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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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咸政办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咸政办发〔2008〕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关系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对于保持、巩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今年全市价格工作,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咸阳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咸阳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2008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要控制在上年实际涨幅之内。

全市价格工作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省物价工作会议和市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以加强调控,控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为首要任务,稳步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着力解决民生价格热难点问题,加强市场价格监督和价格执法,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学习培训,建设过硬队伍,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一、加强价格监测和调控工作1、努力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

认真落实中省关于近期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价格及教育、医疗、公路客运等价格稳定,暂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稳定的要求。

继续执行政府提价项目备案制度,合理把握政府调价项目的出台时机和力度,建立健全价格调控目标考评制度,定期通报各县市区价格调控目标执行情况。

2、加强价格监测工作。

加快价格监测网络基础建设,完善质量考核机制。

物价、统计调查等部门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提高价格走势分析的预见性和准确性。

认真做好粮、油、肉、蛋、菜、液化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和石油、煤炭、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

陕西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陕西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2月1日)一、为了加强殡葬管理,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并具有火葬条件的市、县,均应积极推选火葬。

有的地方虽未建立火葬场,但离相邻市、县火葬场较近,交通方便,也应划为推行火葬的地区。

推行或暂不推行火葬的具体区域,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划定并报上一级备案。

三、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推选火葬的具体规划,并将建立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建。

四、凡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要对土葬进行改革,禁止乱葬乱埋。

未建立公墓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

在耕地较少的平原地区,也可以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

五、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除少数民族公墓、华侨公墓外,其他的公墓应禁止使用,更不得新建公墓。

六、在不推选火葬的地区,居民死亡后应在乡村公墓安葬。

禁止私自占用可耕地包括个人承包的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

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

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违者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占用耕地作墓地的,应限期迁出。

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违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没收其非法所得。

墓地收归集体所有。

七、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各五十米的区域内葬坟。

淄博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淄博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淄博市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殡葬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火葬,破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二)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三)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处理殡葬事务。

二、殡葬设施及殡葬用品管理第四条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的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并将新建和改建殡仪馆、公墓等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第五条建设殡葬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殡葬设施建设规划;(二)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三)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建设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殡葬设施。

第七条殡葬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假冒伪劣的殡葬用品。

第八条殡葬用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售后服务等制度,确保殡葬用品的质量。

三、殡葬服务与管理第九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市、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遗体接运、冷藏、化妆、火化等服务;(二)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租赁、管理服务;(三)丧葬用品的销售服务。

第十一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二)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推销商品;(三)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殡葬活动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宣传殡葬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监督殡葬服务单位依法经营;(三)查处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殡葬用品的;(三)殡葬服务单位强制服务、强行推销商品的;(四)泄露服务对象个人信息的。

