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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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制度

建立和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制度

建立和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制度【摘要】我国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面临着诸多挑战,为了提高森林生态效益,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补偿制度。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展开探讨。

引言部分介绍了背景和问题,指出建立补偿制度的紧迫性。

在对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补偿标准的确定、补偿资金来源、监督管理机制以及政策法规完善等具体措施。

结论部分展望未来,提出了实施效果评估和制度优化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的提升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建立和完善补偿制度可以激励各方共同参与森林生态保护,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现状分析、补偿标准、资金来源、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展望、评估、优化。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森林资源丰富,是全球最大的森林资源国家之一,拥有着广袤的森林面积和丰富的森林植被。

由于长期以来的不合理开发和保护不到位,我国的森林生态系统受到了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受到了严重威胁,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给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护和恢复我国的森林生态系统,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理念,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通过对森林生态的积极保护和修复,不仅可以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也可以为未来子孙后代留下更加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美丽的生态环境。

1.2 问题提出我国森林资源丰富,但由于长期的开发利用,森林生态系统受到了破坏和破坏。

这使得森林生态效益逐渐减弱,导致一系列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制度。

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由于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许多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和生态系统的不稳定。

急需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补偿制度,以激励各方关注和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2. 正文2.1 现状分析在我国,森林生态系统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破坏。

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思考
二 、我 国森 林 生 态 效 益 补 偿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 中央财政 森 林 生 态 效 益 补 偿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明确规定 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的使用 、管理等 ,
并进一步确定 和调整 了生 态补偿 的范 围与 标准 。从 总体上说 ,我 国现行森林 生态 效益 补偿制 度在 保护
生态 文 明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从 20 0 4年 建 立森 林 生 态 效益 补 偿 制 度 开 始 到 2 1 年 ,中央 8 1号文件 在提 到加 强生态 建设 若 02 个
干政 策意见中 ,共有 6个 1号 文件提 到 建立 和完 善 生态效 益补偿制度 。其 中,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 于推 进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 设 的若 干意见 ( 0 6年 1 文 20 号
2 1 年 第 7期 02
●改 革 之窗
完 善 我 国 森 林 生 态 效 益 补 偿 制 度 的 思 考
。 中国林 业物资总公 司 苏秋红
摘 要 :概述 了中国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研 究的发展 历程和 总体状 况,通过对 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 制度 的 回顾 、补偿 现状 的描 述 ,综述相关文献分析 了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 制度存在 的一 些问题 ,并提 出了相应 的建议 。 关键 词 :森 林 生 态效 益 生 态补 偿
中图分 类 号 :F 2 . 2 362
森林不仅有 经济效 益 ,还 具有 极 为重 要 的生态 效益 。森林生态效 益补 偿就 是对森 林生 态 环境本 身 的补偿 ,对个人 或 区域 保护森 林 生态环 境 的行 为进 行 补偿 ,对具有重 要生 态环境 价值 的 区域或 对象 的 保 护性 投入 。森林 生态 效益补 偿制 度是 通过 运用 经 济 、法 律等手段来 调整 森林生 态保 护利 益相 关者 间 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制度 设计 。为确保 生 态安 全和 改 善森林 生态环境 ,许 多 国家都 建立 了森林 生 态效 益 补偿制 度。我国虽然 也建 立 了森林生 态 效益 补偿 制 度 ,但是 随着 经济 的发展 和社 会 的进 步 ,现行 补偿 制度 的缺 陷 日渐 凸现 ,因此 ,有 必要 根据 中国的 国 情 、林情和 国外森林 生态效 益补偿 制度 的成功经验 , 进一步完善我 国的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我 国森林生态效 益补偿制度建立和完善 , 从 18 9 9年提出建立森林生态效 益补偿基 金制度 起 ,我 国开 始 了 森林 生 态有 偿 使用 的探 索 与尝 试 。 经历 了 1 年的探讨 、协调和政策制定过程 ,到 2 0 1 01 年在全 国 1 个 省 ( )试 点 、补偿 资 金 1 1 区 0亿 元 、 补偿 面 积 2亿 亩 ,标 志着 贯 彻 执 行 《 林 法 》 和 森 《 森林 法实施 条 例》 迈 出 了具有 实 质性 的一 步。根 据 《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 于加快林业 发展 的决 定》 的 要求和三年 的试点 ,20 04年我 国正式 建立 了森林 生 态效益补偿制 度 ,并 在全 国范 围 内推 广 ,补 偿 资金 2 0亿元 ,补偿面积 4亿 亩。同时 ,中央森林 生态 效 益补偿基金 的 实施 ,带 动 和推 进 了 全 国各 省 ( 、 区 市)地 方森林 生态效益 补偿 基 金 的建 立 ,加 快 了公 益林 业投资 体 制 与 国家 公共 财 政体 制 的有机 衔 接 。 据统计 ,全国 已有 2 个 省 ( 、市)建立 了省级森 8 区 林 生态效益补偿 基金 制度 。建 立森林 生 态效 益补 偿 基金 制度 ,是党 中央 、国务 院 加强 我 国生态 建设 的 重大举措 ,体现 了中 国政 府在 经济社 会 发展 中的战 略思 考和现实 选择 ,对 于加 快发 展现 代林 业 ,推 进

