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河南机关档案管理制度规范

为了加强机关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机关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2. 规范化、标准化原则: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3. 安全保密原则:加强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内容不被泄露。
4. 依法管理原则:档案管理工作应依法进行,保障档案的合法权益。
二、档案管理职责1. 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实施,并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负总责,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3. 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机关各部门应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和标准,及时、准确地收集各类档案资料。
2. 档案整理:档案整理应遵循档案分类、编目、装订等规范,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
3. 档案归档:档案归档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要求,及时、准确地归档。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保管应遵循档案安全、保密、防潮、防虫、防霉、防尘、防火、防盗等要求,确保档案的安全。
2. 档案利用:档案利用应按照档案查阅、复制、摘抄等规定,依法为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3. 档案数字化:积极推进档案数字化工作,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五、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按照档案销毁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销毁安全。
2.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档案销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六、监督检查与奖惩1. 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河南省档案条例

河南省档案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河南省档案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5日河南省档案条例(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的保护利用,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留存时代记忆,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发挥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林业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林业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林业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建设、维护、保护、利用等过程中的各类档案;2. 林业科研、教育、培训、推广等活动的各类档案;3. 林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的各类档案;4. 林业宣传、交流、合作等活动的各类档案;5. 其他应归档的林业相关档案。
三、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与整理(1)档案收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各类林业档案进行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档案整理: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可检索性。
2. 档案鉴定与保管(1)档案鉴定:对已收集的档案进行鉴定,区分永久、长期、短期保存期限;(2)档案保管:按照档案保管要求,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安全。
3. 档案利用与归档(1)档案利用:根据工作需要,对档案进行查阅、复制、摘录等利用;(2)档案归档:对利用后的档案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4. 档案信息化管理(1)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2)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5. 档案安全与保密(1)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2)严格执行档案保密规定,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四、档案管理责任1. 单位领导负责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3. 业务部门负责提供档案资料,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1. 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2. 对档案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档案管理的严肃性。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制度,确保林业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为林业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机关各处室职责》和《河南省森林公安局内设机构职责》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机关各处室职责》和《河南省森林公安局内设机构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07.27•【字号】豫林人〔2010〕172号•【施行日期】201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机关各处室职责》和《河南省森林公安局内设机构职责》的通知豫林人〔2010〕17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主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00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置省森林公安局的通知》(豫编[2009]27号)精神,结合河南省林业厅工作实际,特制定《河南省林业厅各处室职责》和《河南省森林公安局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河南省林业厅机关各处室职责一、总工程师室(总工室)负责营造林实绩核查、森林资源清查、资源保护利用等业务技术方案的审核;组织审查省级林业技术规程和工程定额;组织协调对林业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实施中的重要措施、技术难题的调查研究;参与林业生产、森林资源等重要数据的初审工作;参与编制全省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审查;参与重大林业工程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的论证;参与编制全省林业年度生产建设计划;负责林业专家咨询组的日常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保密和信访工作,管理和协调政务受理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全省林业生态县建设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法规处)提出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拟订全省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1〕3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档案局: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档案,发挥其在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生态修复建设和提供生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2021年1月11日附件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档案,发挥其在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生态修复建设和提供生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林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档案是指在国有林场设立、变更,营造林、森林资源保护和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档案工作包括国有林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编研、利用等工作。
国有林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林场档案工作接受所隶属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档案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林场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定期开展档案业务培训,提升国有林场档案工作规范化水平。
林业档案管理制度

