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正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9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9月1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环境保护,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保证农产品质量和人体健康,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物生存、生长、发育和农产品质量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大气和生物、微生物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的生产、建设、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农业环境保护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坚持农业环境建设和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确定农业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统筹安排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农业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制教育,增强公民保护农业环境的意识和法制观念,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农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9.17•【文号】•【施行日期】1984.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发布日期:1994年7月26日实施日期:1994年7月26日)废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七日林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区、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见附件一)。

第五条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拟订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见附件二),但边远地区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切实加强种业市场监管,营造种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农业农村部《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我厅制定了《河北省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河北省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0年3月26日河北省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河北省种业市场监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种业创新发展活力,提高种业发展质量,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和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工作目标(一)基本思路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以维护农民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不断提升种业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为方向,坚持“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强化部门内外协调协作,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创新主体有动力、市场主体有活力、种业市场有秩序的良好种业发展环境。

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切实保障用种安全。

(二)工作目标种业市场监管体系队伍不断健全,监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明显减少,种子种苗种畜禽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实现种业涉访涉诉案件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回音、违法必查处。

2020年省市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市场监管年度工作目标如下。

1.省级目标(1)明确责任分工。

段玲玲副厅长分管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刘振洲副厅长分管种业执法相关工作,顾传学二级巡视员分管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植物检疫工作,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植物检疫体系建设,保障植物检疫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制定植物疫情防控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桑、茶、糖料、蔬菜、烟草、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类、绿肥、热带作物、食用菌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以及可能被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其他限定物和场所。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和发布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对以下事项开展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二)开展国(境)外引进农业植物种子审批;(三)制定重大农业植物检疫措施;(四)其他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

第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植物检疫员。

植物检疫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发给植物检疫员证。

植物检疫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植物检疫制服、佩戴植物检疫标志、出示植物检疫员证。

第九条对在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以予以表彰。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修改)(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改)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二十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交给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随贷运寄,由收货人保存备查。

河北农业动物检疫规章制度

河北农业动物检疫规章制度

河北农业动物检疫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河北省农业动物的健康和生产安全,维护农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内的所有农业动物检疫单位和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河北省农业动物检疫工作以防控传染病、检疫有害生物、监测动植物疫情等为主要任务,实行全程监管,确保农业动物健康。

第四条:农业动物检疫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防控传染病、有害生物的输入和扩散,加强检测监测,及时处置疫情。

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动物检疫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参与农业动物检疫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农业动物检疫委员会,负责全市农业动物检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决策,由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和行业代表组成。

第七条:设立农业动物检疫部门,负责实施农业动物检疫工作,包括员工培训、信息采集、数据分析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设立农业动物检疫监督部门,负责对农业动物检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建立农业动物检疫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存储和分析农业动物疫情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建立农业动物检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单位在突发事件中的责任和应对措施,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农业动物检疫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手段防控传染病和有害生物。

第十二条:实施定期监测,发现传染病和有害生物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扩散。

第十三条:农业动物检疫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布农业动物疫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建立农业动物检疫档案,记录每一只农业动物的来源、流向、接触史等信息,留存五年以上。

第十五条:加强与农业生产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开展农业动物检疫工作,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第四章资源保障第十六条:保障农业动物检疫设备设施的完善,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建立统一的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检测质量和效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 , 并逐 步建立健全 相应 的检 疫 实验 室和 检验 室 。
专 职植物 检疫 员应 当是 具有 助理农 艺师 以上 技 术 职务 、 或者虽 无技 术 职务 而具有 中等 专业 学历 、 从 事植 保工 作三 年 以上 的技 术 人 员 , 经培 训 考 核 合 并 格, 由省级 农业 主 管 部 门批 准 , 农 业 部 备 案后 , 报 发 给专 职植 物检疫 员证 。各 级植 物检 疫机 构可 根据 工
远规划 的建 议 ;
7 车站 、 .在 机场 、 口、 库 及 其他 有 关 场所 执 港 仓
行植物检疫任务。 ( ) ( ) 县级植 物 检疫 机构 的主要 职责 : 三 地 市 、 1 .贯彻 《 物检疫 条例 》 国家 、 植 及 地方 各 级政 府 发布 的植 物检 疫法 令 和 规 章 制 度 , 向基 层 干部 和农 民宣 传普 及检 疫知 识 ;
结 、 流检疫 工作 经验 , 编检疫 技术 资料 ; 交 汇
作需要 , 在种苗繁育、 生产及科研等有关单位聘请兼
职植物检疫员或特邀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兼 职检疫员 由所在单位推荐 , 经聘请单位审查合格后 ,
发给聘 书 。
省 级 植 物检 疫 机 构应 充 实 、 全植 物 检 疫 实验 健
包 括林业 和进 出境 植物 检疫 。 第 三条 农 业部 主 管 全 国农 业 植 物检 疫 工 作 , 其 执行机 构是所 属 的植 物 检 疫 机 构 ; 省 、 各 自治 区 、 直辖 市农 业主 管部 门主 管本地 区 的农 业植 物检 疫工 作; 县级 以上地 方各 级 农 业 主 管 部 门所 属 的植 物 检 疫机 构负 责执行 本地 区的植物 检疫任 务 。 第 四条 各级 植物 检疫 机构 的职 责范 围 : ( ) 业部 所属 植物 检疫 机构 的主 要职 责 : 一 农 1 出有 关植 物检 疫法 规 、 章及 检 疫 工作 长 .提 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批准部门】河北省政府
【批准日期】1988.10.11
【发布部门】河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1988.10.18
【实施日期】1988.10.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1988年10月11日批准省农业厅林业厅于1988年10月18日发
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植物检疫工作。

具体实施检疫由省植物检疫站(负责国内农业植物检疫)、省森林植物检疫站(负责国内森林植物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石家庄植物检疫站(负责进出口植物检疫)负责。

各市(地)、县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植物检疫工作。

由植物检疫站(植物保护站)(以下简称植检(植保)站)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以下简称森防森检站)负责具体实施检疫。

未设检疫机构的县,由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三条各级植物检疫部门可根据任务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检疫人员,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聘用兼职检疫人员协助工作。

第四条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种苗繁育地、农贸市场、销售单位、交通要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各有关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方便。

在毗连疫区、种苗和农林产品调运的要道,必要时植物检疫部门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检疫工作,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

第五条驻石家庄市的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直属单位的检疫任务,由省植物检疫部门负责。

地区行署植物检疫部门和省辖市植物检疫部门在同一城市的,地区行署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直属单位的植物检疫任务,由地区行署植物检疫部门负责,其他单位的植物检疫任务,均由市植物检疫部门负责。

第二章国内检疫
第六条各级植物检疫部门根据下列植物检疫范围实行检疫和签发检疫证。

(一)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林业部制定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
(二)省农业厅制定的《河北省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和省林业厅制定的《河北省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
(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
(四)农业、森林植物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

第七条教学、科研和良种繁育单位进行试验、示范、推广的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所在市(地)、县植物检疫部门检疫。

经检疫发给检疫合格证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