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立法 《产品质量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的宗旨和指导原则
立法宗旨
指导原则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 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
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 贯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实行奖优罚劣的原则
产品质量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产品质量的定义 是,产品和服务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 特征和特性的总和,所谓总和是指在标准中规 定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使用性、可靠性、 维修性、有效性、经济型等质量指标。
产品质量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安全性、适用性、提示性)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 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 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 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
我国规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 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必须经过人类有目的有意识地劳动过程; 必须作为商品投入流通领域。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规范了农产品。 建筑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等不适用产品质量 法调整,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等属于前述规定的产品范围。
职权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 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 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从事违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 实施现场检查; (2)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 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原辅材料、 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进货后应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 3)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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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质量责任和损害赔偿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世界上看,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主要有四种: 疏忽说、违反担保说、误示说以及严格责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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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务院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 务院有关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 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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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认证制度 质量认证制度分为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 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依照一定的标准 和要求由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 评定,确认符合标准要求时由认证机构颁发 认证证书以证明企业质量体系符合要求的活 动。如ISO9000是指企业通过了管理体系的认 证,达到了管理的标准;ISO14000是指企业 达到了环境方面的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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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理由 生产者、销售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投入流通的产品,如出于非商业目的提供的 产品,提供者不承担产品责任; 2)产品原本没有缺陷; 3)受害人自身的过错; 4)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 缺陷的存在; 5)过了法定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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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概况 我国非常重视产品质量立法,先后颁布了 数十个与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卫 生法》、《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责任条 例》、《标准化法》等等。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2000年7月8 日又作了修改,条款由原来 的51条增加到74条。
第17章 产品质量法

3、张某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 张某跟皮衣厂的买卖合同里,并没有规定 张某不得向媒体公布这样的义务,也就不 存在违约的问题。 4、皮衣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 保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当售 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市,,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十一、损害赔偿
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 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 赔偿损失: –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 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 供货者追偿。 •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 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 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 求: –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 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 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 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 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 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 文警示说明。 •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 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一、产品的界定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2)认证依据
认证的依据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其他补充技术要求;对于我 国名、特产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确认 的标准展开认证;对于我国与国外认证 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 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展开认证 工作。
(3)认证原则和机构
实行认证自愿原则 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或由它授权的部 门认可的认证机构。
(2)认证的原则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 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 由认证机构颁发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对企业而言,申请其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 ,
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或加强企业 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 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2、产品质量
(1)概念 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 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 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 (2)产品质量一般包括以下性能 功能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 维修性。
(二)产品质量法
1、概述 (1)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 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是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平 等主体间产品责任关系的产品责任法,也包 括管理产品质量的产品质量监督法。 (3)原理: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平(弱 势群体保护)等。
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承担进货检验义务 销售者应在进货时对产品进行验收检查,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销 售者的进货验收责任的范围是产品处于表面合格的状态。如果产品存在销售 者无法直接辨认的内在品质缺陷,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2.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保持义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应按产品自身性质和特 性保管产品,使产品一直处于符合生产者要求的环境,并在有效期内保持质 量合格状态。 3.销售者要对销售不合格产品负责 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失效产品通常指已过保质期的产品,如 过期食品和药品等;变质产品是指产品已经丧失应有的使用功能,不管是否 已过有效期。 4.销售者应遵守诚信原则 销售者应遵守诚信原则,其主要内容应包括:(1)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 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销 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销售者不得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5.销售者的产品标识义务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第15条的规定。销售者承担的 产品表面或包装上标识的责任与生产者相同。如果生产者未正确履行其在产 品或产品包装上的义务,销售者应拒绝进货,否则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 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 1.主体:
(1)生产者、销售者。
(2)用户、消费者。 (3)国家质量管理监督机关。
2.客体:即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除外情况:
第四节 损害赔偿责任和罚则
一、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义 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产品 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损害赔偿是解 决产品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当生产者和 销售者违法提供瑕疵产品或者存在缺陷的 产品,造成使用者和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依 法予以补偿。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
4、销售者对缺陷产品承担的责任(过错责 任)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如对食物的储存不当等。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 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
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
5、产品责任的赔偿 (1)请求赔偿的权利人的范围:包括直接买受缺陷产 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买受缺陷产品但是受到缺陷产 品损害的人。 (2)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途径: 一是要求生产者赔偿; 二是要求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3)先行赔偿人对责任者具有追偿权。 (4)赔偿范围 6、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2年
5、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 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定要求
1、不存在不合理危险 2、具备相应的使用性能 3、履行明示担保义务
(二)产品包装标识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 责任和义务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 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用中文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 期或失效期 5、特殊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概述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 义务 产品质量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相关概念 (一)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 ×天然长成的农产品、建筑工程、军工产品 (二)产品质量: 指产品能够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的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 总合。 二、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1993年2月22日颁布,同 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并于2000年7月8日修订,同年9月1 日正式实施。 三、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P184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在产品生产、流通及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1993年2月2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该法已于2000年7月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了修订;广义的产品质量法除上述《产品质量法》外,还包括《产品质量法》颁布前后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所颁布的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
本章所称的《产品质量法》是指广义的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二个方面: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它是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执行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与监督管理的对象即生产者、销售者发生的社会关系,它具有监督和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
在监督方面,行政机关可以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手段监督产品的质量;认证机构通过产品质量认证,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组织可以通过支持消费者起诉、反映质量问题,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在管理方面,行政机关可以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奖励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它是在产品质量民事活动中,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消费者以及受害人发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义务而对消费者、用户应承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以及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用户人身损害或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
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市场时的科学技术水平 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四)诉讼时效和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 费者满10年丧失
三、行政责任
1.主要形式是行政处罚,方式有: 警
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 照.
