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第二条基金的总额由地方财政拨付,用于补偿森林保护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以促进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森林保护补偿: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保护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2.森林生态修复补偿:对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导致的森林退化和破坏,进行生态修复和恢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修复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3.森林生态培育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生态培育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4.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省林业和草原局,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申请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通过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不得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
第七条基金的使用效果必须进行评估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和成果。
第八条基金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的使用和归集透明、准确。
第九条基金的使用报告必须及时提交省林业和草原局,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情况可以由社会监督,省林业和草原局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绩效评估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面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9〕16号)、《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方公益林是指经区划界定的符合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河流两岸、山塘水库周边、水土流失和石漠化严重地区、国有林场或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遵循生态优先、分级管理、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纳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公益林建设与保护规划应当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省林业厅负责全省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各厅直单位负责辖区内公益林的保护、建设与经营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区划界定第七条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必须现地落实到山头地块,并与林权所有者签订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晰、事权落实,以小班为单位实行地籍化管理。
第八条本省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区位有:(一)江河源头(二)江河两岸(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四)湿地和水库(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第九条本省地方公益林的生态区位有:(一)河流两岸(二)山塘、水库(三)石漠化地区(四)国有林场或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五)城镇村寨等环境保护林、护路林第十条国家级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林业厅会同财政厅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进行申报。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黔府发[1993]55号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黔府发[1993]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433a9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15.png)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3]55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林地管理实行土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开展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林地消长情况;(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四)协助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和林地地籍管理;(五)负责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项的审核;(六)查处非法侵占、使用林地和破坏林地的行政案件;(七)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调查处理林地权属纠纷。
第五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六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贵州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施概况及对策

年新 增补 偿 面 积 2 . 38 2万 h 2 , 保 工程 区新 增 造林 并 未 m )天 享 受 天 保 管 护 经费 的重 点 公益 林 4 . 66 O万 h 至 此 , 州 m。 贵 省 通过 国家认定 的 3 . 4 7万 h 重点公益 林 , 0 4 m 非天保 工程 区 重点公益 林 7 . 11 4万 h 全部 纳入 中央森林 生 态效 益补 偿 , m: 同时启 动 了天保 工程 区 重点公 益林 2 33 3 .3万 h 2 m 中的新 增 造林 并 未 享受 天 保管 护 经 费 的 重点 公益 林 4 . 6 0万 h 的 6 m 补偿 工作 。 目前贵州省重点公 益林补偿范 围涉 及 8 3个县 ( 、 市 区 )6个省级 以 上 自然 保护 区和 2个省 属林场 。 、
12 地 方 财 政 森 林 生 态 效 益 补 偿 实 施 情 况 .
央 、 务院 的关 怀下 , 省委 、 国 在 省政 府 的 坚 持 领 导 下 和 国家 有 关部 委 的 大 力支 持 下 , 省 上 下认 真 贯 彻 落实 科 学 发 展 全
观 . 持 把 建 设 生 态 文明 作 为 实 现 贵州 省 经济 社会 发 展 历 坚 史 性 跨越 的根 本途 径 . 出 “ 住 青 山绿 水 也 是政 绩 ” 理 提 保 的 念 指 导 下 , 省 各族 人 民 “ 全 既要 金 山银 山 又要 绿水 青 山” 的
府决 定提高 地方公 益林森 林生态 效益 补偿标 准 , 由省财 政安
排 20 0 0万 元 资金 , 非 天保 工程 区 1 对 8个 县 ( ) 地方 公 市 的
益林 按 照每 年 7 5元/m2 准 , h 标 由省 、 ( 、 ) 县 ( 、 ) 市 州 地 、 市 区 按 433的 比例 分 级安 排资 金实 施补 偿 。 :: 同时 , 排 1 2 . 安 25 2 7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补偿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补偿资金的范围和标准2.1 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及补偿林权权利人。
2.2 补偿资金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林分类型、生态区位、保护等级等因素确定。
2.3 补偿资金标准适时调整,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生态保护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
三、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分配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偿资金的申请工作。
3.2 补偿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偿资金申请报告;(2)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保护管理情况;(3)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效果;(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3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补偿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确定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
四、补偿资金的使用4.1 补偿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2)补偿林权权利人;(3)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的工作经费;(4)其他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支出。
4.2 补偿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修复;(2)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4)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5.2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5.3 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三月十五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2012年涨到20元/亩),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第五条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2•【文号】财农[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6年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5.23•【文号】财资环〔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中,除国家公园支出外,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2024年5月23日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93号)等文件,以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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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和贵州省财政厅林业厅《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11〕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对我省地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用于地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为贵州省境内,按照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经省林业厅审查认定的地方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地方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其生态地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介于国家级公益林与商品林之间),对区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五条享受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林权所有者,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协议,履行管护责任。
(一)省林业厅直属经营单位管理的公益林,由省林业厅与直属经营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经营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或林农个人签订承包管护协议。
(二)国有林场管理的公益林,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场签订管护责任书;国有林场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
(三)县(市、区)林业(绿化)局管理的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绿化)局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
(四)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绿化)局委托所在乡镇与村组集体签订管护责任书,再由村组与管护人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
(五)林农个人经营的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绿化)局委托所在乡镇,乡镇委托村集体与个人或管护人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照管护协议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再支付管护工资。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
(一)依据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及时下达年度补偿基金;
(二)指导、帮助集体经营管理单位建立集体公共账户和
健全财务制度;
(三)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加强补偿基金的监管。
发放给林农个人的补偿基金,经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核定补偿面积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折通”进行发放。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
(一)依据《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黔林资通〔2010〕378号)规定区划界定地方公益林,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森林资源保护和补偿基金兑现方案与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
(二)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经核实确认的相关数据,并建立健全基金兑现和使用管理、公益林管护和监测档案;
(三)检查监督管护协议的执行情况,指导经营管理单位和林权所有者搞好地方公益林的防火、病虫害防治、补植补造等工作;
(四)负责地方公益林的面积核实、管护核查和监测工作。
第二章补偿标准
第八条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暂定为每年每亩5元,由省、市(州)、县(市、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依据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所载面积和签订的现场界定书、
管护协议兑现给林权所有者。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当年的补偿基金必须于次年2月底前兑现完毕。
第十条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确认的年度补偿计划、各级上报的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申请报告和各级年度核查结果,将省级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逐级下达到各市(州)、县(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核实确认的与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所载面积和现场界定书数据,按照补偿标准及时将省、市(州)、县(市、区)分级安排的资金发放到林权所有者的“一折通”或集体公共账户上。
第十一条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明确仍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必须以村(组)集体名义建立公共账户。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林业(绿化)局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供的与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所载集体所有面积和现场界定书数据,直接拨付到村(组)集体账户上,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
意后,分配给本村(组)集体农户或用于统一聘请护林员进行管护;林权所有者为个人的,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全部兑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管护协议规定承担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通过“一折通”兑付的,以兑现清单(微机打印清单)核报。
第十三条县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州)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报送补偿基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
市(州)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县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情况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已经依法审核审批占用征收的地方公益林,由各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将占用征收林地地点和面积逐级报省林业厅核销。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凡存在下列问题的,在下年度调减或停拨补偿基金。
(一)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补偿基金未及时拨付兑现的;
(三)市(州)、县(市、区)未安排补偿资金的;
(四)征用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应加强补偿基金的管理,接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9〕199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