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执法程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植物检疫执法程序

一、产地检疫

1、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2、说明来意,宣传检疫法规有关检疫的重要性;

3、根据被检单位“产地检疫申报”确定检疫生育期,时间、次数;

4、按期依据湖北省“产地检疫操作规程”开展检疫;

5、检疫合格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收取产地检疫费;

6、发现检疫对象,指导封锁、控制、消除工作,未经彻底消灭严格除害处理的不准调入无病区。

二、调运检疫

1、有《产地检疫合格证》调出本地区的,凭该证到检疫机关直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2、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检疫对象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4、调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或个人要首先征得当地检疫机关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5、调出地检疫机关凭调入地的《检疫要求书》实施检疫;

6、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要求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7、要铁路、公路等场所实施检疫的按《湖北省国内农业植物调运检疫操作规程》实施检疫;

8、在检疫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以及《植物检疫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进行立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按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市场检疫

1、在市场上销售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机关定期进行抽查与普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在市场检疫过程中,首先应出示执法的证件,表明身份;

3、宣传有关检疫法规;

4、对有证的,核实证书与货物,对从疫区来的应按对象必要时进行抽样、复检;

5、对无证调运的应检对象,按“检疫规程”严格检疫,并制作“询问笔录”、“戡验笔录”、“抽样、取样凭证”等文书;

6、在上述市场检疫过程中,发现检疫对象的,对该应施检疫对象进行登记保存,听候处理;

7、制作“立案审批表”,开展调查取证;

8、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及“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9、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下达《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10、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11、案件结束制作《结案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