2.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如汽车行业,其 他如药品、食品有待完善)
尼康D600“进灰”
丰田Hilux Surf SUV车辆连接前轮和方向盘的 继动杆存在安全隐患的缺陷:转向系统存在缺陷
3.生产者产品包装标识符合规定要求的义务
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明
其他
警示标志或者 中文警示说明
产品名称、生产 厂厂名和厂址
产品包 装标识
生产日期和安 全使用期或失 效日期
产品规格、 等级等
产品质量认证
(单一)产品质量认证 GMP认证
QS认证
其他认证
绿色食品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
IS O 900 1 产 品 质 量 认 证 证 书
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各种各样的产品实行分层 次的管理。 2.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抽查的产品范围有: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主体 应当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责任 (一)、产品质量责任主体 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
1.产品的生产者
2.产品的销售者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 产品质量 2. 保证内在质量的义务(一是明 示承担义务;二是默示承担义 务。)
索尼CCD成像感光元件 : “生产工序和原材料 选择上出现问题” 该缺陷造成的故障症状为:它会导致数码 产品的电子取景器或者液晶显示屏出现无法 显示、和画面紊乱等等系列故障。
产品质量法
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s )
GB/T19000族标准
a)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知识并规定 质量管理体系术语; b)GB/T19001,规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用 于证实组织具有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规要求 的产品的能力,目的在于增进顾客满意; c)GB/T19004,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效率 两方面的业绩改进指南; d)GB/T19011,提供审核质量和环境管理体 系指南。
单选题
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 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2011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 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 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 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 持某厂立场?( )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单选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谁 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 A.芝麻油 B.冰毒 C.大坝 D.房屋
多选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该 法所称的产品是( )。 A.摇头丸 B.桥梁 C.芝麻油 D.茶杯
多选题
下列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的是( A.建设工程 B.军用望远镜 C.海尔洗衣机 D.进口手机(11-12-1) )
(二)产品质量法的特点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质量管理法
(三)产品质量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产品质量法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 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 的质量状况。
2024/6/19
产品标识表示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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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 产品质量认证,指认证机构依据产品质量标准和相 应的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经确 认合格并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活动。
• 认证对象:实物产品
• 认证依据: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其他技术性要求
• 认证种类: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
• 认证原则:(1)自愿原则 (2)第三方认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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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者免责条件(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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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缺陷责任,指生产者、 销售者生产或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 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乃至其他相关者遭受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的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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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 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 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成文法 (1)《美国统一商法典》 (2)《美国买卖法》 (3)《麦格森—摩斯法》 (4)《统一消费者买卖实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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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 • 1985欧共体理事会《产品责任指令》 • 1987英国《消费者保护法》 • 1989德国《产品责任法》
• 国际公约 • 《斯特拉斯堡公约》 • 《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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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到产品质量的保修期与产品质量安全期的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
4、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求偿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自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 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 全使用期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商场总经理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所谓保 修期是指该商品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由生产厂家 免费退货、换货、修理。超过保修期后,产品质量出现故障, 厂家来维修是需要收费的。这里并不是指超过保修期因产品质 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就不赔偿。只要该产品是在安全使 用期内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都应该承 担法律责任。本案中,产品责任事故是在安全使用期内发生的, 因此,生产厂家应当对这起质量事故承担责任。
究竟何为产品
李某新购一处楼房,装修完毕入住不久,即发现墙壁有裂缝, 且与日俱长,遂请开发商来看,遭拒。李某无奈向技术监督 局投诉,要求对该房进行技术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李某将 开发商告上法庭,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受理后,发现另有一案与此相关正在审理中,该栋楼房 在建筑过程中,因塑钢窗在安装过程中突然断裂,致使安装 工人周某、钱某等四人滑落到地面不同程度受伤。事后经鉴 定,该塑钢窗质量不合格,为索要医疗费用,周某等将开发 商告上法庭。 对于这两宗案件,开发商认为因属于建筑工程,不应当适用 《产品质量法》。 思考:开发商的观点对吗?
