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1.21•【字号】浙财农字[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字〔2005〕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建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补偿基金管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有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县(市、区)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国家和省按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条补偿基金是对公益林投资经营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补偿基金支出,由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构成。
补偿性支出包括损失性补助和护林人员的劳务费支出;公共管护支出包括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章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第五条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和省公布的省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以下简称“公益林”)。
公益林区划范围内尚未达到有林地或灌木林地要求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列入补助范围。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第二条基金的总额由地方财政拨付,用于补偿森林保护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以促进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森林保护补偿: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保护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2.森林生态修复补偿:对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导致的森林退化和破坏,进行生态修复和恢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修复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3.森林生态培育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生态培育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4.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省林业和草原局,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申请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通过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不得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
第七条基金的使用效果必须进行评估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和成果。
第八条基金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的使用和归集透明、准确。
第九条基金的使用报告必须及时提交省林业和草原局,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情况可以由社会监督,省林业和草原局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绩效评估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面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直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直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直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直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5次(扩大)会议、十六届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0日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直补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提高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确保白沙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和《海南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直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以促进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为目的,以保护森林生态资源为重点,以健全森林生态效益直补机制为出发点,有计划、分步骤地做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国家公园、森林、流域、湿地等领域的生态补偿工作,发挥转移支付机制的政策效应,提升生态保护补偿效益,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形成符合县情、公平合理、制度完善、运作规范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达到有效保护森林生态资源和保障当地百姓生产生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3.依规直补,规范管理。
4.谁保护,谁受益。
三、直补依据、范围和对象(一)直补依据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和《海南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我县有计划、分步骤对南渡江、昌化江、珠碧江三江流域、以及自保护区、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周边村庄百姓,实施生态效益直补。
县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县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保护和建设,科学合理使用管理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成效。
根据《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XX〕41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林业生态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XX〕第二条本办法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管护相关费用支出。
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开展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20XX〕管护补助和公共管护支出,补助对象为天然商品乔木林林分。
补助资金分为管护补助和公共管护支出,其中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管护补助14.75元/亩。
补偿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资金标准有提高的,按相应标准调整,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配。
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管护公益林和天然林的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和管护劳务补助等相关费用。
1.林权所有者的补偿补助:占下拨的全部补偿性支出的56%,补偿对象是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林权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
补偿对象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分配方案按行政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方案执行。
3.护林员直接管护费:占下拨的全部补偿性支出的24%,由乡镇(街道)集中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村护林员。
管护工资各乡镇(街道)按全面深化林业生态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选聘护林员,护林员工资直接由乡镇打卡到个人账户。
惠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惠安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5〕1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已签订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并经国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四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行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相同的补偿标准。
(一)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70%用于所有者经济补偿,3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管护公益林而发生的森林火灾、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和管护劳务补助等相关费用。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公益林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公益林所有者补偿费、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
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无林地的管护补助支出应全部用于造林、抚育等支出。
1、所有者补偿费是指对纳入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
所有者补偿费占管护补助支出比例的65%。
2、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拨给村集体,用于从事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
监管费占管护补助支出比例的15%。
3、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护林员劳务补助(以下统称护林员工资)。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_办法_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影响着公益林的营造、管理和保护,补偿基金的发放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林农建设公益林的损失。
福建省为了有效的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什么新规定?下文是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欢迎阅读!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第—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为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xx]38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xx]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xx]3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闽政文[20xx]417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和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各市、县(区)政府应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相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20xx]214号)和《福建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省级公益林和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相同的补偿标准。
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含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同)为每年每亩12元。
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2元。
其中:中央财政每年每亩补助10元和省级财政每年每亩补助2元。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26•【文号】财农[2001]190号•【施行日期】2001.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1日)废止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三月十五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2012年涨到20元/亩),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第五条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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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财农[2001]19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1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11.26
【实施日期】2001.11.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