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粮食科技与经济|粮食安全| 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652022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Economy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定是粮油质量控制、依质论价和非标准品粮油的处理依据。
本规定适用于政策性粮油的收购、储存、销售、调运,其他贸易粮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粮油是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收购、储存、销售的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等原粮及食用植物油料。
本规定所称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是指用于规范粮油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
2 一般原则2.1 粮油购销按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以其余指标作为增扣量的依据。
2.2 收购和销售的粮油不符合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应当整理达到标准,整理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可采取降等、扣量等办法处理。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油,不得作为食用粮油及饲料用粮油收购和销售。
2.3 政策性粮油购销一般以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中等品为计价基础,即1-5等的,以3等为中等品;1-3等和1-2等的,以2等为中等品。
等外级粮油不列入政策性粮油收购范围。
2.4 粮油安全储藏水分不作为水分增扣量的依据。
2.5 国家对粮油收购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6 粮油质量检验应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检验仪器,须经县级以上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粮油专用检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切实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确保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顺利进行,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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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1997年7月8日)本规定规定了粮油质量控制的原则、依质论价办法和不合格粮油的处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收购、调运、储存、销售、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粮油。
1、一般原则1.1 粮油质量标准适用于定购粮油、国家储备粮油和市场经营的粮油。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粮油,执行地方标准。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粮油,执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技术监督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时,后两种情况均执行发粮方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市场经营的粮油在处理增扣价、扣量等问题时,可按贸易合同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2 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但在国家储备粮油中,凡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大于14.0%的,一律以14.0%作为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水分含量大于14.0%的国家储备粮油,不得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
1.3 安全储藏水分标准,是粮油安全储藏的技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得作为水分增扣价、扣量依据。
1.4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一律以中等为计价基础,即:五个等级的,三等为计价基础;三个等级和二个等级的,二等为计价基础;多于五个等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计价等级。
粮库管理制度

粮情、粮质检查制度一、粮情粮质检查(检测)严格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温、湿度检测。
包括粮温、仓温、气温、仓湿和大气湿度,每天至少巡测一次(定人、定时)。
保管员每周两次进仓检查粮情,不定期进仓随机设点抽测粮温.巡测、抽测结果做好记录。
对温度发生异常变化部位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风雨后要及时检查粮情,检查粮仓有无渗漏现象。
遇有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所有保管人员,必须立即回到粮库,坚守自己的岗位.三、水分检测。
结合测温点的布置,分层抽取样品(每层间隔不应大于2M),每层一份样品,不少于1㎏,测定粮食水分。
每季度测定一次.在季节转换时尤其是在夏秋和冬春季节转换时,随时抽样检查监测粮堆表层水分变化。
四、品质检测.参照水分检测的取样点,分层抽取混合样品,并随机抽取易受环境影响,品质易劣变部位的粮食样品。
检测期限为每年4月和10月抽样检测一次。
按照《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试行)》的规定,检测储粮品质.对储粮不符合“宜存”指标的粮食,应申请尽快轮换。
五、害虫检查。
散装粮每仓共取15个点,分上、下两层取样,每层不少于1kg,检查害虫。
装具器材按2%-5%比例抽样检查,以件计算害虫头数。
空仓,货物、铺垫物,按散装粮面选点办法设点检查,每点按平方米计算害虫头数,粮温低于15℃时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温在15—25℃时,10天内至少检查一次;粮温高于25℃时,7天内至少检查一次。
按各取样点分别计算害虫头数,并以严重的点代表全仓害虫密度。
做好检查记录。
粮食仓储管理制度一、粮食保管工作应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防治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储备粮油“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等相关的文件操作规程。
全面做好各项仓储管理工作,确保存粮安全。
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四无粮仓”活动,不断提高“四无”质量,积极使用储粮新技术,进行科学保粮。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津粮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粮规〔2017〕1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粮军粮供应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进一步做好全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市粮食局编制了《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8日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本细则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细则所称销售,是指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粮食出库销售和政策性粮食销售。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粮食入仓检验管理制度

粮食入仓检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粮食入仓质量,维护粮食安全和国家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口粮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粮食仓储企业和相关管理机构。
二、粮食入仓检验管理流程1. 粮食入仓前检验(1)粮食入仓前,检验员应对粮食进行外观检验,包括检查破损、霉变、异物和潮湿等情况;同时还要对粮食进行抽样,送往实验室进行化学成分检验、含水率检验等。
(2)检验员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粮食进行检验,一切都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不能有任何偏颇。
(3)粮食入仓前检验合格的,方可入仓,否则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2. 粮食入仓中检验(1)粮食入仓后,检验员应对入仓的粮食进行质量抽查,包括颗粒大小、杂质、异味等情况。
(2)对于入仓的粮食,应进行实时监测,确保粮食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检验员还应对入仓的粮食进行称重,记录入仓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3. 粮食入仓后检验(1)对入仓的粮食进行定期抽查检验,确保粮食的质量稳定。
(2)定期对入仓的粮食进行贮存条件的检验,包括温度、湿度等因素。
(3)定期检测入仓的粮食的化学成分和微生物含量,确保粮食的安全。
三、粮食入仓检验管理的措施1. 加强检验员的培训,确保检验员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定期对仓库和设备进行维护,确保粮食的贮存条件良好。
3. 定期组织检验员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检验员的综合素质。
4. 建立健全的检验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5. 对不合格的粮食及时处理,确保不合格粮食不会进入市场流通。
6. 建立检验结果的通报制度,对检验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粮食入仓检验管理的意义1. 保障粮食的质量安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口粮安全。
2. 维护国家的国家利益,防止不法分子的非法活动。
3. 促进粮食仓储企业的规范运作,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4. 提高检验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保障检验质量。
五、粮食入仓检验管理制度的执行1. 所有粮食仓储企业和相关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情况。
粮油检测 管理制度

