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第二条基金的总额由地方财政拨付,用于补偿森林保护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以促进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森林保护补偿: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保护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2.森林生态修复补偿:对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导致的森林退化和破坏,进行生态修复和恢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修复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3.森林生态培育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生态培育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4.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省林业和草原局,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申请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通过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不得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
第七条基金的使用效果必须进行评估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和成果。
第八条基金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的使用和归集透明、准确。
第九条基金的使用报告必须及时提交省林业和草原局,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情况可以由社会监督,省林业和草原局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绩效评估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面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

宁夏农林科技,作者简介:许乾增(1976-),男,河南周口人,林业工程师,主要从事森林监测工作。
通讯作者:张伟伟(1977-),男,河南郑州人,林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公益林管护工作。
收稿日期:2018-11-14修回日期:2019-01-09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现状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2.1农户经济林补偿兑付工作量大,部分地方兑付迟缓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许乾增1,赵建东1,张伟伟1,王东风21.河南省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河南郑州450000;2.河南省林业产业发展中心,河南郑州450000摘要:对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分析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04X (2019)01-0043-03doi:10.3969/j.issn.1002-204x.2019.01.014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Forests Ecological Benefits Compensation Funds Management in Henan ProvinceXU Qian-zeng et al.Key words 432.2少数地方护林员劳务补助未及时发放,滞留资金量大2.3兑付方式不统一,科目不明晰,资金兑付存在隐患2.4补偿资金账目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和财务结算监管不到位2.5水库移民区、风景区、单位所属林场、乡办林场、租地造林等经济补偿兑付政策不明,资金使用不统一2.6大户承包利益分配不合理,矛盾隐患大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对策3.1制订特殊情况经济补偿兑付办法,规范资金兑付3.2妥善处理林地权属纠纷和大户承包问题,稳步推进资金兑付进度(上接第42页)2.2.4逐步开展后续跟踪服务,建立完善的培训考评激励机制和政策扶持体系参考文献:[1]姜长云.农民的培训需求和培训模式研究[J].调研世界,2005(4):13-17.[2]黄祖辉,俞宁.失地农民培训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及其对策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7(3):135-142.[3]罗万纯.中国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状况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13(2):21-28.[4]连大鹏,许月明.贫困山区农民参加技能培训影响因素的决策模型与实证分析[J].贵州农业科学,2014,42(6):241-245.[5]李润平,张莉莉.四川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现状调查[J].调研世界,2012(2):32-35.[6]郑文,毛志强,丁梅君.云南“直过民族”地区农民技能培训调查[J].职业技术教育,2017,38(36):48-51.[7]王志强.农民基础劳动技能培训策略研究[J].成人教育,2016(7):25-28.[8]王歧.呼和浩特市农民职业技能培训问题及对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29(6):183-185.[9]朱奇彪,米松华,黄莉莉,等.新型职业农民参与技能培训的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基于规模种植业农户的实证分析[J].浙江农业学报,2014,26(5):1361-1367.[10]侯翔贺,韩亚飞.农村留守劳动力农技培训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农村经济与科技[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22(10):160-161. [11]于敏.农民生产技能培训供需矛盾分析与培训体系构建研究———基于宁波市511个种养农户的调查[J].农村经济,2010(2):90-94.责任编辑:李晓瑞实习编辑:周慧3.3减少兑付环节,统一兑付方式3.4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3.5理顺管理机制,规范账务管理4结语参考文献:[1]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农[2007]152号[Z].[2]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林退[2009]222号[Z].[3]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兑现工作实施办法[Z].郑州:河南省林业厅,2009.[4]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25号[Z].责任编辑:王银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是指一种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制度。
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一般原则和措施:
1. 目标和范围:制定明确的补偿金管理目标和范围,确定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和对象。
例如,补偿范围可以包括森林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
2. 补偿机制:建立有效的补偿机制,包括补偿基金的设立、补偿资金的筹集和分配等。
补偿金可以通过政府拨款、环境税收、生态修复费等方式筹集。
3. 补偿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根据森林生态效益的实际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地区差异、生态价值差异等因素进行调整。
4. 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确保补偿资金用于有效的生态保护和恢复项目,以实现森林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5. 法律法规支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例如,规定补偿基金的用途和管理机构,规定补偿金的申请流程和条件等。
6. 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参与,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补偿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总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是通过建立补偿机制、制定补偿标准、监督评估和公众参与等措施,实现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和保护的一种管理制度。
