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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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7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兴建、改造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市、县(区)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土地、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林业、建设、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2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编辑第五条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划为火葬区。

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可划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葬改革区死亡的人员,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火葬区内的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火化。

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

第八条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第九条火葬区死亡的人员,丧事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无名、无主的遗体由当地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接运遗体。

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应当自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接运遗体。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7日内火化。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报殡仪馆的主管部门批准。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生老病死是人类发展和进化的自然规律,殡葬业和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都有着密切的关联。

自从20xx年起,在相关机构评出的"十大暴利行业"中,由于行业特殊而被大众所避讳的殡葬行业却连续多年"榜上有名"。

下文是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兴建、改造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殡葬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建设殡葬设施、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市、县(区)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土地、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林业、建设、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第五条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划为火葬区。

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可划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葬改革区死亡的人员,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火葬区内的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火化。

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

第八条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林发生、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6161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发生、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6161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发生、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6161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6【案件字号】(2021)闽04行终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连财吴小琼李祖超【审理法官】张连财吴小琼李祖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发生;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当事人】林发生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当事人-个人】林发生【当事人-公司】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代理律师/律所】罗国清福建而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国清福建而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国清【代理律所】福建而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发生【被告】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三元公安分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对辖区内涉及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等的报案事项具有接处警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赔偿拘留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管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4日9时9分许,三明市公安局110接警中心接到林发生报案称其位于三明市三元区蓬坑尾祖坟因莆炎高速公路施工被破坏,政府和莆炎高速项目部都不管,要求出警勘查。

110接警中心将该电话转接到12××5市政热线平台,因林发生要求对其祖坟被毁情况进行取证,该平台又将电话转接至110接警中心,后该中心将电话转接至莘口派出所。

该所值班民警于11时许到达现场,并按林发生要求对现场进行拍照。

经向莘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和蓬坑村村民调查,莘口派出所民警口头告知林发生其报案事项属土地征迁纠纷,不属于派出所管辖范围,应与莘口镇政府协调解决后离开现场。

2020年2月28日,莘口派出所对林发生的报警事项“求助,坟墓征迁过程要求民警见证现场情况”出具《报警回执》。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正文:----------------------------------------------------------------------------------------------------------------------------------------------------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8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进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兴建、改造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殡葬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建设殡葬设施、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市、县(区)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土地、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林业、建设、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第五条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划为火葬区。

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可划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葬改革区死亡的人员,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兴建、改造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市、县(区)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土地、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林业、建设、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2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编辑第五条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划为火葬区。

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可划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葬改革区死亡的人员,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火葬区内的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火化。

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

第八条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第九条火葬区死亡的人员,丧事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无名、无主的遗体由当地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接运遗体。

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应当自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接运遗体。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7日内火化。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报殡仪馆的主管部门批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第三方评估清理成果做好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第三方评估清理成果做好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第三方评估清理成果做好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闽政办〔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第三方评估清理成果做好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7〕32号三明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全面、系统、客观地总结评价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成效、经验,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关于“可以将立法后评估事项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进行”的规定,省政府办公厅通过招投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华侨大学从2015年9月开始,对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制定颁布的217件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评估清理,目前四所高校已完成评估清理工作,按规定提交了评估清理报告,并经复核评审合格。

201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听取了评估清理工作的汇报,并对运用第三方评估清理成果开展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废止修改工作提出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拟废止项目。

拟废止《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9件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附件1)。

省科技厅、财政厅等省直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研究,进一步论证,提出充分的废止理由,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提请废止的报告报送省政府审议。

二、关于尽快修改项目。

尽快修改《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等75件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附件2)。

2017年省政府立法计划已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等8件列为正式项目;将《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修改)》《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修改)》等24件列为预备项目;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改)》等15件列为调研项目。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闽价费[2012]524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52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现将《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公墓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提供殡葬服务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含社会化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殡葬服务收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定基本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协调、指导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殡葬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开展殡葬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二)依据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或《经营服务性收费证》,亮证收费。

第六条殡葬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合格的服务和商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闽政办〔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20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省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福建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一次全会精神,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法制保障。

遵循这一指导思想,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主动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

坚持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按照“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要求,明确立法工作重点。

一是着力创新驱动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建设,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

二是着力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用法制惠民生。

三是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推动绿色发展,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四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形势的法规规章,要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

二、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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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17修订)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2002年8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
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兴建、改造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殡葬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
制。

建设殡葬设施、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市、县(区)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土地、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林业、建设、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
第五条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划为火葬区。

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可划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葬改革区死亡的人员,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火葬区内的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火化。

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

第八条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亡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第九条火葬区死亡的人员,丧事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无名、无主的遗体由当地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接运遗体。

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应当自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接运遗体。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7日内火化。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报殡仪馆的主管部门批准。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条殡仪馆火化完遗体后,应及时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的遗体火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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