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优抚对象等五类人员死亡后火化实行惠民殡葬政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并民[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民〔2010〕131号)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太原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太原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城乡社会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一、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是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以及解决医疗困难补助,专项用于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以及其他特殊救助对象的生活、医疗补助资金。
二、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资金包括城乡低保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及临时救助资金等。
三、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四)福利彩票公益金;(五)其它资金。
四、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按各项救助资金筹措比例负担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省及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人数和救助水平,编制下一年度资金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
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落实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并按照民政部门编制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六、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县(市、区)财政部门对上级下达的城乡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必须纳入同级国库内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在该专户下对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城市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五保供养及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分帐管理,专项使用。
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及法规政策准解读

(五)骨灰安放设施应根据实际需求配置通讯、广播和安全 防范系统等设备。
(六)骨灰安放设施应配置清晰、醒目、规范的标识系统。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第十四条(定价) 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 设施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向 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示范引 领
防范风 险
示范点建设;公益 性公墓节地生态安 葬率100%
邻 避 问 题
债 务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殡葬改革的重点、难点在农村。 加快农村殡葬基 础设施建设。2018年每个县要至少新建1个乡镇集中治 丧点和1个农村公益性公墓示范项目
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印发《湖南省乡村 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湘民发 [2018]24号)提出:推动实施农村绿色殡葬。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 知》(国发[2017]9号)
十三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基本殡葬服务: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
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为优抚对象及 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或低收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服务。
第十3九工条程项(目监管督理规管划理)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公益性
参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 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全镇殡葬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林业局、宗教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及区有关文件民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到2023年底,基本实现基础殡葬公益化,乱埋乱葬现象持续降低,全镇实现遗体火葬率达到87.5%以上,树葬、花坛葬年节地生态安葬逐年提高,文明丧葬新风基本形成,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殡仪服务功能更加完善,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群众切实得到殡改实惠。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多措并举,持续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一)加大力度,加强公墓建设。
镇政府要科学编制规划,合理布局选址,完善审批手续,抓紧推进实施,以解决殡葬设施服务的基本需求。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依法打击未批先建、违规扩建、非法经营、建超规格豪华墓等行为。
(二)以民为本,落实惠民殡葬。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对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遗体短期存放和骨灰存放等“四项基本”殡仪服务应实行公益化。
根据我区目前财政情况,先落实好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特困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惠民殡葬工作,惠民殡葬费用由区财政负担,纳入每年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不断扩大惠民殡葬覆盖面。
(三)源头管控,整治殡葬市场。
镇民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对殡葬用品市场及在可耕地上修建永久性公墓违法行为进行整治,依法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棺木墓穴场所。
(四)以人为本,改进殡葬服务。
逐步形成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服务需求。
殡葬改革会议讲话

殡葬改革会议讲话殡葬改革是中国社会变革中的大事,关系每个公民的切身习惯和利益,下面就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殡葬改革会议讲话,仅供参考。
殡葬改革会议讲话(一):同志们:今天召开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全国殡葬改革文件和会议精神,总结回顾全省近年殡葬改革工作成绩,现场推介衡阳市殡葬改革的成功经验,研究部署全省今后一个时期殡葬工作目标任务,坚定不移地深化殡葬改革,促进全省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中办国办出台意见、国务院召开“贯彻两办意见座谈会”和第四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后,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全省贯彻《实施意见》,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专门听取情况汇报,对做好新形势下殡葬改革工作作了全面安排部署。
