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改意见对照

第十条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面积和生态公
益林面积不得减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发展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用地比例。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林地面积的70%。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林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凡在林区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凡在林区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办理。
为切实规范保护区旅游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的作出相应规定。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改意见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修改理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第二条基金的总额由地方财政拨付,用于补偿森林保护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以促进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森林保护补偿: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保护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2.森林生态修复补偿:对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导致的森林退化和破坏,进行生态修复和恢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修复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3.森林生态培育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生态培育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4.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省林业和草原局,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申请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通过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不得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
第七条基金的使用效果必须进行评估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和成果。
第八条基金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的使用和归集透明、准确。
第九条基金的使用报告必须及时提交省林业和草原局,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情况可以由社会监督,省林业和草原局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绩效评估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面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属、规划与保护第三章造林绿化第四章全民义务植树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六章森林公园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构筑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科学经营、分类管理、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要求。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甘林生函字[2008]229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甘林生函字〔2008〕229号)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切实搞好全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统一工作方法和技术标准,省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了《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附件: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查目的客观评价重点公益林管护质量,确保补偿基金安全使用,提高管理水平,为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下达和补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
第二条检查依据一、《甘肃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甘林计字[2004]192号);二、《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甘林计字〔2007〕232号);三、《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财农〔2007〕182号);四、《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暂行)》(甘林计字〔2007〕231号);五、上年度全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省级检查结果;六、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达文件。
第三条检查对象各地已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检查内容一、宣传培训;二、机构和制度建设;三、管护责任落实;四、森林防火、资源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五、补植、抚育;六、补偿资金管理使用;七、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八、基础设施建设;九、实施方案编制;十、技术档案的建立;十一、管护成效。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甘财农[2013]152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13〕15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农林)局,各省级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附件: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2013年8月29日附件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和资金管理第三条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省级直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逾期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市县、省级单位,当年不安排林业补贴资金。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培育计划,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国家良种基地及培育良种苗木面积、树种、产量,资金主要用途和申请金额等。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甘农财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2〕25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下达你们(见附表1、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2022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一)支持耕地质量提升1.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3753万元。
以保障粮食和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种植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高产、优质、经济、环保”的要求,持续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优化施肥方式,调整施肥结构,通过多种途径替代部分化学肥料投入,提升施肥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提高化肥利用率,为稳粮保供、绿色发展、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2022年重点支持30个县打造9个化肥减量示范带和农户施肥调查、田间试验等测土配方施肥基础性工作。
2.开展退化耕地治理1289万元。
以退化耕地治理为重点,在瓜州、玉门等5个耕地质量退化问题突出的重点市县,开展盐碱耕地治理、耐盐碱油料作物种植示范、耐盐碱作物品种筛选试验,提升耕地质量等级,强化耕地增产稳产能力,推进藏粮于地。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工作。
3.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800万元。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背景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为人类提供了饮用水、空气净化、气候调节、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
近年来,随着森林开发和利用的不断加剧,森林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森林生态效益逐渐丧失。
为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态福祉,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其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补偿手段,可以激励森林资源所有者有效保护森林生态环境,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文主要介绍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概念和目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指向森林资源所有者、管理者和社区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偿,用于促进森林生态环境的维护和促进。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目标是:1.激励森林资源所有者、管理者和社区有效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生态效益;2.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3.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态福祉,维护生态平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实行以下基本原则:1.支持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2.坚持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补偿标准;3.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4.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补偿;5.建立健全监督、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
补偿对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对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森林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
森林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是森林生态效益的直接责任人,对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负有主体责任;2.森林资源所在的社区。
森林资源所在的社区是受益人,也是森林生态环境的关键参与者。
补偿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合理。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森林资源所有者或管理者的付出和受益程度、地区差异、森林类型等因素进行科学核算;2.适度提高。
应当根据政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变化,适当提高补偿标准;3.公开透明。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5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____、____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____元,其中4?____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____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定期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
第五条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的不同补助标准。
