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6.22•【文号】民发[2014]13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我部制定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学习培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求助登记表2.不予救助通知书3.自行离站声明书4.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5.终止救助通知书6.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民政部2014年6月22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秩序,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救助管理机构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
第二章接待服务第一节求助接待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人员应当言语文明,态度友善,并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
第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开通救助热线,救助热线实行24小时服务,热线号码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篇一: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方案XX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方案为了深入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和扶持工作,推进我社区弱势群体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救助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不断完善社区社会救助体系,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建立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各类专项救助制度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相互配套,努力提高城镇居民综合救助水平,为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社区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为:组长:副组长:成员:三、社会救助范围和原则(一)救助范围基本救助对象为社区特困生活群体。
(二)救助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以政府为主导,发动社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
2、坚持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的关系,既要提供保障基本生活方面的救助,又要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积极支持和鼓励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帮助低保家庭尽早摆脱贫困。
3、坚持统一实施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有区别、有侧重、有针对性开展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或政策救助。
四、社会救助项目(一)专项救助1、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按照有关城镇居民低保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城镇特困人员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做到申报,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改善低保人员生活状况,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2、医疗救助。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城镇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政策;为特困低保户免费申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缓解低保对象的医疗困难。
3、就学救助。
广泛开展“爱心助学工程”捐资助学活动,对低保对象、孤儿、残疾人以及因突发事件致贫等家庭中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实施教育救助,为当年考入高校无钱入学的特困优秀高中毕业生申报就学救助金。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解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来源: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1(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新政发[2003]66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3]6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治区提出了《自治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将原有的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制定措施,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自治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自治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的重要意义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特殊的弱势群体,也是最需要帮助的人群,政府对他们实施救助管理,就是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暂时的困难,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重视和关怀。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模板】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XX省人民政府印发《XX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粤府〔200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重大决策和部署,维护和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的具体体现。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弱势群体的生活救助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
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下建立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协调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城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负责领导,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小组会议,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我市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本县(市、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受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市救助管理站查明核实情况后,提供无偿救助。
社会救助项目策划书3篇

社会救助项目策划书3篇篇一社会救助项目策划书一、项目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救助已经成为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
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救助范围不够广泛、救助标准不够公平、救助方式不够灵活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救助效率和质量,我们计划开展一项社会救助项目。
二、项目目标1. 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重拾生活信心。
2. 提高社会救助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确保救助资源真正用到需要的人身上。
3. 探索社会救助的新模式和新方法,提高救助效率和质量。
4. 加强社会救助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社会救助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三、项目内容1. 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建立一个集救助政策发布、救助申请受理、救助对象管理、救助资金监管等功能于一体的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实现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开发移动 APP,方便救助对象随时随地提交申请和查询救助进度。
2. 开展社会救助培训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对救助对象进行培训,提高其自我救助和自我发展能力。
3. 实施分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如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制定专门的救助政策和措施。
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的救助标准和方式,提高救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 加强社会救助监督建立社会救助监督机制,对救助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救助政策、救助标准、救助对象等信息,提高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项目执行计划1. 项目启动阶段(第 1-2 月)成立项目团队,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各成员的职责。
开展项目调研,了解社会救助的现状和需求。
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目标、任务、步骤和时间表。
2. 项目实施阶段(第 3-10 月)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实现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社会救助项目策划书3篇

社会救助项目策划书3篇篇一《社会救助项目策划书》一、项目背景社会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当前,社会中存在着诸多因各种原因陷入困境的群体,他们面临着生活困难、基本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帮助这些困难群体,提升社会救助的效果和质量,特制定本社会救助项目策划书。
二、项目目标1. 精准识别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确保救助资源能够有效覆盖到真正有需求的人群。
2. 提供多样化的救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救助、物资援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帮扶等,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
3.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三、项目内容(一)困难群体识别与评估1. 与相关政府部门、社区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获取准确的困难群体信息。
2. 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需求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救助的优先级和方式。
(二)救助服务提供1. 资金救助:设立专项救助资金,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支持,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短期生活困难。
2. 物资援助:定期组织物资捐赠活动,筹集生活必需品、衣物、食品等物资,发放给困难群众。
3. 医疗救助:与医疗机构合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治疗等。
4. 教育救助: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金、奖学金,帮助他们完成学业,提升自身素质。
5. 就业帮扶:开展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困难群众实现就业。
(三)工作机制建设1.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困难群体信息、救助服务情况进行实时记录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2. 制定完善的救助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性。
3. 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会救助工作。
(四)宣传与推广1. 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宣传、社区宣传、举办活动等,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和项目,提高社会公众对社会救助的认知度。
生活无着人员援助方案_0

