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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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比较研究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比较研究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比较研究标题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作用商业秘密指的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掌握的具有商业价值、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保密性的信息,例如技术、方案、广告策划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能够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从而带来经济效益。

商业秘密以其不可逆性、正确性、完整性、机密性等特点,为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合同关系等提供了保障。

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有很多,例如合同保密条款、准入门槛、口令和访问控制等。

首先,在商业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时间、地域等做出约定,以及保证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其次,建立信息分类制度、实施专门的信息管理制度、设计信息传递安全的技术控制方案等方式,以确保商业秘密的机密性。

最后,引入非公开责任制度等,以制约商业泄密行为,确保商业秘密的完整性。

总的来说,商业秘密保护在企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为它们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关键资产。

如果没有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企业将无法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甚至在商业活动中遭遇巨大损失和困境。

标题二: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的关系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两种形式。

商业秘密主要由企业自行保护,而专利则要经过国家或地区负责机构的授权或注册才能获得保护。

在进行企业资源投资时,选择保护方法是非常关键的。

专利保护是一种有形的、法定的保护方式,具有明确、明显的权利主体、范围和期限,是一种可以被转让、许可或解除的权利。

商业秘密保护则是一种无形的保护方式,需要企业自行掌握和维护,以确保商业秘密的机密性和保密性。

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对企业的经济利益至关重要。

对于那些技术和方法无法申请专利,或需保护的范围比专利保护范围大的知识产权应用来说,商业秘密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但随着技术进步的发展,有些技术和方法的保护也逐渐向专利保护转移。

对于那些拥有高价值的技术和方法,可以考虑在一定范围内申请专利,以增加信息的保护,避免可能的纠纷。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在企业中都有着关键的作用。

专利与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分析

  专利与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分析

专利与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分析专利与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分析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中专利和商业秘密是两种常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本文将对专利和商业秘密进行比较分析,以探讨它们的异同点以及适用场景。

一、专利的定义和特点专利是一种由国家授予的独立发明的权利,它保护着发明者的创造和创新,并赋予其一定的专有权利。

专利权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独占性:专利权赋予持有人对发明进行独占性使用的权利,其他人未经许可不能擅自复制、制造或销售该专利产品。

2.地域性:专利权仅在获得专利的国家或地区有效,其他地方无效。

3.时效性:专利权有一定的时限,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持有人可以获得专利所带来的经济和商业利益。

二、商业秘密的定义和特点商业秘密是指一家企业拥有的非公开信息,这些信息对企业的商业运营具有重要价值而未被公众所知晓。

商业秘密的特点如下:1.保密性:商业秘密必须保持秘密,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私自泄露或使用。

2.经济价值: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商业运营具有重要价值,一旦泄露可能导致经济损失。

3.无期限性: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永久的,与专利不同,商业秘密不受时限的限制。

三、专利与商业秘密的比较分析1.保护方式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存在明显的差异。

专利是通过向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经过审查以后获得专利权利,而商业秘密则是通过保持信息的秘密性来实现保护。

专利保护一旦获得,他人无法擅自使用,商业秘密则需要企业自身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密。

2.时效性专利权的时效性相对较短,通常为20年。

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永久的,只要保持了它的保密性,就可以长期享有保护的权益。

3.适用范围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对较为具体,只保护专利的技术和发明,而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更加广泛,可以涵盖企业的商业策略、客户信息、销售数据等各种商业机密。

4.防护成本获得专利权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并需要对发明进行详细的描述和公开。

相比之下,商业秘密的防护成本低,企业只需加强内部保密措施和合同保密约定即可。

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比较

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比较

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比较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下,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是两种常见且有效的保护方式。

本文将比较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分析它们的优缺点,并探讨在不同情况下应选择何种保护方式。

一、专利保护专利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发明技术的独占权。

专利保护是公开的、明确的,适用于那些可以被明确定义并满足专利法规定要求的技术创新。

主要优点如下:1. 法律保护:专利保护受法律保护,具备法律地位,可以有效地防止他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复制、制造、销售等侵权行为。

2. 可证明性:专利在申请和授予过程中需要进行公开和审查,可以通过专利权证书来证明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为企业在法律纠纷中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依据。

