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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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秩序,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救助管理机构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

第二章接待服务第一节求助接待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人员应当言语文明,态度友善,并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

第六条救助管理机构的引导标志应当醒目、容易识别,设置在人流量较大的交通要道、繁华地段。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将机构名称牌匾等标志悬挂在楼院门外醒目位置。

第九条求助人员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条求助人员为疑似吸毒人员或疑似在逃人员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第十一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安机关护送来站的被拐卖受害人实施救助。

第二节安检登记第十二条求助人员应当按照救助管理机构要求,接受安全检查。

女性求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

安全检查发现有异常的,求助人员应当出示随身物品或开包接受检查。

第十三条动物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安全的物品不得被携带进入站内。

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易爆、腐蚀、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锐(利)器、打火器具等物品,求助人员应当自行丢弃或交由救助管理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四条求助人员应当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并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图(大)

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图(大)

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图
填充内容:
户主(个人)申报
户主(个人)→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村(居)委会评议
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基本情况→召开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本村(居)进行第一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民政所审核
乡镇(街道)民政所审核
乡镇(街道)民政所审核上报材料→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抽查→符合条件的在村(居)进行第二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县(区)民政局审批
县(区)民政局入户抽查→集体研究审批→将认定救助对象名单委托村委会进行第三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准予享受救助待遇→填发相应救助证件
社会化发放
民政部门协调财政部门核拨资金→代办金融机构打卡代发→救助对象持证、卡(折)领取保障金。

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程图

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程图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程图(行政给付事项序号1)
安排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流程图
(行政给付事项序号2)




承办机构:市安置办
服务电话:5017903;监督电话:5017659
调整军休干部、无军籍职工待遇流程图
(行政给付事项序号3)



承办机构:市安置办
服务电话:5017903;监督电话:5017659
驻宜部队随军未就业干部家属生活补助金申领流程图
(行政给付事项序号4)



承办机构:市双拥办
服务电话:5017638;监督电话:5017659
发放、调整社会离退休人员经费流程图
(行政给付事项序号5)



承办机构:市民政局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站
服务电话:5017872;监督电话:5017659
退役士兵免费技能培训流程图
(行政给付事项序号6)



承办机构:市安置办电话:5017903。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为了积极落实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要求,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机构职责1.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救助站点,提供温暖住所和基本的生活衣食用品。

2.管理机构应当保护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确实需要救助。

三、申请流程1.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救助站点进行面试和办理入住手续。

2.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填写申请表并签署声明。

3.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实和背景调查。

四、救助标准救助标准包括住宿条件、饮食标准、生活用品等方面,详细标准由管理机构制定并公示。

五、救助期限救助期限从申请人入住救助站点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救助期满后,申请人应当离开救助站点。

六、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1.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救助工作的内容、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管理机构应当对救助站点的管理进行日常检查和巡视。

3.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和意见反馈,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七、申请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保护1.管理机构应当保护申请人的隐私权、知情权,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2.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仅在必要情况下向有关部门提供。

八、救助站点的安全管理1.救助站点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站点和申请人的安全保障。

2.救助站点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的财物,定期清理和消毒站点设备。

九、违规行为处理申请人如存在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拒绝其申请,情节严重者应当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工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调整,应当及时公示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5.05.18【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以乞讨为生或者行乞敛财等人员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救助对象。

第三条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法规、规章。

第四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救助站),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站,未设救助站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指定相关科室负责救助工作。

救助站应当具有与救助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

第五条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实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

第六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依法如实提供本人的有关情况,救助站应当告知其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时限,询问与救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对故意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不予救助。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实行保护式管理,由工作人员负责照料;对女性求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救助管理。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四级救助服务网络的实施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四级救助服务网络的实施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四级救助服务网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兰政办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四级救助服务网络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四级救助服务网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保障民生、维护权益、完善服务、预防为主、主动救助”的原则,以服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为重点,健全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系统和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四级救助管理网络体系,妥善救助特殊流浪乞讨群体,全面提升全市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二、目标任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健全机制,创新举措,落实责任。

健全完善救助网络,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改善救助服务基础条件,增强救助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规范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和救助流程,全面开展救助咨询服务点的建设;依托三维数字信息平台和网络化管理,全面推行以市救助管理站为龙头,县(区)民政局指导分流点为基础,乡镇(街道)临时救助点为补充,村(社区)救助咨询引导点为依托的四级联动管理工作体系,基本实现咨询引导在村(社区)、过路救助到乡镇(街道)、过夜救助进站点、危重或精神病人进医院、救助安置进福利院、敬老院或未保中心的工作目标,保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实现无缝隙全覆盖。

至2017年6月底,近郊四区率先实现上述目标,至2017年底,全市各县区全面实现上述目标。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

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

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

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

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图(大)

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图(大)

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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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个人)申报
户主(个人)→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村(居)委会评议
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基本情况→召开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本村(居)进行第一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民政所审核
乡镇(街道)民政所审核
乡镇(街道)民政所审核上报材料→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抽查→符合条件的在村(居)进行第二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县(区)民政局审批
县(区)民政局入户抽查→集体研究审批→将认定救助对象名单委托村委会进行第三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准予享受救助待遇→填发相应救助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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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协调财政部门核拨资金→代办金融机构打卡代发→救助对象持证、卡(折)领取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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