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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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顺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顺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重要权益提示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4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第4.1条 投保人注意的事项提醒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5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2条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4.1保险金受益人4.2 保险事故通知4.3 保险金申请4.4 保险金给付5.基本条款5.1 投保范围5.2 如实告知5.3 被保险人的变动5.4 地址变更5.5 失踪处理5.6 争议处理6.释义6.1 手续费6.2 未满期保险费6.3 交通工具6.4 意外伤害6.5 机动车6.6 艾滋病(AIDS)6.7 艾滋病病毒(HIV)6.8 不可抗力6.9 指定鉴定机构6.10 认可医院1.保险合同1.1 合同构成1.2合同内容变更1.3合同解除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合同生效2.3保险期间2.4保险责任2.5责任免除3.保险费3.1 保险费交纳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顺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6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英大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英大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英大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经保险人同意,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以下六类风险中的一类或几类承担保险责任:A类: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B类:被保险人乘坐他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轨道交通车辆,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E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在踏上轮船甲板后至离开轮船甲板期间遭受意外伤害;F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在通过机场安全检查后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百年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百年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百年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1年6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百年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团体投保时,其参保人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且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同意承保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第五条 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以下“(一)基本部分”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基础上,对“(二)可选部分”可以选择投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非营运交通工具,自进入非营运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非营运交通工具时为止的期间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的,或者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交通工具,自进入营运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营运交通工具时为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一)基本部分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08中意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08中意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意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条款、保险单、以及所附上的投保单、保险计划明细、被保险人清单、批单、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均为“中意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投保条件一、投保资格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及其家属投保本合同。

二、参保资格参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年龄在16周岁至7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成员。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年龄在70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配偶,以及年龄在出生满30天到18周岁(若子女为全日制学生则可延长至23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合同的签收投保人在收到本合同时,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第五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始到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自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起始日的零时开始,到其个人保险期间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不可超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

每个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投保人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决定是否续保,续保需双方书面确认。

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续保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计划明细或其他承保文件中载明。

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被保险人的变更投保人需增加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将按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按约定的方式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需减少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减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对申请减少被保险人但没有约定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本公司以收到减少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日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

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

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

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I. 保险范围该保险计划适用于以下交通工具:汽车、火车、公交车、摩托车、自行车、轮船、飞机等。

如果意外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在该交通工具中作为乘客或驾驶人员受到伤害,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

II. 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的内容,支付与伤害程度相符合的赔款。

赔偿金额将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计算:1. 遭受的伤害程度2. 意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所处位置3. 保险所选择的保额III. 保险期限该保险计划的保险期限根据合同的内容进行。

例如,该计划可能针对单次旅行提供保险,也可能针对一年的时间提供保险。

无论保险期限是多少,如果意外事件发生,保险公司将在保险有效期内为您提供保障。

IV. 免赔额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免赔额,然后才能获得额外的赔款。

免赔额的大小取决于保险公司和合同内容,通常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免赔额是很高的话,保单持有人需要为可能的事故预留一定的资金,以便在需要赔偿时可以支付免赔额。

V. 赔款模式保险公司通常提供两种赔付方式。

一是以实际费用为基础进行赔付,例如医疗费用、失去收入和住院费用等。

另一种方式是按照事故后产生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例如车辆维修费用、垫付治疗费用等。

VI. 不保险事项除了保险条款另有不同约定外,下列情况将不得获得保险赔偿:1.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事件;2. 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造成的事件;3. 未获得合法驾照的人驾驶车辆造成的意外事故;4. 拥有残疾或正在接受治疗的人意外事故(视保险公司而定)。

VII. 如何购买保险?保险可以通过传统保险机构、保险代理、保险网站等购买。

购买前应该对比各家保险公司的保费、保额、免赔额等方面,然后选购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

总之,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保险,它可以为乘客和驾驶员在出行时带来保障和安全感。