3. 直接权益:专利权利人可以以自己对发明的独占权为基础,拥有利用和转让权,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然而,专利保护也存在一些缺点:1. 昂贵和繁琐:专利申请过程繁琐,需要进行专利搜索、撰写申请文件等多个步骤。

此外,专利费用也相对较高,包括申请费、年费等。

2. 时效性:专利保护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一般为20年。

在专利权期限到期后,创新技术将进入公有领域,其他人可以自由使用。

二、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信息,未公开并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是一种隐秘的、实质性的保护方式,适用于那些不能通过专利保护或希望长期保持商业优势的创新。

商业秘密保护的优点如下:1. 灵活性:商业秘密保护没有严格的法定要求,企业可以自行决定保密范围和保密措施。

这种灵活性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保护商业机密,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2. 经济高效:相比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过程更简单,费用更低。

企业可以集中精力和资源用于核心商业活动,而不需要花费在申请和维护专利上。

然而,商业秘密保护也存在一定的难点:1. 法律保护有限:商业秘密保护依赖于保密措施和非竞争协议等合同约束,如果这些合同受到侵犯,法律保护的效果将会受到影响。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比较研究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比较研究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比较研究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对其经营活动过程中的非公开信息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例如客户名单、销售策略、制造流程等。

专利保护则是企业对其研发出来的新技术或发明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通常用专利申请来保护。

对比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区别:1. 知识产权的范围:商业秘密保护常常涉及到的是企业内部的非公开信息,例如商业计划、战略计划、客户信息等。

而专利保护则更多的是针对具体的外部技术和发明创造,例如产品设计和制造方法等。

2. 保护期限:商业秘密保护并没有具体的保护期限,它会一直持续下去,直到该信息不再具有商业价值。

而专利保护则有明确的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

3. 保护方式:商业秘密保护是通过企业内部的保密协议、内部保密制度等来进行保护的,但是却难以强制执行,如果泄露了商业机密,很难追究责任。

专利保护则是通过专利法律保护,如果他人侵犯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 申请和维护成本:商业秘密保护的成本并不高,只需要企业内部加强保密意识和保密措施即可。

而专利保护则需要申请专利,需要支付申请费用、审查费用等,同时还需要维护专利,保证专利权的有效性。

综合来看,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各有优缺点,在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对于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创新发明等,可以选择进行专利保护,保障自己的知识产权。

对于那些商业机密信息,可以变相的选择公司内部保护方式,并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同时,商业秘密保护也可以当做专利保护的一种补充和辅助,对于某些不足以取得专利的技术,可以使用商业秘密保护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浅析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方式的综合比较及选择

浅析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方式的综合比较及选择

浅析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方式的综合比较及选择作者:罗鹏飞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7年第04期摘要: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是技术发明的两种常见保护方式,在对技术成果和技术信息的保护方面,二者存在交叉的地方。

本文通过比较两种保护方式的异同,分析得出两种保护方式的选择策略。

关键词:技术发明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科技创新往往伴随着模仿和抄袭,如何对科创成果进行保护对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市场良性竞争有着重大影响。

人们一般通过专利和商业秘密两种方式保护技术发明成果,其中专利权保护是权利人通过公开此技术发明的内容,来获得对此技术发明以及由此技术发明直接生成的产品一定时期的垄断权,除了必要的限制,他人对同样技术的适用必须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商业秘密权保护则是以不公开该技术发明为前提,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来实现对该技术发明在一定程度上的独占。

在对技术发明的保护上,这两种保护方式可谓各有利弊,因此要对一个技术发明创造成果进行保护时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务求达到完善并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一、两种保护方式的比较分析专利与商业秘密均属知识产权范畴,对于客体的保护存在异同,主要表现如下:1.两种保护方式的相同点。

1.1保护对象均为无形资产。

专利与商业秘密均无客观存在的实体,即便通过文字、图案等形式记载,其内容依然为无形资产。

1.2均具有经济价值。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同时,现实生活中通过专利许可、转让或作价入股等方式为专利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况是显而易见的。

1.3保护范围存在交叉。

技术发明、实用新型作为专利的保护客体具有大量的技术信息和实质产品,而技术信息及产品同样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之一,二者存在交叉。

2.两种保护方式的不同点。

2.1法律依据不同。

专利权的保护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独立的法律法规。

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在《反不当竞争法》、《合同法》、《刑法》、《公司法》等多项法律中均有体现,在具体操作上也无详细规定。

