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一章第一节讲义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共 34张PPT)

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而 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观过错 2.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违法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 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不能是约定的,既可以是作为的义务如建设单位必须遵循 “三同时”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可以 是不作为的义务如行为人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或者剧毒废液(《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二是行为 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仅有法定的义务,环境行政违法还只 是一种可能性,只有当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履行或者 没有依法履行相关的义务时,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3.危害后果 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有三种: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和环境本身的损害。当危害后果限定 为实际危害后果,危害后果并非环境行政责任 的必要条件,也就是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 果,只要符合其他要件,行为人也必须承担相 应的环境行政责任。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处罚轻重与行政责任大小相当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 社会影响;(2)当事人的过错程度;(3)违法行 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4)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 对象;(5)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6)当事人 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述(一)概念、特征(二)分类(三)构成要件二、环境行政制裁(一)环境行政处分(二)环境行政处罚三、环境行政复议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一)概念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理解:是一种行政责任,有别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被追究行政责任者多为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行为就其社会危害性要比犯罪行为轻,行政制裁比刑事处罚也相对较轻。
)?如何区分: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特征1、主体方面:环境行政主体和环境行政相对人《环境保护法》第7条:环境资源行政责任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还有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业、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上述行政主体承担外部环境行政责任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客体方面: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例: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甲工厂超标排放污水,环境保护部门征收超标排污费;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环境行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3、容方面: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国家机关来追究。
(二)分类1、根据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环境行政主体责任与环境行政相对人责任。
2、根据责任关系的不同分为:部环境行政责任和外部环境行政责任前者是指基于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如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对行政主体的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委托的行政机关的责任等。
(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后者是给予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11)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11)⑵“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必然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彼此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因此,为了庇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不能任意向某生态系统引进本来没有的物种,也不能在生态系统中随意除去一物种,这两种做法都会使某物种发生种族爆发或灭绝,因而危及生态平衡。
⑶“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竭地流动,物质在不断地循环。
能量的流动是单向的,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有一部分转化为热能逸散入环境。
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必需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能量,不使它简单地逸散入环境。
⑷“负载定额”律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能力上限,包罗必然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必然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因此,为了庇护生态系统,必需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生物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不超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长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
所以在环境与资源庇护法中必然有以产定供的规定;有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罗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的规定。
⑸“协调不变”律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不变的。
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需久有存心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
⑹“时空有宜”律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因此环境与资源庇护立法必需充分考虑地区特点。
如环境办理中的区域性原则,即往往实行地方法规优先原则。
尊重和表现生态规律原则的指导意义(可能论述)★⑴尊重和表现生态规律原则,实际上是我们今天处理环境问题所必需遵循的指导原则,成为我们制定环境与资源庇护法律的理论基础。
⑵现代环境科学研究已经为人类揭示了自然界的遍及规律和生态系统平衡的原理。
为了庇护人类保存的环境,就应当在人类活动与生态系统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基本事域——生产和消费上改变我们过去的方法。
第十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一、单项选择题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A.故意B.过失C.轻率D.故意或过失2.根据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A.是B.不是C.由法官自由裁量是或不是D.没有明确规定是或不是3.对于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规定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
B.20%C.25%D.30%4.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A.7日B.10日C15日D.30日5.环境行政诉讼应适用()的诉讼时效。
A.15日B.1个月C.3个月D.6个月6.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谓()。
A.牵连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过错责任原则D.混合责任原则7.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应更多的采用()责任形式。
A.补偿性B报复性C.预防性D.混合性8.环境行政处理的性质是()。
A.行政命令B.调解C.裁决D.和解9.环境民事诉讼时效为()。
A.一年B.两年C.三年D.二十年10.下列关于“罚款”、“罚金”和“赔偿金”区别说法正确的是()。
A.罚款属行政制裁,罚金属刑罚B.罚金和赔偿金与损失等额C.罚金和赔偿一般是上缴国库D.法人的赔偿金都可以列入生产成本二、多项选择题1.作为构成行政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A.行为的违法性B.行为人的过错C.行为的社会危害性D.行为的危害后果E.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A.警告B.罚款C.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D.责令重新安装使用E.责令停止、关闭3.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不同。
A.实施处罚的机关B.适用的违法行为C.处罚的对象D.处罚的形式E.救济方式4.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可以归纳为()。
《环境行政责任》课件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环 境问题
企业:负责遵守环保法规,承 担环保责任
公众:参与环保活动,监督环 保工作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政府机构:如环保局、自然资源局等 非政府组织:如环保协会、公益组织等 企业:如污染企业、环保企业等 个人:如环保志愿者、环保专家等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环保组织:如绿色和平、世界自 然基金会等
企业:如环保企业、绿色企业等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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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科研机构:如国家环保总局、国 家环境科学研究院等
社会团体:如环保志愿者协会、 环保公益组织等
其他主体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 公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政府: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和指导环境保护工作
