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育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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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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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最基础的法律,是为了确保全民受到适当的教育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对孩子的声誉、管理和教育标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全体公民受到平等、综合、个性化、发展性、生涯导向的教育。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该法律的目的、基本准则、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非营利性。

第二章基础教育第二章规定了基础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基础教育阶段的划分;规定了基础教育的义务受教育者、免收学费政策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设置、办学资质认定、教育评价等方面的职责和制度。

第三章中等职业教育第三章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段、转移机制、教育内容和颁发学历证书的管理制度;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辅助机构的角色和地位等。

第四章高等教育第四章规定了高等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高等教育所属机构、学习年限、形式和颁发学位证书的管理制度;规定了高等教育教师的资格及其职责和规范、学生入学和管理、教育评价等。

第五章非学历教育第五章规定了非学历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非学历教育的类型和内涵、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经营规范和认定制度、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等。

第六章学校和教育机构第六章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的经营规范和管理制度。

其中,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分类、可行许可手续、办学资质认定和收费标准等,旨在维护全体受教育者的基本权益和合法权益。

第七章教育质量第七章规定了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制度。

其中,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质量的监管、教育标准、教学质量监测评估、教育资源配置、教师和学校行为规范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和制度,旨在推进国家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八章学校和教育机构安全第八章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安全方案、安全设施等安全措施;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发生安全事件的处理程序和安全报告制度等。

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3年修订版》全文公开

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3年修订版》全文公开

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3年修订版》全文公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的行为,促进全面发展,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和其他各类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生应当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尊重师长,团结友爱,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研究行为规范第四条中小学生应当认真研究,按照学校和教师的要求完成各项研究任务。

第五条中小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研究纪律,不得作弊、抄袭、代写作业等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六条中小学生应当遵守作息规律,按时上下课,不早退、不迟到。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七条中小学生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形象,穿着整洁,言谈文明,举止得体。

第八条中小学生应当尊重师长,听从教师的指导和管理,不得辱骂、恶意攻击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欺凌、暴力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中小学生应当尊重同学,互相帮助,建立和谐友好的班级关系,不得进行欺凌、歧视等伤害他人的行为。

第十条中小学生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学校内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四章家庭与学校合作规范第十一条家长应当关心和支持子女的研究,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反馈学生的研究和行为情况。

第十三条家长和学校应当共同协商解决学生在研究和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中小学生,学校应当及时进行教育和批评,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范的中小学生,学校可以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行为规范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学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范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3年修订版》全文。

---请注意:以上全文为根据您提供的标题内容进行的模拟回答,具体内容以教育部正式发布的修订版为准。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机构、教育从业人员在教育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履行对于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教育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1. 学校管理责任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学生发生意外伤害。

同时,学校还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教育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确保他们在教育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

2. 教育质量责任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提供符合教育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教育服务。

学校应当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确保学生的学习效果。

同时,学校还应当对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评估和监督,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提高教育质量。

3. 学生权益保护责任教育机构应当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防止欺凌、虐待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同时,学校还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匡助。

二、教育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1. 教育教学责任教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教育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熟悉教学大纲和教学要求。

同时,教师还应当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赋予匡助和指导。

2. 学生安全责任教育从业人员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防止学生发生意外伤害。

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育他们正确使用危(wei)险物品和遵守交通规则。

同时,教师还应当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

3. 学生权益保护责任教育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不得进行体罚、虐待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同时,教师还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心理问题。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追究教育机构和教育从业人员在履行教育法律责任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追究。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23版原文(一)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23版原文(一)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23版原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遵守教育事业的伦理规范,争当规范教育教学工作者,发展学生的品格。

第二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遵纪守法,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做到教学有序。

第二章教学实践
第三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以学生为本,注重对学生的发展和成长。

教学活动要以学生为中心,引导学生积极进取。

第四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注重自身的专业素养,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和素质。

对学生要关心体贴,耐心倾听,细心引导。

第三章师德师风
第五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念。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私利,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

第六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因私人恩怨或其他原因对学生进行歧视。

对学生的考试成绩要公正评价。

第四章职业发展
第七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和学习。

关心和尊重同行,形成良好的教师团队。

第八条教育教学工作者要关注教育教学工作的社会评价,不断反思和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

遇到困难要勇于面对挑战,持之以恒。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了解教育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条教育教学工作者要明了对自身和他人权利的边界,不得侵犯他人权益,要为学校营造和谐稳定的教育环境。

