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救助无家可归者保护措施

救助无家可归者保护措施在现代社会中,无家可归者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无家可归者面临着生活无着、饥寒交迫、安全威胁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提供保护和帮助。
为了确保这些弱势群体的安全和福祉,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
1. 支持无家可归者收容机构的建设收容机构是无家可归者的庇护所,为他们提供基本的住宿、食物和医疗保障。
为了确保这些机构的安全,我们需要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用于改善机构的设施和条件。
同时,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确保这些机构能够高效运营,并与相关部门和社区保持良好的沟通。
2. 加强社会工作者的培训和资质认证社会工作者在无家可归者保护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提供全面的支持和援助。
因此,我们应加强社会工作者的培训和资质认证,确保他们具备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
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对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管,确保他们能够真正为无家可归者提供帮助。
3. 制定法律法规,保障无家可归者的权益为了保护无家可归者的权益,我们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无家可归者的基本权益和保护措施,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行为。
同时,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使无家可归者能够及时反映自己的需求和问题,得到相应的解决。
4. 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和支持无家可归者的需要各不相同,因此我们需要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和支持。
除了提供基本的食宿和医疗保障外,我们还应提供心理咨询、职业培训、就业机会等服务,以帮助无家可归者重新融入社会。
同时,建立各种合作机制,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企业共同开展相关活动,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持。
5. 加强宣传和教育,促进社会关爱宣传和教育是提高社会对无家可归者关注度和关爱程度的重要手段。
我们需要加强对无家可归者问题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这一群体的理解和同情。
同时,通过开展相关的教育活动,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倡导社会关爱的价值观。
总之,救助无家可归者是我们社会的共同责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解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来源: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1(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救助管理办法细则

救助管理办法细则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发布2003年第24号部令3.1 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3.2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3.3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3.4 第四条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3.5 第五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3.6 第六条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3.7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3.8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
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3.9 第九条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鄂民政发[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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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正文:----------------------------------------------------------------------------------------------------------------------------------------------------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鄂民政发[2004]2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求助接待与甄别1、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求助人员,使用文明规范性语言。
仔细询问后,要求求助人如实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登记表》。
2、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流浪乞讨为生存方式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3、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①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②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且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③求助人员一年以内在同一救助单位已救助三次的。
4、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并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登记表》;不属于救助对象的。
工作人员要耐心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5、对公安、城管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患者,他们应先送到医疗机构救治.待病人基本治愈出院后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予以救助。
6、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二、救助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承担责任是现阶段社会救助的特征。
1、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精选10篇)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城市谋生。
然而对于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他们在城市生存面临的挑战却越来越多。
为了维护其基本权益,保障其生命安全,应制定一系列的救助管理办法。
一、搜集信息,建立档案对于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首先要对其信息进行搜集,建立档案。
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社会关系等,以便后续的救助和管理。
二、提供食宿救助解决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食宿问题,是救助的首要任务。
为此,可以设立救助站点,提供温暖的住宿、丰富的营养餐等基本生存保障。
同时,也可以在各区域设立临时帐篷,作为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居所。
三、提供医疗保健流浪乞讨人员长期生活在街头,很容易患上一些传染性疾病,因此医疗保健也显得尤为重要。
可以在救助站点设置医疗诊室,定期进行心理、身体健康检查,并提供一些基本医疗设备和药品。
四、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了让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重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可以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些实用技能。
比如,进行一些手工艺制作、家政服务等方面的培训。
五、心理疏导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长期生活中,遭受的打击和伤害,常常让他们产生无助感、孤独感和抑郁感等。
因此,心理疏导工作也至关重要。
可以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他们提供一对一、小组心理咨询服务。
六、严格管控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存在一些不良分子,他们利用流浪乞讨的名义行骗和犯罪。
为了防止发生不良事件,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和管控,做好细致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
七、公众教育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增强社会爱心和责任感。
倡导公众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共同为他们提供一些帮助和支持。
同时,也要引导公众正确看待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杜绝对其歧视和排斥。
总之,对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采取多种保障措施,为其生存、发展和融入社会提供支持和帮助,使其能够重新振作,重获信心和勇气,重回美好的生活之路。
石台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石台县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流动遇困群众救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方略,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满足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需求为导向,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织密织牢兜底保障安全网,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以主动救助、寻亲服务、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市、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和乡镇、村(社区)救助服务站(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
三、实施内容(一)救助范围。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
(三)经费筹措。
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科学合理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县统筹解决。
同时,县财政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四、工作要求(一)实行救助管理协同机制。
县、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街面巡查和发现报告机制,由公安民警、城管队员、综治网格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和发现报告主体责任,并依法依规进行现场处置。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3•【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5年12月3日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属于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是否接受救助应尊重本人意愿。
