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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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丧葬 习俗

陕西 丧葬 习俗

陕西丧葬习俗(1)丧葬是人生中最后一件大事,它属古代“五礼”中的“凶礼”。

长期以来,人们遵循着儒家对父母“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孟子·滕文公(上)》)的古训,一方面出于“人伦之道”、不忘根本的深厚感情,另方面又屈从于灵魂不死的传统观念,希望已亡故的亲属能享受到阴问的富贵和安宁,因而不惜重金为死者扬幡鼓吹、盛殓厚葬,以示儿孙恪守“丧尽礼、祭尽诚”的守孝之道,实则与厚养薄葬的古礼相去甚远。

下面介绍的主要是丧葬旧俗,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目前仍在各地不同程度地流行。

第一节初丧、入殓、成服当老人病危时,男请户族及舅家探视,女请娘家探视。

病人处于弥留之际时,大都希望同儿女见面,作最后袂别,以便吩咐后事,如事业的继承、财产的处理、对子孙为人处世的教导等。

此时子女日夜侍候在侧,病人如有很多的子孙、亲人守着他死去,俗称“孝子送终”,便会被认为是难得的善终。

在关中和陕北许多地方,病人临终前,要用温水把身体擦洗干净,男者要剃头,女者要洗梳头发,并修剪脚、手指甲,然后把套好的寿衣穿上。

死者为男性,通常由儿子和女儿来料理;死者为女性,则由女儿和媳妇来料理。

寿衣穿单不穿双,穿绸不穿缎,穿棉不穿皮毛。

单数为阳,双数为阴,人们喜阳不喜阴,忌用双数,也忌穿黑色老衣,为的是图吉利。

一般为“五领三腰”。

即五件上衣,三条裙裤,也有穿七套、九套的。

在陕南的安康市和石泉县一带,死者头戴倒巾帽、足穿薄底布鞋,死者活了多少岁,便在鞋底打几个结,如活了60岁,便在鞋底打6个黑点。

男者为长袍短褂,女者为短衣长裙。

缎子与“断子”谐音,皮毛则为畜类,怕来生变兽或断子绝孙,故忌用。

换好老衣,把病人转移到临时设置的木板床上,头朝里、脚朝外,取意向外走。

据说在咽气之前,如果不换上老衣,亡魂便是光身子,或者在阴曹地府穿的是旧衣服;如果死在炕上,亡魂便会背着沉重的土炕进阴间,这些都将使子女终身感到遗憾。

而在关中的韩城、华县、陕北的延川、黄陵及陕南等地,则是在病人断气后才将遗体洗净,并为其整容、换寿衣,然后才把死者移放在铺有干草的木板床上。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7•【字号】市政办函〔2018〕191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7日西安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18〕77号)及《全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精神,有效解决我市殡葬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结合实际,制定我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通过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合力整治违规建设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穴、天价墓、活人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太平间违规治丧、宗教场所违规设立骨灰存放设施等问题,强化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监管,遏制公墓企业暴利行为,整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责任,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加强领导,团结协作。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下,各区县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目标考核,确保统一部署推进,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属地管理,依法整治。

以各区县政府作为整治工作主体,对于殡葬领域存在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明确整治重点,做到分类施策、依法依规、稳扎稳打,规范管理,完善殡葬管理体制机制。

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咸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号)14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以发实施。

市长:李堂堂一年七月十四日二OO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下。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殡葬管理处是全市殡葬事业管理的专门机构,具体协调、指导县(区市)实施殡葬管理事务管理工作。

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殡葬管理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劳动、财政、城乡建设、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精神文明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殡葬管理部门搞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县(区市)人民政府应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第七条:火葬区的范围: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所属各乡、镇,彬县、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境内的机,要积极创造条件,关、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

