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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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内政办发〔2015〕138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森林资源,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迅、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经营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永久性使用林地;各类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工程勘查、地质勘查用地及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向被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是指一种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制度。

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一般原则和措施:
1. 目标和范围:制定明确的补偿金管理目标和范围,确定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和对象。

例如,补偿范围可以包括森林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

2. 补偿机制:建立有效的补偿机制,包括补偿基金的设立、补偿资金的筹集和分配等。

补偿金可以通过政府拨款、环境税收、生态修复费等方式筹集。

3. 补偿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根据森林生态效益的实际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地区差异、生态价值差异等因素进行调整。

4. 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确保补偿资金用于有效的生态保护和恢复项目,以实现森林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5. 法律法规支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例如,规定补偿基金的用途和管理机构,规定补偿金的申请流程和条件等。

6. 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参与,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补偿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总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是通过建立补偿机制、制定补偿标准、监督评估和公众参与等措施,实现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和保护的一种管理制度。

这有助于实现森林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并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

内蒙古:全面启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内蒙古:全面启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内蒙古:全面启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经济周刊》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自2005年1月起,内蒙古全面启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共涉及重点公益林补偿面积4700万亩、补偿资金2.35亿元。

目前,内蒙古获得国家基金补偿的重点公益林面积占应补偿面积的2.81%。

内蒙古有锡林郭勒、阿拉善、呼伦贝尔、通辽、赤峰等六个盟市纳入补偿范围,除了部分荒漠化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重点公益林得到补偿外,所有江河源头、两岸、
【总页数】1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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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全面启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J],
2.建设生态省的重大举措——省林业厅厅长陈铁雄就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全面启动答记者问 [J],
3.辽宁省全面启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J], 潘大为
4.生态效益有价政府给予补偿——山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启动 [J], 原荣立;徐茂宏
5.新疆全面启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J], 俞言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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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26•【文号】财农[2001]190号•【施行日期】2001.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1日)废止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第一条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自治区地方公益林补偿基金由盟市、旗县财政逐步安排、自治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盟市应搞好规划、划分任务、分清责任、落实资金。

中央补偿基金和自治区补助原则上待盟市、旗县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四条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自治区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地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流林地和灌木林地。

第五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两岸、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等区域区划的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2•【文号】财农[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6年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农财〔2009〕381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补偿基金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和开支范围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标准平均每年每亩一般不低于3元,主要由盟市、旗县财政安排,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自治区财政补助的部分主要用于管护支出。

第五条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所属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由自治区财政列支,统筹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全区范围内重点区域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支出。

第七条国有单位必须组织专职人员对公益林实施管护。

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区域特点和管护难易程度合理确定管护人员数量和劳务补助标准。

原则上专职护林员劳务报酬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于专职护林员劳务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3—4元。

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监测、档案建设、培训、设施维护和围封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4.24•【文号】财资环〔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4月24日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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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农财〔2009〕381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补偿基金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标准平均每年每亩一般不低于3元,主要由盟市、旗县财政安排,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自治区财政补助的部分主要用于管护支出。

第五条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所
属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由自治区财政列支,统筹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全区范围内重点区域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支出。

第七条国有单位必须组织专职人员对公益林实施管护。

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区域特点和管护难易程度合理确定管护人员数量和劳务补助标准。

原则上专职护林员劳务报酬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于专职护林员劳务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3—4元。

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监测、档案建设、培训、设施维护和围封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集体管护支出每年每亩3.25元,其中:2.75 元用于管护人员劳务报酬和依法规定的政策性社会保险;0.5元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监测、档案建设、培训、设施维护和围封等项目支出。

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经济补偿支出为每年每亩6.5元,补偿费用要均等地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个人。

林权制度改革后由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转变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其管护支出从次年开始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执行。

第九条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按所有者个人是否能履行管护责任分情况落实。

原则上每年每亩9.25元补偿到农牧民个人,农牧民个人要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管护责任和义务;个人无力承担管护责任和义务的,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护,管护费用每年每亩2.75元用于管护人员劳务报酬和依法规定的政策性社会保险,每年每亩6.5元补偿到农牧民个人。

旗县林业
主管部门统筹每年每亩0.5元,集中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监测、档案建设、培训、设施维护和围封等项目支出。

第十条自治区财政列支的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中,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和监测费用控制在34%以内,其余用于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支出。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开支实行项目管理,资金投入重点用于基层林业部门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能力建设。

每年6月份,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下达项目编报指南,盟市财政和林业于7月份联合上报项目申报文本,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下达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要明晰权属关系,在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稳定的同时,要保障农牧民收益权,国有单位可比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提取和列支。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享受补偿基金而减少对林业发展的投入。

第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合同三年一签。

合同期未满,因补偿标准、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签订合同。

管护责任单位与管护人员签订的合同,一年一签。

上述两个合同使用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格式。

第十五条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管护人员要切实履行管护责任,林业主管部门、管护责任单位及时兑现管护人员工资。

管护人员工资要按月
均衡发放,每月发放数额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70%,剩余部分于年底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年底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剩余部分由旗县林业部门组织缴入当地财政国库。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逐级联合向上级部门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旗县于每年3月31日之前上报,盟市于4月15日之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林业厅于 4 月30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上报。

申请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本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等。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资金支付管理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国有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八条财政补偿基金的拨付实行报账制度。

旗县以下(含旗县)单位和个人,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旗县财政部门报账或申请集中支付;盟市直管单位涉及报账的,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账或申请集中支付。

报账人在报账或申请集中支付时要提供管护人员名单、定额标准、管护合同、林权证复印件资料和其他有效的报账凭证。

第十九条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允许征占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用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自治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财政补偿基金数额。

第二十条各级公益林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公益林管理档案,纸质和电子档案双建双存。

档案要做到图、表、卡和文字材料齐全,查阅方便,存放安全。

第二十一条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旗县等实施单位科学编制公益林补偿实施方案。

各地的实施方案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方可执行。

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各地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检查与
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并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审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凡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厅将在下一年度一次性调减有关盟市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的20%。

(一)违反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题严重的。

(二)上报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级公益林破坏和生态功能下降的。

(四)连续两年逾期1个月以上不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或报送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经自治区批准,擅自调整实施方案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的。

第二十四条对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规范的盟市,自治区财政可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原因调减的资金对其进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林业厅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7 年6月1日自治区财政厅和林业厅联合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内农财〔2007〕430号) 同时废止。

附件:1.林业主管部门与管护单位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2.管护单位与管护人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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