专利申请中的商业机密与专利保护的比较

专利申请中的商业机密与专利保护的比较

专利申请中的商业机密与专利保护的比较在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专利对于保护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机密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商业机密可能是一种比专利更好的保护方法。

本文将讨论专利申请中的商业机密与专利保护的比较,以帮助企业做出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决策。

一. 专利保护专利是一种由政府授予的独占权,用于保护新的发明创造或技术。

专利权使得发明人能够在一定时间内独自享有其发明的权利,并阻止他人在该领域内进行类似的创新。

专利申请过程需要向专利局递交技术描述、技术实施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获得审核后颁发专利权。

专利保护具有以下优势:1. 独家权利:专利保护确保发明人或企业在市场上独特地享有其发明的权利,排除竞争对手的侵犯。

2. 法律保护:拥有专利权使得专利持有人能够根据法律对侵权行为进行起诉,并追求赔偿。

3. 商业价值:专利权可以增加公司的商业价值,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带来优势。

然而,专利保护也存在一些限制和劣势:1. 公开性:专利申请文件是公开的,他人可以获得发明的技术信息,这降低了商业机密的保密性。

此外,专利权在一定时间后会过期,一旦过期,发明就成为公共领域的知识。

2. 费用和时间:专利的申请和维持费用较高,且获得专利权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3. 限制创新:专利加强了技术创新的保护,但有时可能会限制其他企业在相关领域的发展和创新。

二. 商业机密保护商业机密是指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或数据,企业保持其秘密的措施被视为商业机密保护。

商业机密可以包括技术信息、产品设计、客户数据等,这些信息对于企业的竞争力至关重要。

与专利不同的是,商业机密没有通过政府机构的审查和颁发,而是由企业自行保护。

商业机密保护具有以下优势:1. 保密性:商业机密保护使企业能够对关键技术和商业信息保持机密,阻止竞争对手的获取和利用。

2. 持久性:商业机密没有专利的时间限制,只要保持秘密,就能够持续保护。

3. 灵活性:商业机密保护不需要像专利申请一样的费用和时间成本,因此对于一些技术创新较快、变化较大的领域更加适用。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比较与选择

摘要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是对于无形资产的两种重要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它们之间密切相关却又有着区别,本文通过对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比较,阐述了企业如何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用自己的的保护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比较;选择;利益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比较与选择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新的竞争力的主要来源。

如何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能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谋求最佳经济效益,成为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而专利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正是密切相关却又有区别的两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一、专利权与商业秘密的界定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国家主管机关授予特定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并禁止他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的某种特权,是对发明创造的独占的排他权。

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一般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

商业秘密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二、专利权与商业秘密的比较分析专利权与商业秘密同属于知识产权,除具有专有性等共同特征外,具有如下不同。

1.权利的产生方式不同。

商业秘密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基于权利人自身的智力劳动成果,智力劳动成果一经产生即已获得,无须经他人约束。

专利权的取得除本身的智力成果的创造,还须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并经审查通过后,才获得专利权。

2.权利的产生条件不同。

是否公开是两种权利产生的最基本不同条件。

技术信息的保密是商业秘密产生的最基本条件,而专利权是以将技术信息向社会公开作为其获取垄断性权利的交换条件。

3.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

一项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权,我国专利权的取得采取先申请的原则,其权利主体是唯一的。

商业秘密及专利两种法律保护方式的选择建议

了解了商业秘密和专利两种保护方式的异同,就比较容易对比这两种方式对技术方案保护的利弊之处了。

对技术方案采用专利保护的主要有利之处是,权利相对明确(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都对技术本身有明确记载和限定),申请效率相对较高(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同时申请,之后先用实用新型保护;等发明授权时再放弃实用新型并以发明进行保护),在发生侵权时救济路径相对清晰且保护难度相对较低(胜诉率较高)。

以专利方式保护的不利之处是,首先技术方案需要公开;对不愿意公开技术方案的企业来说,这可能是一个最大的问题。

其次,保护周期有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之后技术方案就进入公共领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了。

若对技术方案以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其有利之处一方面是技术方案可以保密,企业不必公开技术信息;另一方面体现在保护期限上,若保护措施得当则技术方案可以长期得到保护。

