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要点
林业行政执法概述.ppt

⑻ 森林采伐行政执法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广西树蔸
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⑼ 木材经营、运输行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政执法
国森林法〉办法、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
⑽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 行政执法
③是一种单方面的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
⑶ 方法
①政处置
⑴ 概念 ⑵ 形式 ⑶ 主要特点
是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法标的物采取即 时强制或限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①封存
②暂扣 ①具有急迫性 ②具有临时性和即时性 ③具有直接强制性
⒌林业行政许可
➢ 林业行政许可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符合法定条 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 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⑵ 造林绿化行政执法
森林法、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⑶ 退耕还林行政执法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等法 律、法规和规章
⑷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
⑸ 森林防火行政执法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实施
㈡林业行政执法的有效要件
⑴ 执法主体 合法
⑵ 执法程序 合法
⑶ 实体合法
①有权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 ②实施的行政行为限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 ①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②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方法 ③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 ①依据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充分 ②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 ③正确行使裁量权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宪法》《民法通则》《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开展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 《防沙治沙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等法律;
《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 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退耕还 林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 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等行政法规;
1.6.2 林业行政确认
(l)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 关的法律事务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 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① 林业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土体 ② 确认的内 容是林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③ 是一种要 式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的形式: ① 确定 ② 认可 ③ 证明 ④ 登记 ⑤ 行政鉴定 (4)行政确认的作用 ① 有利于预防林业纠纷的发生 ②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 ③ 可以为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 处理依据
1.7.3 监督的方式
①行政复议 ②行政听证 ③行政执法检查 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⑤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⑥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5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1.5.1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
1 )林权林地管理行政执法 2 )造林绿化行政执法 3 )退耕还林行政执法 4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5 )森林防火行政执法 6 )森林病虫害防治行政执 法 7 )森林植物检疫行政执法 8 )森林采伐行政执法 9 )木材经营加工行政执法 10 )木材运输行政执法 11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 法 12 )野生植物保护行政执法 13 )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 14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 保护区行政执法 15 )防沙治沙行政执法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植物检疫工作,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植物检疫体系建设,保障植物检疫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制定植物疫情防控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桑、茶、糖料、蔬菜、烟草、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类、绿肥、热带作物、食用菌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以及可能被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其他限定物和场所。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和发布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对以下事项开展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二)开展国(境)外引进农业植物种子审批;(三)制定重大农业植物检疫措施;(四)其他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
第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植物检疫员。
植物检疫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发给植物检疫员证。
植物检疫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植物检疫制服、佩戴植物检疫标志、出示植物检疫员证。
第九条对在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以予以表彰。
分析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分析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我国林业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肩负着为人类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使命。
如何保护好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同时又发挥林业基础产业的作用,提高林业执法效能,是林业工作者尤其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当前存在的问题1.1 管理体制不完善,缺少规范。
为了加强林业行政管理,我国执法部门有林政部门、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等,这些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受到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如果在行使管理权限时未受到委托则属于超出职权和职责范围,因此出现了各个部门因管理职能权限交叠而互相推诿、疏于管理等现象,造成林业行政执法权的分散,另外也会因为受经济利益的趋势争相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林业管理体制的不明确,使管理部门之间出现了矛盾,同时这种矛盾还使林政执法部门缺少了对森林资源破坏行为的打击合力。
另外,在林政执法的团队建设中,监督机构也尚不健全,一般的监督机构设立在办公室综合机构内部或资源林政机构内部,此种监督方式很难起到真正的效用。
1.2 制度不健全,管理操作较难实施。
我国已经制定了森林管理的诸多制度、条例等,但是制度体系内部存在相对制约、疏漏、不适宜操作的问题,同时,随着森林违法方式不断的增加,原来的森林法和制度未能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导致制度体系不健全,如《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对非法运输木材进行的规定。
《条例》规定“承运无证运输木材案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3倍的罚款”,而《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同时还有条款规定:“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d内及时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d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但是对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或根本不缴纳罚款的处罚方式和强制措施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使得基层林业执法工作者在处罚案件时较难操作。
植物检疫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ㄣㄣㄘ“绿盾ㄣㄣㄘ”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植物检疫执法,严厉打击林业植物检疫违法行为,现根据省林业厅林防函〔****〕**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代号为“绿盾”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
为认真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现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意义、目的近年来,我县林业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持续开展“林业检疫执法年”活动、“绿剑****”林业检疫专项行动,为有效遏制松材线虫病等外来有害生物侵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当前,邻近地区已相继发生松材线虫病,对我县松林造成严重威胁,美国白蛾在我省北部周边毗邻地区发生,有随时入侵的危险,林业植物检疫工作面临巨大挑战。
