专业队实施,也可由村集体组织或农民培训后实施,以保护其经济利益。
(三)自愿和公开原则。
充分尊重山林权人意愿,于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
各项目县(市、区)、单位和具体实施抚育作业的施工单位(或组织)要对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监督。
(四)绩效挂钩原则。
以实施绩效为选点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实行计划任务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五)“四到县”原则。
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
第四条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之上公益林。
优先安排国家森林运营试点县、重点林区县和国有林场;重点安排速丰林基地,公路干道沿线、江河俩侧、城镇周边等重要地段的中幼林抚育。
第二章补贴试点项目的申报、审批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申报。
各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上报本年度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和资金申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