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全年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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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全年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规范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X财农〔X〕8号)、X市林业局、X市财政局《关于下达X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计划的通知》(X政林发〔X〕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工作的通知》(X政林发〔X〕9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及林业生态扶贫脱贫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范围及面积

(一)国有国家级公益林。

补偿面积10.6万亩,补偿范围为全县5个国有林场2个苗圃。

(二)集体国家级公益林。

补偿面积246.31万亩,补偿范围为全县20个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石光银等治沙造林英雄、大户的补偿面积、资金另文下达。

二、补偿标准

(一)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8元。

(二)集体国家级公益林。

1、农户个人所有或以家庭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公益林,按照中央财政国家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扣除省级统筹公共管护费每亩0.25元和县级统筹公共管护费1.75元外,其余每亩13元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

2、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按照中央财政国家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省级统筹公共管护费每亩提取0.25元后,剩余部分50%兑

现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成员,即每年每亩7.5元。

三、工作任务

(一)组织行政村、村民小组在X-X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村组兑现方案及管护方案,经村民大会通过,张榜公示,填写《X县X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明细表》,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公示后报县林业局备案。县林业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公示无异议文件及兑现明细表,会同县财政局将补偿基金拨付各乡镇。各乡镇根据兑现明细表将补偿基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现到农户(兑现资金名称统一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二)要切实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过程中方案制定、公示、花名表上报等环节,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大户承包村组林地的,必须提供有效承包合同,并处理好大户与村民之间的兑现资金分配问题,切实做到公开透明,确保承包大户与村民之间双方满意。村组集体组织经营的林地,兑现名单要细化到村组经济组织的具体成员,严禁兑现到村组负责人。对于已纳入国家公益林范围,群众申请不再需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行政村、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统一报县林业局审核剔除。

(三)加强档案资料、台账的收集与归档工作,要设立档案专柜,由专人管理。

四、时间安排

(一)兑现明细表及公示无异议文件上报时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须于X年8月10日前将乡镇公示无异议文件附兑现明细表报送到县林业局天保办(县林业局二楼201室),兑现明细表电子版文件发送至X邮箱。各包乡技术人员须

于9月30前将与兑现明细表相对应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图交至县林业局天保办。

(二)以“一卡通”兑现到户时间:X年9月20日前各乡镇须将补偿资金打入群众“一卡通”账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白银喜副县长任组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林业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林业局局长孙怀胜担任,副主任由林业局副局长李清山同志担任,具体负责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提高思想认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兑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资金兑现是X年度林业生态扶贫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兑现工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即时,直接关系着林业生态扶贫工作的质量,也关系着贫困户对精准扶贫工作的满意度评价。因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定要提高认识,将此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去抓,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组织得力干部专门负责公益林区划落界的完善及补偿资金的兑现工作。

(三)规范运行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强化细化资金兑现的各个环节,认真组织村组进行方案制定、村民大会讨论、公示等环节,确保各个环节阳光透明、群众满意,同时要确保上报材料及兑现明细表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密切

配合,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力争做到户户皆知。对涉及贫困村、贫困户的林地权属纠纷,要认真及时进行调处,确保贫困户能够享受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五)落实奖惩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对补偿兑现及时、准确,政策宣传执行到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单位,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奖励;对于工作不力、按时未完成任务的乡镇、单位,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按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于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挤占或逾期不兑付造成资金滞留、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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