第三条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承担教育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正常生活状态,依靠自身诚实劳动谋生的责任。
基层组织应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生存、生活中的重大困难问题;监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应尽赡养、抚(扶)养义务;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赡养人和抚(扶)养人的,政府应当予以安置。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救助站)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不设救助站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救助管理工作。
各级救助站的设立及其人员编制配备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安置流浪乞讨人员。
有关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有关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随之而来的是生活无着人员的增多。
他们或因失去工作,或因家庭变故,陷入生活困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救助政策,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和不足。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份具体、可操作的实施方案。
二、项目目标1.提高生活无着人员的社会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建立健全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体系,提高救助效率。
3.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工作。
三、实施措施1.完善救助政策(1)制定针对性的救助政策,对不同类型的生活无着人员给予差异化救助。
(2)提高救助标准,确保救助金额能够满足生活无着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2.加强救助体系建设(1)建立健全生活无着人员信息数据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2)搭建救助平台,方便生活无着人员申请救助。
(3)建立救助评估机制,定期对救助效果进行评估,调整救助策略。
3.部门协同推进(1)加强与民政、公安、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2)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救助工作有序推进。
4.提升救助服务质量(1)培训救助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2)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效率。
5.加强宣传引导(1)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大救助政策宣传力度。
(2)开展救助知识普及活动,提高生活无着人员对救助政策的认知。
四、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阶段(1个月)对生活无着人员进行全面摸底,了解其基本情况,建立信息数据库。
2.制定救助政策阶段(2个月)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救助政策。
3.实施救助阶段(3个月)按照救助政策,对生活无着人员进行救助。
五、预期效果1.生活无着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2.社会救助体系更加完善,救助效率得到提升。
3.部门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工作。
4.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得到提高,生活无着人员满意度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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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
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满足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需求为导向,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以主动救助、寻亲服务、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省、市、县三级救助管理机构、场所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救助服务站(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
三、实施内容
(一)救助范围。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
(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和户口登记等救助服务。
(三)经费筹措。
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由市、县统筹解决。
同时,各市、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极端天气专项救助行动。
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城管和卫生等部门在严寒酷暑天气启动极端天气响应机制,开展“寒冬送温暖”、
“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工作,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在露宿人员集中地区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和临时庇护避寒场所,确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场所避寒,给困难群众更多关爱和温暖。
(二)建立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制度。
继续发挥好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救助服务网络作用,完善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做好流浪乞讨源头预防工作,对于遭受家庭暴力人员、受到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建立相关组织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根据《民政部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完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机制的通知》(民函〔2016〕328号)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动员社会力量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机制。
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向救助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报告、或者协助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有关专门机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三)救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
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再结算”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等病人的救治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患病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四)做好寻亲服务和户口登记工作。
民政部门要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综合运用DNA信息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和救助寻亲网等方式,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寻亲服务工作;救助管理机构对查找无着的滞留人员开展站内照料服务,审慎合规开展站外托养服务;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安置人员,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报请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五)做好返乡救助和跨省接送工作。
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相互支持、分工协作,帮助返乡受助人员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实现地域间联动协作,深化源头预防。
各地市级救助管理机构承担受助人员跨省接送工作,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擅自实行跨省接送工作,要依托所在地区的市级救助管理机构开展跨省接送工作。
(六)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规范化开展各项工作,依法实施救助。
要增强救助管理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必须加强安全检查,不得允许求助人员携带危险品入站;必须及时开展寻亲工作,不得对受助人员不闻不问、一托了之;必须规范站外托养业务,不得违规开展站外托养;必须实施分类分区救助,不得出现混合管理现象;必须加强救助记录和档案保管工作,不得出现资料缺失现象;必须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不得发生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受助对象提供现金。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充分发挥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牵头作用,会同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负责指导本辖区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开展救助服务和未成年人保
护等工作;加强对在卫生医疗机构收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危险传染等病人诊疗、用药范围的核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协作工作。
(二)健全协同机制。
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基层政权组织在辖区内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或转介服务,不得相互推诿。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三)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乞讨救助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大能力建设。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形式,针对救助对象多样化、复杂化、精细化的服务需求,引入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员,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各项救助服务工作。
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社区(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的协作,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