补植和抚育补助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10〕135号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农林)局、甘肃矿区、省级直属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原《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甘财农〔2007〕18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市州、县市区都要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建立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三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以下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甘肃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甘林生字(2009)273号)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二章补偿对象、使用范围、补偿标准第五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是承担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集体 (村集体)和个人(农户)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
第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使用范围:(一)管护人员劳务费:是指用于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的管护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劳动保护、交通通讯补助、取暖补助以及管护公益林必须发生的其它相关费用开支。
管护人员是指直接保护和管理公益林的护林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能超过护林人员总人数的8%,其劳务费河西地区每年每亩不超过0.25元,其他地区每年每亩不超过0.35元。
(二)补植费:是指在公益林区域内进行人工补植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作业设计、苗木、整地、栽植、灌水等费用。
公益林区域范围内的疏林地经补植达到有林地标准(海拔3000米以上的除外),有林地郁闭度全部达到0.5以上,灌木林盖度在40%以上的情况下,可允许在公益林周边的宜林地上进行人工造林或封山(滩、沙)育林。
(三)抚育费:是指在公益林区域内,为促进林木健康生长,采取森林抚育措施发生的费用,包括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引洪灌水等作业发生的费用。
(四)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费:是指为预防和扑救公益林火灾而购置、维修扑火器具,以及确需开设防火隔离带、修建瞭望塔而开支的费用。
(五)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费:是指为预防与救治公益林林业有害生物而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费用。
(六)资源档案管理费:是指用于公益林资源消长、生态效益定点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处理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发生的费用。
(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用于为管护公益林而进行的管护站(点)、围栏、界桩、宣传牌、标志牌、管护区道路维护等建设费用。
(八)检查验收费:是指由省财政厅列支的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公益林组织开展的检查验收、宣传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公益林发生的其他费用,不得在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中列支,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具体列支标准如下:公共管护支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安排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公益林检查验收、林区道路维护、监测、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救治等工作。
国有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由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等单位用于管护人员劳务费、补植抚育费、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费、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费、资源档案管理费、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管护开支。
具体标准为:(一)河西地区:护林人员劳务费每年每亩不低于3元,其余资金用于补植抚育费、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费、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费、资源档案管理费、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管护开支。
(二)其它地区:护林人员劳务费每年每亩不低于4元,其余资金用于补植抚育费、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费、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费、资源档案管理费、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管护开支。
(三)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国有苗圃保护管理的公益林人均管护面积河西地区一般为4000一7000亩,对其集中连片、管护难度相对较小的灌木林地人均管护面积可适当增大,但最大不能超过12000亩。
其它地区为3000一5000亩。
集体(村集体)公益林人均管护面积按不超过3000亩的标准确定。
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管护、营造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对不同权属的公益林,补偿基金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一)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及国有苗圃保护管理的公益林,补偿基金兑现到实施单位,具体支出范围和标准由国有林场等实施单位按照本细则第六、八条规定范围和标准确定。
(二)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的公益林,补偿基金分别兑现到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所有的公益林承包经营到户的,补偿基金兑现到农户。
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其补偿基金比照此规定执行。
(三)其它行业、单位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基金分别按照以上权属关系比照执行。
市州、县市区安排的补偿基金可参照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自行规定。
第三章基金拨付管理第十条各级财政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上年度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逐级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依据管护面积和标准,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级次下达拨付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年度公益林管护、资源的消长、林地征占用、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逐级进行全面检查。
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元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林业厅,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元月底前将当年补偿基金的申请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基金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管护情况、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见附件一)。
自然保护区内各种不同行政隶属关系、不同权属的公益林补偿基金的申请、拨付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负责,补偿基金兑现到实施单位、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其它渠道筹集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可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并账核算。
补偿基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确保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五条护林人员的工资和个人(农户)的补偿基金应在金融部门建卡发放,其它支出按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拨付使用。
按照不同的权属关系,对具体的建卡方式规定如下:(一)国有、集体(村集体)公益林管护人员工资由管护实施单位建卡发放。
(二)个人(农户)的补偿基金通过 "一册明一折统"兑现给个人(农户)。
(三)其他行业、单位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基金的兑现方式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章合同签定与管护第十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单位和集体(村集体)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核定管护人员人数和管护面积,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与国有单位、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签定公益林管护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使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二);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管护合同与自然保护区签定;其它行业、单位与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定。
第十八条国有单位和集体(村集体)要指定或聘用管护人员,并与管护人员签定公益林管护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管护人员合同使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三、附件四)。
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须经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同意,并签定委托管护合同后方能实行统一管护。
管护人员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的履行情况兑现劳务费。
第十九条管护合同执行期满一个月之内,实施单位和村集体都要将公益林管护情况、管护人员工资、个人的补偿基金等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国有单位、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应按照管护合同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
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额领取补偿资金,对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公益林毁坏和重大损失的,酌情扣减当年补偿基金,扣减下年度补偿面积。
第二十一条管护人员工资的计算,以年为单位。
具体发放可按月或分次兑现不高于合同签定总金额 70%的工资,剩余30%作为合同执行保证金,待管护合同执行期满后,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管护人员,兑现剩余的30%;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益林损失的、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人员,扣减30%并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单位和集体要健全公益林管护制度,明确公益林的权属,建立公益林资源档案,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补偿基金数额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使用补偿基金,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基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和随意调整。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各市州、省直管县上报的征占用公益林情况,调减补偿基金。
省林业厅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加强补偿基金的管理,实行年度县级全面检查,市级复查,省级抽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