未全面实行火葬的县(区市)深化殡葬改革,逐步扩大火葬范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平坟还耕制止乱埋乱葬活动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平坟还耕制止乱埋乱葬活动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平坟还耕制止乱埋乱葬活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0.21•【字号】陕政发[1998]55号•【施行日期】199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平坟还耕制止乱埋乱葬活动意见的通知(1998年10月21日陕政发〔1998〕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平坟还耕、制止乱埋乱葬活动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开展平坟还耕制止乱埋乱葬活动的意见(陕西省民政厅1998年10月13日)近年来,我省殡葬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至1997年底,年火化遗体2.1万具,占火化区死亡人口的33.8%,年节约耕地500余亩,节约木材近2万多立方米,促进了农业生产和精神文明建设。

但是,由于旧的丧葬观念根深蒂固及个别地方对殡葬改革重视不够等原因,一些地方占用耕地乱埋乱葬的现象仍十分严重,影响到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平坟还耕、制止乱埋乱葬活动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平坟还耕、制止乱埋乱葬活动的重要意义江泽民总书记在视察农村工作时反复强调:必须十分注意节约耕地,这件事涉及农业的根本,人类生存的根本,在我国尤其意义重大。

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存得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平坟还耕,制止乱埋乱葬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

开展好这一活动,有利于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有利于革除丧葬陋习,建立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殡葬管理规定全模版

殡葬管理规定全模版

殡葬管理规定全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益性、规范性、人性化的原则。

第四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尊重死者的遗愿和家属的意愿,不得强制干预家属的选择及决策。

第五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六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殡葬事务的认识和理解,促进社会公德和文明风尚的形成。

第七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通过科学、高效、便民的方式,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公众需求。

第二章殡仪服务第八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条件,保证安全、卫生、文明的服务环境。

第九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供规范、真实、合理的服务。

第十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尊重死者和家属的意愿,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第十一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保障公众权益。

第十二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素质,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丧葬仪式第十三条丧葬仪式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死者和家属的意愿,确保仪式庄重、庄重、文明。

第十四条丧葬仪式应当根据死者的身份、职业等特点,选择适当的仪式形式和内容。

第十五条丧葬仪式应当注重内涵,尊重死者的人格尊严,避免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

第十六条丧葬仪式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和文化背景,保持传统特色和地域特色,丰富文化内涵。

第四章陵园管理第十七条陵园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保障陵园安全、整洁、有序。

第十八条陵园管理应当做好灾害防范和保护工作,确保墓地和陵园不受自然灾害的破坏。

第十九条陵园管理应当加强资源保护,合理规划和利用墓地资源,确保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陵园管理应当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如鲜花摊、祭品商店、停车场等,方便各界群众。

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8•【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施行日期】2021.07.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7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市殡葬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卫生健康、城管、交通、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协同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行政区域内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行政区域内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行政区域内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区行政区域内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条划定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灞桥区、雁塔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庞光镇和草堂镇为我市火葬区。

蓝田县、周至县的火葬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具体情况划定。

凡未划入火葬区的地区均为土葬区。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条例。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xx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变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陕西省殡葬管理条例文档2篇

陕西省殡葬管理条例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陕西省殡葬管理条例文档2篇Regulations on funeral administration in Shaanxi Provin ce编订:JinTai College陕西省殡葬管理条例文档2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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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陕西省殡葬管理条例版文档2、篇章2:殡葬行业暴利现象文档殡葬文化,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并沉淀下来的,集中了人们对死亡的认识、生存的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于人类本源性问题思考得出的结论。

下文是陕西省殡葬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陕西省殡葬管理条例版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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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6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22
【实施日期】2000.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2000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
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供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城市、县城以及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交通方便、殡仪车辆当日可以往返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土葬。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
第八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
葬。

第九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由丧主或者死者生产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下同)、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公安机关鉴定并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书后,由丧主或者死者生产所在单位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办理火化手续。

无名死者遗体,经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第十条殡仪馆、火葬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死亡人员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存放不得超过7日,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保存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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