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方案背景:流浪乞讨人员是城市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这些人生活在贫困、无家可归的状态下,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支持。
为了改善这一群体的生活状况,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制定一项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目标:该实施方案的目标是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救助,并通过相应的社会支持措施,帮助他们重建自信、融入社会,最终实现自我发展和脱离乞讨状况。
步骤:1. 资源调查和评估: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本地乞讨人员的数量、分布和需求。
评估现有的资源和服务能力,为制定合理的救助方案提供依据。
2. 建立救助机构:设立专门的救助机构,提供落地的服务和支持。
该机构应包括医疗救助、食物和住所的安排、法律援助、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满足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需求。
3. 制定救助流程:设立简化流程,使流浪乞讨人员可以方便地寻求救助,并将其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和跟踪管理。
优先处理生活危机或健康状况危急的人员,并逐步向其他人员提供支持。
4. 救助措施:a. 提供营养餐饮: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每天都能获得健康平衡的饮食,供应充足的营养。
b. 提供住所:提供安全、干净、居住条件良好的住所,让流浪乞讨人员远离风险和恶劣的生活环境。
c. 医疗保健:设立流浪乞讨人员医疗卡,并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和药品。
d. 就业培训: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岗位介绍,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和就业。
e. 心理支持: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使他们能够增强自信心、重建家庭关系和自我认同。
f. 社会融入:协助流浪乞讨人员办理身份证、户口登记等手续,帮助他们重新获得社会资格和权益。
5. 多部门合作:建立跨部门的合作机制,实现警察、社工、医疗机构、社区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达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全面覆盖和高效运行。
6. 宣传教育:针对流浪乞讨问题,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关注和理解,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和偏见,从而为救助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二○一二年七月四日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19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意见》(陕政发〔2003〕52号)和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筹集、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上级下拨资金抵扣或减少本级预算。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长期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方案

长期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城市中成为流浪者、乞讨者和无着者。
小到一个城市的角落,大到全球的各个角落,问题日益凸显。
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方案:一、统一登记平台针对当前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分散的现状,我们将建设一个网上登记平台,进行流浪人员的信息登记、分级管理和定期更新,为后续的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二、多元化安置方式1.儿童安置为了保护流浪儿童的权益和安全,我们将建立儿童临时集中收容安置机构,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家庭寄养的方式,重点关注失去监护能力的特殊儿童。
2.租赁房屋对于没有家人可以依靠的流浪乞讨人员,我们将通过租赁房屋的方式为其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同时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3.职业培训为了让流浪乞讨人员尽快融入社会,重新获得经济来源和自我价值,我们将根据自身情况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4.医疗保障针对身体状况较差的流浪乞讨人员,我们将为其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
三、志愿者服务通过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深入了解,我们将招募一批具有爱心和专业素质的志愿者,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精神慰藉和情感支持,帮助其积极面对生活。
四、立法支持我们将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规范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程序和方式,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五、宣传教育我们将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宣传,倡导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积极参与解决问题的行动,推动问题的解决。
同时,我们将宣传流浪乞讨人员的形象和社会价值,促进他们与社会的融合。
总之,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建立“大爱”的观念,重视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为其提供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和保障,从而推动问题得到全面解决。
对于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社会的累赘和问题,而应该从人性的角度去看待和解决这一问题。
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全力支持和参与,才能取得真正的成果。
首先,建设统一登记平台是解决问题的首要步骤。
流浪救助条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

流浪救助条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无亲友投靠,正在或者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自身无力解决食宿的人员。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教育预防的原则。
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主动的保护性救助。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铁道、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承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具体工作。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城市中心区域,确保及时有效实施救助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据实结算。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公安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章街面救助管理第九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救助管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公开。
人员密集公共区域应当设置救助管理机构引导标志。
第十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街面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并劝导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并与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对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或者通知紧急救护机构予以救治。
第十一条接收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机构和紧急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开展救治工作。
关于开展“夏季送清凉”街头主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活动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夏季送清凉”街头主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活动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夏季送凉快”街头主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活动的实施方案进入8月以来,我县迎来连晴高温极端天气,为准时有效救助街头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人员,保障其生命平安,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准备在全县开展“夏季送凉快”街头主动救助活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内容劝导流浪乞讨人员进站或返乡避暑,对不愿进站受助的,要主动发放防暑降温药品、饮料及食品;向群众发放宣布传达资料,大力宣布传达救助管理政策;向流浪乞讨人员发放爱心卡,使其在需要的状况下有求助的途径,各乡镇,特别是两个办事处和城厢镇要不定期上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遇重大状况准时与救助站联系。
二、活动时间20XX年8月1日至10月15日(每天早晚各巡查一次,每周送一次防暑药品及饮料和食品)三、组织领导本次“夏季送凉快”街头主动救助活动与全市同步开展,各乡镇、街道分别组织实施。
县民政局成立“夏季送凉快”活动领导小组,由副局长李世泽任组长,县救助站具体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流浪乞讨救助工作,是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的重要手段,能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各乡镇、街道和救助站要认真组织开展活动,为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营造良好氛围。
2、针对高温天气,选择实行有效措施,认真组织相关人员主动开展“夏季送凉快”街头主动救助活动,准时为街头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人员供应救助服务,确保不热死、病死、饿死,保证其生命平安。
组织文明服务队、自愿救助队,发放必要的暑降温药品,饮料和食品,选择实行有效措施,保证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平安度暑。
3、要做到救助不留死角,以车站码头、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对流浪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力气或限制民事行为力气的人实施爱惜性救助,防止各类意外大事的发生。
4、加强值班,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和平安制度,保证救助电话畅通,遇到群众求助,要快速处置,防止因工作脱节而延误救助。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0•【字号】长政办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等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进一步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政策,落实部门职责,确保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人性化的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心理矫治、教育管理、回归安置、基层救助服务,违规乞讨治理、源头预防治理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市、区(县市)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救助服务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
三、工作原则(一)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经核实确属救助对象的,救助管理站应给予无偿救助。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长政办发[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为建立我市救助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职责,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站(点)建设,并确定两所医院实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的救治。
二、公安部门对在街面和公共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告知或护送、引导至属地救助管理站,办理好交接手续,严禁丢弃站外,对乞讨、卖艺幕后操纵者予以严厉打击。
城管部门应加强对立交桥下、地下行人通道等的监管,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夜宿立交桥下和地下人行通道应及时告知或护送、引导到属地救助管理站,办理好交接手续。
三、公安、城管人员在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过程中发现有生命危险的,应直接送往各区、县(市)卫生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进行抢救,并通知民政部门到医院对其进行甄别。
对危及他人生命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送往市救助管理站。
四、民政部门所属救助管理站对凡属护送引导到站的救助对象应无条件办理交接手续。
对于未成年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由市救助管理站及其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接收安置。
五、卫生部门所属流浪乞讨人员定点救治医院,应做好对危重病人的救治管理工作。
