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范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范文实施方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我国制定了社会救助实施方案,以确保救助政策的全面实施和有效落地。
二、实施目标1. 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他们过上基本的幸福和安稳的生活。
2. 加强社会救助机构和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3. 健全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社会救助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实施原则1.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先保障困难群众的利益。
2. 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确保救助政策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 积极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创新发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救助政策。
四、实施内容1. 完善救助对象认定制度。
明确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条件,采取综合评估和审核机制,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优先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
2. 建立健全救助机构和人员的培训体系。
加强对救助机构和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3. 完善救助政策和制度建设。
根据实际需求,逐步完善社会救助的政策和制度,确保救助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 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5. 推动多部门合作,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建立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加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的合作,形成合力,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发展。
五、实施措施1. 加强宣传和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2. 建立健全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
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救助政策的执行和效果。
3. 加强救助对象的培训和就业援助。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锦政办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通知锦政办发〔2017〕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重大战略部署,全面落实《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整体水平,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2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6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一)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在原有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基础上,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重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申请审批程序按照《锦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锦民发〔2016〕69号)办理。
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病致贫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条件放宽到申请前一年内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年标准的5倍;财产条件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只有一处居住类房屋且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银行存款不超过当地低保年标准与家庭人口乘积的2倍。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6个月总收入减去同一时期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产生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收入按家庭月(年)人均折算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其他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保障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与扣减后的人均收入的差额核定。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____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____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第三条社会救助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制定细化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确保方案的顺利落地。
第四条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的主要目标是帮助困难群体解决基本生活和发展问题,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第二章生活救助第五条生活救助是指向丧失生活能力、无法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体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质和精神支持。
第六条生活救助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群体:(一)失业人员;(二)残疾人士;(三)重大疾病患者;(四)低收入家庭;(五)特困人员;(六)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
第七条生活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金发放;(二)住房供应;(三)教育资助;(四)就业援助;(五)健康服务。
第八条社会救助部门要建立健全生活救助的认定机制,细化救助标准和应急救助措施,确保确保救助对象合法、合规并符合救助条件。
第九条社会救助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机制,确保生活救助工作与就业、医疗、教育等领域的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章医疗救助第十条医疗救助是指为无法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群体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减免等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群体:(一)无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险报销能力有限的人员;(二)重病患者、残疾人士等特殊群体;(三)困难家庭。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医疗费用报销;(二)药品费用补贴;(三)特殊疾病救治。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险部门的联动作用,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教育救助第十四条教育救助是指为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困难群体提供经济资助和教育资源的支持。
202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202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可按以下目录进行展开:
一、背景介绍
1. 社会救助的重要性
2. ____年的社会救助现状分析
二、总体目标
1. 主要目标
2. 具体目标
三、政策与措施
1. 社会救助政策调整与完善
2. 救助对象的界定与评估
3. 救助资金的保障与管理
4. 救助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5. 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
6. 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与推广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1. 制定实施计划
2. 开展相关调研与论证工作
3. 确定政策与措施
4. 确定实施的具体步骤与时间节点
5. 开展试点工作
6. 逐步推广与完善
五、预期成效与风险分析
1. 预期成效
2. 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
六、监督与评估机制
1. 设立监督与评估部门
2. 监督与评估的内容与方法
3. 监督与评估结果的反馈与应对措施
七、总结与展望
1. 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总结
2. 对未来的展望与建议
以上仅为一个大致的框架,具体细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民政方案】锦州市2018-2018年度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0001)

【民政方案】锦州市2018-2018年度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2018-2018年度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2018年,我市先后遭受了风雹、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了很大影响。
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受灾群众顺利过冬,根据省厅《关于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辽民传字[2018]50号)和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救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帮困难群众之所需,解困难群众之所难,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解决好冬春荒期间因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灾区人心稳定、社会安定。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生产自救和政府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要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动、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要发动有劳动能力的受灾群众搞好生产自救,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减轻政府负担。
二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救助对象确定、救灾款物发放要实施阳光操作,确保救助对象准确无误,公平合理,防止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
三是坚持救灾款物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要根据受灾程度,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分配救灾款物,把救灾款物主要用在重灾区和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上,坚决杜绝优亲厚友、平均分配等现象,最大限度地发挥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率。
三、救助的对象和方法、资金筹集(一)救助对象。
冬春生活救助的重点是因灾造成缺粮、缺衣被等无自救能力的困难群众。
重点对象是受灾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军烈属、老复员军人以及缺钱、缺粮、缺劳动力的“三缺户”。
(二)救助方法。
对有自救能力和可以通过亲戚邻里互助互济的受灾群众,原则上采取生产自救和亲戚邻里帮助的办法自行解决;对缺钱、缺粮、缺衣被又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由政府救助。
关于印发《辽宁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辽民发[2021]3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辽民发[202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6b9b1df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81.png)
关于印发《辽宁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辽民发
[2021]34号)
无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24
【摘要】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文件辽民发[2021]34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现将《辽宁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2021年9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根据《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总页数】11页(P7-17)
【作者】无
【作者单位】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应急发〔2020〕9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
辽民发[2020]36号3.关于印发《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20]36号)4.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住建厅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辽宁省体育局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妇女
联合会文件(辽卫发[2021]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工作方案》
的通知5.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辽人社发[2021]1号)关于印发2021
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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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5.01【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业经2016年4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求发2016年5月1日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一)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不含疾病应急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等;(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三)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救助(不含取暖救助);(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救助;(六)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
前款涉及部门以下简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共享。
省、市人民政府根据救助任务、财政状况等因素,对下级人民政府给予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补助。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社区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7]64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7]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8bbb8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21.png)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八日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5号)和辽宁省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低领发〔2007〕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低保制度,提高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实现应保尽保,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的目标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确定此次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的具体目标是:(一)调整农村低保标准。
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
(二)实施差额救助。
在科学核实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提高月人均救助额,实行分类救助。
对“三无”对象、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老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本人在差额救助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元。
保障标准减去家庭人均收入后月人均差额救助额低于10元的,按10元标准救助。
(三)实现应保尽保。
搞好低保对象排查,摸清底数,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居民按户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二、实施的方法步骤实施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工作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人员培训(4月10日至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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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锦政规[2017]8号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锦政规〔201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辽宁省《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含锦州市滨海新区、锦州市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不含疾病应急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等;
(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
(三)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救助(不含取暖救助);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救助;
(六)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
前款涉及部门以下简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共享。
市人民政府根据救助任务、财政状况等因素,对下级人民政府给予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补助。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
助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明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和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赠、帮扶、志愿服务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禁止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
禁止威胁、侮辱、殴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
第九条社会救助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者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家庭。
(二)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本项所称困难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半年内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
(三)因病致贫家庭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家庭。
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6个月总收入减去同一时期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产生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导致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成员所患重大疾病仍在继续治疗中。
第十一条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第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待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
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困难人员,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镇重度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级、二级)、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按现行低保标准的30%上浮;70周岁以上老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四级残疾人、生活能够自理的重病人员、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在校生及未成年人、优抚对象,按现行标准的20%上浮。
农村低保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残人员、重病人员、70周岁以上老人、大学本科及以下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按现行低保标准的20%上浮。
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按月发放。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抚养、扶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