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班组安全生产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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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工程名称:

协议双方:

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分包单位(班组: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切实加强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文明施工、美化环境, 维护工程良好的社会形象, 特与本工程各分包单位(班组签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一、甲方职责

1.结合国家及重庆市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法规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督促指导乙方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在乙方进场施工前, 必须对乙方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总交底和安全教育, 要求乙方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关安全技术总交底和安全教育, 双方要履行签字手续和盖章,保存相关记录。

3.在施工期间, 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施工现场、生活区及办公区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乙方按规定及时进行隐患整改;

若建设单位指定的专业分包单位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应该将其

处罚措施提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4.掌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信息, 及时了解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指示精神,

及时传达给乙方,做好学习贯彻工作

乙方职责:

1.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重庆市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甲方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结, 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班组指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2.要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在施工期间必须接受甲方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甲方指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按照规定进行有效整改。

3.要遵守甲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 与班组作业人员签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4.乙方负责人应对所属施工及生活区域内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等各方面工

作全面负责。负责人离开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书面委托管理手续。负责人和被委托管理的人员, 应经常检查督促本单位人员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工人对作业范围内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 对评价结果报

送项目部,参与总承包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

6.按规定组织班组作业人员参加甲方对职工进行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且本班组作业人员须经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在所属施工范围内, 按照规定搭设好脚手架、临边防护、施设、设备等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施工作业。不得擅自拆除、变动施工现场甲方及其他单位的脚手架、临边防护、施设、设备等安全防护设施、保险装置、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玩弄机械电气设备。如因施工需要,确实要拆除变动的必须经甲方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同意, 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要及时恢复;

8.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9. 要求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10. 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工作, 做好消防管理、计划生育人口管理;

11. 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污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满足社区环境和周边居民要求;

12.要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经常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及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施工用电、“三宝”、“四口”等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作好检查、整改记录; 对甲方和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提出的隐患, 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进行整改并回复;

13.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向甲方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4.乙方由等同志(有关证书附后负责本工程项目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以上各条双方共同研究制订,双方必须共同配合, 切实抓好。其奖罚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奖励规定

对认真执行甲方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等规

章制度, 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成绩突出的施工班组及个人, 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给予200元—500元奖励;

1、对安全生产有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后有明显效果的;

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避免事故的;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或环境因素,避免重大事故或环境污染发生

4、对抢险救灾有功人员

积极参加甲方、监理、业主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 被评为先进班组、个人。

5、在业主、监理以及上级组织的现场安全生产检查中获得表扬及奖励的。

6、对消防、保卫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7、对检举、揭发、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有功人员。

8、其他经领导批准需要奖励的情况。

二、处罚规定

1、发生轻伤或未遂事故、重伤及以上人员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1000 元以上的

责任事故单位隐瞒事故不报的、谎报、迟报,不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报告, 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及人员根据政府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2、未及时组织全员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会, 安排没有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或者考核不合格、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者上岗作业的,责令责任者立即停止作业,并对责任单位处以

100 元/人次的罚款。

3、安排没有取得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上岗作业的,或者

证件过期的,责令责任者立即停工,对作业人员所属单位处以100元/人. 次的罚款, 并责成责任单位立即辞退该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擅自无证进行特种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给予100元/次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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