浅析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摘要]森林是世界上主要陆地生态系统之一,不仅能够提供多种有形的物质产品,而且能为人类提供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

森林乱砍滥伐现象的加剧,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变得异常重要。

[关键词]森林;生态补偿;完善一、生态补偿的概念根据《环境科学大辞典》的解释,自然生态补偿是指: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

由此可以看出,生态系统是一个庞大复杂的整体,对其的补偿并不是单一的或者个体的行为,而是对一个生态系统整体而言。

吕忠梅教授认为,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

笔者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方式。

二、建立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森林除了具有经济效益外,还具有以下生态效益:美化环境、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这些目前是不能通过有形市场交换的,也不能给生产经营者带来收益。

森林的这种外在经济性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使森林的建设和保护丧失了经济动力,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加上人类活动已经强烈干扰了自然生态系统内部物质或能量的转化率,使自然生态环境的变化远远超过了自然系统的自净功能,也超过了生物或人类可以忍受的程度。

这就要求人类对其活动造成的生态的破坏进行恢复,对环境的污染进行治理。

采取手段预防、补偿人类行为导致的其他一些全球性生态问题,维持全球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为社会、经济的进行提供物质基础,显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补偿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补偿资金的范围和标准2.1 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及补偿林权权利人。

2.2 补偿资金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林分类型、生态区位、保护等级等因素确定。

2.3 补偿资金标准适时调整,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生态保护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

三、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分配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偿资金的申请工作。

3.2 补偿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偿资金申请报告;(2)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保护管理情况;(3)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效果;(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3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补偿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确定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

四、补偿资金的使用4.1 补偿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2)补偿林权权利人;(3)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的工作经费;(4)其他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支出。

4.2 补偿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修复;(2)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4)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5.2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5.3 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京津冀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全省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一)森林。

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以林木蓄积增长价值、管护公益林成本、物价上涨指数和财力状况等作为动态补偿的依据,动态调整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地方政府可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做管护资金购买服务,管护资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现行补偿标准的40%。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政策体系。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推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协议停伐,积极争取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为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X金使用效益,管好、用好我县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有效保护和发展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X 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X市财政局、林业局下达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偿范围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二、补偿面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4.15万亩,其中国有3.2万亩,集体(个人)0.95万亩。

三、补偿标准X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省上核定的资金给予补助,国有补偿金4.75元/亩/年执行;集体(个人)补偿标准为14.75元/亩/年。

集体(个人)按要求提取公共管护资金1.75元/亩/年,由县林业局列支,分别用于公益林区划界定、森林火灾预防、协助国有林场(单位)、集体组织和个人进行巡查管护、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监管、检查、森林抚育及森林经营科技推广等费用。

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以及管护形式的不同,按照县上核定补偿标准执行:(一)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公益林的管护。

(2)林地所有权属国有的,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

(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性支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不低于补偿性支出的50%;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15%,用于公益林管护的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及抚育等支出;直接管护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35%,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

(三)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背景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为人类提供了饮用水、空气净化、气候调节、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

近年来,随着森林开发和利用的不断加剧,森林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森林生态效益逐渐丧失。

为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态福祉,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其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补偿手段,可以激励森林资源所有者有效保护森林生态环境,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文主要介绍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概念和目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指向森林资源所有者、管理者和社区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偿,用于促进森林生态环境的维护和促进。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目标是:1.激励森林资源所有者、管理者和社区有效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生态效益;2.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3.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态福祉,维护生态平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实行以下基本原则:1.支持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2.坚持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补偿标准;3.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4.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补偿;5.建立健全监督、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

补偿对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对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森林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

森林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是森林生态效益的直接责任人,对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负有主体责任;2.森林资源所在的社区。

森林资源所在的社区是受益人,也是森林生态环境的关键参与者。

补偿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合理。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森林资源所有者或管理者的付出和受益程度、地区差异、森林类型等因素进行科学核算;2.适度提高。