今天,省委、常务副省长陈肇雄亲临会场指导,待会还将作重要讲话,大家要深刻领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总结经验,充分肯定全省殡葬改革工作取得的成绩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围绕“四化两型”建设大局,坚持殡葬改革方针,突出党员干部带头,不断完善政策法规,改进殡葬管理服务,全省殡葬事业取得新的进展。
(一)生态节地安葬逐步推广。
全省坚持“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稳步扩大”方针,火化区范围逐步扩大,长沙望城区、长沙县实现全境覆盖,汝城县立足生态文明建设主动申报,宁乡县、平江县、津市市、安乡县通过惠民政策激励、殡葬场馆升级,适度向乡村扩大,全省年均火化率由xxxx年的20%提高到2013年的50%,已经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安葬方式更加生态多元,全省普遍推行集中规范安葬,提倡墓碑小型化、卧式化、艺术化,推广壁葬、树葬、花葬、深埋等多种节地生态葬法,引导骨灰处理由“入土”向“入室”、“上墙”、不保留骨灰转变。
攸县鼓励群众自主筹资兴建骨灰堂,冷水江市率先奖励江河葬方式,长沙明阳山福寿苑陵园为遗体器官捐献者兴建纪念广场。
部分地区开展散坟平迁整治和生态化改造,乱埋乱葬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民政办工作总结(通用17篇)

民政办工作总结民政办工作总结(通用17篇)总结是对某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它能帮我们理顺知识结构,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让我们抽出时间写写总结吧。
那么总结要注意有什么内容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民政办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民政办工作总结篇1今年,全街办民政工作在上级部门和党工委、街道办的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全街办工作大局,紧扣构建和谐社会这个主线,不断强化“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理念,深化“亲民、利民、为民”实践,着力改善民生,推进基层民主,深化双拥创建,加强社会管理,优化民政公共服务,努力铸造社会平衡稳定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特困群体、优抚群体的基本权益,充分发挥民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确保了全年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现就鹿苑街办民政工作总体情况汇报如下:一、城乡低保工作1.城镇低保现纳入我街办城镇低保的有643户,1121人,其中,鹿苑社区119户,212人,南新社区62户,110人,城区社区102户,1987人,鹿祥社区67户,164人。
20xx年新增城镇低保户50户,共计取消城镇低保39户。
2.农村低保现纳入我街办农村低保的有397户,1159人。
因原户主死亡需要更换户主姓名的低保户有9户;20xx年新增农村低保47户,共计取消农村低保41户。
二、老龄工作从20xx年10月份老龄补贴工作开始到现在,我们共计为全街办1815为70-79周岁的老年人办理了老领补贴;为472位80-89周岁的老年人办理了老龄补贴;为45位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了老龄补贴。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宣传老龄补贴政策,并同时查漏补缺,将我街办年满70周岁的老人资料及时上报民政局,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国家对老人的温暖。
三、社区建设和居家养老工作1.社区建设工作我们认真分析社区已有的优势和社区实际,研究制定了特色亮点方案,切实做到了三个明确,一是明确了目标,树立“四个争创一流”的工作目标(即争创一流服务,争创一流形象,争创一流业绩,争创一流社区)。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部分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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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部分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正文:----------------------------------------------------------------------------------------------------------------------------------------------------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部分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58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号)精神,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3年10月1日起,免除部分城乡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免费对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死亡后选择火化的以下人员:(一)城市低保对象;(二)城镇“三无对象”;(三)优抚对象;(四)农村居民;(五)80岁以上居民;(六)经县(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一)遗体接运费;(二)3天内遗体存放费;(三)遗体消毒费;(四)遗体火化费;(五)价值200元以内骨灰盒。
火化无名尸体产生的各项殡葬费用以及具有晋中市常住户籍人员死亡火化的遗体接运费全部免费。
各免费项目具体标准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一)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办人需填写《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申请表》,并持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免费对象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免费对象的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待抚恤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三无”人员(土葬改革区人员)等证明材料;4.医疗机构、所在单位、社区(村委)、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关于新时代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方案

关于新时代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方案为加速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和均等化,推动我县移风易俗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和市政府《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免除对象由县殡仪馆承办遗体接运、冷藏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的死亡人员,生前为:(一)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二)本县社会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收养、救助的人员;(三)经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
