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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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是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力量,教师法旨在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保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法依照宪法规定,结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本法)旨在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保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教师的职责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国家对教师事业实行全面管理,加强教师队伍的培养、引进、使用、考核、评价和待遇保障。

第四条:教师应当具备教学能力、道德修养和学科知识等基本条件。

教师要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变化。

第五条:教师应当遵守教学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身尊严,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注重教师的培养和发展,为教师提供继续学习、进修和自我提高的机会,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和学术活动。

第七条:国家制定和实施教师培养发展规划,鼓励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教师培养工作。

第八条:教师的培养应当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知识技能培养相结合,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教师。

第九条: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师范类专业,提供奖励和资助政策,并引导他们到基层和艰苦地区任教。

第十条:国家鼓励教师职业发展中的跨学科研究和教学实践活动,支持教师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第三章教师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需求和学校教育发展规划,确定教师编制和教学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招生规模和办学特点合理安排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和评价教师的工作业绩。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条件和继续教育机会,支持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和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禁止以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年龄等为由歧视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23版原文(一)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23版原文(一)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23版原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遵守教育事业的伦理规范,争当规范教育教学工作者,发展学生的品格。

第二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遵纪守法,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做到教学有序。

第二章教学实践
第三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以学生为本,注重对学生的发展和成长。

教学活动要以学生为中心,引导学生积极进取。

第四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注重自身的专业素养,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和素质。

对学生要关心体贴,耐心倾听,细心引导。

第三章师德师风
第五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念。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私利,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

第六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因私人恩怨或其他原因对学生进行歧视。

对学生的考试成绩要公正评价。

第四章职业发展
第七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和学习。

关心和尊重同行,形成良好的教师团队。

第八条教育教学工作者要关注教育教学工作的社会评价,不断反思和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

遇到困难要勇于面对挑战,持之以恒。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了解教育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条教育教学工作者要明了对自身和他人权利的边界,不得侵犯他人权益,要为学校营造和谐稳定的教育环境。

以上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23版的原文。

希望广大教育教学工作者严格遵守,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责任第二条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分工和权限。

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员工了解并遵守规定。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当针对安全生产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组织定期的安全演练,提升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员工的责任第八条员工是安全生产的执行者,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指示。

第九条员工应当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员工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员工发现生产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确保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本地区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生产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罚款、暂停或撤销许可、扣押违法设备等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后果不严重,但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后果不严重,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⑷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教育法律文书,包括司法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
三、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
答: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⑴ 指引作用;
⑵ 评价作用;
⑶ 教育作用;
⑷ 预测作用;
⑸ 强制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⑴ 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⑵ 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二、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答: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三、当前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
二、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1、学校的权利
⑴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⑵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⑶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⑷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⑸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⑹ 聘任教师或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⑺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⑻ 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2、教师的培训
教师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培训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均负有重大责任。教师培训的渠道主要有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广播、电化教育机构、自学考试等。
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
答: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

202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2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2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民办教育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大学、研究生院和成人教育等各类教育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推动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协调发展,满足人民对教育的多样需求。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并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教育活动。

第二章设立和变更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经营地点,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设立机构的名称、教育层次、办学规模、建设条件、经费来源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设立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发给《民办教育机构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符合原因。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其名称、教育层次、办学规模、经营地点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变更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民办教育机构变更证书》。

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发起或者变更的股权和合伙人份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教育质量和管理第九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测评估制度,定期对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第十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招聘具有相应教育教学资格的教职工,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税收优惠等方面的义务。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和变更进行审查和备案,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范本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范本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范本尊敬的教育主管部门:鉴于近年来还有一些小学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权益,我们建议制定一份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以保障每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以下是一份关于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学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的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学。

第三条体罚指对学生进行肢体上的打击、惩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打、踢、拽、掐等。

第四条变相体罚指通过非肢体上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惩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罚站、弯腰、引体向上、跑圈等。

第五条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严重违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权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第二章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第六条小学严禁任何形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七条任何教育工作者,包括但不限于教师、班主任、校长等,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三章监督责任第八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政策和规定。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全体教师和工作人员知晓并遵守。

第十条学校应设立相关投诉举报渠道,保障学生、家长和教育工作者的权益,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投诉举报。

第四章处理措施第十一条学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育工作者,应根据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嫌犯罪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学校应及时对受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重新建立自信和健康心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他们反馈有关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情况,并协同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学校和教育工作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责任第三章国家支持第四章社会协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五条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教育部发布《2023年度中小学生纪律条例》全文

教育部发布《2023年度中小学生纪律条例》全文

教育部发布《2023年度中小学生纪律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行为,促进良好的研究环境和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小学校的学生行为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循社会公德,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学生有受到平等、公正对待的权利,享受受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学生有接受优质教育的权利,学校应提供良好的研究环境和教育资源。

第六条学生有获得安全保护的权利,学校应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七条学生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学生有参与课外活动的权利,学校应开展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

第三章纪律要求第九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教师和同学。

第十条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研究,不得旷课、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学生应保持学校的公共秩序,不得在校园内进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应保护学校的财物和设施,不得损坏或盗窃。

