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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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陕政办发[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8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精神,省安监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西北电监会等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为了切实做好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着力打击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清理纠正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促进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前,全省关闭100座以上金属非金属小矿山(含尾矿库)。

使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小矿山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特别重大事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陕政办发[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6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精神,特制订我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排查治理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为重点,以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一)重点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领域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对策措施专项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领域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对策措施专项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领域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对策措施专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03•【字号】陕安委办〔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领域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对策措施专项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遏制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陕西省危险化学品领域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对策措施专项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陕西省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部署,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各市(区)、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好的做法、经验和建议,请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6月3日陕西省危险化学品领域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对策措施专项方案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安委办《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和《陕西省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特就危险化学品领域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工作安排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陕西省关于做好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有关工作要求,以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目标,大力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源头治理,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强化风险管控,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坚决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二、工作措施(一)加强源头监管,完善风险管控机制1.突出重点区域监管,继续开展重点监管县区监管水平提升工作。

以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和化工集中区为重点,加强指导和支持,努力提升基层安监部门监管水平。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保护【发文字号】陕政发[2016]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1.27【实施日期】2016.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陕政发〔2016〕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1月27日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为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强化矿山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保障富裕、和谐、美丽陕西建设,实现“追赶超越”的历史性目标,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实现矿产资源规模开发、综合利用、集约经营、安全生产、绿色发展,繁荣矿业经济,促进经济实现中高速增长、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一)矿业经济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到2020年,新增资源潜在价值超过5万亿元,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矿业经济年产值超过万亿元,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增收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

(二)矿业经济结构明显优化。

矿山布局进一步优化,矿产深加工能力明显增强,能源矿产、大宗金属、“优、急、稀、特”等战略性矿产多元支撑的矿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矿山总量减少35%,大中型矿山占比提高到20%;煤矿平均单井生产规模达到120万吨/年;10万吨/年以下的采石矿山和5000万块/年以下的粘土砖瓦厂全部淘汰;大中型矿山“三率”全面达标;共伴生、难利用矿综合利用率大幅提升。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陕安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不断增强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尾矿库是矿山生产企业的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必将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也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全省近90%尾矿库位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涵养地内,这些尾矿库的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汉江、丹江等京津水源地安全。

随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运行,其已成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受水区城市重要供水水源,一旦出现问题造成供水中断,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理念,充分认识提升尾矿库安全水平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水源涵养地水质质量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深刻吸取省内外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及由此引发环境保护事件的惨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方案》(陕安委〔2017〕6号)和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暨尾矿库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切实把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作为坚持安全发展、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任务,强化尾矿库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落实,认真排查本地区尾矿库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尾矿库问题整治力度,有效防范和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陕安委办〔2020〕132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精神,特别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省安委办在原《关于省级挂牌治理重大隐患的实施意见》(陕安委办〔2016〕103号)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12月9日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治理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的通知》(陕办发〔2018〕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挂牌督办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市(区)、各行业(领域)内符合“挂牌条件”的安全风险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确保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重大隐患的判定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三条挂牌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一)由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二)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国家有关部委和我省开展大检查、督查检查、考核巡查、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事故防控硬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事故防控硬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事故防控硬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4.02.03•【字号】陕应急〔2024〕43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事故防控硬措施》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围绕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精神,督导企业管住“人、机、环、管”安全生产关键环节,从企业层面有效防控事故,省厅分析了近五年我省非煤矿山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后,制定了《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事故防控硬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转发各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一、及时传达部署到位。

各市应急管理局要认真宣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精神和全省非煤矿山事故防控研判会议有关要求,逐条解读《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事故防控硬措施》,切实引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战线的全体人员持续增强忧患意识,以时时、事事、处处心中有底的责任心打赢事故防控攻坚战。

二、坚决督促落实到位。

各级要聚焦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结合落实国务院安委会15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条和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50条若干措施,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防范事故60条措施,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以强有力决心、强有力手段督促企业将硬措施迅速传达到每名员工,并针对硬措施分析查找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抓紧推进整改。

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尾矿库安全评价、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安全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二)监督检查尾矿库的安全状况;(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进行审批;(四)监督检查尾矿库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五)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七)组织尾矿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八)对为尾矿库安全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含1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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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
隐患整改治理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8]10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28
【实施日期】2008.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10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监局上报的《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并请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12月10日前将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抓紧治理尾矿库安全隐患的函》(安委办函〔2008〕28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整改治理,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集中整治危、险、病尾矿库,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杜绝尾矿库溃坝事故,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二、整治重点
各设区市政府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在用、停用、已闭库、废弃以及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整治。

整治重点:
(一)尾矿库工程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尾矿库溃坝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内存在居民区、集市区、学校、建筑物等情况;
(三)尾矿库存在超设计库容、超能力排放尾矿情况;
(四)尾矿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情况;
(五)尾矿库排渗、防洪等安全设施不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及排洪斜槽、排洪涵洞使用浆砌石结构和盖板强度不符合要求情况;
(六)废弃或停用尾矿库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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