二、免除项目及标准(一)遗体火化费430元(按平板炉火化费免除,选择拣灰炉的需自付950元);(二)遗体运输费300元;(三)价值200元的骨灰盒(超出部分由家属自付,不足部分不补,限殡仪馆购买,外带不享受该项减免);(四)骨灰寄存费一年60元(未选择此项,不享受该项减免);(五)尸袋100元(选择卫生托盘,超出部分由家属自付);(六)城乡困难群众(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除可享受以上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外,还可免除冷藏(水晶棺)三天费用600元(未选择此项,可替换为卫生托盘)、接尸费300元、寄存费二年120TGo三、办理程序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应当按照“丧属提交材料一县殡仪馆核定一现场免除相关费用”的程序办理。
(一)丧属提交材料符合免费条件的对象,由死者的亲属或丧事承办人向县殡仪馆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1.丧属本人、承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承办人办理的需提供丧属书面委托书,无名尸除外);2.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意火化证明》;3.逝者的有效《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应提供户口簿或出生证明;4.逝者为城乡困难群众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或民政局证明材料。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1]92号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1]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d88209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e8.png)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正文:----------------------------------------------------------------------------------------------------------------------------------------------------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10年4月以来,在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民政部门积极推动下,各地又纷纷出台了一批新的惠民殡葬政策,对辖区居民、农村居民或城乡困难群众减免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对公益生态节地葬法实行补贴。
这些惠民殡葬政策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减轻群众负担,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上报材料统计,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底全国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地区新增了356个,涉及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62个地级市、287个县(市、区)。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出台惠民殡葬政策,民政部决定对天津市等111个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先行地区进行通报表扬。
希望各地学习借鉴这些地区的先行做法,将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保障群众殡葬权益作为殡葬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为民意识,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推出更多、更好的惠民殡葬政策,为促进殡葬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名单二○一一年四月一日附件: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名单一、对辖区所有居民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区(44个)天津市河北省宣化县河北省迁西县河北省临漳县黑龙江省黑河市江苏省南通市江苏省海门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桐庐县浙江省嘉兴市浙江省海宁市浙江省义乌市江西省瑞昌市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江西省瑞金市江西省宁都县江西省信丰县江西省大余县江西省龙南县江西省上犹县江西省崇义县江西省兴国县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南省郑州市河南省新密市河南省尉氏县河南省濮阳市河南省淮阳县河南省新野县河南省西华县河南省济源市湖南省冷水江市湖南省辰溪县湖南省吉首市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贵州省湄潭县贵州省余庆县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云南省玉溪市云南省大姚县云南省红河县二、对农村居民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区(11个)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吉林省梅河口市黑龙江省友谊县黑龙江省宝清县河南省义马市河南省宝丰县河南省方城县湖南省石门县贵州省正安县贵州省平坝县三、对城乡困难群众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级市以上地区(29个)江苏省山西省晋城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台州市浙江省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毫州市安徽省铜陵市山东省淄博市山东省烟台市山东省青岛市山东省济宁市湖北省宜昌市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潮州市广东省汕头市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省珠海市四川省遂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四、对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或生态节地葬法实行补贴的地区(27个)北京市广东省河北省东光县辽宁省大连市黑龙江牡丹江市江苏省无锡市江苏省扬中市江苏省泗洪县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宁海县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武夷山市福建省平潭县福建省安溪县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枣阳市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南省玉溪市云南省宾川县——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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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优抚对象等五类人员死亡后火化实行惠
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并民[2010]26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0.03.25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优抚对象等五类人员死亡后火化实行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并民〔
2010〕2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殡葬管理处,龙山、永安殡仪馆:
为了进一步加快殡葬改革的步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殡葬权益,让殡葬改革的成果更广泛的惠及于民,以促进太原市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真正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经研究决定,对下列人员死亡后火化者,实行运尸、停尸、火化、骨灰盒免费等系列惠民殡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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