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1)

• (2)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简内
设机构等决定,
• 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
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 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王某 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
.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 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 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 除的行政处分。
一致的;
•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
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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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 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 (2)会计账簿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
行、隔页现象不符合规定。
• 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 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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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
• 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分别说明理由。
• 王某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不符合规定。 • 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第2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会计核算第三节会计监督第四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节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基本要求】一、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二、掌握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等法律规定;三、掌握单位负责人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等内容;四、熟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权限、代理记账、总会计师、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规定;五、熟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会计监督和社会会计监督;六、熟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考试内容】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本节主要内容:1、会计法律制度构成;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3、会计职业道德;4、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本节考试内容分析:1、会计法律制度构成:1个多选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1个单选、1个判断3、会计职业道德:1个判断4、会计工作管理体制:1个单选、综合题2次【考试内容】一、会计法律制度概念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会计法律制度构成㈠会计法律:《会计法》㈡会计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㈣地方性会计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律制度。
㈢会计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㈤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其制定权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准则、办法等。
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会计法律制度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 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 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 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 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节 会计监督
(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2.授权批准控制 3.会计系统控制 4.预算控制 5.财产保全控制 6.风险控制 7.内部报告控制 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四、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 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 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 责。 (一)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二)总会计师的地位 (三)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四)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
会计法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五、会计从业资格
(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 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 专门的程序和方法,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 支情况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 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会 计活动。
会计法
第二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会计法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制度法规大全(完整版)

总会计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七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第十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违反会计法的处罚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单位3000元~5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00元~2万元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刑事责任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税额10%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除外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20元罚金承担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行政责任通报对单位处5000元~1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000元~5万元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5000元~5万元罚款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对会计人员的打击报复行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行政处分补救措施:恢复名誉、恢复原有职位、级别商业银行虚假财务报告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10万元~50万无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上市公司信息虚假,重大遗漏单位30万元~60万元罚款负责人3万元~30万元示及时公告的5万元~10万元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等逾期不改正2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2000元~1万虚假纳税申报:偷税数额不满1万或不到10%的处偷税数额50%~5倍罚款。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 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知识点、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
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 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 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③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 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 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 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④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 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
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 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 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 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 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 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 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 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 正的记账凭证。
B.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 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1.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施行日期】1985.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会计监督第四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
第六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同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军队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七条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违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得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笨比位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符《会计法》规定的。
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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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2010-09-14 12:29:50| 分类: 会计资料| 标签:行政账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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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违反会计法律责任的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反《会计法》的规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分,指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外部;行政处分是内部。
2.制裁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可对单位可对个人;行政处分只能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等。
3.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行政处分的依据是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公务员的法律规范。
4.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同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对行政处分不同只能向作出处分的机关申诉。
二、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
担的法律后果。
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一)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
(二)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四)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
【例题?多选题】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
A.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
B.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C.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
D.责任人不同
[答案]ABC
第二节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例题?多选题】规定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
A.通过对违法者的惩罚,以保证行政义务得到履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B.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
C.打击犯罪
D.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答案]AB
【例题?多选题】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包括()。
A.降级
B.撤职
C.调离工作岗位
D.解聘或者开除
[答案]ABCD
【例题?多选题】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 )。
A.名誉
B.原有职务
C.职称
D.级别
[答案]ABD
【例题?多选题】犯罪具有()特征。
A.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B.行政违法性
C.刑事违法性
D.应受刑罚处罚性
[答案]ACD
第三节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目的】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归纳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了解、掌握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规定,以及掌握会计法律制度与做好会计工作的关系;分析、判断会计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及理由,以及违法会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判断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者的区别和联系;分析、判断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分析、归纳会计人员如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案例1】依据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账
案情:某公司会计员黄某在登记会计账簿时,依据—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进行登记;该会计凭证的单位名称和金额均有错误,事后检查,是黄某由于时间较紧,对会计凭证未经审核便进行登记账。
评析:《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未按规定审核、填制会计凭证
案情:某公司行政部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办公设备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之后该公司财务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评析:该企业对购买办公设备的发票的处理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因为,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案例3】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案情: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受理某公司年度审计业务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了加速折旧法,而上年度该公司采用的是直线折旧法。
经检查,该公司不属于按规定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企业行列,且该项变更该公司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也未说明。
评析:《会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