像其他保险一样,购买前应该了解保险条款、保额和免赔额等方面,以便为意外事故预留一定的预算。

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推荐

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推荐

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推荐
1.合众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1年
适合人群:团体
∙产品特色:专属团体交通意外事故保障产品,提供交通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给付。

保障项目:
∙ 1.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 2.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2.前海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1年
∙产品特色:产品特色:购买灵活:多种交通工具保障按需选择;低费高保:保费低廉,保障程度高,保障范围广。

保障项目:
∙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 2.意外残疾保险金:有
∙ 3.意外Ⅲ度烧烫伤保险
3.中意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年龄: 16-70周岁
保障期限:1年
适合人群:团体
∙产品特色:交通意外事故保障产品,适合经常乘坐交通工具或经常出差旅游者购买。

保障项目:
∙ 1.身故保险金:有
∙ 2.残疾保险金:有
4.阳光人寿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1年
适合人群:个人
∙产品特色:提供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障。

保障项目:
∙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 2.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5.君龙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14)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1年
适合人群:团体
∙产品特色:专保交通意外身故和伤残的团体保险。

保障项目:
∙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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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篇一: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至65周岁,以商业乘客身份乘坐民航飞机、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机动车辆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外出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国寿交通意外险计划书

国寿交通意外险计划书【原创实用版1篇】目录(篇1)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寿交通意外险计划书概述2.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3.保险期间和续保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5.索赔流程和所需材料6.其他注意事项正文(篇1)一、国寿交通意外险计划书概述国寿交通意外险计划书是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针对交通意外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计划旨在为被保险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驾驶私家车时提供全方位的保障,保障范围涵盖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等。

二、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驾驶私家车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抓捕导致意外伤害;(2)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发生意外;(3)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意外伤害。

三、保险期间和续保1.保险期间:国寿交通意外险计划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2.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可申请续保。

续保后,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保险金额:国寿交通意外险计划书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和保险需求进行选择,最高可达 100 万元。

2.保险费: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保险金额等因素进行计算,具体金额以保险合同为准。

五、索赔流程和所需材料1.索赔流程: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尽快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报案。

随后,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被保险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 保险合同副本;(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3) 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书等;(4) 其他保险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2.所需材料:被保险人需在事故发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材料,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六、其他注意事项1.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如实告知个人情况,如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保障(北京版)保障方案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保障(北京版)保障方案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保险主要保障因交通工具出现意外而导致的
身故或残疾,提供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含高铁、地铁)、轮船、汽车(含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障。

适用人群:0-80周岁;保险期限:7天、15天、30天、90天、180天、1年;销售范围:中国大陆(除港澳台地区);保单形式:电子保单、纸质保单。

【1】机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赔偿50-800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不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将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赔偿10-200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含高铁、地铁)期间不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将按“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船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赔偿10-200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期间不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将按“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4】车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赔偿5-30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不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
将按“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平安交通意外险的保障还是很全面的,适用人群也较为广泛。

需要注意:根据时间、地点及交通工具的不同,意外保险有一般意外险、旅游意外险、交通意外险和航意险等,它们
的保障范围依次递减。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佑相伴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1.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金额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合同效力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3.2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4.保险费 4.1 保险费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 保险事故通知 5.2 受益人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 5.4 保险金的给付 5.5 宣告死亡的处理 7.6 交通事故 5.6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7 猝死 5.7 诉讼时效 7.8 精神疾病 6.其他事项 7.9 毒品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0 酒后驾驶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3 被保险人变动 7.12 无有效行驶证 6.4 合同内容变更 7.13 现金价值 6.5 联系方式变更 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6.6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行业标准) 6.7 争议处理 7.名词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事故 7.3 私家车 7.4 租用车 7.5 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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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保险期间短于一年的,本公司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 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投保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5.1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抉择……………………………………………………3.2 本合同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7 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对意外伤害事故的定义…………………………………………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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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一、投保险种:《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泰康驾驶乘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二、保险期间:一年(365天)。

