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

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

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l、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2、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第五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专职植物检疫员应当是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虽无技术职务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农

业部备案后,发给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种苗繁育、生产及科研等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或特邀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聘请单位审查合格后,发给聘书。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充实、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应根据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检验室,按照《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验,为植物检疫签证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

(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七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

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检疫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第八条植物检疫人员着装办法以及服装、标志式样等由农业部、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二章检疫范围

第九条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动植物检疫大纲

《动植物检疫学》教学大纲 (供五年制地方病防治专业使用) 前言 动植物检疫学使学生在学习动植物检疫基本概念和法规的基础上,掌握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和措施,了解检疫性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种类和危害。本课程与病理学、诊断 学、微生物与免疫学、传染病学等有密切的联系。本课程以第二、三、五、六、八、九章为 重点。 使用教材:《动植物检疫学》 动植物检疫学教学内容学时分配表 理论教学大纲 第一篇动物检疫 第一章动物检疫概论 【目的要求】 1、掌握动物检疫的基本概念 2、熟悉动物检疫的常用的方法 3、了解当代动物检疫的发展趋势和研究进展 【教学时数】 3 学时 【教学内容】

1、动物检疫概述 2、动物检疫的意义 第二章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种类【目的要求】 1、掌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种类 2、熟悉动物检疫的意义 【教学时数】 3 学时 【教学内容】 1、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 2、动物检疫的种类 第三章动物检疫技术 【目的要求】 1、掌握动物检疫的要求和临场检疫 2、熟悉实验室检疫的常用技术 3、了解隔离检疫的原则 【教学时数】 3 学时 【教学内容】 1、临场检疫 2、实验室检疫技术 3、隔离检疫和现场检疫 第四章检疫实验室要求及实验仪器【目的要求】 1、掌握检疫实验室与普通实验室的异同点和其特殊的要求 2、熟悉检疫仪器的使用范围 3、了解当代检疫仪器设备的发展 【教学时数】 3 学时 【教学内容】 1、检疫实验室要求 2、实验仪器的管理 3、主要实验仪器

第五章常见动物病毒病的检疫与处理【目的要求】 1、掌握常见动物病检疫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2、熟悉常见动物病的检疫方法 3、了解检疫动物病的种类 【教学时数】 3 学时 【教学内容】 1、口蹄疫 2、非洲猪瘟 3、猪水疱病 4、猪瘟 5、牛瘟 6、小反刍兽疫 7、蓝舌病 8、牛海绵状脑病 9、禽流感 10、鸡新城疫 第六章人畜共患细菌病的检疫及处理【目的要求】 1、掌握人畜共患病的病种和发病的特点 2、熟悉人畜共患病病检疫的材料采集和保存及实验室检疫的要求 【教学时数】 6 学时 【教学内容】 1、炭疽 2、布氏杆菌病 3、结核病 4、巴氏杆菌病 5、副结核病 第二篇植物检疫 第七章植物检疫概论 【目的要求】 1、掌握植物检疫的基本概念 2、熟悉植物检疫的常用的方法

ISPM15-2006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中文版)

ISPM15-2006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 中文版)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治理准则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国际植物爱护公约》秘书处 2003年,罗马 本出版物中使用的名称和介绍的材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都市、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或对其边界或国界的划分表示任何意见。 版权所有。为教育和非商业目的复制和传播本信息产品中的材料不必事先得到版权持有者的书面准许,只需充分讲明来源即可。未经版权持有者书面许可,不得为销售或其它商业目的复制本信息产品中的材料。申请这种许可应致函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新闻司出版治理处处长,地址:意大利罗马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 00100或以电子函件致copyright @https://www.360docs.net/doc/2c13827864.html,。 ?粮农组织2003年 名目 批准 应用 审查及修改

分发 引言 范围 参考文献 定义和缩写 要求概要 治理要求 1. 限定的依据 2. 限定木质包装材料 3. 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措施 3.1 批准的措施 3.2 待批准的措施 3.3 其它措施 3.4 对措施的审查 业务要求 4. 垫木 5. 输出之前采纳的程序 5.1 关于在输出之前采纳的措施的遵守情形检查 5.2 过境安排 6. 输入时的程序 6.1 在入境口岸违规的措施 6.2 处置 附件I - 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批准的措施 附件II - 批准的措施的标记 附件III - 本标准中正在审议供批准的措施 批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爱护公约》秘书处编纂,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打算的一部分。该打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 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 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动植物检疫专业毕业实习报告范文