粮油检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粮油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粮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粮油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粮油生产企业、经销商、批发商等。
所有粮油产品均需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三、检测机构1. 粮食局设立专门的检测机构,对粮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2.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进行认定和监管。
3. 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自身进行内部审核和质量控制,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检测项目1. 对粮油产品进行化学成分、微生物、重金属等方面的检测。
2. 对粮油产品的储存环境、包装材料等进行检测。
3. 对粮油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抽检,确保产品的合格率。
4. 对进口粮油产品进行进口质量检验。
五、检测方法1.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方法。
2. 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和要求,采取不同的检测方法和仪器。
3. 对检测结果进行准确记录和报告,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六、检测流程1. 接受委托: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书,确定检测项目和范围。
2. 采集样品:按照相关规定采集样品,并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代表性。
3. 检测准备: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检测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 检测操作:按照检测项目和流程进行检测操作,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5. 结果分析: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定,形成检测报告。
6. 报告出具: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报告,委托方收到报告后进行相应处理。
七、检测记录1. 检测机构应当对所有检测项目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样品信息、检测方法、操作过程等。
2. 检测记录应当保存完整、清晰,并按照相关规定保存一定的时间。
3. 检测记录应当定期进行审核,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八、检测结果1.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并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粮油检验机构管理制度

粮油检验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粮油检验机构的管理,提高检测质量,保障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机构设置1. 粮油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粮油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质量技术部门、检测部门、实验室和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
3. 粮油检验机构应当配备齐全的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以确保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管理人员1. 粮油检验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管理岗位,包括机构负责人、检测部门负责人、实验室主任等。
2. 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应的管理工作。
3. 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
四、质量体系1. 粮油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工作指引等,确保检测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粮油检验机构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定期评估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五、工作流程1. 粮油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包括样品接收、标本制备、检测分析、数据处理、结果报告等环节。
2. 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3. 粮油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工作流程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六、检测设备1. 粮油检验机构应当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包括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等。
2. 检测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3. 确保检测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检测失败或结果失真。
七、样品管理1. 粮油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样品管理制度,包括样品接收、存储、保管、标识等环节。
2. 样品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 样品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样品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八、数据处理1. 粮油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数据处理制度,包括数据采集、录入、存储、传输等环节。
2. 数据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粮食质检实施方案

粮食质检实施方案为了确保粮食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国粮食质检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粮食质检实施方案,以确保粮食质量的可控可测,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粮食保障。
一、建立健全的质检体系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粮食质检体系,包括设立专门的粮食质检机构,配备专业的质检人员,建立完善的质检设备和工作流程。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粮食质检的全方位覆盖。
二、严格的质检标准我们将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严格的粮食质检标准,确保每一批粮食都能够进行全面的检测。
同时,对于不符合质检标准的粮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杜绝不合格粮食流入市场。
三、完善的质检流程我们将建立完善的粮食质检流程,包括取样、检测、评定、备案等环节,确保每一步都能够严格执行,不留死角。
同时,加强对质检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四、加强监督管理我们将加强对粮食质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质检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
对于发现的质检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确保质检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五、推动信息化建设我们将推动粮食质检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粮食质检信息平台,实现质检数据的实时共享和交换。
同时,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质检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六、加强宣传教育我们将加强对粮食质检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
同时,加强对粮食质检政策法规的解读和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粮食质检工作。
七、加强国际合作我们将加强与国际质检机构的合作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质检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国粮食质检工作的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总之,粮食质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国家粮食安全,我们将全力以赴,严格执行上述实施方案,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放心的粮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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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办法
为加强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管理,监督储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质量指标和品质指标变化状况,防止出现陈化粮,减少因粮油储存自然陈化劣变带来的损失,规范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受天津市粮食局、财政局委托承担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条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的依据是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
采用的检验方法为国家统一颁布的粮油检验方法和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执行标准顺序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条天津市市级储备粮在储存过程中必检项目包括: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储备粮油还包括卫生指标。
第四条在市级储备粮油储存期间,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每半年检验一次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第五条对即将轮换出库的市级储备粮油,如果轮换出库日期与最近检测日期相差不超过一个月,可不再进行检验,以最近检验结果出库依据;相差超过一个月以上,则应进行出库前检验。
第六条检验取样工作由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派出具有抽样资质的抽样员到各库取样。
单仓容量在5000吨以上的以500
吨为一个检测单位,其它仓型按有关规定执行。
食用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为一个检测单位。
第七条小麦质量检验,执行GBl351—1999标准。
检验内容为:水分、杂质、不完善粒、容重、色泽、气味:小麦储存品质控制指标检验,执行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检验内容为:品尝评分值、色泽、气味、粘度、面筋吸水量。
第八条食用油质量检验,执行GBl534~1537—86,检验内容为:色泽、气味、滋味、酸价、水分及挥发物、杂质、加热试验、含皂量;储存品质控制指标检验,执行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E2000〕143号),检验内容为:酸价、过氧化值;卫生标准指标检验,执行GB2716--85,检验内容为:浸出油溶剂残留量。
第九条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要及时分析处理检测数据:
1、将检测数据及检测结果编入天津市粮油质量信息数据库,并经计算机网络及时提供给市粮食局、财政局等有关管理部门和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将检验数据汇总后提供给承储单位。
3、对异常数据,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条承储单位对检验结果如有异议,可申请国家粮油质检中心仲裁,仲裁费用由错误方承担。
第十一条天津市质量检测中心提供的检验结果出现错误,
或由于检测结果不准造成储备粮油质量事故的,将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问题由天津市粮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