咸阳民俗文化礼仪

咸阳民俗文化礼仪

咸阳民俗文化礼仪丧葬礼仪1. 初终但凡老人临终,需剃头、舆洗、穿衣。

关中及周围缝制老衣讲单数,老人临咽气,儿女忌扶尸而哭,更不得将泪水浸滴于遗体。

即时需有子女亲属在大门外烧“引路钱”。

老人初终,即需从炕上或床上移至地上,通常用门板或棺盖头外脚内停尸,以公鸡缚之灵下守丧,两旁以麦草铺地,孝子开始守灵。

2. 讣告遗体停放妥当,即由子女分别告知亲友乡邻,女请娘家,男请舅家。

入殓:即将遗体安置于棺木中的仪式,又叫转板。

入殓时,棺底除铺褥子外,通常均要铺以大红色棉布,然后将遗体移入,使遗体在安葬过程中保持稳定。

入殓一般都在出殡前夜举行,此时忌吵闹、哭泣,讲究在夜深人静时完成。

3. 成服家属去世,从报丧起,死者的儿子(俗称孝男)就必须服重孝而出。

其他亲属的孝服则可稍迟。

孝男(包括养子、继子、女儿、侄、侄女)需用粗麻布制成宽大的孝袍,不逢边,不订扣,用同质布条挽结。

头戴背部直拖到地上的“搭头”,一并用麻线系腰。

布鞋要用白布缦裹,一般是,第一个老人去世缦裹一半,到第二位老人去世时,整鞋全部缦裹。

服孝期间,凡孝子均需鞋倒踏,直到遗体埋葬。

孙子、孙女以下,只服“搭头”,缦鞋,不穿孝袍。

其他五服内的亲属在服制上要求就更松一些。

像外甥、外甥女、内侄等,仅戴孝帽即可。

只有“请客”,服“双孝”(双层白布做成的孝帽)。

4. 设祭设祭,就是陈设祭品、祭奠死者的种.种仪式和活动,它贯穿于整个丧葬活动的始终。

首先是悬挂“吊子”,摆放纸活,有五供样、七星件、十样锦、靠山、辅山、排楼、碑楼等种.种形式。

下葬前一天午后布置灵堂,并向死者供奉各种献饭、献果,称“陈设”。

在丧事祭奠活动中注重隆重而简朴,最多于出殡前夜行家祭便礼。

届时,请官、宾、经生(道士)、阴阳、唢呐(乐师),在孝子及亲戚中按亲属关系由远到近诵读祭文、念经超度亡灵。

5. 打墓人死之后,在所有后事中除棺木寿衣多提前准备外,“打墓”就成为其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七八十年代以前,庆阳人多以土墓为主。

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审批权利运行流程

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审批权利运行流程
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审批权利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利来源
法定市本级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38990052
责任处室
市殡葬管理处
监督投诉电话
38990050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社会福利大厦818室
申报条件
1、正式列入当地政府工作规划;2、当地尚无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等设施。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现场查看;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办理材料
当地政府建设殡服务设施的申请报告,国土资源、建设、环保部门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殡葬服务设施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责任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备注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办理流程图
单独附表
设立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审批办理流程图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60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8.22【实施日期】2000.1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2000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供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城市、县城以及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交通方便、殡仪车辆当日可以往返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土葬。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第八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葬。

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咸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号)14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以发实施。

市长:李堂堂一年七月十四日二OO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下。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殡葬管理处是全市殡葬事业管理的专门机构,具体协调、指导县(区市)实施殡葬管理事务管理工作。

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殡葬管理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劳动、财政、城乡建设、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精神文明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殡葬管理部门搞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县(区市)人民政府应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第七条:火葬区的范围: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所属各乡、镇,彬县、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境内的机,要积极创造条件,关、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

未全面实行火葬的县(区市)深化殡葬改革,逐步扩大火葬范围。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30•【字号】延政发[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延政发〔2012〕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殡葬新风尚,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2〕28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把殡葬改革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坚定不移推进殡葬改革,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改革土葬、推进火葬,大力推进“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建立殡葬救助制度,树立文明节俭丧葬新风,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促进圣地延安、生态延安、幸福延安建设。

二、基本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通过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扶持政策,提高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殡葬服务网络、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殡葬改革有序化、殡葬设施现代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满足城乡居民文明治丧需求。

三、主要任务(一)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丧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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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咸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以发实施。

市长:李堂堂二OO一年七月十四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下。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殡葬管理处是全市殡葬事业管理的专门机构,具体协调、指导县(区市)实施殡葬管理事务管理工作。

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殡葬管理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劳动、财政、城乡建设、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精神文明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殡葬管理部门搞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县(区市)人民政府应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第七条:火葬区的范围: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所属各乡、镇,彬县、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境内的机关、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

未全面实行火葬的县(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深化殡葬改革,逐步扩大火葬范围。

第八条:土葬区内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

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未建立殡仪馆的县(区、市),其死亡人员的火化,实行就近火化的原则。

泾阳县、淳化县、旬邑县死亡人员的火化由三原殡仪馆承担,礼泉县、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死亡人员的火化由乾县殡仪馆承担。

第十条: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按照就地火化的原则一律实行火葬。

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须经死亡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

禁止将火葬区内的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

第十一条:公民在火葬区内死亡后,由丧主或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公安机关勘验后,通知殡仪馆接送,并告知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火化手续,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送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其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

第十二条:为了防止污染环境,确保环境卫生,公民死亡后其遗体一律由殡仪部门承办,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遗体运送、冷藏业务。

不得偷尸外运,医疗单位不得擅自将死亡人员遗体交由非殡仪专用车运送、冷藏。

第十三条:死亡在医院的公民,由医院出具证明;自杀、他杀、车祸、露尸、浮尸等非正常死亡的人员,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判处死刑的人员,由法院出具证明;因工伤事故死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现役军人死亡的,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出具证明;村(居)民在家死亡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为了保障环境卫生,严防病菌传播,公民死亡后其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因办理案件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保存的,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超过时限要求的,殡仪馆可以自行火化。

因患有传染病死亡及高度腐烂的遗体,应在24小时内火化。

第十五条: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有利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骨灰一般应存入殡仪馆或骨灰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树代墓等新式葬法。