既要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虑政府和社会承受能力,将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并贯彻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
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0•【字号】甬政发[2005]102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5]10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现就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关爱性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大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力度,对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在创建“平安宁波”,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人为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救助管理工作抓好抓实。
二、落实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救助管理工作(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协调机制和工作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
各县(市)和镇海、北仑、鄞州区要建立救助管理站,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和场地。
(二)市救助管理站(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负责救助海曙、江东、江北区的流浪乞讨人员。
其他县(市)、区救助管理站(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市科技园区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负责救助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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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料 xxxx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规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本级政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 救助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 专业资料
残联、县妇联、团县委、县民族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式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 xxxx各村(社区)兼职网格员对沿街乞讨情况进行巡查监视,凡遇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兼职网格员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由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七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的车票及临时食宿;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领回,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领回的,由救助站联系流出地民政部门并安排接送返回;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救助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来料理后事,无法查明身份、无法联系家属、家 专业资料
属不能或拒绝前来料理后事、接到通知两后未前来料理后事的,救助站会同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流浪乞讨人员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的,救助站应当联系定点协议医疗急救机构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医救治、诊断。 第九条 流浪乞讨人员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条 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查明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由救助站核实后给予救助。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立即终止救助,情节重的,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流浪乞讨人员为疑似吸毒人员或疑似在逃人员的,救助站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当对公安机关护送来站的被拐卖受害人实施救助。 第十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向救助站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等基本信息。救助站应通过公安机关核实求助人员身份信息。 第十四条 流浪乞讨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 专业资料
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站应当先行救助。 第十五条 流浪乞讨人员有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行为,或疑似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救助站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调查。 第十六条 流浪乞讨人员为疑似境外人员的,救助站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确认求助人员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应当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办通报,并可受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办的委托提供临时服务。 第十七条 救助站应当留存求助人员指纹和电子照片,将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询问等情况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求助登记表》。 第十八条 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一)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二)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三)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四)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式: (五)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六)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专业资料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形成“政府主导、民政局牵头、各部门配合、救助管理机构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由以下部门组成: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对政局、县城市管理局一县卫计局、县民族局、县发改局、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入:社局、县交通运输一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妇联、团县委、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 (一)掌握、了解辖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和动态,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意见。 (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措施。 (三)组织临时联合执法队伍,对县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救助。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按照县领导批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联席会议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会议议定 专业资料
事项,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印发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民政局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加强街头救助,延伸救助服务,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教育及劝导工作;做好街头流浪人员的返乡护送、安置工作,1窘助未成年人田归家庭。负责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救助工作。督促救助管理站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负责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巡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其向县民政局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县救助管理站进行救助;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危害交通安全、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人员的行为;要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组织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综合运用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式,积极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按规定为期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危重病人、传 专业资料
染病人、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积极配合卫生部门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协助民政、卫计等部门做 好街头救助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落实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救助保护工作经费,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年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同时依法对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其向县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县救助站接受救助;对占道(卧地)乞讨行为应当予以劝往或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有强讨恶要、扰乱社会秩序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嫌疑的,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当送当地卫生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并告知当地民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卫计局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为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并协助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设置定点医院要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救治及时。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专业资料
危重病人、传染病人,护送至定点协议医院给予必要的基本医疗救治;弃婴(0-1岁)和幼儿(p6岁)需经定点医院检查,排除传染性疾病后护送到县救助站。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及精神病人护送至定点医院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由卫计局通知医院出具病情证明,救治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解决,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对象的返乡事宜。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查找、联系其家属或单位,并通知其家属接回或护送回原籍,医疗费用由其家属予以支付。 第三十条 县民族局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辖区教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残联对流浪乞讨残疾人员进行身份排查残疾确认。对拐骗、胁迫利用未成年残疾儿童乞讨、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通知公安、城管等部门,配合其做好解救、管理工作。将本县已返乡就学就读的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和“康复救助项目’’资助围;指导当地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残疾人或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康复训练。 第三十二条 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各餐馆茶楼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对需要救助人员及时联系流浪乞讨救助站进行救助。 第三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回原籍工作,为受助人员返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县教育局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帮助流浪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