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释

合集下载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第一条定义与解释–“买方”指购买商品的一方;–“卖方”指出售商品的一方;–“商品”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要出售和购买的物品;–“合同”指双方就商品的购买和销售达成的一致意见,并达到法律效力的文件;–“交货日期”指双方约定的商品交付的日期;–“价格”指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商品价格;–“合同签订日期”指本合同的签订日期。

1.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所使用的词语应与用于解释法律文件的用语相一致。

第二条合同的范围1.本合同适用于买卖双方就商品的销售和购买达成的一致意见。

2.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双方就购买和销售本合同中规定的商品时所涉及的其他方面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商品的规格和数量1.双方就商品的规格和数量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在合同中明确记载。

2.如果买方需要返回商品的包装材料,买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声明,并由卖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第四条价格与支付方式1.商品的价格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卖方支付商品的价格。

3.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支付方式,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支付。

第五条交货和验收1.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前将商品交付给买方。

2.买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收到商品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对商品进行验收。

3.如果买方对商品的质量和数量不满意,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并协商解决办法。

第六条违约责任1.如果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主张损失赔偿,并可能解除合同。

3.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并要求违约方支付逾期的金额利息。

第七条争议解决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3.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应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一份为双方所共同签署的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名词解释

买卖合同名词解释

买卖合同名词解释
买卖合同名词解释
一、基本信息本买卖合同签订双方为(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 甲方的身份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拥有在中国合法经营的资格及能力。

2. 乙方的身份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拥有与所购买物品相适应的付款能力。

3. 甲方同意将(以下简称“物品”)出售给乙方,并乙方同意购买物品。

4. 物品的履行方式为,甲方将物品移交给乙方,乙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5. 物品的期限为(以下简称“期限”),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达成。

6. 甲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为,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将物品移交给乙方。

7. 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为,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

8. 如果甲方或乙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签署、履行和解释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买卖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享有对物品的所有权,但此所有权在乙方付款后才转移给乙方。

乙方在付款后享有物品的使用权,但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并保障物品的安全与完好。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解除。

2. 如因本合同引起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仲裁机构处理。

3. 如果合同某一条款因不符合法律法规被认定为无效,则合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以上为本买卖合同的名词解释,具体内容请以正式合同为准。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买卖标的物的交易条件和权利义务达成的一种合同协议。

它是市场经济中进行商品交换的一种重要形式,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

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基本要素:1. 标的物:买卖合同所涉及的物品,包括商品、资产、服务或权利等。

2. 交易条件:买卖双方就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方式、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达成一致。

3. 权利义务: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例如买方有权要求交付商品,卖方有义务履行交货义务。

4. 合同成立: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并签署合同文件或以其他形式达成口头协议,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的特点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自愿性:买卖合同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存在任何强制性。

2. 平等性:买卖合同双方在交易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3. 法律保护: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4. 具体性:买卖合同对于交易的具体要素进行了明确约定,规避交易的不确定性。

5. 有偿性:买卖合同是基于付款或交换利益的前提下成立的。

买卖合同的作用买卖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 规范交易行为:买卖合同明确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交易行为。

2. 保障合法权益: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一旦发生纠纷,可依法维权。

3. 促进经济发展: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助于推动商品流通,促进市场繁荣,推动经济发展。

4. 建立信任关系: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形式,有助于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为长期合作奠定基础。

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付标的物: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

2. 支付货款: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货款给卖方。

3. 履行义务: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4. 违约责任: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下面是店铺为您整理的买卖合同解释全文,供您参考!【买卖合同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民法典买卖合同

民法典买卖合同

民法典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向卖方购买货物并支付相应价款,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合同。

买卖合同受《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效力1. 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民法典》的要求,买方与卖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合同。

2. 买卖合同生效后,买方和卖方均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买卖合同的约定方式买卖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达成,但书面形式是优先的形式。

第四条买卖合同的条款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涉及法律调整范围内的条款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要素第五条买卖合同的当事人1. 买卖合同的买方和卖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指出其名称、住所等信息。

2. 买卖合同的买方和卖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货物的确定1. 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价格、交付地点等要素。

2. 如买卖合同涉及标的物需按规定取得许可证、批准证等,合同中应当约定取得许可证、批准证的责任和费用承担方式。

第七条价款的确定和支付1. 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款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要素。

2.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价款。

第八条货物的交付1. 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货物的交付方式、时间、地点等要素。

2. 货物的交付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货物在交付前如有质量问题,买卖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九条手续、费用和税费1. 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涉及的手续、费用和税费的责任和承担方式。

2. 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支付费用和税费。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条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如合同未约定时,应当按照交易习惯进行履行。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之间就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买卖行为达成的一种法律协议。

买卖合同在商业领域被广泛使用,是商业交易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

买卖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为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买卖合同中通常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价格、数量、交付方式、付款条件、交货期限等关键条款和条件。

买卖合同的定义包含以下要点:
1. 双方身份:买卖合同涉及到买方和卖方两个主体,买方是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卖方是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

2. 物品或服务:买卖合同的核心是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合同必须明确描述所涉及的物品或服务,包括规格、质量、性能等关键要素。