行政行为:对环境进行管理、监督、处 罚等行政行为
行政责任:因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和义务
责任主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责任内容:包括行政违法责任、行政侵 权责任等
责任后果: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 后果,如赔偿、罚款、行政处分等
特征与属性
环境行政责任是 指政府在环境保 护方面的职责和 义务
环境行政责任包 括制定和执行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 监管企业环保行 为、处理环境污 染事件等
立案与审查
立案条件: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且符合立案标准 立案程序:收集证据,填写立案报告,提交上级审批 审查内容: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 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听证与陈述
听证会:由行政 机关组织,听取 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
陈述权:当事人 有权陈述事实、 理由和证据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知识点+题库讲解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知识点+题库讲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部法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法共分为九章,每章内容都涉及到不同的知识点。
下面将对每个章节进行详细的讲解。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重点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同时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公民和法人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二章:大气环境保护本章重点规定了大气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标准。
其中包括空气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的管控、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等内容。
此外,还详细规定了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
第三章:水环境保护本章主要规定了水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标准。
其中包括水体的保护、水污染的防治、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内容。
此外,还规定了对水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本章规定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措施。
其中包括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等环节。
此外,还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程序和标准。
第五章: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本章重点规定了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措施。
其中包括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农业面源污染源的管控、农田水利设施的改造等内容。
此外,还规定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技术标准和监测要求。
第六章:生态保护与建设本章规定了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内容和措施。
其中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生态功能区的规划和建设、生态环境修复等内容。
此外,还明确了生态保护与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监督机制。
第七章:资源保护与利用本章重点规定了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措施。
其中包括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循环利用、资源的保护和补偿机制等内容。
此外,还规定了资源利用的限制和条件。
第八章:环境与资源监督管理本章规定了环境与资源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措施。
其中包括环境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环境监督的程序和方法、监督结果的公布等内容。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十一章

第⼗⼀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意义 法律作为⼀种⾏为规范,它的重要特征之⼀是具有国家的强制性。
这种强制性的集中表现是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为⼈(包括公民和法⼈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个⼈)追究其法律责任。
也就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者,根据其违法⾏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不同,分别给予不同的法律制裁,包括追究其⾏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在环境保护领域普遍存在着⼀些严重妨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实施的因素。
例如: 在利⽤开发⽅⾯,错误观念。
现⾏法律制度不完善。
须配备完备的环境标准体系和强有⼒的监督、检查及监测系统。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主体 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为时,应承担⼀定法律责任者。
凡是对环境和资源进⾏开发利⽤者,或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者,都可能成为法律责任的主体。
法律责任的客体 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即在实施违法活动时所指向的对象。
⾏为和物。
⾏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如果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从事法律禁⽌的⾏为(作为)或不履⾏法定的职责或义务(不作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境违法⾏为,同⼀般违法⾏为如民事、刑事相⽐较有⼀个重要特点,它具有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惩罚有的也实⾏连续性的惩罚。
物。
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对象,可能成为违法⾏为指向的各种物。
这⾥包括⼀切⼈们可以控制、⽀配和具有环境功能的⾃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
环境违法⾏为指向的物,通常表现为⾃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和社会财富。
它同民法保护对象的物的主要区别在于: ⑴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通常视为财产权的对象因⽽必须是具有价值的物;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物,除社会财产外主要是指具有环境功能的⾃然物。
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复习资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3.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4.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5.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6. 违反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8.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
9.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10.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1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12.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13. 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14.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5.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16.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17.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18.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19.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20.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二、多项选择题:1.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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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作为构成行政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如下四种:
1.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违法行为,便不构成行政责任。
《环境保护法》从第35条至第39条规定了如下行为都是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制裁: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6)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投产或使用的。
(7)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又超标排污的。
(8)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9)令其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环境保护法》第44条又规定了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破坏的,其中情节不很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要承担行政责任。
2.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故意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环境、公私财产或人体健康的危害,而“明知故犯”。
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