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解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来源: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1(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嘿,朋友!您知道吗,在咱们生活的这个世界里,有那么一群人,他们漂泊在街头,无依无靠,四处流浪,靠乞讨为生。
这时候,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就像一盏温暖的明灯,照亮他们前行的路。
咱先来说说这救助管理机构的职责吧。
您想想,这些流浪、乞讨的人,他们可能风餐露宿,吃了上顿没下顿,身上的衣服破破烂烂。
救助管理机构呢,就得像个贴心的管家,给他们提供吃的、住的,让他们能填饱肚子,睡个安稳觉。
这难道不是最基本的人道主义关怀吗?再说这接收流浪、乞讨人员的流程。
可不能随随便便,得认真仔细。
工作人员得像侦探一样,核实身份,了解他们的情况。
要是遇到身体不好的,还得赶紧送医救治。
这就好比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晚一步可能就会让他们多受一份苦,您说是不是?还有啊,对于那些未成年人、残疾人或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机构更得格外用心。
未成年人就像娇嫩的花朵,需要精心呵护;残疾人行动不便,得给予更多的照顾;老年人呢,经历了风风雨雨,更应该让他们感受到温暖和关爱。
这就像是照顾自己的家人一样,容不得半点马虎。
而且,救助管理机构还得帮助这些流浪、乞讨人员找到回家的路。
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有时候得四处打听,联系各地的相关部门。
但只要能让他们重新回到家人的怀抱,再辛苦也是值得的。
这难道不比中彩票还让人高兴吗?另外,救助管理机构也不能只管一时,还得关注他们后续的生活。
要是回家后又遇到困难了,还得继续帮忙。
这就像是给他们安上了一双翅膀,让他们能飞得更高、更远。
总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的工作可不简单,需要有爱心、有耐心、有责任心。
咱们也得多多关注这些流浪、乞讨的人,让这个世界充满更多的温暖和关爱。
难道您不觉得这是一件特别有意义的事情吗?。
救助管理办法细则

救助管理办法细则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发布2003年第24号部令3.1 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3.2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3.3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3.4 第四条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3.5 第五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3.6 第六条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3.7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3.8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
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3.9 第九条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预案

一、预案背景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居住地,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来源,在街头流浪乞讨的人员。
他们往往生活无着、面临生存困境,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及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 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帮助他们回归正常生活。
3. 加强源头治理,减少流浪乞讨现象的发生。
三、组织机构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救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四、工作流程1. 发现报告- 公安、城管、社区等相关部门和志愿者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 受理报告后,领导小组应及时派遣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2. 初步救助- 对确认的流浪乞讨人员,立即进行初步救助,包括提供食物、衣物、临时住所等。
- 对有特殊需求的人员,如残疾人、老人、儿童等,应优先给予救助。
3. 身份核查-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进行核查,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 如有困难,可联系相关部门协助核查。
4. 心理疏导- 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缓解心理压力,树立生活信心。
- 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提供心理援助。
5. 临时安置- 根据流浪乞讨人员的情况,提供临时安置,如救助站、福利院等。
- 在安置期间,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等服务。
6. 回归家庭或就业- 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联系家人,协助其回归家庭。
- 为有就业意愿的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7. 后期跟进- 对已回归家庭或就业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后期跟进,确保其生活稳定。
- 收集救助工作经验,不断改进救助工作。
五、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 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 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2. 人员保障- 培训专业救助工作人员,提高救助服务水平。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鄂民政发[2004]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鄂民政发[2004]2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求助接待与甄别1、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求助人员,使用文明规范性语言。
仔细询问后,要求求助人如实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登记表》。
2、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流浪乞讨为生存方式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3、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①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②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且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③求助人员一年以内在同一救助单位已救助三次的。
4、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并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登记表》;不属于救助对象的。
工作人员要耐心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5、对公安、城管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患者,他们应先送到医疗机构救治.待病人基本治愈出院后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予以救助。
6、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二、救助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承担责任是现阶段社会救助的特征。
1、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
长期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方案

长期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城市中成为流浪者、乞讨者和无着者。
小到一个城市的角落,大到全球的各个角落,问题日益凸显。
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方案:一、统一登记平台针对当前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分散的现状,我们将建设一个网上登记平台,进行流浪人员的信息登记、分级管理和定期更新,为后续的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二、多元化安置方式1.儿童安置为了保护流浪儿童的权益和安全,我们将建立儿童临时集中收容安置机构,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家庭寄养的方式,重点关注失去监护能力的特殊儿童。
2.租赁房屋对于没有家人可以依靠的流浪乞讨人员,我们将通过租赁房屋的方式为其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同时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3.职业培训为了让流浪乞讨人员尽快融入社会,重新获得经济来源和自我价值,我们将根据自身情况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4.医疗保障针对身体状况较差的流浪乞讨人员,我们将为其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
三、志愿者服务通过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深入了解,我们将招募一批具有爱心和专业素质的志愿者,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精神慰藉和情感支持,帮助其积极面对生活。
四、立法支持我们将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规范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程序和方式,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五、宣传教育我们将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宣传,倡导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积极参与解决问题的行动,推动问题的解决。
同时,我们将宣传流浪乞讨人员的形象和社会价值,促进他们与社会的融合。
总之,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建立“大爱”的观念,重视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为其提供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和保障,从而推动问题得到全面解决。
对于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社会的累赘和问题,而应该从人性的角度去看待和解决这一问题。
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全力支持和参与,才能取得真正的成果。
首先,建设统一登记平台是解决问题的首要步骤。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3•【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5年12月3日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属于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是否接受救助应尊重本人意愿。
第三条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承担教育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正常生活状态,依靠自身诚实劳动谋生的责任。
基层组织应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生存、生活中的重大困难问题;监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应尽赡养、抚(扶)养义务;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赡养人和抚(扶)养人的,政府应当予以安置。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救助站)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不设救助站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救助管理工作。
各级救助站的设立及其人员编制配备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安置流浪乞讨人员。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为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二、救助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包括以下几类:1.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3. 精神病人和有外伤的人员;4. 临时遇困人员。
三、救助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 救助与帮扶相结合的原则;3. 临时性救助与长期救助相结合的原则;4. 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四、救助措施1. 救助站设立: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
2. 救助站职责: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负责提供食宿、医疗、心理疏导等服务。
3. 救助经费保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4. 救助机构联动: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协助救助站开展救助工作。
5. 公民义务:公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6. 线上线下联动:通过线上巡查和线下处置的同步进行,及时发现和妥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五、救助程序1. 求助: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如实提供本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
2. 接待:救助站工作人员对求助人员进行接待,了解其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评估。
3. 救助:根据流浪乞讨人员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4. 转介:对于需要进一步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将及时转介至相关机构。
5. 结束: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后,救助站对其情况进行跟踪,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六、监督管理1. 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2.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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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鄂民政发[2004]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鄂民政发[2004]2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求助接待与甄别
1、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求助人员,使用文明规范性语言。
仔细询问后,要求求助人如实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登记表》。
2、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流浪乞讨为生存方式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3、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①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
②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且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③求助人员一年以内在同一救助单位已救助三次的。
4、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并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登记表》;不属于救助对象的。
工作人员要耐心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
5、对公安、城管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患者,他们应先送到医疗机构救治.待病人基本治愈出院后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予以救助。
6、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二、救助
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承担责任是现阶段社会救助的特征。
1、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
凭证加盖“不准买卖”。
2、保证受助人员一日三餐,伙食标准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救助时限的,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4、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的保护。
5、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对已经提供的救助应当立即终止:(1)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的;(2)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3)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