以上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23版的原文。

希望广大教育教学工作者严格遵守,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考点辅导: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考点辅导: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含义: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给在校学生带来人生伤亡和精神损害的事故。

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和多样性。

(2)损害地点、时间是特定的。

(3)与中等教育学校和初等教育学校学校相比,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不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

2、教育法律救济含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述、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节、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种类:(1)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公民或法人行使诉讼权,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救济目标的机制。

司法救济之外的法律救济方式为非司法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申述、复议等。

(2)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3)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凡是依照程序法而实施的救济,为程序救济。

实体救济是指对法律救济目的的实施及其程度。

3、联系实际说明教师权益救济制度的内容:答:解决教师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行政机关之间的教育行政纠纷有以下四条途径:(一)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定的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申诉的范围:(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1)提出申诉。

(2)受理申诉。

(3)处理申诉。

(二)教师行政复议制度:对教师而言,教师行政复议制度是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受理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律程序对发生争议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裁判其是否合适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⑷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教育法律文书,包括司法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
三、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
答: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⑴ 指引作用;
⑵ 评价作用;
⑶ 教育作用;
⑷ 预测作用;
⑸ 强制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⑴ 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⑵ 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二、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答: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三、当前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
二、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1、学校的权利
⑴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⑵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⑶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⑷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⑸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⑹ 聘任教师或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⑺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⑻ 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2、教师的培训
教师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培训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均负有重大责任。教师培训的渠道主要有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广播、电化教育机构、自学考试等。
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
答: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

教育部《中小学生规章制度(2023年修订)》全文

教育部《中小学生规章制度(2023年修订)》全文

教育部《中小学生规章制度(2023年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行为,保障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生,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等。

第三条:中小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第二章学第四条:中小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研究活动,完成研究任务,努力提升自己的研究水平。

第五条:中小学生应当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尊重教师、学长学姐的教育权威,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研究活动。

第六条:中小学生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抄袭、不剽窃他人作品,学会正确引用和分享研究资源。

第三章行为第七条:中小学生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品德修养,尊重他人,诚实守信,不欺凌他人。

第八条:中小学生应当崇尚科学文化,不传播违法、有害和低俗信息,积极主动参与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九条: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规定,注意交通安全,不从事危险活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章管理第十条: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教育和纠正。

第十一条:中小学应当加强学生与家长的沟通联系,共同关注学生的研究和成长,并提供必要的教育帮助。

第十二条:中小学应当建立学生奖励制度,鼓励学生表现出色,激发学生的研究动力和积极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中小学生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有权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并报告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第十四条:中小学生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陕西省教资考 教育政策法规