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1、对实际损害结果的要求不同——瑕疵责任不 要求实际损害。 2、性质不同——瑕疵责任基于合同而产生,是 一种合同责任,只适合于直接的合同当事人之间; 而产品责任则是一种侵权责任,不一定适用于直接 的合同双方。
1990年某日的一天,段某点燃了刚从单位拿回的 卡式炉,正打算给来宾露一手。 谁知,“轰”的 一声,卡式炉爆炸。段某的手被炸伤,事后,段 某找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此 进行调查。原来 该型卡式炉是某市一家电器公司研制的新产品, 出事前几天送到段某单位(电子产 品检验所)请求 测试,段某认为该电器公司产品质量一直不错, 于是就顺手拿回了一台,准备来宾客时使用,谁 想竟发生此事故。 [问题] 若段某起诉卡式炉制造公司(即某市电器公司), 能否胜诉?为什么?
2、销售前的质量保持义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依法使用产品标识义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规定。
二) 不作为义务(禁止性规定)
1、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 变质的产品。 2、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 3、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分析
段某不能胜诉。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 外的其他财产 (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失,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但是——
3、责任的免除——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 陷存在的。
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中文); 3、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及含量 4、限制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 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 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 警示说明。
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 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习题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义务?
A电冰箱应当具备制冷的功能 B家具应当符合以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 C保健食品所含主要成份及其含量应当与其产品 说明所列标准相吻合 D燃气热水器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
产品质量责任
1、瑕疵。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用户、消 费者所需的某些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 的使用价值。产品瑕疵可分为表面瑕疵和 隐蔽瑕疵两种。
在本案中产品尚未投入流通,因此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段某自己
存在过错,将未投入流通的产品拿回家用,责任应当自负。
2002年10月6日,消费者江帆家中电冰箱发生爆炸,因家 中无人,爆炸后酿成大火,造成江帆家中的电器及其家具 全部被毁,经济损失10万余元。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 检验,该电冰箱安全使用期为10年,是因内在质量缺陷而 引起的爆炸。为此,江帆找到销售电冰箱的某电器商场, 要求赔偿。该商场总经理认为,该电冰箱是在1997年5月 份购买,早已超过保修期,因此商场对这次事故不承担责 任。为此,拒绝了江帆的赔偿要求。
二)不作为的义务(禁止性规定)
生产者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质量标志; 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的义务
1、进货时的验收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 品合格证 明和其他标识。
只适用于生产、流通中的产品,即各种动产,不包括不 动产。
相关名词释义
产品质量——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 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或者指 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 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
产品质量可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大类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的义务
——作为与不作为
1、产品应该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符合相关标准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 3、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要求。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 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 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 置等特殊产品
2、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 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设 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未预先通知 的缺陷。
产品瑕疵责任
二、产品质量的瑕疵责任 性质为合同责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亦称瑕疵担保责任。它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质量 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 任。
合格即符合相关标准——国家标准、部级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不合格产品包括: 1、瑕疵。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用户、消费者所需的某些要求,但不
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 价值。产品瑕疵可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两种。 2、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 危险。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未预先通知的缺陷。
具体责任形式: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 者、供货者追偿
三、产品缺陷责任
性质为侵权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生产者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 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 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 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责任主体
生产者、销售者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 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 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 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赔偿者有权向责任者追 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 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 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该案主要涉及《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的含义有 关。 那么,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又是 包括哪些呢?
2、范围: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 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和军工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的——改变了物的本质属性。排除了天然物品、 农产品、人体器官及组织体 用于销售的——即商品,排除了自产自用、赠与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属于产品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