动植物检疫专业 毕 业 实 习 报 姓名:杜宗飞 学号:2011090118 专业:动植物检疫 班级:动植物检疫01班 指导教师:赵建明 实习时间:XXXX-X-X—XXXX-X-X 20XX年1月9日

目录 目录 (2) 前言 (3) 一、实习目的及任务 (3) 1.1实习目的 (3) 1.2实习任务要求 (4) 二、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 (4) 2.1实习单位简介 (4) 2.2实习岗位简介(概况) (5) 三、实习内容(过程) (5) 3.1举行计算科学与技术专业岗位上岗培训。 (5) 3.2适应动植物检疫专业岗位工作。 (5) 3.3学习岗位所需的知识。 (6) 四、实习心得体会 (6) 4.1人生角色的转变 (6) 4.2虚心请教,不断学习。 (7) 4.3摆着心态,快乐工作 (7) 五、实习总结 (8) 5.1打好基础是关键 (8) 5.2实习中积累经验 (8) 5.3专业知识掌握的不够全面。 (8) 5.4专业实践阅历远不够丰富。 (8) 本文共计5000字,是一篇各专业通用的毕业实习报告范文,属于作者原创,绝非简单复制粘贴。欢迎同学们下载,助你毕业一臂之力。

前言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即将毕业的动植物检疫专业在校生而言,为了能更好的适应严峻的就业形势,毕业后能够尽快的融入到社会,同时能够为自己步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毕业实习是必不可少的阶段。毕业实习能够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动植物检疫专业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匪浅,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使我认识到将所学的知识具体应用到工作中去,为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只有在实习期间尽快调整好自己的学习方式,适应社会,才能被这个社会所接纳,进而生存发展。 刚进入实习单位的时候我有些担心,在大学学习动植物检疫专业知识与实习岗位所需的知识有些脱节,但在经历了几天的适应过程之后,我慢慢调整观念,正确认识了实习单位和个人的岗位以及发展方向。我相信只要我们立足于现实,改变和调整看问题的角度,锐意进取,在成才的道路上不断攀登,有朝一日,那些成才的机遇就会纷至沓来,促使我们成为动植物检疫专业公认的人才。我坚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把从书本上学到的动植物检疫专业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中,才能真正掌握这门知识。因此,我作为一名动植物检疫专业的学生,有幸参加了为期近三个月的毕业实习。 一、实习目的及任务 经过了大学四年动植物检疫专业的理论进修,使我们动植物检疫专业的基础知识有了根本掌握。我们即将离开大学校园,作为大学毕业生,心中想得更多的是如何去做好自己专业发展、如何更好的去完成以后工作中每一个任务。本次实习的目的及任务要求: 1.1实习目的 ①为了将自己所学动植物检疫专业知识运用在社会实践中,在实践中巩固自己的理论知识,将学习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当中,反过来检验书本上理论的正确性,锻炼自己的动手能力,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分析能力,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通过动植物检疫的专业实习,深化已经学过的理论知识,提高综合运用所学过的知识,并且培养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②通过动植物检疫专业岗位实习,更广泛的直接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需要,加深对社会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监测准则-IPPC

NPPO审校于2009年6月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1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1998年,罗马

版权所有,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不得以电 子、机械、复印或其它任何形式和方法将本书任 何部分加以翻印、存入检索系统或传播。申请这 种许可应致函联合国粮农组织新闻司司长,并说 明翻印的目的与范围,地址:意大利罗马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00100。 ?粮农组织1998年 3

目录 批准5审查和修正6引言8范围8参考文件8定义和缩写8要求概要8要求10 1 一般性监视10 1.1 来源10 1.2 信息的收集、保存和检索10 1.3 信息的使用10 2 专门调查10 2.1 有害生物调查11 2.2 商品或寄主调查11 2.3 针对性抽样和随机抽样11 3 良好的监督方法11 4 诊断服务的技术要求12 5 记录保存12 6 透明度12

批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制定,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本计划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它有关各方提供这些标准,准则和建议,以便使植物检疫措施达到国际统一,目的是便于开展贸易,避免利用不合理的措施作为贸易壁垒。 本标准已经1997年11月粮农组织大会第29届会议批准。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总干事 雅克·迪乌夫 5