应当根据政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变化,适当提高补偿标准;3.公开透明。

赵吉光: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赵吉光: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上 世 纪 5 0 年代 以来 , 全 国累计 开垦 草原约 2 0 0 0
圈习 j _I√万叫公l l 顷√ 川,“矧其■。中一约 一 半 已 被 撂 荒 成 为 裸 地 或 沙 地 。 在 草 原 经 济 中 , 来 自草 原 畜 牧 业 的 份 额 约
占9 0 %, 而 草 产 品 生 产 、 加 工 、 贸 易 只 占 l O%左
的8 . O%, 其 中 自然 湿 地 3 . 8 %、
人工
湿地4 .
2 %。
各级
耕 、
统的
益价
值 。 因此在完善生效益补偿制度的同时, 应加
大对 生 态 效益 补偿 的额度 。 具 体 的办法应 该是
各级地 方政府建立 相应的区域生态效益补偿制
度 , 并发放生态效益 补偿金 。
三 、 建 立 起 利 益 导 向机制 , 能增 强 人 们 关
于 生态文 明的价值观 念 , 但 同时也要加大对 生
态 环 境 保护 工 作 的宣 传 , 唤起 人们 对 生 态 效益
的 重 视 。 如 果 森 林 、 草 原 、 湿 地 三 大 自然 生 态
系统 的生 态 功 能得 以恢 复及 有 效保护 , 那 么 我
国生态文 明建设就 登上 一 个大 台阶 。 枣 一 ( 作
者 :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 农 工 党 中央 常委 、 吉林 省
委会主委 )
责任编辑 常云 岐
2009 ≮ .
兹逛耨谴
23
提供天然产品和 为珍稀濒危生物提供栖息地等
发挥着 巨大作用 , 和 森林 、 海洋 并称全 球三 大
生态 系统 。 近 几十 年来 , 我 国至 少丧 失 了2 3 . 0%
的淡水沼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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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重点探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理论基础;并提出了建立和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方面的对策与建议,以期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改革研究充实内容。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可持续发展补偿费征收制度中国森林资源虽然呈现一定好转趋势,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制约中国林业发展的一些因素依然没有消除。

目前,影响中国森林资源培育的主要因素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不健全,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或不能到位。

因此,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扩大资金来源渠道以缓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的压力,应是一种有效的策略和手段。

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建立将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森林不仅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木材等有形产品,而且还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生态产品与服务等无形产品。

由于森林资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具有正向外部性的生态产品与服务,客观要求对受益群体进行补偿费的征收,以实现经济外部性内部化,从而使生产要素得到最优配置。

因而,笔者认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再简单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生态效益补偿,而包括更为广泛的内涵,其外延也应得到延伸。

既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提供者所带来的正向激励,如补偿费(补助)、直接投资等,也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受益者所带来的负向激励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理论基础经济理论基础公共物品理论森林资源无形的生态产品与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大家对其都有使用权,因而个人对此种资源的损耗、枯竭和消费不必承担相应的成本。

由于其缺乏安全、专一、排他性的产权,使得森林资源的生态产品与服务不能自由地投向最有效的用途,所有人无节制的追求其经济效益最大化而置其生态价值于不顾,这就导致了“公地悲剧”不可避免地发生。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森林生态价值不被“公地”化,同时又要为市场提供其不能生产的公共物品。

鉴于森林生态价值的内在特点,单纯通过市场很难保证其生态产品与服务价值得到有效的保护。

因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个人理性并不必然产生集体理性,个人所追求的最大利益化与集体或社会利益往往是背道而驰的。

因此,只能由政府进行必要的干预,即通过对所有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的受益者收取价格的方式来体现森林生态效益价值。

外部效应理论所谓外部性,就是行为个体的行动不是通过价格而影响到其他行为个体的情形。

当某个人的行动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

外部性有两种:一种是负外部性,即它把一些成本转嫁给社会,森林资源的破坏导致的沙漠化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另一种是正外部性,比如造林会给社会带来正效应,但造林者并不能直接得到这些效益,如果效益的外溢导致造林者收益过少,造林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

因此,为了有效地解决外部性内部化问题,政府必须做出适宜的制度安排,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或鼓励措施的实施迫使个人在决策、经营中承认森林的生态价值,引导森林资源的消费者改变其生产或消费行为,从而确保外部成本内部化。

这便是森林生态补偿费征收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依据。

可持续发展理论基础首先,完整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应是生态环境、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三者协调一致的结果,是一种具有综合性和总体性的社会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从本质上消除向后代延伸的外部性。

在我们品尝前人遗留下来的因森林资源退化而造成的水土流失、洪水泛滥等环境恶化的苦果时,更应注意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现有的森林资源,否则会将更为严重的后果转嫁给我们的后代。