生活无着人员援助方案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寒冬季节即将来临,为及时应对严寒等灾害性气候,切实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细做实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细做实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寿山乡开展生活无着人员专项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如下:工作目标和任务从2012年12月11日到2013年2月28日,全乡统一开展生活无着人员专项救助行动,切实加强路面巡查,及时发现生活无着人员并进行引导、收容,护送到市救助站实施救助,确保生活无着人员不因冻饿、疾病等因素出现意外情况。
巡查的重点部位辖区内主次干道、山间小道周边,废弃民房等生活无着人员可能露宿的重点地段。
工作机制与职责分工在乡、村两级纵向救助网络和乡民政办、财政所、宣传组、城建办、寿山派出所等部门共同参与横向救助网络相结合的全乡“大救助”工作机制下,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采取“乡牵头、村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办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1、乡民政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实施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及时协调市救助站接收生活无着人员,并对其实施救助;指导各村建立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生活无着人员的劝返工作;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送救助机构进行救助,配合寿山派出所等部门依法打击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流浪乞讨谋利的幕后操纵者。
2、寿山派出所:依法履行职责,对在辖区交通干道、路口上和露宿街头的生活无着人员进行教育,告知其到救助机构寻求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机构使其得到救助;执行公务时发现街头生活无着人员中有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的,要及时通知医疗机构实施救治或直接送定点医院救治;对妨碍交通拦路乞讨、强讨恶要的生活无着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对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流浪乞讨谋利的幕后操纵者要依法打击;协助查找生活无着人员身份及户籍所在地、家庭亲属、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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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X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满足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需求为导向,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以主动救助、寻亲服务、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镇(街道)救助管理服务站和村(社区)救助服务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
三、实施内容
(一)救助范围。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和协助户口登记等救助服务。
(三)经费筹措。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予以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极端天气专项救助行动。
镇、街道民政部门要联合公安、城管和卫生等部门在严寒酷暑天气启动极端天气响应机制,开展“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工作,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在露宿人员集中地区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和临时庇护避寒场所,确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场所避寒,给困难群众更多关爱和温暖。
(二)建立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制度。
继续发挥好区、镇(街道)、村(社区)救助服务网络作用,完善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做好流浪乞讨源头预防工作,对于遭受家庭暴力人员、受到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建立相关组织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机制;要根据《民政部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完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机制的方案》(x〔X〕328号)精神,动员社会力量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机制。
(三)救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
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再结算”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等病人的救治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患病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四)做好寻亲服务和户口登记工作。
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综合运用DNA信息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和救助寻亲网等方式,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寻亲服务工作。
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报请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五)做好返乡救助和跨省接送工作。
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相互支持、分工协作,帮助返乡受助人员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实现地域间联动协作,深化源头预防。
镇(街道)救助管理服务站和村(社区)救助服务点原则上不得擅自实行跨省接送工作,要依托市救助站开展跨省接送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充分发挥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牵头作用,会同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负责指导本辖区的救助服务站点(即救助服务站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开展救助服务和未成年人保护等工作;加强对在卫生医疗机构收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危险传染等病人诊疗、用药范围的核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协作工作。
(二)健全协同机制。
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在执行公务时,镇、街道在辖区内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或转介服务,不得相互推诿。
对其中的残疾人、
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站;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三)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乞讨救助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大能力建设。
镇(街道)救助管理服务站和村(社区)救助服务点要加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的协作,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