审查和修正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应定期审查和修正,本标准的下一次审查时间为2002或粮农组织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可能商定的其它日期。 本标准将视需要予以增补和公布。标准持有者应确保本标准的目前版本得以采用。

植物检疫知识问答

植物检疫知识问答 1. 什么是植物检疫? 答:国际上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 通俗地说,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其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植物检疫是人类同自然界长期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2. 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检疫? 答: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植物、植物产品贸易。其重要性表现在: 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了广大未发生区的安全;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灭杀,有效遏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 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近年来,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安全水平,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 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植物检疫通过预防和控制植物检疫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避免了农药等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 3. 农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发布)等。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上

动植物检疫.

1、SPS协定《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2、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3、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4、OIE作为最权威的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制定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其他标 准正成为……建立口岸检疫机构和隔离检疫站。 5、动植物检疫的基本属性:法治性、预防性、国际性、综合性。 6、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 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必须进行检疫。 7、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 施强制免疫。 8、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及《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引进单位提出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如实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和《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引进生产用种苗须同时提供有效的进口种苗权证明材料。 9、出入境货物一律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 通关单通关。 10、供港澳活猪的运输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押运员负责押 运。 11、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初审机构提交的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 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书。 12、供港澳活动物所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 生产厂,购于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销售企业。 13、国家质检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 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14、输入种用家畜、禽的隔离检疫期为45d,输入鱼的隔离检疫期为40d,输 入蛙的隔离检疫期为60d,其他动物为30d。 15、出入境动物产品,启运地位于口岸检疫检疫机构辖区的,直接向口岸机 构报检。须由内地(启运地)转运到出境口岸的动物产品,均由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16、输入种畜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当在进境前30日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 应当在进境前15日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日报检。 17、供港澳活禽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 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注册饲养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 18、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采集动物、动物组织、饲料、药物等样品,进 行动物病原、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和品质、规格鉴定。 19、每批活禽供港澳前须隔离检疫5天。出口企业须在活禽供港澳5天前向 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0、出口企业须在供港澳活禽装运前24小时,将装运活禽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通知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21、办理出境豆类的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货物出境前10d办理报 检手续,需要熏蒸处理的、应15d前报检。

动植物检验检疫

第一章 1、什么是动植物检疫及目的? 是指在防止检疫性动物检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或确保其官方控制的一切活动。 目的:⑴防止危险性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 ⑵保护农渔林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 ⑶出尽国际及国内的经济贸易的发展 2、世界各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类型 ⑴自然环境优越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西兰 ⑵发达国家型:美国和加拿大 ⑶经济共同体型:欧盟 ⑷发展中国家型: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印度、美洲和非洲 ⑸工商业城市型:新加坡和香港 3、检疫操作规程: 报检、现场检验、实验室检验、结果评定、证书签发 4、进境动物风险分析原则 以科学为根据;执行或者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透明公开和非歧视原则;、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性限制 5、进境动物检疫程序 ①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②境外产地检疫③报检④进境现场检疫⑤隔离检疫⑥实验室检疫⑦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⑧检疫处理⑨资料的收集与保存 第二章动物检验检疫技术 1、病料采集:⑴在采取病料前必须对被检动物可能患有何种疫病作出初步诊断 ⑵采取病料的所用容器:均需灭菌后使用,无菌操作 ⑶解剖前检查:只有在确定不是炭疽后,方可剖检 ⑷取材时间要早,最好不超过6小时 ⑸为了提高病原微生物的阳性分离率,应根据不同疫病,相应的采取其脏器内容物。在无法估计是某种疫病时,可进行全面的采取。 2、病毒采集原则:病毒离活体后在室温下很容易死亡,故采德捡材应尽快送检;病变组织则应保存于50%的甘油缓冲盐水中,或4℃/-2℃ 3、病毒分离培养:动物接种培养、鸡胚培养、组织细胞培养 4、凝集反应:指颗粒性抗原与相应抗体在适量的电解质存在条件下,经一定时间后凝聚成肉眼可见的凝聚物。 5、琼扩试验:可溶性抗原与抗体在半固体琼脂凝胶内扩散二者相遇。在此例合适处形成白色沉淀。 6、沉淀反应:可溶性抗原与相应抗体结合,在有适量电解质存在条件下经过一定时间形成肉眼可见的沉淀物 第三章检疫性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1、传染病:是指由特定病原微生物引起的,有一定潜伏期和临床表现并具有传染性的疾病。 2、寄生虫病:是指由寄生虫对宿主的严重侵袭而引起的疾病。 3、炭疽:是由炭疽杆菌引起多种家畜、野生动物和人的一种急性、热性、败血性传染病。