但同样,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也有其不利之处:从司法实践看,目前国内总体保密情况欠佳,公司技术方案被泄密情况时有发生;而技术秘密一旦被泄露,无论是自己泄露还是因被侵权而泄露,都将无法再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法律保护;而且因为技术已被公开,也不能再去申请专利。

其次,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案件权利人要求过高,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本身又存在隐蔽性的特点,因此在受到侵权后保护难度较大;民事案件胜诉率低(自2002年至2011年,上海浦东法院共受理商业秘密案件62件,判决28件,获得法院全部支持仅2件,部分支持的仅有10件。

),刑事案件因对立案证据要求很高而导致难以立案(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要求侵权的全部主要证据及司法鉴定结论,而这些证据有些本身是需要刑事调查才能取得的,在立案前由被害人自行取得难度非常大)。

保护方式的选择建议了解对技术方案的商业秘密及专利两种法律保护方式,就可以针对公司已有或准备开发的技术方案选择相应的保护方式了。

下面几点可以作为选择时的参考:1. 保密措施和期限对有能力采取有效保密措施,防止技术方案泄露,且对技术方案希望长期得到保护的,可以考虑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保密与商业秘密保护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保密与商业秘密保护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发明保密和商业秘密保护对于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

专利申请是一种常见的保护发明创新的方式,但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如何确保发明的保密性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就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保密与商业秘密保护进行探讨。

一、发明保密发明保密是指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确保发明的保密性,防止发明被他人窃取或披露。

保持发明的保密性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一旦发明被公之于众,就可能面临盗用、复制和抄袭等风险。

为了保持发明的保密性,专利申请者应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应在专利申请前签署保密协议,确保与相关人员之间的保密关系。

其次,应限制发明的披露范围,只有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才适当地披露给必要的人员。

此外,专利申请者还可以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如数据加密、访问权限控制等,以防止未授权人员的接触和复制。

综上所述,发明保密是专利申请中不可忽视的一环,需要申请人具备一定的保密意识和技巧。

二、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商业活动中所掌握的,对于企业具有商业价值且不为他人所知悉的信息。

商业秘密可以包括技术信息、营销策略、客户名单等与企业成功相关的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充分发挥创新力和竞争优势的关键。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样不可忽视。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应内部管理规定,明确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包括签署保密协议、定期培训等。

其次,企业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物理和网络安全防护,例如加强设备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存储等。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与供应商、代理商签署保密协议的方式来限制商业秘密的外泄。

三、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比较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保护发明创新和商业竞争优势的手段,各有优劣。

专利保护通过获得专利权来确保发明的独占权,从而有效地保护发明创新。

而商业秘密保护则通过保密措施来确保商业信息的保密性,帮助企业保持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业秘密与专利权区别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业秘密与专利权区别商业秘密和专利权是知识产权法中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保护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区别。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与特点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获得、掌握的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它不为公众所知晓,具有保密性和经济价值。

商业秘密可以是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客户数据等。

它的保护主要依靠保密协议、非竞争限制和商业伦理等手段。

商业秘密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保密性:商业秘密应该是未公开的信息,只有掌握该信息的特定人员才有权访问和利用。

2. 经济价值:商业秘密拥有者通过保持秘密性,可以获得商业竞争优势和经济收益。

3. 不受时间限制:商业秘密可以长期有效,只要信息不被泄露,拥有者就可以持续获得收益。

二、专利权的定义与特点专利权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范围内,对技术发明或创新的独占权利。

专利权的保护主要依靠专利法律的规定,通过申请和授予专利来实现。

专利权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独占性:专利权授予持有人对其发明或创新享有独占使用权,能够排他地从中获利。

2. 有限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根据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期可以是20年或更短。

3. 技术交流:为了获得专利权,发明人必须公开其发明或创新的技术细节,以促进技术交流和进步。

三、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的区别1. 保护方式不同:商业秘密主要通过保密措施来保护,而专利权则通过法律的授予和规定来保护。

2. 保护期限不同:商业秘密可以长期有效,只要秘密性不被泄露,而专利权则有固定的保护期限。

3. 保护对象不同:商业秘密可以保护各种类型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专利权则主要保护技术发明和创新。

