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电子招标投标是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一种新型方式,它具有高效、便捷、透明等特点,为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公平性提供了有力支持。
为了规范和统一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制定本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采购单位和招标投标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参与者的平等竞争机会。
2. 信息安全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招标投标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3. 便捷高效原则: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和便捷性。
4. 诚实守信原则:参与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地履行招标投标义务。
四、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1. 采购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确保平台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a. 招标公告发布:采购单位可以在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截止时间等。
b. 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可以将投标文件通过平台上传,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c. 评标过程管理:采购单位可以通过平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记录评审过程和结果。
d. 中标公告发布:采购单位可以在平台上发布中标公告,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等。
e. 数据统计分析:平台应具备数据统计和分析功能,为采购单位提供决策支持。
五、招标投标流程1. 招标准备阶段:a. 采购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模板等。
b. 采购单位选择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并发布招标公告。
c.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模板通过平台进行下载和使用。
2. 投标阶段:a. 投标人注册平台账号,并下载投标文件模板。
b.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和提交投标文件。
c. 投标人通过平台上传投标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d. 采购单位通过平台接收和记录投标文件。
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2024

引言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招投标管理已经成为现代招投标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电子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项重要的管理制度。
正文内容:一、电子招投标监管机构的建立1.设立电子招投标监管机构的背景和意义2.电子招投标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3.电子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4.电子招投标监管机构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与协调5.电子招投标监管机构的运作机制和工作流程二、电子招投标平台的建设与管理1.电子招投标平台的基本要求和功能2.电子招投标平台的技术标准和安全保障措施3.电子招投标平台的信息发布和查询功能4.电子招投标平台的文件和功能5.电子招投标平台的信息审核和评审机制三、电子招投标的操作流程与规范1.电子招投标的准备工作和前期准备2.电子招投标的公告发布和报名登记3.电子招投标的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4.电子招投标的开标与评标工作5.电子招投标的结果公示和合同签订四、电子招投标的监督与处罚措施1.电子招投标的监督机制和监察人员的职责2.电子招投标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措施3.电子招投标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4.电子招投标的不良行为的黑名单制度5.电子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追究五、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创新与发展1.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2.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改进与完善措施3.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4.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国际化和标准化趋势5.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和前景总结: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针对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包括电子招投标监管机构的建立、电子招投标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电子招投标的操作流程与规范、电子招投标的监督与处罚措施以及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创新与发展等方面。
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

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电子招投标是指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在线递交投标文件,并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评标、定标和中标公示的一种新型招投标方式。
电子招投标的建立和推广对于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透明度和公正性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电子招投标管理,保障公平竞争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活动应当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公开,保证投标人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2. 便捷、高效: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当简化招投标流程,方便投标人参与,提高效率。
3. 安全可靠: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当具备安全性,确保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四、管理机构1. 招投标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策划、组织和监督。
2. 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流程。
五、流程规定1. 招标公告发布:招投标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要求、时间和地点。
2.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在线递交投标文件,确保递交文件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3. 评标和定标: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4. 中标公示:招投标单位应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公示中标结果,并将结果通知中标人。
六、安全保障1. 授权认证: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当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身份认证,确保参与活动的主体的真实性。
2. 数据加密:在信息传输过程中,应使用有效的数据加密技术,确保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安全性。
3. 网络防护:招投标单位应当建立稳定可靠的网络防护机制,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七、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破坏、篡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招投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标题: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增强招标投标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竞争性,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定部门”)应当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发布、传输、存储、管理、查阅、交互、处理和归档等全部环节电子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保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安全性、保密性、及时性和可靠性,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安全性,保护投标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规定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基本规则第七条电子招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不得折衷或者绕过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性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招标程序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电子招标应当实行网络公开和实名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完整的招标文件网上发布系统,设置相应的电子招标规则、投标方式及其他信息,公示招标公告和许可证。
第十条电子招标中,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中标人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成交价应当和招标文件规定相符。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保护数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等合法的招标网站公开辟布招标公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透明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互联网、电子通信网、电子数据交换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的招标文件发布、投标文件递交和评标过程,以及与之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遵循规则,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充分尊重投标人的知识产权,并确保投标人的信息安全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中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技术规定和数据格式。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通过电子方式发布。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标准、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平台或者其他指定的采购平台发布招标文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条采购人发布招标文件应当说明招标投标活动采用的电子方式,以及技术要求、数据格式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并在采购平台上公开。
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法诚信投标,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以电子方式递交,确保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不能再进行修改或撤回。
第十六条采购人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登记和存储,并确保文件在评标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公正、公平、公开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
第四章签订合同第十八条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通知中标人签订合同。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保障电子招标投标安全、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保证数据的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系统构成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构成。
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用于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实现在线监督的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系统。
第三章招标方式第九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招标或直接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资格预审招标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直接招标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四章加密与证书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数据电文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加密技术进行加密处理。
第十三条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应当使用合法有效的电子证书进行身份认证。
第五章文件递交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递交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送递交成功的确认信息。
第六章开标评标第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评标活动应当在保密的环境中进行,评标专家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章信息安全第十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确保数据电文的安全、完整、可追溯。
2024年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二篇)