动植物检验检疫

绪论 第一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概念 1.动植物检验检疫:指借助于立法和法规对来自疫区的可疑动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应检物品,实行强制性的检查和处理,以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从而维护生态平衡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以保证人体健康的活动。 2.缩写 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3 有害生物定义及其分类 指对人体健康、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害的生物。 有害生物限定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非限定的有害生 物 —— 1)非限定的有害生物: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签约方不应对这类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2)限定的有害生物:指本国或本地区没有的,或者有但没有广泛分布,即没有达到生态学极限或者正在被官方进行管制的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指一种在供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国和地区要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4.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统称为动物疫病。 5.植物: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6.植物产品:未经加工的植物产品(包括谷物)或它们加工后的产品,产品本身或在加工它们的过程中可能会增加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的风险。 7.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等。 8.动物产品: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等。 9.检疫物(限定物):指要求进行检疫措施的任何植物、植物产品、包裹、容器、运输工具、土壤、贮藏地和任何能够隐藏和传播有害生物的微生物、物体和材料,特别是那些涉及国际运输的地方。 第三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特点 1 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四个基本特征:预防性、法制性、技术性、国际性。 2 世界各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类型: 1)自然环境优越型: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2)发达国家型:美国、加拿大 3)经济共同体型:欧盟(如法国、意大利、英国等)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格式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各成员: 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 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 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承认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能作出重大贡献; 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 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他们帮助; 期望因此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实施制定具体规则; 协议如下: 第一条总则 1.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议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的措施,本协议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 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违背本协议的规定。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4.符合本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被认为符合各成员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采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义务,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规定。 第三条协调一致 1.为尽可能广泛地协调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以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除非本协议,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 2.符合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视为是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并被认为符合本协议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 3.各成员可以实施或维持比以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要有科学依据,或者一成员根据第五条第1款至第8款中有关条款规定,认为该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是合适的。除上述外,若某措施所产生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不同于以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制定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则一概不可违背本协议中其他任何条款的规定。 4.各成员应尽其所能全面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特别是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以便促进在这些组织中对有关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个方面的标准、

动物检疫专业方法标准验证程序试行

动物检疫专业方法标准验证程序(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动物检疫方法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验证要求及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出入境动物检疫方法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验证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OIE《陆生动物诊断实验和疫苗手册》 OIE Quality Standard and Guideline for Veterinary Laboratory: Infectious Diseases ( 2008版) GB/T 27401-2008 《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动物检疫》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方法标准(standard):为实现特定检测目的,对所采取的途径、步骤和手段的规定要求所做的统一认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验证(Verification):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确认(Validation):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样品(Sample):取自某一整体的一个或多个部分,旨在提供该整体的相关信息,通常作为判断该整体的基础。 临界值(Cut-off value):区分阴性和阳性结果的试验数值,是连续的检测结果中间的一个值。 重复性(Repeatability):是指在相同的检测条件下,对同一样品的同一目标分析值进行连续多次测量,所得结果之间的一致性。 敏感性(Sensitivity):是目标分析物的最小可检出量,即方法的最低检出限。 特异性(Specificity):是方法不与其它分析物发生交叉反应的程度。 线性范围(Linear range):检测结果或检测结果的转换值和目标检测物的浓度呈线性关系的数值范围。在线性范围内,检测结果准确度高,重复性好,结论可信度高。 再现性(Reproducibility):就是当一个方法被不同实验室应用于同一样品的不同重复的检测时,能够给出相同结果的能力。 4 方法标准制修订人员的验证活动 4.1 方法标准制修订人员应使用适当的检测方法和相关程序对所有拟用于动物检疫的方法标准进行验证。验证时应考虑所有影响方法标准和检测结果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方法的适用性;样品的来源、数量及采集方式、储存条件、样品稀释浓度的选择;试剂的选择;标准

