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运输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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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运单法律案例(3篇)

水路运输运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船运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专业从事水路运输的公司。

2019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水路运输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将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从上海港运往纽约港。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运输费用、货物种类、数量、运输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将货物装船,并承诺在2019年4月20日前将货物运抵纽约港。

然而,由于乙公司未能及时安排船只,导致货物于2019年5月10日才到达纽约港,比合同约定的日期晚20天。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围绕以下几个争议焦点展开:1. 违约责任的认定: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目的地,构成违约。

乙公司则辩称,由于天气原因和港口拥堵,导致运输延迟,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法院首先审查了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根据合同条款,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乙公司主张的天气原因和港口拥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3. 损失赔偿的计算:甲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其货物未能按时到达纽约港,导致其错过了在美国市场的销售时机,造成了经济损失。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1. 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目的地,虽然存在天气原因和港口拥堵等因素,但乙公司作为专业的船运公司,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法院认为,虽然天气原因和港口拥堵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因此,不可抗力条款不适用于本案。

水上运输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文档

水上运输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文档

1.某年,中国某出口商A公司与美国某入口商B公司签定了一份矿石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以CFR条件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2000公吨的矿石。

矿石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A公司准备在矿石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B公司。

但是后来载货船只在途中碰到恶劣天气而使矿石部份受损,共计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则安全运抵目的港。

事件发生后,A公司在货到目的港时宣称,其出售给B公司的2000公吨矿石已在运输途中全数损失,并以为按照CFR条件,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即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其本身对2000公吨矿石的损失并非负有责任。

买方则提出异议,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两边争执不下,最终提交仲裁。

问题:(1)CFR术语下生意两边的责任和义务各是什么?(2)该术语下风险如何划分?风险的转移有无前提条件?化工进出口公司(卖方)与美国B公司(买方)依照FOB条件签定了一笔化工原料的生意合同,装船前查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买方提货后查验发现部份货物结块,品质发生转变。

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致使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

于是,买方向卖方提起索赔,但卖方指出,货物装船前是合格的,品质转变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以后才发生的,依照国际贸易老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拒绝补偿。

你以为此争议应如何处置? 并请说明理由。

3.有一份FOB合同,成交五套机电设备。

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两套(40%)的货物。

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补偿此项损失,但受到保险公司拒绝。

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受到保险公司拒绝。

第03章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第03章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第三章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 语(装运港交货)
• 一、FAS术语 • 二、FOB术语 • 三、CIF术语 • 四、CFR术语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第一节 FAS+指定装运港
• (一)含义 •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 装运港)。 • 卖方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 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指派的船只的船 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
shipment) • (一)含义 • 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 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负责在合同
规定的期限内和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 指定的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 • FOB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 (二)双方义务和运输方式的规定 • 1.风险转移问题 • 2.通关手续的办理 •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 4.主要费用的划分 • 5.适用的运输方式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 FOB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 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租船订舱是买方的基本 责任之一。
• 在以上的案例中,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派来装货船, 是买方的一种严重违约行为。所以买方应该对由此 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负责。
• 在该案例中,卖方采取的再次出售的行为是合理的 也是必要的,是为了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扩大。
• 如船不能靠岸,卖方须自负费用、自担风 险运货至船边。卖方负责装船的责任和费 用。
• 交货方式是实际交货。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三)注意的问题

案例解析FOB、CIF、CFR等三大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解析FOB、CIF、CFR等三大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解析FOB、CIF、CFR等三大国际贸易术语范本一:1. 案例解析FOB国际贸易术语1.1 FOB定义及解释FOB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术语,代表“Free on Boar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

根据FOB术语的约定,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运至指定港口,并将货物装上船舶。

一旦货物装上船舶,购买方即享有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

FOB术语的使用通常适用于海上运输业务。

1.2 FOB操作流程1)卖方与买方达成FOB交易的合同;2)卖方准备货物并将其交至指定港口;3)买方负责订舱并支付相关费用;4)卖方将货物装上船舶,并向买方提供装船通知;5)买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6)一旦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买方负责卸货,并向卖方支付余款。