4. 披露要求不同:商业秘密要求保持秘密性,不得公开;而专利权要求发明人公开技术细节。

四、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的互补关系商业秘密和专利权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

企业可以根据技术的特点和商业策略,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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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方式的比较与选择【摘要】商业秘密和专利是对于无形资产的两种重要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范围广泛、门槛较低,但属于相对权、维权难度较高。

专利主要保护在申请时不为公众所知的并且具有一定创造高度的技术方案,获得权利的成本和门槛均较高,但属于绝对权,维权相对更容易。

对于一个技术方案,权利人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将其作为商业秘密或者作为专利进行保护更为适合。

【关键词】商业秘密;专利;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专利是对于无形资产的两种重要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专利,是指由某个国家的专利主管机构授予的,在该国家范围内禁止他人实施某一技术方案或产品外观设计的排他性权利。

一、商业秘密和专利的主要区别(一)权利产生的形式商业秘密的产生,是自某种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产生之日起就能受到保护,而不需要经过在国家机关进行登记或审批。

专利权的取得,则必须向一国的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该机关审查并正式授权后(对于中国发明专利通常需两至四年的审查才可能被授权,对于主要保护产品结构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也需半年到一年的审查),才获得权利。

由此可见,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主要需要权利人对其秘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例如对保密信息明确标识、建立保密制度和签订保密协议),其门槛明显要低于获得专利权。

(二)保护的范围从商业秘密的定义可知,商业秘密既能保护尚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例如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计划、客户名单),也能保护保密的技术信息(例如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诀窍,以及产品中难于被分析得知的特殊成分)。

除外观设计专利以外,专利制度主要保护在申请时不为公众所知的并且具有一定创造高度的技术方案。

为此,商业秘密保护客体的范围相较于专利更广泛。

(三)所保护的信息是否要被公开商业秘密必须处于保密状态下,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一旦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因自己的过失或者他人的恶意而被公开,则其他人都有权利使用这些被公开的信息而不需要经过原来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同意。

而专利保护的实质是专利申请人将其发明向公众进行充分的公开以换取对发明拥有一定期限的垄断权[1],从而促进科技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研发。

为此,所有最终获得甚至请求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都必须向公众公开,并达到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的公开程度。

简而言之,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必须具有“秘密性”,作为专利保护则必须具有“公开性”,在这一点上两者是截然相反的[2]。

(四)保护的地域性和期限通常而言,只要某一国家承认商业秘密制度,在该国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都能受到保护,而不需要商业秘密权利人也处于该国或者在该国进行任何权利登记。

并且,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处于保密状态下,就能获得保护。

与此相对应的,专利的保护则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时限性”。

技术创新的权利人如果希望在某一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就必须在一定的申请期限内在该国提出专利申请并最终获得授权。

基于成本的考虑,权利人明显不可能在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提出专利保护,那么在未提出专利申请或者最终未获得专利授权的国家,任何人都能自由使用权利人已在他国专利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而不受到该权利人的限制。

此外,专利具有保护期限,最长为专利申请日起算的二十年(如中国的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最长为二十年,中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最长为十年),专利的保护期限届满后,专利技术即成为公知技术,任何人均有权实施该曾经的专利技术而不再受到专利权人的制约。

(五)权利的属性商业秘密属于相对权利,权利人只有权阻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其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但泄露其商业秘密的,以及明知或应知上述情况但接收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限制其不得公开、向他人披露,或者使用该商业秘密。

专利则属于绝对权,除了法定认为不构成侵权的例外情况,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

举例来说,一个完全根据公开信息独立开发出来的技术方案,不可能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但实施该技术方案仍有可能侵犯他人的专利。

(六)维权的方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可能通过行政执法、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方式获得保护。

但在实际操作中,他人是否在使用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的信息,以及他人使用的相同信息是否是通过不正当手段从权利人处获取的,以上两点都难于查证。

从而造成现实环境中商业秘密权利人难于发现和证明侵权行为,造成维权困难。

即使刑事保护中有强大的调查取证程序,但商业秘密权利人往往难于证明侵权行为已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例如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从而难于请求启动刑事调查。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可能通过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两种形式获得保护,并且主要是依赖民事诉讼。

如果他人所实施的技术方案(例如产品结构、材料成分)容易分析获得,则专利权人在民事诉讼中主要需要证明他人所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其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而通过法院或行政机关确认专利侵权。

