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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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殡葬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1. 蓬安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
- 政策对象:具有蓬安县城乡户籍,在四川省、重庆市范围内去世并在该区域内的合法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人员。

- 补助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消毒、遗体存放、遗体火化、普通骨灰盒、骨灰寄存等六项。

- 遗体接运费根据时间不同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夜间和早晨时段费用较高,其他时间费用较低。

- 遗体消毒费为100元/具。

- 遗体存放费:5元/小时,仅限3天以内。

- 遗体火化费根据是否在农村或城镇有所不同,农村335元/具,城镇481元/具。

- 普通骨灰盒价格不超过300元。

2. 梁河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 目的: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 适用范围:梁河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 管理原则:以人为本、生态科学、规范实施,实行属地管理,落实殡葬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 火化对象及范围:梁河县全县执行火化区政策,全面杜绝散埋。

3. 成都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
- 补贴对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成都市各殡仪馆火化的居民,包括户籍居民、就读学生、军人、居住证持有人等。

- 补贴项目及标准:包括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遗体停放费、火化费、火化证工本费等。

以上信息反映了不同地区在殡葬管理方面的具体措施和政策,旨在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殡葬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

殡仪行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殡仪行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殡葬行业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殡葬行业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殡葬行业管理条例。

以下是针对这些条例的一些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1. 锡箔元宝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禁止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如锡箔元宝、绢花、锡箔纸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行政处罚。

2. 殡仪馆火化炉分档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殡仪馆应遵循文明节俭治丧的原则,不得以高档、低档火化炉进行差异化收费。

对于殡仪馆存在火化炉分档现象的,相关部门应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3. 殡葬用品的价格管理殡葬用品的价格应遵循市场规律,实行明码标价。

禁止殡仪馆、殡仪服务单位、殡仪用品销售单位等以不正当手段提高殡葬用品价格。

4. 殡葬服务行业的准入管理殡葬服务行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申请从事殡葬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殡葬服务业务。

5. 殡葬服务行业的监管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殡葬服务行业的监管,确保殡葬服务质量和安全。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三、总结殡仪行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殡葬行业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这些规定,加强殡葬服务行业的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共同营造文明、节俭、和谐的殡葬氛围。

湖北省殡葬管理条例

湖北省殡葬管理条例

湖北省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的殡葬管理,维护公众利益,保护殡葬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湖北省内的殡葬活动,包括殡葬设施建设、殡葬服务、殡葬费用、生态墓地、遗体和骨灰处理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1. 尊重生命和生命的尊严;2. 依法进行殡葬活动,并确保殡葬事项公开透明;3. 保护环境,提倡生态殡葬;4. 关心和支持殡葬从业人员,提供相关培训和福利;5. 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殡葬行业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条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骨灰堂、火化场所、陵园等。

殡葬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殡仪馆的建设应考虑社会需求和公共服务功能,配备适量的停车场、歇息区等设施;2. 骨灰堂应具备良好的空气质量、卫生条件和安全设备,确保每位逝者的骨灰存放都有独立的隔间;3. 火化场所应安全可靠,火化排放的废气和废渣要达到国家环保要求;4. 陵园的规划和建设应注重生态保护与环境整治。

第三章殡葬服务和管理第五条殡葬服务应做到公平、公正、文明、优质。

殡葬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注册成立并取得相关资质;2. 聘用专业的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的服务;3. 提供殡葬用品的销售服务;4. 提供遗体运输、殡仪服务等全方位的殡葬服务。

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价格应公示透明,不得存在乱收费、诱导消费等行为。

第四章殡葬费用第七条殡葬费用应合理、透明,并保证质量。

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应符合以下规定:1. 殡葬费用应当公示,明确各项费用标准;2. 殡葬费用应根据不同级别和服务内容进行差异化定价;3. 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家属购买不必要的附加服务;4. 技术服务费用应实事求是。

第五章生态墓地第八条生态墓地的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采用绿色环保材料,注重生态保护和景观设计。

第九条生态墓地的管理应加强,确保墓地的环境整洁,不得私自建造超过规定尺寸的墓碑和墓堆。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期:2012-11-09执⾏⽇期:2013-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品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1997年7⽉11⽇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21⽇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2012年11⽉9⽇《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部分⾏政法规的决定》将《殡葬管理条例》第⼆⼗条修改为:“将应当⽕化的遗体⼟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重新修改后的全⽂如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条殡葬管理的⽅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葬,改⾰⼟葬,节约殡葬⽤地,⾰除丧葬陋俗,提倡⽂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作。

第四条⼈⼝稠密、耕地较少、交通⽅便的地区,应当实⾏⽕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葬的地区,允许⼟葬。

实⾏⽕葬和允许⼟葬的地区,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灰寄存的⽅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地的⽅式处理⾻灰。

县级⼈民政府和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葬场、⾻灰堂纳⼊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葬的地区,县级⼈民政府和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愿改⾰丧葬习俗的,他⼈不得⼲涉。