这有助于实现森林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并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23•【文号】财农[2009]38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1月23日财农〔2009〕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7年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补偿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补偿资金的范围和标准2.1 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及补偿林权权利人。
2.2 补偿资金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林分类型、生态区位、保护等级等因素确定。
2.3 补偿资金标准适时调整,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生态保护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
三、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分配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偿资金的申请工作。
3.2 补偿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偿资金申请报告;(2)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保护管理情况;(3)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效果;(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3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补偿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确定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
四、补偿资金的使用4.1 补偿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2)补偿林权权利人;(3)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的工作经费;(4)其他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支出。
4.2 补偿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修复;(2)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4)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5.2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5.3 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5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____、____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____元,其中4?____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____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定期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
第五条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的不同补助标准。
补植和抚育补助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8880a91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d6.png)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档立案、资源监测,以及森林公安预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602ce0f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7a.png)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通知如下:一、废止2005年3月18日我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策〔2005〕35号)。
二、国家建设征用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参照当地树(品)种相同(相近)的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栽种年限,按该树(品)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或上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
具体标准为:(一)干果类:盛果期前按2-5倍计算;盛果期按6-9倍计算;盛果期后,按2-4倍计算。
(二)水果类:盛果期前按2-4倍计算;盛果期按4-6倍计算;盛果期后,按2-3倍计算。
(三)药用类:丰产期前按2-5倍计算;丰产期按6-8倍计算;丰产期后,按2-3倍计算。
其它经济林可参照上述干果类标准执行。
三、确定补偿执行标准,由征占地单位和林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聘请双方认可的专业部门予以评估鉴定。
四、用于科学研究等特殊用途的经济林补偿,根据前期投入和科研价值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五、本标准适用于对毁坏经济林的赔偿和其它被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
六、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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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近日启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开始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
这意味着,今后谁要享受“前人”留下的绿阴,就要交“乘凉费”了。
4月11日,记者从省林业厅获悉,河南全省将有550万亩重点公益林得到先期补偿,涉及10个省辖市、30个县(市、区)、170个乡(镇)、1286个村。
其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
其中,4.5元为补偿性支出,用于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0.5元用于森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
国家此次的补偿范围仅限天保工程区外,且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有林地。
划入补偿范围的有林地,今后将停止商品性采伐,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用于省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我省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是指各县级实施单位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搞好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豫林补[2006]2 5号)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
第二章补偿对象与标准第四条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第五条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为基层支出,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0.25元为省级支出,由省财政部门列支,用于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资源监测、跨辖区重要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以及重点林区道路维护。
第六条基层支出包括护林员劳务开支和公益林建设开支两部分,各实施单位根据公益林权属并结合实际需要,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一)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的,护林员劳务开支每年每亩3-4元;其余资金为公益林建设开支,用于森林火灾预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档案管理、补植、抚育、修建护林设施等。
(二)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村(组)集体或集体林场的,由县、乡林业管理部门和村集体根据当前管护状况及不同区域的护林难易程度确定管护范围和开支标准。
用于护林的劳务开支一般不低于每年每亩3元,对每个护林员的具体劳务支出由护林合同(合同样式详见附件2)确定;其余资金为公益林建设开支,其用途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三)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且由个人负责管护的,基层支出4.75元全部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样本详见附件3)规定承担护林责任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公益林建设责任。
对面积分散、地块交错、林农不愿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其护林责任和建设责任由县、乡林业管理部门参照本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组织落实。