植物检疫概论要点

植物检疫概论重点 植物检疫定义:为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随植物及植物产品的人为调运传播,由政府部门依法采取的治理措施。 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粮农组织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确保其官方控制的一切活动”(All activities designed to prevent the introduction and or spread of quarantine pests or to ensure official control ) 植物检疫学:是一门为保护植物健康,阻止某些植物有害生物人为调运传播,而对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提出检疫决策,制定与执行检疫法规的科学。1、植物:指栽培、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2、植物产品: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的产品,3、有害生物(Pest):是泛指危害或可能危害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任何有生命的有机体.根据“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2001年颁布的术语,分为:4、非限定的有害生物(Non-Regulated Pest,NRP):已经广泛发生或分布普遍的有害生物。5、限定的有害生物(Regulated Pest,RP)):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未发生或虽然有发生但、且正在进行官方防治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6、“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 Pest,QP)是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虽然存在,但分布未广且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7、“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d non-Quarantine Pest,RNQP)”是指在进口国虽有广泛分布,但存在于进境的植物材料上,并将对其原有用途会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有害生物 3.植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什么?一、植物检疫的目的1.防止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2.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以及生态环境.3.促进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发展.二、植物检疫的主要任务1.禁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人为传入或传出国境;2.国内局部地区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封锁在一定的范围内;3.检疫性有害生物一旦进入新区,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彻底铲除。 试述植物检疫的属性1、战略性:1986年,美国加州传入地中海实蝇, 1996年,美国传入小麦印度矮腥黑穗病菌2、法制性3、预防性:4、广泛性:涉及到国际、国内的种苗生产者、经营者、运输者、检疫者等。以及不同的学科领域.5、科学性:要求①快速准确、简单易行的检验方法;②经济有效的处理措施;③封锁和安全扑灭措施6、技术性 植物检疫的意义一、植物重要性二、有害生物分布的区域性三、植物病虫杂草的传播方式四、传入新区的后果五、传入新区造成危害的实例六、每年杜绝大量有害生物的传入七、植物检疫在对外贸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八、植物检疫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植物检疫的基本类型1、两种检疫制度:全面检疫:针对性检疫: 三种管理模式:美国模式:农业部设置综合性动植物检疫机构欧洲模式:是动、植物检疫机构分设亚洲模式:农业部下设植物保护机构,主要负责植物检疫,也组织一些重大病虫测报防治工作。2.举例说明植物重要性:1维持生态平衡;2提供营养和能源;3提供工业原料什么是检疫性有害生物QP)什么是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NQP)试比较二者的区别。 类型QP RNQP NRP 分布现状无或极有限存在,可能广泛分布很普遍经济影响可以预期已经知道已经知道 官方控制如存在,目标必须处于特定种植用植物,官方不采 是根除,或封锁在官方目标是控制其危害取控制措施 官方控制之下 官方检疫要求针对任何传播途径只针对种植材料不检疫 疫区(Q uarantine area):是指由官方划定的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与为害,并正由官方采取措施控制中的地区。非疫区:即有科学证据证明,未发现某种有害生物并由官方维持的

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 办法(试行) 1990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一条为加强植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植物检疫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以正确执行检疫法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植物检疫员为专职植物检疫员,其任免程序如下: (一)植物检疫员由地、县农业行政部门推荐,省(区、市)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考核,农业厅(局)审批,报农业部全国植保总站备案(统一格式见附件)和发证。 (二)植物检疫员增补审批工作,每两年办理一次,备案工作在当年11~12月份进行。 (三)凡需调离的植物检疫员,由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征求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意见,报省(区、市)农业厅(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调离手续,注销检疫员证。 (四)对不称职的植物检疫员,应按本款第(三)项规定的程序,取消其检疫员资格,并注销检疫员证。 植物检疫员证件丢失须登报申明作废,办理补证手续。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植物检疫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必须保持稳定,以保证《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贯彻执行和植物检疫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植物检疫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 (二)热爱植物检疫事业,熟悉检疫业务,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

