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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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
201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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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2月21日由李克 强总理以国务院649号令形式公布,5月1日施行。
解读:
1、意义:(1)维持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2)以法治形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3)明确了社会救助 的内容;(4)为《社会救助法》的科学制定积累更多经验。 2、背景:《社会救助法》是民政部门的夙愿,但确实面临着 需要更多部门认识上统一、实践经验提炼、制度持续创新,尚 无法完全定型等问题。同法律相比,行政法规的灵活性更强一 些,为下一步推进改革、获取经验、创新发展提供了空间。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 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解读:
(1)差额、按月发放低保金是低保制度的重要特征; (2)为分类施保以及相关保障政策的发展预留空间。
要点:分类施保要区别于针对特定人群的福利性补贴
201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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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协调机制、纳入预算和专项管理。
201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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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 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
解读:
(1)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职 责;
(2)不只是原来的低保信息管理系统,还包括其他家庭经济 状况核对系统以及其他与社会救助有关的信息系统,比如山东 一些县区建立的社会救助资源分布系统等。
要点:信息系统开放性、集约性和共享性。
201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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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救助政策解读与操作指南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救助政策解读与操作指南社会救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而提供的一种临时救助制度。
作为民政部工作人员,深入了解社会救助政策及其操作指南,对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政部社会救助政策进行解读,并提供实际操作指南,以期为广大工作人员提供有效的指引。
一、社会救助政策解读1. 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社会救助政策以基本人权和公平正义为基础,坚持兜底线、防止脱贫返贫原则,积极实施精准施策,旨在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和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度过生活困境。
2. 适用对象的界定社会救助政策适用于经济困难、生活无着或在生活中遭受灾害等重大困难的公民。
其中,贫困家庭、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和环境灾害受害者等群体是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
3. 救助内容及标准社会救助内容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多个方面。
对于基本生活保障,需确保救助对象的食品、居住、医疗、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医疗救助则应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救助金;临时救助则是在临时困境下提供必要的帮助。
4. 救助程序及申请流程救助程序包括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参与、先救助后核查、救助资金统筹分配等环节。
救助申请流程一般为提供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员审核和审批等。
二、操作指南1. 正确认识救助对象的需求工作人员要真实客观地了解救助对象的需求,通过与其有效沟通,了解其实际困境,作为评估和提供救助的依据。
2. 注重精准识别和分类根据社会救助政策的要求,工作人员应对不同困难群体进行精准识别和分类。
在认定困难程度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内部合作与协同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协作,形成社会救助工作的合力。
如与扶贫部门合作,共同推动贫困人口的脱贫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效衔接。
4. 建立健全的救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救助对象的个人信息及救助记录进行妥善保存,建立便于查询和统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数据的备份。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和谐社会,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社会救助程序、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等相关方面。
第三条:社会救助的目标是为经济困难、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和失业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四条:社会救助的原则包括公平、公开、便利、灵活和务实等。
第五条:社会救助工作属于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强监管,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社会救助对象第六条:社会救助对象包括经济困难、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和失业的公民。
第七条:经济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要综合考虑家庭的收入、财产、生活情况等因素。
第八条:身体残疾人的认定标准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是指因意外事故、疾病或其他原因,致使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第十条:失业的公民是指符合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就业年龄段内,被农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和创业工作的公民。
第三章:社会救助程序第十一条:社会救助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社会救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社会救助的评估程序应当确保真实、客观和公正,评估结果作为社会救助的依据。
第十四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或提供帮助,并建立相应的跟踪服务机制。
第四章: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和职责第十五条:社会救助工作由各级政府设立相应的社会救助机构负责,具体职责由各级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确保救助对象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形成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和管理第十八条: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的资金渠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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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进一步提高全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4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始终将解民忧、纾民困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各级各部门也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区社会救助工作仍然存在着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不衔接等突出问题,仍然无法很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关切。
《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各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法规,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内容纳入法制安排,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统一完整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兼顾了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了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为困难群众编织了基本生活托底保障安全网,从根本上消除了生存危机的风险,有效避免困难群众陷入生存窘境,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悲剧事件。
社会救助工作法律政策解读

社会救助工作法律政策解读社会救助是国家为了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需求而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确定和规范社会救助的实施细则,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
本文将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法律政策进行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是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对社会救助的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困难家庭、孤儿、伤残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失业人员等。
救助主要以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和康复救助为主要内容。
二、城乡低保制度城乡低保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的核心内容,旨在帮助经济困难的人群基本解决温饱问题。
低保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确保符合条件的人群获得相应的救助。
低保金的发放途径可以是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也可以通过银行卡等方式发放。
三、临时救助制度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意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人群提供的一种短期救助措施。
这些情况下,救助对象可能迅速失去生活来源,需要及时救助。
临时救助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救助资金通常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
四、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工作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旨在保障困难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
我国实行了医疗救助统筹制度,通过建立医保制度、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补偿等方式,为困难人群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助和保障。
五、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提供居民养老、救助孤儿、收养中介服务等福利服务。
我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政府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监管和资金支持,保证其正常运作。