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材再行土葬。

火化后的骨灰,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深埋处理。

第十六条:土葬改革区应建立土葬公墓埋葬遗体,未建立公墓的,遗体应埋入荒山荒坡或贫脊地,无荒山荒坡和贫脊地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七条: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设置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不得在殡葬设施内构建迷信设施。

第十八条: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节约用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殡仪馆、火葬场建设,当地人民政府应统统筹规划,作好安排。

在2005年前,泾阳县、礼泉县、彬县、旬邑县、淳化县、永寿县、长武县都要新建一处火葬殡仪馆。

第十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不得对外经营。

提倡农村兴建骨灰堂,建立骨灰公墓由县(区市)人民政府报经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火葬区禁止建立遗体公墓,已建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平毁。

少数民族按照本民族习俗,需要土葬的,应在公墓或有关部门指定地点埋葬。

第二十条:在公墓或公益性墓地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骨灰公墓的骨灰安放格位和墓穴,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办理租用手续,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以20年为周期,期满要继续保留的,应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到期30天内不办理续用手续的,作为无主墓穴和无主骨灰处理。

第二十二条:烈士陵园、烈士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性公墓销售业务。

在骨灰公墓,不得为活人建造坟墓或者建立宗族墓地,不得传销、倒卖公墓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在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不得为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存放服务,不得从事买卖、出租、转让等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下列地域建造坟墓(1)耕地、林地(包括个人承包地、承包林);(2)铁路、公路(国道、省道)两侧500米内;(3)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4)水源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外1000米;(5)城郊重要建筑物及城乡居民居住区1000米的。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部署,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清理。

在2001年底前全部延移平毁,逾期未完成任务者,取消当年评选市级各类先进的资格。

对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返迁或重建。

今后,凡因国家建设需要占地,其范围内的坟墓,当地人民政府应自觉服从规划,限期迁移平毁。

第二十四条:在办理丧事活动中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提倡献花圈、戴黑纱白花、奏哀乐、鞠躬默哀等文明、节俭的丧事行为,禁止看风水、做道场、沿街吹打念经、招魂打幡等封建迷信陋习。

第二十五条:在城镇办理丧事要自觉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维护他人合法权益。

(1)严禁在街道、户外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举行祭奠、演戏、放电影等治丧活动;(2)严禁在出殡活动中燃放鞭炮和抛撒冥币;(3)严禁在街路什字化纸、摔盆。

第二十六条:少数民族和信仰宗教的公民死亡后,需要举行丧礼、祷告仪式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或其家中进行。

第二十七条:生产和经营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方可经营。

本办法颁布前开办的生产和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重新办理审批和换照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关门停业。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生产、销售纸人、纸屋、纸马、纸家电、冥钞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第二十九条:经营各种丧葬用品应明码标价,并接受当地殡葬管理单位、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公民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殡葬管理部门举报。

殡葬管理部门可视情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对积极实行火化、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的,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照顾和奖励。

殡葬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工作突出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凡列入火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死亡后拒不火化者,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负责劝解,仍不火化者,除强行火化外,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金等;劳动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子女顶替、招工等手续,性质严重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由殡葬稽查部门处以500元罚款。

没有殡葬部门的火化证明而单位给予发放的各种补助费,审计部门应视为违纪资金予以追回,上交财政,并追究土葬者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情节严重者,给予政纪处分。

村(居)民死亡后,拒不实行火葬者,由乡(街)镇、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劝解促其火化,仍不火化者,除强行火化外,不得享受各类社会救济和其他照顾,并由殡葬稽查部门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违犯规定执意不火葬、不平坟和乱埋乱葬的,由本级殡葬稽查部门负责协调公安、土地部门强行起尸火化,平毁坟头,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遗体运送、冷藏业务的,由殡葬部门视情予以处罚。

对偷运尸体灵柩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扣车,吊销司机驾驶执照。

第三十四条:对大操大办丧事,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任何单位不得为其提供任何方便,违纪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先进集体的评选,个人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在市区街道、户外设灵祭奠、演戏、放电影,分别由市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劝解,及时纠正,同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当事人所在单位及有关单位领导责任。

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由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予取缔,对借迷信活动诈骗财物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给予处理。

对在街路什字烧纸祭奠以及沿街抛撒纸钱者,由市容监察部门负责,公安交警部门配合阻止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生产、销售纸人、纸马、纸房、纸车、纸家电、冥钞等封建迷信用品以及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墓碑的,由殡葬管理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配合,予以收缴销毁,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且违犯刑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处。

第三十七条: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遗体公墓、出卖墓穴、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由市殡葬稽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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