(三)专职从事植物检疫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植物检疫员的职权: (一)有权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及其他植物检疫单证; (二)有权进入车站、机场、邮局、港口、仓库、苗圃、良繁场地、集市贸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 (三)依法查处违法单位或个人及违章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四)对兼职植物检疫员给予业务指导。 第六条植物检疫员必须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事; (二)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熟悉检疫法规和检疫业务,正确行使职权,认真完成检疫任务; (三)执行检疫任务必须持植物检疫员证,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仪容整洁、端庄; (四)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 (五)敢于和善于同违反检疫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六)定期参加植物检疫培训,并接受考核。 第七条对认真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正确行使检疫员职权,遵守检疫人员守则,完成检疫任务成绩突出者,应予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检疫员资格,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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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专业开设课程设置,课程内容学 什么 动植物检疫专业开设课程设置,课程内容学什么 动植物检疫专业培养具备动植物检验检疫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能在国家各级检验检疫部门、动植物产品卫生安全与监督机构、农畜产品生产销售等企业从事动植物病虫害检验检疫及防治、农畜产品卫生安全检测、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技术、管理与推广的高级技术人才。 主干课程 有机化学、分析化学、化学实验、普通化学、农药学基础、组织切片技术、植物生理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植物病理学、昆虫学、动物病理学、动物卫生检验学、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卫生检验技术[1] 修业年限:3~6年 发展前景 就业方向 动物医学的就业前景令人看好,动物医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可从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肉品卫生检验、饲料工业、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畜禽疾病的诊断与防治、伴侣动物医疗保健、实验动物、比较医学、公共卫生及生物

学领域等方面的工作。动植物检验专毕业生能胜任各级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进出境和国内各级动植物检疫机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植物检疫机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企业集团的行政管理、教学科研、新产品研制、商品监督检验、食品生产的卫生管理监督及产品质量检测、科技推广等工作。 就业前景 68%的动植物检疫专业学生毕业1年后的薪酬在2000元以下,薪酬在3000元以上的比例为14%。按照十分制计算,动植物检疫专业毕业1年后的薪酬指数为3.49,与其他专业相比,薪酬属于中等。动植物检疫专业毕业生认为该专业发展前景很好和比较好的比例为35%,13%的毕业生认为该专业发展前景为“不太好”或“很不好”。按照10分制进行计算,该专业的发展前景指数为6.66,与其他专业相比,发展前景指数为中等偏上。动植物检疫专业就业面非常狭窄,毕业生只能去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者农业部系统。动植物检疫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相对较困难,建议继续深造。

动植物检验检疫学

一、名词解释 1.检疫监管:检疫机关对进出境或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等过程实行监督管理的检疫程序。 2.检疫处理:一种采取扑杀即全部杀掉,尸体深埋或焚烧,另一种则退回。对于动物产品也可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消毒处理。 3.隔离检疫:是将进出境或国内调运的有关动植物在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内,于隔离条件下进行饲养或种植,并在其生长期内进行检验、检测和处理的一项措施。 4.检疫许可:是在输入某些检疫物时,输入单位向检疫机关提前提出申请,检疫机关审查并决定是否输入的法定程序。 5.传染源:就是受感染的动物,指体内有病原体寄居、生长、繁殖,并能排到体外的动物。 6.产地检疫:是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在国内省(地)间或省(地)内进行调运前,由检疫人员在其生长或生产期间于原产地进行检验、检测、以防止管制性动物疫病或植物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或扩散的一项措施。 7.检疫申报:是检疫物输入或输出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检疫机关及时声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定程序。 8.动物疫病:指危害或可能危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9.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是以生物的或者其它科学的和经济依据,确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应该限制和加强防治措施力度的评价过程。 10.限时检疫: 11.植物疫区:是指在某一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分布未广的情况下,对发生了这一有害生物的地区,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地区传播扩散,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划定,并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区域。 12.植物保护区:是指在某一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已较普遍的情况下,对尚无此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为了防止其被污染或被人为传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划定,并采取保护措施的区域。 1.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饲料等。 2.实验室检测:是指借助于实验室仪器设备对动物样品进行动物疫病检查、鉴定的法定程序。 3.出境动物:是指我国向境外国家或地区输出供食用、种用、养殖、观赏、演艺、科研实验等用途的家畜、禽鸟类、伴侣动物、观赏动物、水生动物、两栖、爬行、野生和实验动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 2005年第32号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现将确认的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温度 剂量 (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2小时4小时16小时 ≥21℃48 36 24 17 14 ≥16℃56 42 28 20 17 ≥11℃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待IPPC对溴甲烷熏蒸标准修订后,按照其确认的标准执行。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四)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当上述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我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他除害处理措施。 二、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XX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号; 000――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编号; YY――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溴甲烷熏蒸为MB,热处理为HT。 (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或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信息,如去除树皮以DB表示。 (三)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 (四)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动植物检疫申报