陕西省教资考 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大纲杨键整理2011.4. 导论、教育法基本理论、学校学生权利义务、教师权利义务、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第一章导论§1、依法治教概述一、含义、基本要求5条二、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4条§2、依法治教基本原则5条§3、推进我国依法治教具体措施5条§4、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一、异同5条;二、正确处理关系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1、概述一、含义3条;二、特征4条;原则4条三、作用:规范作用5条、社会作用5条§2、教育法律规范一、含义;与教育法律的区别二、结构三要素§3、教育法渊源:宪法、教育法律、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其他§4、教育法律关系一、含义;特征4条、构成要素3个:主体、客体、内容二、类型第三章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学校一、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与特点3条二、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法律授权组织、具有法人地位、是行政相对人三、建设学校的基本天条件与程序四、学校的权利9条与义务6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应承担的职责7条§2、学生一、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二、学生的权利:基本权利5条、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三、学生的义务4条四、学生权利义务在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3条§3、学校有关的律关系:与教育行政部门、与社会、与教师、与学生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教师的法律概念及法律地位一、概念;二、地位3条§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概述一、权利:专业7条二、义务6条§3、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资格制度、职务制度、聘任制度、培养和培训制度§4、依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一、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二、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管理和平等三、依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3条§1、概述一、概念;特点4条;种类3条;构成要件4条二、承担方式——法律制裁3种三、形式:制裁4种;补救3条;强制(与制裁区别§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7条§3、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一、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二、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三、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四、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五、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六、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七、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八、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九、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一、概念、常见表现3条二、原因分析7条三、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设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一、《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的几个问题、规定的基本内容6条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3条法律特征)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1、概述一、概念;特征3条二、作用3条;途径3条§2、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一、申诉制度:诉讼上、非诉上二、教师申诉制度:概念、特征、范围、受理机关与管辖、主要环节和程序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概念、特征、范围、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程序§3、教育行政复议一、概念;特点3条二、范围5条;管辖3条;程序5条§4、教育行政诉讼一、概念;特点6条二、范围9条;管辖3条;起诉条件和诉讼过程5步三、审理依据和判决处理§5、教育行政赔偿一、概念;特点5条二、构成要件4条三、范围;义务机关2条四、提起和受理;申请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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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剖 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学生豆奶应 由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自行生产、 销售学生豆奶。而在这起事故中,吉林市万方科工贸有限责任 公司在未办理吉林省学生豆奶产品准入证的情况下,超出国家 工商部门的经营许可范围,擅自生产、销售万方牌学生豆奶致 使6362名在校学生在饮用后出现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患,构 成了损害事实。因此在本案中,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1、含义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 依法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
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根据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只有当违法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才能受到刑事制裁。
2、教育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 (1)承担教育刑事法律责任的根据是严重的违法行
为。
(2)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
(3)教育刑事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
3、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刑法》第32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第33条:“主刑的种类如下:(1)管制;(2)拘 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刑法》第34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1)罚金;(2) 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 用。”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1、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 ——责任的法律规定性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归责的特定性 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责任的专权追究性
二、法律责任类型
按照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
– 行政法律责任
– 民事法律责任
解。
(3)教育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案例
山东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东孙村幼儿园石老师,在镇教委组 织的教学经验交流会上作了题为“点点细春雨,滴滴润幼苗”的 演讲,其中有关于学生小刚的父亲劳教过的语句,镇教委把此文 收入到《红烛情》一书中,印刷了140份。小刚父子发现此事, 认为该文编造事实,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石某和镇教委诉至法
审理,被告吉林市万方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周景山、副总经理王丽丛、化验员孙英梅 出庭接受法庭调查。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说,三被 告为给本单位谋取利益,明知生产的食品未经许可 和检验合格而予以销售,造成数千名中小学生中毒, 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因生产劣质豆奶,吉
林市万方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景
3. 种类
(1)行政处罚
例如警告、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拘留等。 (2)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 用察看、开除。
(二)教育民事法律责任
1、含义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应 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教育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 (1)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的 后果。 (2)教育民事法律责任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和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
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我们把它称为 第二性义务。
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
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
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理解:
1、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违法行为紧密相连。 2、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3、教育法律责任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4、教育法律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35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
加适用驱逐出境。”
(四)教育违宪法律责任
1、含义 教育违宪法律责任是指教育行政关系主体违反了 宪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后果)。 2、 违宪主要有两种情况:
–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一法律、法规或规章与宪法的规 定相抵触; –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活动与宪法的规定相 抵触。
– 刑事法律责任
– 教育违宪法律责任
(一)教育行政法律责任 1.含义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
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 律后果。
2、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特点 (1)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 的。 (2)教育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机关及追究程序具有多 样性。
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0
元,精神损失6000元。 张店区法院依法判决:(1)镇教委收回《红烛情》一书,
消除影响,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2)镇教委赔偿两原告精神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抚慰金1000元;(3)被告石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属职务行为);
(三)教育刑事法律责任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二)有损害事实
(三)损害行为违反的是教育法
故意
过失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五)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前
者决定后者的发生。
【案 例】 无证生产害了6000学生 吉林开审豆奶中毒案 吉林市万方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吉林省学生豆奶产 品准入证的情况下,超出国家工商部门的经营许可范围,擅自生 产、销售万方牌学生豆奶。2001年9月4日,该公司将生产的1.7 致使6362人在饮用后出现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患。经法医鉴定, 销售的万方牌学生豆奶,其细菌总数、大肠杆菌总数分别超过国
万余袋学生豆奶销售到吉化公司中小学总校所属的12所中小学校,
中毒学生中已构成轻微伤的近600人;经鉴定该公司9月4日生产、
家卫生标准的3600倍和800倍。据法庭调查得知,该公司聘用的
化验员孙英梅在任职之前竟然是长期从事冶炼金属化验工作的工 作人员,上岗之前仅在化工学院学习了半个月。
20日上午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开庭
第四章 教育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
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点 法律责任的类型及形式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点
(一) 法律责任的含义 广义上,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一般的守法 守法义务、赡养义务,(法学上称为第一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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