第⼆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政区域的殡葬⼯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葬场、⾻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民政府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定,想要了解殡葬管理条例更多内容,请阅读为您准备的下文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得方针就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得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得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得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与允许土葬得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得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得方式以及其她不占或者少占土地得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与设区得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得具体规划,将新建与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与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得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与设区得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得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得,她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得殡葬工作规划与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得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与设区得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得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与设区得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得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与设区得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得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得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得其她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条例。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xx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变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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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各级组织参与吊唁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省、市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4.1.3严禁在厂区内搭建棚子设灵堂,对不听劝阻的丧户,停发一切丧事补助费用。对于在厂区内搭建棚子设灵堂的,相关部门及领导干部不得参与吊唁活动、进行慰问,有关部门也不得提供任何方便和派车,违反的按500元/人进行处罚。子女所在部门、分会主要负责人不劝阻、不作为的,按《综合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永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3职责
3.1 工会办公室:负责殡葬工作的归口管理、职工丧事的组织协调工作、殡葬用车的审批及吊唁慰问和丧事补助金的核审工作。
4.5.1丧事补助申请流程图
图3丧事补助申请流程图
4.5.2在其丧事完毕后,去世职工(家属)的直系亲属写出丧事补助申请报告。
4.5.3去世职工(家属)生前所属分工会核实。
4.5.4工会办公室审批。
属火化的(凭火化证)给予一次性丧事补助金,按职工1400元、家属600元执行。厂区
内职工(家属)在永州市殡仪馆按规定办理丧事的,另增发丧事补助金,按职工600元、家属400元执行。多子女在厂内的不重复补助。
4.5.5财务管理部按规定进行核报。
4.5.6在职工去世后,其丧葬待遇由厂人力资源部按国家现行保险福利政策有关待遇执行,一次性核发。
5考核
凡违反殡葬管理的,按照永州市政府和厂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标准提出部门:湖南中烟工业公司零陵卷烟厂标准化委员会
标准归口部门:工会办公室
标准起草人: 周宇亮
标准审核人:汤华
4.3.3.3在永州市(零、冷)城区内操办职工家属丧事的,出殡用车按3台用车标准调配。
4.3.4办公室和物业公司负责按规定对丧事用车进行调配。
4.3.5丧事用车不超过三天,超过三天,厂工会不另行派车。
4.4吊唁慰问
4.4.1在殡仪馆举办职工追悼会,由厂工会主持并由各分工会派人参加。一般情况下,由中层干部致悼词。属副处级以上干部(离休干部)的,由现任厂领导致悼词。
3.2办公室:负责殡葬用车的调配工作。
3.3物业公司:负责殡葬用大客车的调配工作,负责对职工及其家属在厂区内办理丧事情况进行监管。
3.4安保法规部:协助相关部门对厂区内办理丧事情况进行监管。
3.5离退管理部:负责离退(含退养、提前退养)职工的丧事办理工作。
3.6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丧葬待遇的核发工作。
4.1.4操办职工及家属丧事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2报丧流程
4.2.1报丧流程图
图1 报丧流程图
4.2.2职工及家属去世后,由其亲属向所在分工会(部门)报丧,再由分工会(部门)及时向厂工会报告。
4.3丧事用车申报流程
4.3.1用车申报流程图
图2用车申报流程图
4.3.2去世职工(家属)的亲属填写用车申请单或书面报告。
4.3.3工会办公室审批。
4.3.3.1厂区内职工(家属)在永州市殡仪馆按规定办理丧事的,吊唁期间安排中巴一台,每天往返厂区和殡仪馆三次(上、下午、晚各一趟),其他车辆一台,用于其亲属办理丧事。
4.3.3.2在永州市(零、冷)城区内操办职工丧事的,出殡用车总数限5台(小车2台、大客1台、货车1台、双排座1台)以内。
湖南中烟工业公司零陵卷烟厂企业标准
殡葬管理规定
2007-07-11发布2007-07-12实施
湖南中烟工业公司零陵卷烟厂标准化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施殡葬管理的范围、要求、方式、方法和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中烟工业公司零陵卷烟厂所有在册职工、退休职工、离休老干部及其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标准批准人: 陈东平
4.4.4职工去世后,由各分工会和职工生前所在部门同时前往吊唁,给予一次性吊唁费200元、花圈1个,总费用控制为240元。
4.4.5职工家属去世后,由职工所在分工会前往吊唁,给予一次性吊唁费200元,花圈1个,总费用控制为240元。
4.4.6所有吊唁慰问款每月按规定由厂工会造册核报。
4.5丧事补助申请流程4.4 Nhomakorabea2在永州市(零、冷)城区操办职工丧事的,由厂党委、厂部、工会送花圈各1个,职工家属去世由厂工会代表送花圈1个,厂工会派员慰问。在永州市(零、冷)城区范围外操办职工丧事的,根据情况前往吊唁。
4.4.3职工(家属)死亡后由厂工会在吊唁时给予一次性吊唁费,标准为职工400元、家属200元。在永州市(零、冷)城区外操办职工丧事的,吊唁费标准为1000元。
3.7 财务管理部:负责职工(家属)丧事补助金、职工丧葬待遇的核报工作。
3.8各部门、分工会:负责慰问亲属、帮助办理丧事,对员工(家属)的丧事办理进行引导、监管和解释。职工去世丧事办理工作以职工生前所在分工会和部门为主,各子女所在分工会和部门协助配合。
4 内容与要求
4.1 管理要求
4.1.1职工及家属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省、市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严禁在操办丧事期间搞封建迷信活动,反对铺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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