特别声明 感谢您购买北京九城口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九城电子申报系统V5.0》软件。 本使用手册与《九城电子申报系统V5.0》软件同时发行。为了您能够更好的使用《九城电子申报系统V5.0》软件,请仔细阅读本使用手册。 北京九城口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保留对《九城电子申报系统V5.0》软件和本使用手册的解释和修改权利。 软件名称(中文):《九城电子申报系统V5.0》(《九城单证5.0》) 软件名称(英文):《iDecl》 软件产品登记号:京DGY-2001-0510 软件著作权登记号:2003SR9643 《用户手册版次》:2004年6月第4版

目录 第一章动植物检疫申报与核销 (3) 1 界面 (3) 2 查询标准代码 (4) 3 操作流程 (5) 3.1 许可证电子申报与核销流程图 (5) 3.2 操作步骤 (5) 3.3 系统设置 (7) 3.3.1 设置默认数据 ...................................................................................................... (6) 3.4 数据录入 (8) 3.5 通讯 (9) 3.5.1 通讯流程图 (9) 3.5.2 发送单证信息 (9) 3.5.3 接收回执信息 (9) 3.6 打印 (9)

第一章动植物检疫申报与核销 主要面向所有需要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它采用现代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简化了许可证申报、审批与核销管理的业务流程,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间,减轻了企业和检验检疫人员的负担。 1界面 动植物检疫申报界面如下图: ?标题栏:提示用户当前所处的业务模块。 ?菜单栏:系统设置了『系统』、『文件』、『通讯』、『维护』、『打印』、『帮助』六个功能菜单,下文将做详细介绍。 部分功能项可通过在单证列表区点击右键弹出调用。 ?工具栏:菜单栏下方,系统设置了一些常用命令的快捷图标,方便用户操作。 ?业务模块导航栏:将显示出用户所定制的业务模块,用户可在此进行各个业务模块之间的切换。 ?单证状态导航栏:根据通讯状况,将单证处理状态分类整理,方便用户查询。 ?单证列表:详细记录了每一票单证的信息,包括『录入序号』、『审批流水号』、『录入时间』、『处理状态』、『许可证号』。 ?回执记录区:选中一票单证后,该栏将显示其回执明细。 ?备注:选中列表中的单证时可左键双击打开报检录入窗口(默认操作)和报检核销窗口(仅当处理状态为“已审核单证”且获得许可证时),也可在选中单证后单击右键从弹出菜单中选取相应功能。 动植物检疫核销界面如下图: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简介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简介 专业代码510304 专业名称动物防疫与检疫 基本修业年限三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动物产品检验、兽医临床诊疗基本知识,具备动物疫病的预防、检验、诊疗能力,从事畜牧场防疫、动物检疫检验、动物疾病诊断与防治、兽医生物制品及兽药生产与经营、技术推广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就业面向 主要面向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疾病诊疗机构,畜禽屠宰、肉禽蛋乳加工、规模化养殖等单位,在动物疫病预防、检验和诊断岗位群,从事疫病防控、动物检疫检验、动物卫生监督等工作。 主要职业能力 1.具备对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2.具备动物圈舍、场地、污物、包装物等消毒,免疫程序制定,免疫接种,免疫效果监测,采集、运送病料的能力; 3.具备执法检查、市场监督、免疫监测、行政处罚的能力; 4.熟练掌握养殖场环境控制及污染物处理以及畜禽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方法和手段; 5.掌握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产品检验、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技术;

6.掌握动物疾病的临床检查、尸体剖检、实验室诊断、治疗的基本技术,能够开写处方; 7.掌握畜禽饲养和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核心课程与实习实训 1.核心课程 动物防疫技术、动物检疫技术、动物产品检验技术、动物传染病、动物寄生虫病、兽医临床诊疗技术、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等。 2.实习实训 在校内进行兽医基础、动物病原体检验、兽医临床、动物疫病防控、动物防疫与检疫等实训。 在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疾病诊疗机构,以及畜禽屠宰、肉禽蛋乳加工、规模化养殖等单位进行实习。 职业资格证书举例 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兽医化验员 衔接中职专业举例 畜牧兽医畜禽生产与疾病防治 接续本科专业举例 动物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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