林业档案管理制度一、林业档案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保证林业档案的安全性。
作为重要的行政、科研资料,林业档案的保护至关重要。
建立专门的林业档案管理制度能够规范文件的整理、存储和传递,有效地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
2、促进林业信息资源的共享。
林业档案是林业行政机构和科研单位的重要资源,通过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可以实现档案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林业工作的效率。
3、促进林业研究和发展。
通过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可以更好地记录和整理林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类资料和数据,为林业研究提供可靠的依据,推动林业事业的发展。
二、林业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建立林业档案管理机构。
各级林业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或者专门的档案管理岗位,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2、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档案法》和《档案管理规定》,各级林业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分类、整理、存储、传递等方面的规定。
3、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培训,提高档案管理的专业水平,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4、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档案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包括档案的编目、整理、装订、存储、保管、查询、借阅等方面的工作流程,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加强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档案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检索,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便捷性。
6、加强档案保护工作。
林业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保护制度,包括防火、防水、防蛀等方面的措施,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7、加强档案利用工作。
林业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档案信息的利用工作,为林业行政工作和科研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支持。
三、林业档案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1、加强档案管理制度的监督。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对林业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2、建立档案管理绩效评价机制。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9.03•【字号】豫林发〔2014〕188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林发〔2014〕18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随着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各种形式的林权流转行为日益增多。
但是,在流转秩序、流转服务和流转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的精神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集体林地、林木确权到户后,广大农民已成为现代林业建设的主体,社会资本投资林业日益增多,推动林权规范有序流转已成为实现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
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对于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加快现代林业发展、维护农民及相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实现兴林富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落实承包主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林改政策落实不到位、勘界确权质量不高、林权证发放不到户等问题要认真纠正。
要重点解决以村、组为单位的“发大证”和“办证未发证”的问题,做到一户一证,真正落实农民的集体林地承包权。
对已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要严格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真正落实林农的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对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要求实行家庭承包的,要落实家庭承包政策;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依法流转的集体林地,合同期满后要按政策落实经营主体;对股份经营的集体林地,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股权证发放到户,充分保障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合法权利,防止产权虚拟化。
林业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效率,确保林业行政执法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林业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档案管理的统一、规范。
(三)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林业行政执法档案,依法予以保密。
(四)安全原则:确保林业行政执法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泄密。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明确档案管理职责。
(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林业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林业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范围:(一)林业行政执法文书、报告、凭证、证据等材料;(二)林业行政执法活动记录、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三)林业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总结报告等;(四)其他与林业行政执法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林业行政执法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目;(二)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装订,确保档案的完整、整洁;(三)编制档案目录、索引,方便查阅。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林业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要求,选择合适的档案库房,确保档案库房安全、干燥、通风;(二)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明确档案保管人员职责,确保档案安全;(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防止档案丢失、损毁。
第八条林业行政执法档案的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依法、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二)档案利用者应出示有效证件,按照规定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三)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损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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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的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的依据、凭证和参考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档案是林业建设和厅机关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制定政策、总结经验、日常查考的重要依据和可靠凭证。
收集、整理、保存并利用好档案材料是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各处室局、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不同载体、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全部文件材料(包括收发文电、会议材料、出版物原稿、帐表及电子文件等),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厅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长期积压,更不得据为已有。
第二章 归档与接收
第四条 各处室局、单位应指定专人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于翌年三月底前交厅办公室归档,由厅办公室档案工作人员统一整理。
第五条 移交文件材料时,交接双方须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须将其经办或保存的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移交给专人,不得私自带走。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
第七条 档案库房建筑应符合标准,并配备防高温、防水(防潮)、防光、防鼠、防污染等保护设施。
第八条 定期清扫档案库房,做到库房、柜架干净、整洁;及时投放防虫、防鼠药剂;禁放杂物,严禁烟火。
第九条 未经档案管理人员允许,非档案人员不能私自进入库房,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档案库房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修补或复制破损、字迹模糊、褪变的档案。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和利用等情况进行详细准确的统计。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编制组织沿革、大事记和文件目录等检索工具。
第四章 档案利用
第十三条 厅机关档案仅限本机关职工和系统内部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不对外开放。
第十四条 档案材料一般仅限在档案室查阅,确因工作需要,须办理借阅手续,借期不得超过7天。
第十五条 厅机关离退休人员须持离退休证,经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在档案室查阅。
第十六条 厅直各单位或本系统工作人员须开具本单位正式介绍信,经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查阅。
第十七条 查阅党组、纪检、监察及财务部门形成的档案须经归档单位负责人批准,并限在档案室查阅。
第十八条 借阅档案时,应办理借阅手续,归还时档案人员要仔细清点,确认无误后,办理归还手续,并及时入库。
借阅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涂改、勾划、剪裁、拆卷、抽页、加页或转借。
第十九条 档案材料的复印
(一)复印党组的档案材料,须经厅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厅直各单位及林业系统内单位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复印一般行
政管理档案,须经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批准。
第五章 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永久为无限期保存,长期为16年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含15年)。
第二十一条 定期由档案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材料进行价值鉴定。
经鉴定后,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剔除销毁。
第二十二条 销毁前,需编制销毁目录,经分管厅领导审查批准后,由档案部门组织销毁。
销毁时,应指定两名监销人员,监销人须在档案销毁目录上签字。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对于积极贯彻执行本办法,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护和利用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档案法规,对档案管理不善或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密等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人,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工程项目档案和基建档案等,由各单位自行整理后,向厅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检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