3. 条款和条件:买卖合同中包含关于交易的各种条款和条件,如价格、数量、交付方式、付款条件、退货政策等。

这些条款和条件是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的约定。

4. 法律保障: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双方在合同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买卖合同对商业交易非常重要,它为买方和卖方确立了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框架,保证了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买卖合同的存在也有利于商业伙伴之间建立信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

,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协议,用于明确买方和卖方之间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买卖行为。

它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

买卖合同解释18条

买卖合同解释18条
哎呀呀,咱今天就来唠唠买卖合同解释 18 条!你看哈,买卖合同就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座桥梁,把买方和卖方连接起来。

比如说,你去市场买个大西瓜,这就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呀!你给了钱,老板把西瓜给你,这中间就有好多讲究呢。

这 18 条解释,那可真是给买卖双方都划清了界限,就像给比赛定了规则一样。

比如说,关于交付的问题,啥时候算交付完成啦,这可重要着呢!就好比你定了个快递,啥时候你真正拿到手了,那才算是交付完成呀,对吧?这要是没搞清楚,那不就容易闹矛盾嘛!
再说说质量问题,要是买的东西有毛病,那咋整?这 18 条里就有说法呀!就好像你买了双鞋,结果没穿几天就开胶了,那你不得找卖家说道说道呀!这可不是小事,这关系到咱消费者的权益呢!
还有关于价款的确定,这也得明明白白的呀!不能说卖家随便要个价,买家就得给吧?那可不行!这就好比去买菜,总得讲讲价吧,不能人家说多少就是多少呀!
咱再想想,要是没有这些解释,那买卖得乱成啥样呀?那不得天天有人吵架呀!所以说呀,这 18 条解释真的太重要啦!它让买卖变得更公平、更合理,让咱老百姓买东西也更放心呀!
总之,买卖合同解释 18 条就是咱买卖过程中的保护神,它让我们的交易更有保障,更有秩序!大家可都得好好了解了解呀!。

买卖合同解释

买卖合同解释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约定的价款。

以下是买卖合同的几个关键解释:
1. 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交易的对象,可以是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

2. 所有权转移:出卖人需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通常在交付标的物时发生。

3. 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的行为,可以是实际交付,也可以是象征性交付。

4. 价款支付: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的金额,通常在交付标的物后进行。

5. 风险转移:标的物的风险通常在交付时从出卖人转移到买受人,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6. 违约责任:合同双方违反合同条款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7. 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8. 争议解决:合同中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
诉讼。

9. 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

10. 合同期限:合同的有效期限,通常指合同开始履行到履行完毕的
时间。

11. 合同的书面形式:买卖合同通常需要书面形式,以确保双方权利
义务的明确和可追溯。

12. 法律适用:合同中应明确适用的法律,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法律
依据。

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其条款和条件应根据
具体情况详细制定,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区别在商业领域中,买卖合同和购销合同是常见的合同类型。

这两种合同都是用于约定商品或服务的交易细节,但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在本文中,我将介绍买卖合同和购销合同之间的区别。

1. 定义和范围买卖合同是指在双方意愿一致的情况下,买方支付货款并获得卖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可以涉及的物品包括商品和非商品,例如房屋、车辆、电子设备等。

购销合同是指买方以货款购买卖方所出售的商品的合同。

购销合同只涉及商品,不包括非商品的交易。

2. 合同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是个人、企业、机构等。

买方和卖方在买卖合同中有平等的地位,他们在交易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购销合同中,买方通常是需要商品的最终消费者,而卖方则是提供商品的供应商。

在购销合同中,卖方通常拥有较强的议价权和更大的市场影响力。

3.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主要权利是收到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并支付对应的货款。

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并确保商品符合质量要求。

购销合同中,买方除了有收到符合合同约定商品和支付货款的权利外,还有权利退货或要求赔偿。

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并确保商品的质量和交付时间。

4.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无法按时交付商品或商品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在购销合同中,如果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同时有权要求退货。

5. 法律适用和管辖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和管辖权通常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法、国内法或国际商会的惯例。

购销合同的适用法律和管辖权通常根据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来确定。

6. 专业术语差异在买卖合同中,使用的术语通常较为广泛,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交易,包括商品和非商品的交易。

购销合同中,由于只涉及商品的交易,因此使用的专业术语通常更加专业化和特定。

7. 合同形式买卖合同和购销合同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存在。

《民法》第十二章 买卖合同

第十二章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于他方的义务,他方负有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义务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一)买卖合同以负担转移所有权义务为最终目的。

(二)买卖合同虽然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但与所有权转移是分离的。

(三)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双务合同。

(四)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的分类:(一)一般买卖合同与特殊买卖合同。

(二)动产买卖合同与不动产买卖合同。

(三)对现存物的买卖合同与对未来取得之物的买卖合同。

(四)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与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五)特定物买卖合同与非特定物买卖合同。

(六)受限制的买卖合同与不受限制的买卖合同。

合同必备条款:当事人条款、标的物条款、数量条款三种。

买卖合同对于出卖人的法律效力:(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二)瑕疵担保责任(三)从义务的履行(三)对标的物的回收义务(四)其他义务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一)支付价款(二)首领标的物(三)检验义务风险负担:我国《民法典》采取“交付转移风险”的基本原则,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法对风险负担问题的规定(一)关于风险的转移时间1.一般原则“交付转移风险”原则2.在有承运人情况下的风险负担问题(1)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负担问题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转移于买受人。

但是,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应当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

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第三十四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