1.3 FOB的优势和风险优势:- 卖方只需将货物交运至指定港口,减轻了物流成本和风险;- 买方有更大的控制权,可以自行选择运输方式和保险公司。

风险:- 卖方在货物交付到指定港口后,风险转移给了买方,卖方可能承担不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买方需要自行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可能增加了后期的管理和成本。

2. 案例解析CIF国际贸易术语2.1 CIF定义及解释CIF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术语,代表“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保险和运费已包括”。

根据CIF术语的约定,卖方除了将货物交运至指定港口外,还需负责购买货物的保险,并支付货物的运费。

一旦货物交由运输公司承运,买方即享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

2.2 CIF操作流程1)卖方与买方达成CIF交易的合同;2)卖方准备货物并将其交至指定港口;3)卖方负责订舱并支付相关费用;4)卖方购买货物的保险,并将保险单提供给买方;5)卖方支付货物的运费;6)一旦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买方负责卸货。

2.3 CIF的优势和风险优势:- 卖方承担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减轻了买方的负担;- 买方只需负责卸货,具备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水路运输法律案例(3篇)

水路运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我国某沿海城市发生了一起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涉及两艘货船,一艘为A货船,另一艘为B货船。

A货船在航行过程中,因船长操作失误,未能及时避让B货船,导致两船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B货船严重损坏,A货船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事故发生后,B货船船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货船船主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经过:- A货船和B货船均在执行货物运输任务,航行于某沿海航线。

- A货船船长在航行过程中,未遵守航行规则,未保持足够的航行速度,未能及时发现B货船的存在。

- B货船船长在航行过程中,遵守了航行规则,但未能及时发现A货船的存在。

- 由于双方船长操作失误,两船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碰撞。

2. 事故损害情况:- B货船碰撞后,船体严重损坏,部分货物受损,船员受伤。

- A货船碰撞后,船体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部分货物受损。

3. 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航行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A货船船长在航行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未能及时避让,应承担主要责任。

- B货船船长在航行过程中,虽然遵守了航行规则,但未能及时发现A货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三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

- 第三十二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足够的航行速度,确保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碰撞条例》:- 第十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足够的航行速度,确保安全。

- 第十一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

四、法院判决1. 责任认定:-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碰撞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A货船船长在航行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未能及时避让,应承担主要责任。

- B货船船长在航行过程中,虽然遵守了航行规则,但未能及时发现A货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2. 赔偿金额:- 法院根据事故损害情况,判决A货船船主赔偿B货船船主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案例3:
美国哈迪公司以FOB里斯本条件向英国庞德有限公司购买 300吨葡萄牙松节油。在签汀合同时,卖方知道买方打算 以东德一港口作为目的港。而作为卖方的英国公司是向葡 萄牙供货人购买这批货物的,并规定由该供货人取得出口 许可证。但是,当作为买方的美国船只到达里斯本港口时, 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货物发往东德的出口许可证,美方船 只因此未能装船,但同时美方也拒绝另外指定目的港,于 是美方向英国提起上诉。试分析,在此案中美方能否胜诉, 并说明理由。
CIF+指定目的港:成本、运费加保险
出口方 码头
进口 方
风险转移点
2. 买卖双方基本责任
卖方 ①安排运输,支付至目的港运费, 及时通知买方 ②承担货物装船前的一切风险 ③办理保险,支付保费 买方 ④办理出口 ①承担货物装船后的一 ⑤提供相应单据 切风险 ②办理进口 ③支付货款
3. CIF 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1:
我方进口,与美国商人按 FOBVesselNewYorkUSD242.00/T,进口200吨钢 材,开出金额为48400的信用证,但是美国商 人收到后,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到50000美 元。美商的这一要求合不合理?为什么?
答案见:(《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P39)
案例2:
1998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 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证明为最终依据 ;大豆单价为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 须于1998年8月派船到港接运货物。后由于各种原因,B公司一直延误了 数月后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 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以便向A 公司索赔。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后,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 求对方支付延误期间A方所支付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另外,保 存在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 虫害。试问(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期间大豆的仓储保管费以及 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

