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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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正文:----------------------------------------------------------------------------------------------------------------------------------------------------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3年7月21日以粤府[1993]10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登记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一)现居住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二)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查验婚育证明;(三)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四)检查督促节育措施的落实,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五)建立育龄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档案;(六)统计落实节育措施变动情况,记录流动人员生育情况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督促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三)为育龄人员出具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情况;(四)登记外出育龄人员的生育、节育情况。

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公安、工商、劳动、卫生、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2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2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____《____区关于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____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将《____区关于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____区关于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了切实加强城市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建设经济强区和全面实现小康____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

根据市委、市政府《____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指定项目文本____》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____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九部委《____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____》精神,依据《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项目文本》要求,加大各部门协调力度,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实现法制化管理,人性化服务,不断提高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

二、工作要求1、健全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

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年初与各成员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同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

2、实行部门职责问责制。

区计生、公安、法院、工商、人事社保、城建、卫生、教育、民政、文体、财政、交通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任务,强化领导,制定措施,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建立协作通报制度,每季度召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联席会议,听取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情况汇报,进行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对工作职责落实不力的部门,要进行全区通报,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3、加强基层网络建设。

各镇办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配备____人专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居委会要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至少配备____名计生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和各大集贸市场建立以流动人口为主要组成人员的流动人口协会,来负责本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苏政发[1989]117号

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苏政发[1989]117号

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2月3日苏政发〔1989〕117号)一、为加强我省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异地从业、生活的已婚育龄人口。

三、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劳动、人事、民政、卫生、城乡建设、乡镇企业、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四、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纳入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范围。

五、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节制,按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六、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时,应向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明》。

以单位组织建筑队或其他团体外出时,必须与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七、有关部门对申请领取营业、工作等证件的已婚育龄人口,必须检查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符合规定的方可予以办理;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应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计划生育证明》。

八、用工单位在招用外来的已婚育龄人口时,必须把遵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作为劳务合同的一项内容,并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外来已婚育龄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九、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违反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规定而怀孕的,应中止妊娠,手术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

十、流动人口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或者为流动人口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其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9•【字号】•【施行日期】1991.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1991年9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地的乡(镇)、城市市区异地暂(寄)住的育龄妇女。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学习、休假异地暂(寄)住的除外。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实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各级计划生育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措施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由户籍地和暂(寄)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

第六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一)对赴异地的育龄妇女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并登记造册;(二)对赴异地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三)协助暂(寄)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对暂(寄)住育龄妇女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理决定;(四)负责育龄妇女异地暂(寄)住期间、生育情况的统计。

第七条暂(寄)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一)审查暂(寄)住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登记建卡,并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为暂(寄)住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节育技术和优生咨询服务;(三)负责暂(寄)住育龄妇女婚姻、节育、生育情况的统计,并通报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各项措施;(五)对暂(寄)住育龄妇女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并通知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2000)-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2000)-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2000)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业经1999年12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国光2000年1月26日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下列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一)户籍不在我省,在我省居住30日以上的;(二)户籍在我省,在省外居住30日以上的;(三)户籍在我省,离开户籍所在地,在省内城市的其他区或者乡(含镇,下同)居住30日以上的;(四)离开户籍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未满30日,但已经怀孕的。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上学、出差和在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以及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况除外。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并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交通、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实行节育的必须落实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并与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再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办理婚育证明。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重点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意识和遵从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工作队伍,确保服务网点的覆盖面和服务水平。

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提高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流动人口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计划生育服务。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卡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卡信息系统,加强对计划生育卡信息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计划生育卡的使用规范,防止计划生育卡被滥用。

四、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和方式,向流动人口传达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知识。

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机制,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协同发展。

六、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宣传推广,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知水平,引导流动人口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确保政策措施能够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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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流动人口工作条例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已经 2022 年 6 月10 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 26 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培训、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为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服务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对待,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二)营造宣传教育氛围,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广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繁殖健康科普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新型婚育观。

(三)坚持分类指导,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和”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

(四)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落实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促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做好 PADIS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施流动人口信息化服务管理。

二、工作机制(一)统筹管理.1.建立健全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保障机制,确保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能够满足工作要求.2.协调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统计、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形成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

3.加强人口计生部门内部及人口计生系统工作的统筹协调,坚持属地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形成本部门、本系统”一盘棋”的良好工作局面。

4.立足社区,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依法提供服务,强化服务功能,夯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5.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完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时常性活动,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正文:----------------------------------------------------------------------------------------------------------------------------------------------------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1992年8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育龄人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城建、房产、交通等部门及个体劳动者协会应通力协作,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有关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内容。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出育龄人口的主要职责是:(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人口落实节育措施;(二)出具婚育证明。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生育计划安排情况、落实节育措施情况、计划生育奖惩情况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四)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待遇;(五)安排、审批生育计划指标,统计出生人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入育龄人口的主要职责是:(一)纳入本辖区计划生育管理范围;(二)审查婚育证明,建立登记制度,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三)做好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四)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五)定期查访和检查育龄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六)向育龄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通报生育节育情况。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第356号《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已经202x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202x年10月30日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切实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本办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并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投入标准,确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开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实行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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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实施办法
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了目标和要求,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落实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会,鼓励流动人口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对流动人口家庭制定以下奖励优惠政策:
一、严格按照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对流动人口的优惠政策,免费为其发放计生宣传资料、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免费实施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生殖保健科普宣传。

二、按照“市民化”(均等化)待遇落实服务,免费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流动人口政策内生育,待孕夫妇免费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享受免费叶酸生育关怀政策。

四、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长效节育奖励,对在我县接受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的流动人口育龄人口发放奖励金,奖励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五、落实流动人口领证家庭奖励,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流动人口,按照户籍人口领证家庭年度保健费标准给予奖励,每两年组织领证家庭流动人口妇女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六、加大对支持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关怀力度,为积极参与计划生育调查问卷、纪念日活动的流动人口提供健康检查、节日慰问等多形式关怀措施。

七、发挥相关部门和社会各个方面力量,人口计生委联合民政局、妇联、残联和慈善总会等部门,通过节假日、各类纪念日开展送温暖、送宣传、送服务活动,重点慰问有孕产妇、老人或儿童的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困难家庭,每户标准不低于xxx元。

八、整合各方资源,努力提供“市民化”(均等化)的生产、生活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为流动人口(农民工)开展劳动就业咨询介绍,劳动技术培训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义务教育和相关补助;卫生部门提供卫生基本公共服务;司法部门提供司法援助,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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