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专利权人相较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的难度和举证责任都更低一些。

二、商业秘密或专利保护形式的选择通过上面的比较可知,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但对于一个技术方案,在其尚未被公开时,权利人是可以选择将其作为商业秘密或者作为专利进行保护的[3]。

那么具体选择哪种保护方式更为适合,可以参考以下一些因素:(一)技术的可保密性可保密性,首先,是指技术是否难于从对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中直接获得或者经过反向工程而推知。

如果他人容易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产品或服务中了解或分析出该技术,则他人有权自由使用甚至公开该技术而不受到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限制,此类技术并不适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而更应该考虑专利保护。

其次,可保密性取决于技术方案的可分割性。

如果一个技术方案本身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每个参与的内部员工仅能接触到该技术的一小部分,则可以更有力地保护该技术秘密。

相反地,如果权利人有很多雇员能接触到完整的技术方案或其关键部分,则在企业雇员流动日趋频繁的当前环境下,很难避免商业秘密的外流。

(二)秘密的可专利性如前面所提到的,经营信息是不能作为专利进行保护的,而且也不是所有的技术信息都可以作为专利保护。

举例而言,在研制新产品过程中所有实验失败的技术方案并不能作为专利获得保护,但是仍应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因为该信息一旦公开可以节省竞争对手进行类似研究的时间和成本,降低在先研发的企业的竞争优势。

具体一项技术是否具有授予专利的前景,往往需要专业人员通过查询现有技术结合专利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初步判断。

对于缺乏专利授权前景的技术信息,可以优先考虑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在必要时也可以考虑直接向公众公开以阻碍竞争对手在相近领域获得专利。

(三)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产品的制造方法通常难以被外部人员所了解,所以涉及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权人往往难于证明涉嫌侵权人所具体使用的制造方法,从而面临难于维权的困境。

为此,很多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权人会选择将其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但是,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为此,如果该制造方法所产生的产品是一种当时还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新产品,该制造方法的权利人可以优先考虑进行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和专利的双重保护虽然某一具体的技术信息不可能同时作为商业秘密和专利进行保护,但是一个技术方案仍可能同时获得商业秘密和专利的双重保护。

举例而言,对于某种产品的制造方法,可能在该制造场所的很多技术人员经过长期工作都能基本了解到其基本制造流程和工艺,但是其中很多具体步骤的温度、原料成分和操作要求等信息都仅是执行该步骤的员工才有可能接触到。

在这种情况下,就完全可以选择对该产品的基本制造方法进行专利保护,但不在专利中披露实际生产中的一些温度、原料成分和操作要求等工艺细节,从而将这些工艺细节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当然,在专利申请中省略了这些工艺细节,也必须保证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仍能基本实现该技术方案,否则相应的专利申请可能会不符合专利法的授权要求。

(五)技术的商业应用方式举例来说,如果某项技术被a企业(以下简称“a”)开发出并被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此后如果同样的技术被b企业(以下简称“b”)开发出来并被b在a所在的国家申请专利并授权,那么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允许a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技术,这就是专利法中的“先用权”制度。

如果a商业应用该技术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在要求对技术保密的前提下)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来获得收益,则a未必能享受上述的先用权制度。

具体而言,在b获得专利后,如果b的专利已经完全公开了a的技术方案,因为a已不再享有任何商业秘密,则a不能再向第三方转让、许可该技术;即使a的技术方案没有全部被b的专利所公开,a继续转让、许可其技术的行为也不被认为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因此b有权主张其专利权从而禁止a的该行为。

此外,即使不考虑第三方申请专利的情况,技术的被许可人是否能够严格地约束其员工对a的技术进行保密也存在风险。

为此,对于主要利用对外技术转让和许可作为其商业应用方式的权利人而言,应考虑前段所提到的专利和商业秘密双重保护方式,以避免出现上述的困境。

以上尝试对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区别和选择做出一些介绍,希望能对权利人如何应用这两种保护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参考文献:[1]胡肖玲.跨国公司技术保护方式之比较[j].国际经济合作,1997,(11):11.[2]陆群.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技术保护[j].科技与经济,2000,(01):39.[3]王爱民.商业秘密与专利[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1995,(0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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