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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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5•【字号】辽政办发[2003]78号•【施行日期】200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救助管理办法》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工作,把贯彻《救助管理办法》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救助、依法管理(一)救助原则。

1、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

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实行自愿、无偿救助,即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并且可以接受或自愿放弃救助,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从事生产劳动以自挣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

2、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救助管理站所在地政府承担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经费保障及查找不到户籍所在地和亲属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受助人员的妥善安置等责任。

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的乡(镇)、县(市、区)政府,承担帮助受助人员返家及解决其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对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安置等责任。

医院三无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三无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的相关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切实保障三无人员(无身份、无家属、无经济来源)的生命安全和基本医疗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接收的所有三无人员,包括流浪乞讨人员、拾荒人员、精神病患者等。

三、责任分工1. 医院成立三无人员救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三无人员救治工作。

2. 医院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三无人员救治工作。

3. 住院部负责三无人员的接收、治疗、护理、生活照料等工作。

4. 急诊科负责对三无人员的紧急救治,确保生命安全。

5. 社会事务科负责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志愿者等沟通协调,争取社会支持。

四、救治原则1. 优先救治:对病情危重、生命体征不稳定的三无人员,立即进行救治,确保生命安全。

2. 公平救治:对所有三无人员一视同仁,确保救治质量。

3. 综合救治:结合三无人员的病情、心理状况、生活需求等因素,提供全方位的救治服务。

4. 依法救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救治工作合法、合规。

五、救治流程1. 接收:三无人员由相关部门或志愿者送至我院,住院部负责接收并登记相关信息。

2. 评估:对患者进行病情评估,确定救治方案。

3. 治疗:按照救治方案,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常规治疗和康复治疗。

4. 护理:提供生活照料、心理疏导等服务,确保患者身心健康。

5. 转介:病情稳定后,根据患者情况,转介至救助站或相关机构。

六、费用承担1. 三无人员的医疗费用由我院承担,不得因费用问题耽误救治。

2. 社会事务科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志愿者等资助。

3. 对有能力支付部分费用的三无人员,可按实际情况收取。

七、宣传教育1. 加强医务人员对三无人员救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救治意识和能力。

2. 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公众对三无人员救治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八、监督考核1. 医院定期对三无人员救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随着都市化的快速发展,流浪乞讨人员已成为城市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并提供必要的援助,政府颁布了最新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这一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于流浪乞讨人员及社会的影响。

一、救助标准及范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标准及范围。

根据该办法,流浪乞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得到救助:1. 确认无法自给自足:申请人需向相关部门提供情况说明,说明自身经济状况无法自给自足,即无法保障正常的生活所需。

2. 住所无法提供:申请人应证明住所条件的不具备,无安全、健康的住处。

3. 流浪经过调查:根据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人进行流浪经过的调查,确保其流浪乞讨事实属实。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哪些人群不在救助范围内,如拥有稳定工作、收入正常的人员、涉嫌犯罪等。

二、救助措施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救助措施,以确保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1. 临时救助: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政府将提供临时性的救助,包括提供床位住宿、提供基本的餐食供应以及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2. 就业培训:为了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根本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将提供就业培训的机会,帮助他们获得实际技能并提高就业竞争力。

3. 社会融入:救助措施还包括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融入社会,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以便他们能够重新建立自信,重新融入社会。

三、责任分工与监督机制为了保证救助措施的有效实施,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

1. 部门协作:办法要求社会救助、公安、劳动就业等多个部门共同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确保协调配合,高效推进。

2. 建立流程和档案:相关部门应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工作流程,并对每位申请人建立个人档案,以便实时跟进和信息共享。

3. 考核与监督:办法规定了监督机制,要求相关部门对救助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解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解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来源: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1(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案例《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案例《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案例《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一、《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具体办法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预案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预案

一、预案背景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居住地,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来源,在街头流浪乞讨的人员。

他们往往生活无着、面临生存困境,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及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 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帮助他们回归正常生活。

3. 加强源头治理,减少流浪乞讨现象的发生。

三、组织机构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救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四、工作流程1. 发现报告- 公安、城管、社区等相关部门和志愿者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 受理报告后,领导小组应及时派遣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2. 初步救助- 对确认的流浪乞讨人员,立即进行初步救助,包括提供食物、衣物、临时住所等。

- 对有特殊需求的人员,如残疾人、老人、儿童等,应优先给予救助。

3. 身份核查-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进行核查,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 如有困难,可联系相关部门协助核查。

4. 心理疏导- 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缓解心理压力,树立生活信心。

- 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提供心理援助。

5. 临时安置- 根据流浪乞讨人员的情况,提供临时安置,如救助站、福利院等。

- 在安置期间,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等服务。

6. 回归家庭或就业- 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联系家人,协助其回归家庭。

- 为有就业意愿的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7. 后期跟进- 对已回归家庭或就业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后期跟进,确保其生活稳定。

- 收集救助工作经验,不断改进救助工作。

五、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 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 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2. 人员保障- 培训专业救助工作人员,提高救助服务水平。

社会救助流程图完整版

社会救助流程图完整版
社会救助流程图
社会救助工作流程
申请
1、城乡低保、五保、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困难原因。
2、提供家庭收入状况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调查
1、服务中心受理申请。
2、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成员及其就业状况、生活状况、收入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等。
评议
1、服务中心组织社区、村(居)民主评议委员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2、经民主评议无异议的,填写申请审批表。
3、经评议有异议的,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通知本人。
公示
1、服务中心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第一榜公示。
2、公示后社区、村(居)民有异议的,服务中心重新调查Βιβλιοθήκη 实,无异议的,上报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
审核
1、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进行审查、复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2、审核结果由服务中心第二榜公示,公示后社区、村(居)民有异议的,通知服务中心重新调查核实;无异议的上报县社会救助中心管理局。
审批
1、 县社会救助工作管理进行审批,确定救助金额,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社会救助工作站,通过服务中心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2、审核结果由服务中心第三榜公示。
3、公示后社区、村(居)民有异议的,通知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重新调查核实。
发放
经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局审批并由服务中心三榜公示后无异议的,发给保障金领取证和通过金融机构发给救助资金

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已经xx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根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视。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根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以下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根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平安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平安,维护站内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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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程图(行政给付事项序号1)
安排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流程图
(行政给付事项序号2)




承办机构:市安置办
服务电话:5017903;监督电话:5017659
调整军休干部、无军籍职工待遇流程图
(行政给付事项序号3)



承办机构:市安置办
服务电话:5017903;监督电话:5017659
驻宜部队随军未就业干部家属生活补助金申领流程图
(行政给付事项序号4)



承办机构:市双拥办
服务电话:5017638;监督电话:5017659
发放、调整社会离退休人员经费流程图
(行政给付事项序号5)



承办机构:市民政局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站
服务电话:5017872;监督电话:5017659
退役士兵免费技能培训流程图
(行政给付事项序号6)



承办机构:市安置办电话:5017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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