三、保险责任:四、保险责任描述: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保险单中载明的属于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交通工具(见名词解释)时(自被保险人进入交通工具入口至抵达目的地走出交通工具出口期间,乘坐民航班机还包括被保险人持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入乘坐的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以及踏出民航班机舱门至机场出口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见名词解释)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Ⅲ度烧伤(见“Ⅲ度烧伤”定义,以下简称“烧伤”),本公司根据其烧伤面积向意外烧伤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烧伤医疗保险金。

意外烧伤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意外烧伤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20万)×被保险人烧伤面积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4、意外伤害医疗被保险人因乘坐交通工具(含自驾车)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统筹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急诊、门诊或住院),按100%报销,一年内累计以20000元为限。

五、名词解释:1、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2、交通工具:是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合法运营的交通工具,包括轨道交通(火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市内公共汽车及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出租车、租用车、公务车和私家车。

六、保险除外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7.4);(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交通工具;(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6)被保险人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坐交通工具;(7)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者强行登上或者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8)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9)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超载驾驶;(10)被保险人对交通工具进行人工直接供油;(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12)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8)。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者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七、员工变动1、投保单位有员工增减时,可更换被保险人;2、投保单位更换被保险人时需填妥《团体保险保全变更申请书》,寄交、传真或保险公司派人上门收取,项目包括:新投保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类别;停保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类别;3、停保员工未发生过理赔,则随时可进行人员更换;若停保员工已发生过理赔,则不能进行人员更换;4、离职退保,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此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并按实际天数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

八、保费缴交保险费应在投保时或续保时一次缴清,人员变动之保费调整则在月末进行。

九、保险事故通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十、保险金的申请一、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受益人申请领取残疾保险金时,本公司若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

十一、身体残疾的鉴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十二、意外医疗保险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费用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7.3);(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5)、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6)的机动车(见7.7);(6)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7)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7.8)、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9)不在此限;(9)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7.10)、跳伞、攀岩(见7.11)、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见7.12)、摔跤、武术比赛(见7.13)、特技表演(见7.14)、赛马、赛车;(10)疗养、康复治疗(见7.15)、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见7.16)、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12)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十三、意外医疗保险索赔手续1、单位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盖公章);2、填写《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索赔请单》(保险公司提供该清单);3、提供入院时门诊病历复印件;4、提供电脑打印的医疗费收据原件;5、供出院小结复印件;6、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指住院期间各项检查、用药、治疗等费用);7、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及活期存折(四大行)的复印件。

十四、索赔时效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十五、VIP客户服务贵单位为我公司的VIP客户,尊享VIP客户的相关服务待遇:1、成立专门的保险项目小组,有专人负责,随时保持与贵单位的联系与沟通,确保服务“一站式”。

2、把贵单位参保职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关注每个人的需求与保障,定期上门服务,解答职工的问题与咨询。

3、耐心倾听贵单位参保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让服务更贴心。

4、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贵单位或参保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本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所在的地区通知设在当地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负责保险事故的查勘、调查,同时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项目服务小组会协助参保人或受益人准备相关理赔资料,待理赔资料完备后服务小组会派人上门收取理赔资料。

5、对理赔资料齐全,责任清晰的保险事故,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理赔结案并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得的赔款。

5、对理赔资料不齐全,责任不清晰的保险事故,待参保人或其受益人将理赔的相关资料备齐以后再理赔结案,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给付参保人或受益人应得的赔款。

十六、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通信地址及相关服务信息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18楼、20楼项目负责人:吴海燕,38796978(办)、手机:报案电话:38796521、38799281;传真: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400-66-95522网址:附一:Ⅲ度烧伤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并且烧伤程度达到Ⅲ度。

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

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附二: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附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者摘除、或者不能辨别明暗、或者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麻痹、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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