虽然我县林业植物检疫执法队伍较大,但整体能力不强,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检疫监管长效机制不健全,涉检单位和个人检疫意识淡薄,无《植物检疫证书》随意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依然存在,个别相关单位对检疫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等问题依然存在,林业植物检疫工作面临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林业植物检疫是防止有害生物人为传播的基础性和根本性措施,是控制疫情扩散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法规赋予我们的重要职责,事关森林生态安全和行业社会形象,意义和责任重大,必须将其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通过开展“绿盾ㄣㄣㄘ”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一是加大检疫执法检查力度,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检疫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检疫执法检查的常态化;二是总结我县检疫执法工作经验,查找突出问题,规范检疫监管,健全检疫工作体系,完善检疫监管长效机制,提高检疫执法水平、检疫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三是服务社会、服务林农、服务企业,加强检疫法规宣传,提高经营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自觉性,提升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检疫执法环境。
二、行动的主要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ㄣㄣㄘ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ㄣㄣㄘ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明电〔****〕*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号)、《国家林业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林造发〔****〕*9*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科植物产品检疫管理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号)、《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号)、《松材线虫病防治(预防)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省政府与各市签订的《****-****年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规定。
《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条例》

《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条例》第一条为提高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水平,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林业植物检疫执法队伍,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林业植物检疫人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是指依法取得有效证件的专、兼职人员。
其中专职检疫人员必须取得《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检疫员必须取得《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专职检疫员依法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检疫员开展检疫执法工作的原则是。
严格公正、文明廉洁、高效便民。
第四条检疫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注重自身政治素质的提高,努力学习业务,刻苦钻研专业知识,提高检疫执法能力。
第五条专职检疫员在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制服和佩带标志,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在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兼职人员在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六条检疫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检疫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当事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对投诉、举报或咨询的群众,接待热情礼貌,答复用词准确严谨,做好记录,及时答复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检疫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各项检疫事宜。
在办理检疫文书时,应当主动、耐心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八条检疫员在实施现场检疫检验和检疫检查(含复检)前应当通知当事人。
抽取检验样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检疫技术操作办法》的规定进行。
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检疫员在签发检疫单证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所有栏目,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完整、签名清晰。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加强和完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推进依法治林工作,根据《**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林业部门的基本职责,进一步明确林业行政执法的权限和责任,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的监督、考评机制,为依法治林建立良好的基础。
(二)主要内容: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梳理林业行政执法依据,明析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通过实施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促使林业执法人员模范遵守各项林业法律、法规,依法实施林业行政许可、林业行政处罚等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为保证工作的落实,经研究,决定成立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朱家舜副组长:杜玉山成员:阚绪飞、沈开彬、董朝友、王献昌、费汪知、梁俊洋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及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秘股,阚绪飞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工作。
三、林业行政执法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具体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依法行政,并依法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各类林业基地及工程项目的建设。
(三)组织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木材凭证采伐、加工、运输等林政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林地、林权管理,主管森林资源的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合理开发利用;主管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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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要点林业检疫执法是森检机构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对生产和流通中感染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采取禁止和限制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防止林业有害生物的入侵、外传和扩散蔓延,防止生物灾害的发生,达到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目的的一项林业行政管理工作。
加强森检执法工作,是认真贯彻全国依法治林纲要的具体体现,也是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治林,保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一、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要十分明确行政职权法定职权法定,即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必须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
凡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越权。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的语言划定各机关的职责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实际上也就是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去保证完成。
因此,行政机关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
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两面。
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该追究责任。
例如,法律赋予了警察抓小偷的权力,如果在公共汽车上发现小偷,公民不抓捕小偷并不违法,但警察必须履行抓捕小偷的义务,否则构成失职。
《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赋予了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权有:罚款(50元至2000元);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对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改变用途。
我们应当正确行使这些权力,象木材检查站不得实施检疫、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和不得收取植物检疫费一样,植物检疫机构或人员也不得代行木材检查站的职责,如不得没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木材。
(二)要始终坚持法律优位的原则法律优位从狭义上说,指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它法律规范;从广义上说,是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
我国行政机关权力十分广泛,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管理从其出生前至其死亡。
可以说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
可见行政机关的权力是相当大的,如果对行政机关这么大的权力不加以约束,极易造成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侵犯。
