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流浪乞讨资金管理办法

流浪乞讨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流浪乞讨资金管理,规范救助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流浪乞讨资金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财政拨款;2. 社会捐赠;3. 其他合法收入。
三、资金使用范围流浪乞讨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提供临时食宿、衣物、医疗等基本生活救助;2. 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联系亲友或住所地政府;3. 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就业、教育、心理辅导等转介服务;4. 其他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相关的事项。
四、资金管理1. 建立流浪乞讨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2. 资金使用需遵循公开、透明、节约原则,确保资金合理使用;3. 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救助程序1. 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2. 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3. 根据调查结果,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相应救助;4. 对救助情况进行记录,定期汇总、分析、报告。
六、救助标准1. 临时食宿救助:每人每天最高限额;2. 衣物救助:每人每季最高限额;3. 医疗救助: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合理确定救助金额;4. 转介服务: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救助金额。
七、责任追究1. 对流浪乞讨资金管理不善、挪用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2. 对救助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3. 对违反救助原则、损害流浪乞讨人员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社会参与1.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2. 加强与慈善机构、志愿者团体等合作,共同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帮助;3. 定期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九、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3.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注:本文仅展示五分之一内容,以下内容省略。
江西出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江西出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
近日,江西出台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等进行规范。
江西明确规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实物救助为主,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采用现金救助方式。
《办法》规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是指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及其他方面所产生的必要开支。
生活救助对象的伙食费应当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成年人和街面救助可适当提高。
对滞留在救助站两个月内找不到户籍或监护人的救助对象,应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或精神卫生机构的,由财政安排的救助资金补助支出。
临时安置时限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应当为其办理户籍手续,作为当地的三无人员或孤儿进行保障。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3.28•【字号】浙财社[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4〕2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2014年3月28日浙江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1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专项管理、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实物救助为主,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采用现金救助。
第四条加强救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做好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救助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救助资金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及其他必要开支。
(一)生活救助。
生活救助支出是指救助对象在救助管理机构期间产生的生活费用和实施街头救助时发生的费用,以及实施生活救助时发生的劳务等人工费用。
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随着都市化的快速发展,流浪乞讨人员已成为城市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并提供必要的援助,政府颁布了最新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这一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于流浪乞讨人员及社会的影响。
一、救助标准及范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标准及范围。
根据该办法,流浪乞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得到救助:1. 确认无法自给自足:申请人需向相关部门提供情况说明,说明自身经济状况无法自给自足,即无法保障正常的生活所需。
2. 住所无法提供:申请人应证明住所条件的不具备,无安全、健康的住处。
3. 流浪经过调查:根据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人进行流浪经过的调查,确保其流浪乞讨事实属实。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哪些人群不在救助范围内,如拥有稳定工作、收入正常的人员、涉嫌犯罪等。
二、救助措施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救助措施,以确保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1. 临时救助: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政府将提供临时性的救助,包括提供床位住宿、提供基本的餐食供应以及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2. 就业培训:为了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根本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将提供就业培训的机会,帮助他们获得实际技能并提高就业竞争力。
3. 社会融入:救助措施还包括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融入社会,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以便他们能够重新建立自信,重新融入社会。
三、责任分工与监督机制为了保证救助措施的有效实施,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
1. 部门协作:办法要求社会救助、公安、劳动就业等多个部门共同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确保协调配合,高效推进。
2. 建立流程和档案:相关部门应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工作流程,并对每位申请人建立个人档案,以便实时跟进和信息共享。
3. 考核与监督:办法规定了监督机制,要求相关部门对救助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解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来源: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1(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变化,流浪乞讨人员成为城市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
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和提供必要的救助,各级政府相继制定了《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加大,流浪乞讨人员问题日益突出。
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快速增加,给城市社会治理和市民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因此,针对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出台《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定义和分类首先,该办法明确定义了流浪乞讨人员的含义,包括无固定居所、无稳定职业来源、通过行乞、乞讨或其他方式谋求生计的个人。
同时,办法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分类,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救助措施。
2. 救助责任该办法明确了政府各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责任。
地方政府应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救助工作。
同时,社区、志愿者组织等也应积极参与,发挥其救助功能。
3. 救助程序办法规定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
当一名流浪乞讨人员被发现后,执法人员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需要救助。
如果认定需要救助,将及时提供相关救助措施,包括基本生活补助、医疗救助、庇护救助等。
4. 救助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办法列举了各类救助措施。
例如,针对无学历的流浪乞讨人员,政府将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对于老年流浪乞讨人员,将提供医疗救助和长期照顾等。
5. 宣传教育办法强调了救助工作的宣传教育意义。
政府应定期组织相关活动,向公众普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和管理办法,加强社会各界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关爱和支持。
三、办法的意义和影响《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于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重视和关注。
该办法的实施将对减少流浪乞讨人员数量、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精选10篇)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城市谋生。
然而对于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他们在城市生存面临的挑战却越来越多。
为了维护其基本权益,保障其生命安全,应制定一系列的救助管理办法。
一、搜集信息,建立档案对于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首先要对其信息进行搜集,建立档案。
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社会关系等,以便后续的救助和管理。
二、提供食宿救助解决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食宿问题,是救助的首要任务。
为此,可以设立救助站点,提供温暖的住宿、丰富的营养餐等基本生存保障。
同时,也可以在各区域设立临时帐篷,作为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居所。
三、提供医疗保健流浪乞讨人员长期生活在街头,很容易患上一些传染性疾病,因此医疗保健也显得尤为重要。
可以在救助站点设置医疗诊室,定期进行心理、身体健康检查,并提供一些基本医疗设备和药品。
四、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了让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重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可以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些实用技能。
比如,进行一些手工艺制作、家政服务等方面的培训。
五、心理疏导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长期生活中,遭受的打击和伤害,常常让他们产生无助感、孤独感和抑郁感等。
因此,心理疏导工作也至关重要。
可以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他们提供一对一、小组心理咨询服务。
六、严格管控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存在一些不良分子,他们利用流浪乞讨的名义行骗和犯罪。
为了防止发生不良事件,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和管控,做好细致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
七、公众教育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增强社会爱心和责任感。
倡导公众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共同为他们提供一些帮助和支持。
同时,也要引导公众正确看待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杜绝对其歧视和排斥。
总之,对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采取多种保障措施,为其生存、发展和融入社会提供支持和帮助,使其能够重新振作,重获信心和勇气,重回美好的生活之路。
流浪救助条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

流浪救助条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无亲友投靠,正在或者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自身无力解决食宿的人员。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教育预防的原则。
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主动的保护性救助。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铁道、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承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具体工作。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城市中心区域,确保及时有效实施救助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据实结算。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公安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章街面救助管理第九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救助管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公开。
人员密集公共区域应当设置救助管理机构引导标志。
第十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街面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并劝导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并与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对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或者通知紧急救护机构予以救治。
第十一条接收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机构和紧急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开展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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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筹集、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分配
第五条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第六条民政部汇总整理各地上报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报财政部审核后于当年5月底前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第七条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各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任务、地方财政资金安排以及救助工作绩效等。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与本省(区、市)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并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分配方案,1个月内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
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将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救助保护支出。
第十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人次数、是否积极开展主动救助、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特殊救助对象跨省(区、市)接送的协作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监管机制,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五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