货物运输案例与分析

货物运输案例与分析

【例 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导致船底划破海水渗入船内,造成船货部份损失。

之后,船长将船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

先后花了 10 天,共支出修理费 5000 美元,增加各项开支(包括员工工资)共 3000 美元。

次日,又遇恶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部份货物受损,试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在投保了安全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就哪些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分析:1. 船底划破,导致海水渗入货仓,造成的船货的部份损失,以及遇到恶天气,导致的某货主的部份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

2. 根据 1981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安全险的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先后又在海上遭受恶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赋予赔偿。

3. 本案例中,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例 2】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 货物被烧毁;②600 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份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分析: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2. 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份损失的问题,部份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

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Case 1A company exported a batch of goods on the basis of CFR. Because of negligence, it failed to notify the importer of the loading and shipment. As a result, the importer did not insure the goods timely. Not longafter the vessel left for the destination, it ran aground and sank, causing total loss of goods. The importer lodged a claim against the exporter and asked for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t goods. However, the exporter refused to compensate for the lost goods because the lost happened after the goods were delivered. So the risks should be borne by the importer. Disputes then arose.Question:Who do you think should hold responsibilities for the loss? Why?某公司以CFR价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后由于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货通知,致使买方未及时投保,结果船开后,不久触礁沉没,货物全部损失,进口方向出口方提出赔偿,可是出口方认为货物损坏,发生在交货之后,风险应由买方承担,故拒绝赔偿,因此发生争议。

问题:你认为货损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Answer:The seller should take responsibilities for the lost.The transaction is made on CFR, which means the seller shouldarrange shipment within the stipulated time and deliver the goods to the ship transported to the destination. The seller should take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 of all costs and risks for the goods before they are on board the vessel at th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He should also book the ship and pay for the necessary freight to the destination. In addition, the seller has the obligations to notify the buyer. According to the CFR terms, the seller is responsible for arranging shipment, and the buyer for cargo insurance. If the seller fails to send out the ship ment advice on time, the buyer can’t cover the insurance for the goods. Sometimes there will be cases of no insurance for the shipped goods. Therefor, seller must send the buyer the shipping advice in order that the buyer can effect insurance for the goods on time. If the seller fails to do so, he should take responsibilities for the lost.回答:应该由卖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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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年,中国某出口商A公司与美国某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矿石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以CFR条件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2000公吨的矿石。

矿石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A公司准备在矿石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B公司。

然而后来载货船只在途中遇到恶劣天气而使矿石部分受损,共计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则安全运抵目的港。

事件发生后,A公司在货到目的港时声称,其出售给B公司的2000公吨矿石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条件,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即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其本身对2000公吨矿石的损失并不负有责任。

买方则提出异议,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提交仲裁。

问题:(1)CFR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各是什么?(2)该术语下风险如何划分?风险的转移有无前提条件?
2.A化工进出口公司(卖方)与美国B公司(买方)按照FOB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买方提货后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

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

于是,买方向卖方提起索赔,但卖方指出,货物装船前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拒绝赔偿。

你认为此争议应如何处理? 并请说明理由。

3.有一份FOB合同,成交五套机电设备。

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两套(40%)的货物。

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
4.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

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

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
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

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

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风险发生在装运港之后发生,买方承担风险,履行付款的义务。

途中有问题,卖方协助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5.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

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合理。

CRF下,卖方交货,买方付款,没有提交单据,买方有理由拒绝付款便宜卖给买方,或是卖给当地人。

降低价格。

6.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术语与国外A公司签订销售某货物的合同。

合同中规定适用于《2010通则》,但合同条款还规定:“卖方投保ICC(B),加保战争险”。

但在履行合同时,由于A国与B国处于战争状况,没有保险公司愿意向运往A 国的货物提供战争险,卖方最终只投保了ICC(B)。

货物在靠近A国水域时因遭遇B国袭击而全部灭失。

买方以卖方没有投保战争险为由要求卖方承担损失。

但卖方辩称:货物已经装上船,应由买方承担,而且,根据《2010通则》,卖方只需投保最低险别,没有投保战争险的义务。

请问卖方的说法是否合理?
不合理。

合同规定加保战争险,没有与A公司商议,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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