(四)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不同权属的公益林,其护林责任和建设责任由具体的管理机构或实施单位参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相关规定组织落实。
(五)其他权属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其护林责任和建设责任由县级实施单位参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组织落实。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管理第七条每年2月底之前,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向省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报送补偿基金年度使用方案,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批准的征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当年的护林员劳务开支、公益林建设开支计划等,同时填报《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总结表》、《上年度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表》和《当年补偿基金分项开支计划表》(表式详见附件4、5、6);3月10日之前,省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将县级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联合报至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公益林事权等级,分别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拨付、使用与管理档案。
第十条国有林业单位和乡级林业管理部门分别按公益林事权等级,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公益林建设开支必须突出重点、集中使用。
县级实施单位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统一编制本辖区公益林建设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每年实施的建设项目不得超过4个。
辖区内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具体实施单位所编制的公益林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包含在县级公益林建设年度实施方案之中。
第十二条当年12月底前,县级实施单位上报下年度公益林建设实施方案。
每个县级实施单位年度公益林建设开支预算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至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护林员劳务开支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入实施单位的账户,按照《河南省重点(省级)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有关规定,待年底护林绩效考核合格后结清。
第十四条公益林建设开支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预付项目实施单位70%的建设资金,剩余的30%待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结清。
第十五条县级实施单位应及时上报公益林建设开支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自接到项目竣工验收报告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项目实施单位凭核查结果和有关凭证结算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县级实施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护林责任和公益林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视情节扣减其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中,扣减的护林员和林农个人的护林劳务资金,由县级实施单位用于护林绩效突出者的奖励;扣减的公益林建设资金,由县级实施单位统筹安排,用于下年度的公益林建设。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偿基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实施单位,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下年度视情节一次性调减其补偿基金:(一)截留、挤占、挪用、克扣补偿基金,情节严重者;(二)上报征占用公益林林地弄虚作假者;(三)在国家和省级开展的年度管护责任目标(包括护林绩效和公益林建设质量)检查中,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四)一年内累计3次未按时上报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不合格者;(五)擅自改动已批准的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者;(六)违反公益林资源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公益林生态功能持续下降者。
第二十一条调减的补偿基金用于新调整的县级实施单位相应增加的公益林补偿。
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二条省辖市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所辖的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或乡级林业管理部门签定公益林管护合同(合同样本详见附件1),国有林业单位和乡级林业管理部门应与护林员或林农个人签定护林合同。
第二十三条省、省辖市、县(市、区)公益林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区划界定、资源监测、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年度自查、评先表彰、公益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
管理经费的安排标准不低于本辖区补偿基金总额的4%。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豫财办农[2005]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县级实施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报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解释。
附件:1.河南省重点(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2.河南省重点(省级)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样本)3.河南省重点(省级)公益林林农个人护林合同(样本)4.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总结表5.上年度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表6.当年补偿基金分项开支计划表附件1河南省重点(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编号:甲方:(省辖市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乙方:(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乡级林业管理部门)为切实加强重点(省级)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就重点(省级)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一、管护区域与面积甲方将亩重点(省级)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
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情况详见附图)。
管护区域包括个村(林班),分别是:村(林班)亩,村(林班)亩,……。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一)向乙方明确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和管护要求。
(二)及时向乙方支付补偿基金,标准为元/亩·年,全年总额元。
(三)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考核。
(四)乙方未尽到管护责任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补偿基金;对乙方管护区内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一)根据《河南省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选聘护林员,对重点(省级)公益林进行管护。
(二)建立健全重点(省级)公益林保护机制。
建立森林火灾预防体系;认真做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工作,出现灾情及时上报;保护好管护区内的森林资源,严厉打击管护区域内破坏重点(省级)公益林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如期上报管护年度自查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得到本合同约定的中央(省级)财政补偿基金。
五、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