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二)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二)1. 引言电子招投标已经成为现代化招投标领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证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进一步详细介绍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具体操作和流程,以保证招投标的高效进行。
2. 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纸质招投标方式逐渐被电子招投标所取代。
电子招投标不仅节省了纸张和印刷成本,更提高了招投标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3. 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概述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主要是制定和规定电子招投标的操作流程、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
其实施范围包括投标人、招标人以及中介平台等相关方。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电子招投标行为,保证公开、公正、公平。
4. 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4.1 招标人的职责:4.1.1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
4.1.2 招标人要为投标人提供与招标文件相符的信息和相关文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1.3 招标人需要建立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评估机制,对投标人的资格和企业实力进行审核,保证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参与投标。
4.2 投标人的职责:4.2.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并提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要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4.2.3投标人需要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并遵守相关的投标要求和规定。
4.3 中介平台的职责:4.3.1 中介平台要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子招投标平台,确保投标人和招标人的信息和文件得到保护。
4.3.2 中介平台要进行严格的身份识别和资质验证,确保投标人和招标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3.3 中介平台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电子招投标的顺利进行。
5. 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操作流程5.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在指定的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说明项目的基本信息、要求和投标截止时间等。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招标文件发布、投标文件制作、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评标、中标公示等过程。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招标资质;(三)设立符合电子招标投标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具备正常运行和维护的能力;(四)具备保障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数据安全的能力;(五)能够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六条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经济实力;(三)注册并获得相关的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系统账号。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附件是指配套本办法使用的相关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附件:1.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制度;2. 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规程;3.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操作指南;4.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数据备份和恢复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2. 计算机信息系统:指由计算机硬件、软件和通信设备等组成的用于存储、传输和处理信息的系统。
3. 评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比较,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4. 中标公示:公开发布中标结果的通知,使各方了解中标人选。
第十三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及解决办法:1. 技术问题:招标人和投标人可能因为技术不熟悉或操作不当而遇到问题,可以提供技术培训和支持,以提高其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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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试行)(2010年3月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第三章电子招标第四章电子投标第五章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六章信息安全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确保电子招标投标安全、高效,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或者限制。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
第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确保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安全、高效。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指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软硬件支持的计算机系统,包括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和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是指实现招标投标流程电子化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与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进行信息交互,向招投标当事人提供信息发布、数据验证、评标专家抽取等公共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行政监督窗口和通道的计算机网络平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得以不合理的技术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标人参与投标所必需的计算机软件应是常用的软件或者由运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机构免费提供的软件。
运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购买其指定的软件,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为注册用户,获取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下载或者查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提交投标文件等操作支付任何费用。
第九条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运营机构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二)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已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测试.和业务测试,并通过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四)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运营系统的服务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建立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建立统一的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建立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建立统一的本行政区域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需要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受委托运营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运营平台所需的资金和人员;(三)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已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测试和业务测试;(四)行政监督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依法建立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国家指定的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信息网络媒.介。
第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通过网络连接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通过本系统进行招标的项目信息。
省级电子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应当通过网络连接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将获取的电子招标项目信息发送至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应当逐级连接并发送信息。
招标项目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所在地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通过共同的上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将招标项目信息发送至项目管辖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格式模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国家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的项目,应当提供符合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模板。
第三章电子招标第十五条招标人决定进行电子招标的,应当与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的机构签订使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招标的协议,并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告知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为招标项目建立电子档案,记录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供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或者查阅。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对下载或者查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予以保密;招标人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报名,并将报名作为参加投标前置条件。
第十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允许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通知所有下载或者查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以醒目方式在下载或者查阅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页面标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和时间。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的文件中以醒目方式标示修改的内容和时间,并将修改后的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下载或者查阅原文件的页面,但不得删除原文件。
第十八条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通知所有下载或者查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以醒目方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时,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验证信息予以验证。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没有相关验证信息的,招标人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
第二十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采用便于投标人在线提交的方式。
第四章电子投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指定的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
以其他形式提交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对投标文件第二十二条.进行加密。
第二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后,应当立即向投标人发出确认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得允许任何用户提取或者解密。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拒收,并立即提示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进行,由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自动通知招标人。
以其他方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
投标人应当提交补充、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并以醒目方式标示补充、修改的内容和时间,但不得删除原投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投标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招标人或者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五章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第二十六条.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上公开进行。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在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上在线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登陆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在线参加。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入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的开标室内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主持开标。
第二十八条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自动提取所有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提示所有在线投标人插入密钥后解密。
解密完成后,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在专门的开标页面公布从已解密的投标文件中提取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未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参加开标或者未插入密钥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生成开标记录,并在开标页面公布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开标结束后,除投标人声明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上全文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向评标专家库系统提出抽取评标专家的申请,由专家库系统根据招标人的申请抽取评标专家,并通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第三十二条评标应当在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的机构设立的评标室内进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的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对评标活动进行监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入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交易中心的评标室内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进行评标。
第三十三条评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自动隐藏有关投标人身份的信息,应使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不知道投标文件与投标人对应关系的情况下进行评标。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向投标人发出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后,由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反馈给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直接与投标人联系。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向招标人提出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法进行电子签名或者招标人要求制作纸质评标报告的,应当制作纸质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第三十六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可以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与中标人签订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
但中标人要求签订纸质合同的,应当签订纸质合同。
第六章信息安全第三十八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运行应安全、稳定、可靠,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安全、商业密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九条运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机构应制定和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以确认系统用户的身份和授权,有效防范非授权人员接触、修改文件和数据,保证数据电文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运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受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的侵袭。
通过互联网传输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应当采用加密或者其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的传输保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