六、社会救助案例解析在具体实施社会救助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疑问。
相关法律政策对于典型案例进行解析和说明,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例如,对于救助对象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对于不同地区的低保标准差异如何处理等等。
这些案例的解析有助于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根据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精神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确保人民群众最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基本责任。
《办法》作为我国首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将事关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托底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兼顾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首次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以法治方式编织了一张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围绕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整合社会救助资源,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利。
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完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规范乡镇(街道)低保申请受理审核、村(社区)协助办理工作程序,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机制。
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为满足公民基本生活需求,帮助弱势群体改善生活状况而采取的经济救助措施。
为了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序进行,我国制定并实施了《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社会救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解决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颁布,旨在加强对社会救助的管理,规范救助对象的认定、救助标准的确定、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救助对象的认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城镇失业人员、特困家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无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群众等。
救助对象的认定将依据当地民政部门的规定,通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等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三、救助标准的确定社会救助工作的核心是救助标准的确定。
根据不同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救助标准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成本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救助标准的调整应充分考虑物价水平、就业形势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四、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社会救助资金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以及社会捐赠等形式。
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规定,确保救助资金的合法、规范和透明使用。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杜绝贪污挪用等不正之风。
五、社会组织的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
《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鼓励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发挥其特长和优势,为特困群体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政府应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六、宣传和教育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广大公民的理解和支持。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同时,应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救助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分析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分析首先,该办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对象。
根据办法的规定,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困境儿童、困境妇女、困境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特困群体。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保障了他们基本生活的权益。
其次,办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办法的规定,社会救助主要包括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低保救助以及其他形式救助。
临时救助主要是针对突发状况或紧急情况下的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主要是为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和生活照料,低保救助主要是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提供帮助。
除了上述主要救助形式,办法还明确了其他形式救助,包括临时托养、临时安置、介绍就业等,这些都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不同情况下的救助需求。
再次,办法确保了社会救助的公平和有效。
办法规定了社会救助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机制,同时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救助对象的认定和审核机制,确保救助资金的公正使用和分配。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失职渎职等不法行为的追责机制,以保证救助工作的效果。
最后,办法强调了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根据办法的规定,社会救助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的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进行衔接和协调,确保各项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
这体现了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也促进了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救助工作的合作。
综上所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我国政府为了保障困境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和内容,确保了社会救助的公平和有效性,同时强调了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推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为困境群体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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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亮点解读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为什么要出台这一《办法》?《办法》明确了哪些救助制度?解决群众哪些困难?如何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获得救助?《办法》明确了哪些措施保障社会救助有效实施?社会力量将发挥怎样的作用?就这些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编者
――依法行政,构建完整严密的安全网
“《办法》颁布施行,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救助事业虽然发展很快,但还存在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与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推进解决,逐步建立和完善救助机制,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救助网。
此《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这些制度相互衔接,形成了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新格局。
――求助有门,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
“如何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获得救助?”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办法》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困难,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在临时救助方面,《办法》规定了临时救助申请程序,并对情况紧急的临时救助申请,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
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在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方面,《办法》都有明确规定。
在受理渠道方面,《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统一的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规定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及时办理或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明确措施,发挥社会最大效益
“实施社会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既要防止救助不力的‘冷漠病’,又要杜绝盲目攀比和‘养懒汉’
现象,防止‘漏助、错助、骗助’行为。
”社会救助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办法》强调要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这意味着救助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社会救助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必须完善制度统筹和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既各负其责,又衔接配合的局面,发挥最大社会效益。
《办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此外,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确保社会救助资源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必须以科学、高效的家庭经济状况查核为前提。
《办法》从申请人、救助机关、相关单位三个方面,规定了相关权利义务。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办法》规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办法》首次明确了社会工作的重要作用,使社会工作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这一
规定,既是落实党中央建设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决策部署的重大步骤,也是推动社会救助向物质救助、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综合救助服务转变的创新之举。
(据人民网)
(本栏编辑/麦力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