而法律优位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我们少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制定“红头文件”的方式来剥夺、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从而达到为私利、部门利益之违法目的。
所以我们在进行抽象行政行为(含红头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符合法律优位的原则。
(三)要合理公正的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指的就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等方面所享有的选择决定权。
如《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等的,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和任何权力一样,行政自由裁量权也会被滥用,也具有破坏性,因而必须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保持在一个适当的范畴,即要通过行政合理性原则来规制自由裁量权。
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当代中国也有特别的必要性,那就是由于中国人受传统和计划体制的影响,行政自由裁量权向来很大,对行政活动的有效规制一直是一个难题,行政权的难以驯服一直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一个痼疾。
要使行政自由裁量权适当以达到行政合理性、公正性,需要在如下方面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1、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
法律总是基于一定的目的而授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
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法律授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使政府有效地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共利益。
除了一般的目的之外,法律授予每一项自由裁量权还有其特定的目的。
如《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对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改变用途。
其目的是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
法律授权的目的是对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限制,没有这种限制,自由裁量权就很容易成为随意裁量权,就很难保证行政决定的合理性。
因此,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授予该项权力的目的。
2、裁量行为有事实根据并合乎情理。
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有事实根据,所采纳的证据必须确实可靠,证据要与案件有关联性,与案件裁量结果有逻辑协调性;还要求行政裁量行为要尽可能充分考虑与行政行为相关的诸因素而排除与其无关的诸因素,即依照正常人的经验、知识和理解能力所应当考虑或不考虑的诸因素。
总之,行政裁量行为应符合情理、常理、公理。
3、裁量过程公正。
合理的自由裁量行为不仅要求行政主体的主观动机和行为的结果是合理的,而且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和方式具有合理性。
具体说就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方式时,行政主体应尽可能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和方式符合社会的一般的公平正义观念。
例如,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避免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不损害行政目的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选择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最为有利的行政方式等等。
4、遵循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实质是禁止行政机关超过必要的限度和度量而进行裁判,因而也可称之为禁止过度原则。
具体而言,该原则有如下要求:适当性,即面对多数可能选择的处置方式,应当选择可达到行政目的方法;必要性,即要求行政主体在若干个适用于实现法律目的的诸方法中,只能选择使用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比例性,即行政主体应斟酌选用方法与目的之间关系,适当地平衡一种行政措施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社会所将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禁止采用那些对个人损害超过对社会的利益的措施。
(四)要高度重视行政程序,维护程序公正行政程序主要是指行政行为的步骤、顺序、方法和时限。
面对行政权力日益扩张和强化的现实,为了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使其保持在符合人民意志的轨道上运作,许多国家都用法律形式规定了行政程序。
行政执法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依据实体法,还应该遵循程序法。
如果说,行政实体法规定的是行政职权所要达到的目的、目标,那么,行政程序就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步骤、形式、时间和顺序。
为达到行政目的,就必须有相应的程序,否则,再美好的目的也只能停留在纸面上。
只有程序正义才是真正看得见的正义。
如两个人分一个苹果,无论怎么切,都不容易达到完全公平,因而难免抱怨,但如果让切苹果者后取苹果,就不再会有抱怨,这就是看得见的正义。
长期以来,我国无论从立法还是执法上,“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十分严重。
在许多人看来,实体法直接关系到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必须予以重视。
而程序法不过是一些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问题,都是些形式上的东西,可有可无,不仅执法者有这种思想,而且普通老百姓也不重视程序问题。
所以,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对实体处理正确,而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人们普遍持一种宽容态度,这样更加助长了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程序的轻视。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还要遵守程序法。
违反法定程序与违反实体法从表面上看虽有不同,但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都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公正的要求是:不经过法定行政程序,任何个人或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权益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所作的决定无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可分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相对人,使国家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林业行政执法依照执法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效果而进行分类,可分为:林业行政检查、林业行政处理、林业行政处置、林业行政强制执行和林业行政处罚。
而林业行政处罚是在林业行政执法实践中运用最广,也是最重要的一种。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知识(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依据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处罚的设定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2、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具有公正性。
公正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处罚应当合法。
在按照法定依据由法定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其二,行政处罚应当适当。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应当公开。
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都要公布,实施行政处罚都要公开,以利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
因此,公开是保证行政处罚公正性的必要条件。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保证行政法律规范实施的最后手段。
因此,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为社会成员所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社会成员能够自觉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这是行政法律规范实施的最佳效果。
在违法行为发生以后,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使当事人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避免以后再犯。
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行政处罚依照法定原则按正当法律程序对相对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行政处罚法赋予当事人诸多权利。
主要有:相对人的了解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请求权等。
5、行政处罚职权分离原则这种分离的主要形式有:(1)行政处罚设定权与行政处罚实施权分离。
行使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应实施行政处罚,而实施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原则上无权设定处罚。
目前,除制定行政规章设定行政处罚,又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外,其他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违法调查权与行政处罚决定权分离。
为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和适当,有必要将调查权与决定权进行分离。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行政处罚法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以及我国某些地区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做法,将罚款的决定权与收缴权进行分离。
在极少数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在做出罚款决定的同时当场收缴罚款,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只有权做出罚款决定而无权收缴罚款,罚款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银行收缴。
(4)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
划分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法律责任形式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包括以下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组织,依法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