第十三条学生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参与欺凌、暴力等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卫生惯,不得影响他人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五条学生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第四章纪律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制定详细的纪律管理办法,并向学生和家长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纪律教育机构,负责学生纪律的管理和教育。

第十八条学校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批评教育、课外劳动等方式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纪律档案,记录学生的违纪行为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生和家长可以对学校的纪律处理决定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处理并告知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学生的违纪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的违纪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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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1、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1)⑴、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从法律意义上理解教育法律责任,应当注意:①、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

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前提。

②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③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赞许态度。

⑵、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教育法的法律责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

也就是说对教育活动中的哪些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由谁追究,以及法律责任的种类,都必须在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上有明确的规定。

②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追究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并对所有的违法者和一切违法行为都普遍予以制裁。

③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无论是自然人和法人,均必须是处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其行为侵犯教育法上规定的权利和违反教育法上的义务,才能导致教育法律责任。

④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对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

案例17:某小学校长王某,曾因该校教师袁某调离时带走了公物,按学校管理规定,对袁作出扣工资25.50元的处理。

袁的夫兄张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多方寻衅。

在此之后,王路过张家附近,张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10多个家人将王围住大打出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过路群众再三劝阻,张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

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

后经市级法医所鉴定王校长的伤势为: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现有脑外伤综合症,影响工作。

问:王校长被侵害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张某及其家人对王校长的侵害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一起本校教师勾结他人殴打校长的事件。

王校长按本校规定严格管理,扣了袁某的部分工资以抵偿他带走学校公物所造成的损失,是完全正确的。

张某及其家人应赔偿王校长受伤的各种损失。

王校长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违法者赔偿损失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2)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对象。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可能成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有:①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②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③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④教师;⑤就学学生⑥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⑦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3、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⑴、行政法律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类,(双项)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①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内部纪律的人员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共有8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校察看、开除。

⑵、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它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

教育法上的民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在义务教育方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有:(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2)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3)体罚学生的;(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案例18:依法维护学校的土地使用权某校周围皆为居民住家,私房甚多,某日校长发现学校东边围墙被扒开一个豁口,约20平方米空地被丁某占为房基,且打下了基脚。

校长即领人前去察看,丁某毫不掩饰,并说此地原为其祖业,对此校内议论纷纷,一种意见认为学校权益不容侵犯,应当夺回;一种意见认为丁某为当地一小霸,学校难以斗过地头蛇,况且这块空地学校用处不大,且人家说是祖业,难辨真假,让他家占去算了.校长认为,纵是再小一块地方,也不容他人侵犯,于是,组织了四五个人去丁某家再次交涉,希望他停止侵占学校用地的行为,并出示当年建校图纸,足以证明该地为学校所有。

但丁妻当即撒泼,又哭又闹,并操起凳子向校长劈去,校长在扭打之中头部受伤,校长回校后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了案,要求对丁某非法侵占、破坏学校场地围墙的行为予以处罚并赔偿损失,对丁某和丁妻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应赔偿医疗费用。

公安机关通过取证调查,依法对学校提出的要求进行了及时处理。

问:⑴、村民丁某的行为性质是什么?造成了哪些危害后果?⑵、村民丁某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村民丁某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造成了学校围墙被扒开,学校场地被侵占和校长被打伤的危害后果。

根据《教育法》28条7项“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教育法》72条“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规定。

在本案中,学校资产是国家所有,所有权在国家,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依法享有使用权,并受国家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侵占。

村民丁某应该对学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承担校长的医疗费用的民事责任。

⑶、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6种:(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2)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

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往往表现为给予行为人以刑事制裁,即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运用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4、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3)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须具备的标准或必要条件。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有损害事实。

即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前提条件。

②、损害行为必须违法教育法。

即责任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③、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是就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心理状态。

它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5、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原因各是什么?(4)⑴、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⑵、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① 运动伤害上体育课,进行课外体育活动,由于多种原因引起的伤害。

②课余伤害课余时间学生在操场、走廊和楼梯旁嬉戏玩耍,或是自己不小心,或是他人推搡打闹,引起伤害。

③、校外活动事故与学校其他事故相比,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上升的最快。

⑶、学生伤害事故原因分析①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是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②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这就为学校带来事故隐患。

③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这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为渎职行为,通常要承担法律责任,后者属于认识问题,主要给予批评教育。

④体罚或变相体罚。

学校相当一部分事故是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所致的。

体罚构成的伤害,一般属于故意行为,必须由教师本人承担责任。

⑤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体育课,课间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常常因为保护措施不力而引发事故。

⑥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

有些事故由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引起,对此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

⑦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有些学生自尊心过强,或是心理承受能力低,在家备受宠爱,到校后违反有关纪律,受到教师批评,一时想不开,走上绝路。

学校和教师按规定办事,没有过失,不负任何责任。

案例19:陕西一教师“体罚”学生过火被判刑 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

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

马某随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

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

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

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治疗。

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

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

问:你认为马某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马某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受害学生还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赔偿.2004年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马某及绥德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39152.19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6、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5)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

一是、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

监护的主体为自然人、与监护人有关系的社会组织;教育保护的主体则为国家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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