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政府在保证当前经济发展的同时,通过各种手段保留给后代人不少于当代人所拥有的机会。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征收正是要将这一部分外部成本内部化,真实的反映森林资源的社会边际成本,让内含森林生态价值的价格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

其次,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征收对一国国内林木产品价格和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着重大的影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的设立及实施更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一致。

因为与其他市场失灵不同的是森林生态环境的破坏所导致的环境恶化具有超越国界的扩散性。

所以以全球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还应涉及各国的木材进出口关税政策以及相关税费制度的协调问题。

因此,现代意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应该基于此理论来构建与设想。

法学理论基础法学理论侧重于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中的权利、义务的研究。

应该看到,森林(尤其是国有林)并不是无主物,而是全体人民的共有财产,政府只是为了全体国民及其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个财产。

政府通过管理和利用森林资源参与社会生产和消费活动,从而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

因而,政府作为森林资源管理权的主体有权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

它利用其政治权力将其上升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就形成了本文所言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

众所周知,人对其权属的关系应首先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然后才是人与人的关系。

为此,强调人类对森林资源的尊重,赋予森林资源以其固有的、按生态规律存在并受尊重的权利,拓宽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很有必要。

因此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设立不仅仅在于平衡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更将着眼于人与物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的对策与建议依托法治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就我国目前而言,仅仅依赖国家的财政补助是不能满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现实需要,因此推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政策,将弥补我国传统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不足,为我国林业生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为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不仅仅是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提供资金来源,实质是对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承认,是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和机制问题。

而要保证其长期有效的运作,就得依托于法治来巩固其制度基础。

具体来说,以下几项措施的确立与完善是不可或缺的:补偿费征收法治化国家应尽快出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条例》出台后,各地方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坚持依法治林,确保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对补偿费的使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的责任追究制度。

具体而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法治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征收要素法定性:它的含义是征收补偿费要素的全部内容及其程序等必须由法律规定。

国家应通过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给予明确规定其相应的补偿标准,不得由地方政府机关或领导自行规定。

(2)合法性:由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的制度,因此在收费要素充分满足的前提下,有权机关无权自行降低征收标准、确定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暂缓征收期限等等,必须依法律的要求和步骤征收。

(3)程序保障性:补偿费的征收和缴纳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实施过程,它必须以适当的程序行使,而且对其争议也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公正的程序予以解决,这就是法定主义要求的“程序保障性”。

如补偿费征收制度上的处罚、追溯、争讼和复审应有公正的程序保障。

立法决策程序民主化我国可以在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时,将其纳入有关立法决策程序中,引入立法听证制度。

立法听证是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中进行有关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的立法时,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由立法主体听取意见的程序的法律制度。

制定条例时,要广泛听取林农的意见,充分了解事实和林农的意愿。

在广泛听取各种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正确决策。

这样的立法,既可以兼顾民主与效率,又可以预防立法的偏颇与缺乏,从而保证法律的合理性、可行性,提高立法质量。

毫无疑问,进行立法听证不但是一种有效的宣传手段,而且也为法案通过后获得最广大林农的自觉遵守创造了条件。

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在林业税费中所占的比重目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完全由国家承担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助是不现实的。

主要原因在于中央财政(包括地方财政)尚难以支撑如此巨大的补偿金额。

因此只有在不加重国民税费负担的基础上提咼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在林业税费中所占的比重,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因此,笔者认为应降低林业税费中的其它税费比例。

如实行精简机构,减少人员,把一些由育林基金等供养的人员纳入财政预算系列等。

这一系列改革将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征收开辟更广阔的通道。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的安排设想在未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安排中,应着重从几个方面解决问题:开展森林环境宣传运动以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并对森林环境服务受益群体进行教育,以增强其交纳补偿费的自觉性;建立受益者参与决定环境服务价格的机制并引进支付系统,阻止受益者免费搭车;支持建立受益者管理协会,依靠内部力量保证所有受益者支付环境服务并采取更加有效的行动,排除不支付费用的人获益。

严格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实行补偿费专款专用并加强研究费改税的问题。

引进机制确保当地供给者参与确定支付水平的高低和收益分配;强化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计量与评价方面的研究,并建立适当信息扩散渠道,使计量和评价结果能够为社会各界所接受。

实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承担原则,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规范政府寻租和乱收费行为,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调整和完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推行“收费补偿式”的经济手段替代传统的“强制命令式”的行政手段。

参考文献:1.滕藤,郑玉歆主编.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制度与政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2.郑易生主编.中国环境与发展评论(第二卷)[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3.吕忠梅,徐详民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三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4.[日]富井利安着:环境法的新展开[M].法律文化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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