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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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晋民发〔2021〕57号•【施行日期】202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7号各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已经省民政厅第2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2021年12月29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动态管理、应保尽保;(二)严格规范、高效便民;(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对象的受理、初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户籍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

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要适应户籍制度改革。

第六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山西低保标准

山西低保标准

山西低保标准山西省低保标准是指在山西省范围内,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山西省相关规定,低保标准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的,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

下面将对山西低保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低保对象范围。

山西省的低保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城乡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群体。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低收入家庭;2. 孤寡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困群体;3. 因病、因灾、因失业等原因暂时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二、低保标准内容。

山西省的低保标准主要包括生活补助金、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内容。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活补助金,根据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放相应的生活补助金,以保障家庭基本生活需求;2. 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提供医疗救助,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医疗救助;3. 临时救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低保对象提供临时性的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三、低保标准执行。

山西省的低保标准执行由当地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低保标准的评定机制和发放制度,确保低保对象能够及时、有效地享受到相关政策的待遇。

同时,要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帮扶和管理工作,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实现自立更生。

四、低保标准保障。

山西省的低保标准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全体市民的共同努力。

政府要加大对低保工作的投入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低保标准的实施落实到位。

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工作,为低保对象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全体市民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关爱低保对象,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五、低保标准评估。

山西省的低保标准评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对低保标准进行调整,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低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低保对象能够真正受益。

山西低保标准

山西低保标准

山西低保标准
山西省是我国的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许多贫困家庭和困难群众需要依靠低保
来维持生活。

低保标准是国家对贫困家庭和困难群众进行生活保障的一项重要政策。

了解山西低保标准对于需要申请低保的人群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山西低保标准。

首先,山西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

目前,山
西省的低保标准主要包括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两部分。

生活补助包括基本生活费和住房补贴,而医疗补助则是对低保对象进行医疗保障。

其次,山西低保标准的具体金额根据家庭人口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家庭人口
越多,低保标准相应越高。

此外,山西省还对特殊困难群体进行了重点保障,例如残疾人、孤儿、特困人员等,他们的低保标准会有相应的提高。

另外,山西低保标准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随着经济
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低保标准也会相应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总的来说,了解山西低保标准对于贫困家庭和困难群众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有了解了低保标准,他们才能知道自己是否符合低保条件,以及能够获得怎样的生活保障。

同时,政府部门也需要不断关注当地的经济情况和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低保标准,以确保低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山西低保标准是一个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密切
相关的政策。

只有充分了解和关注低保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贫困家庭和困难群众的生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山西省能够在未来的发展中,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为更多的困难群众提供更加有力的帮助和支持。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并民[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并民〔2010〕11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现将《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县(市、区)低保工作管理水平,提升街办(乡镇)、社区低保工作服务能力,实现县(市、区)低保中心、街办(乡镇)低保所和社区低保站“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撑网络化队伍、推进法制化管理、延伸社会化服务”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一、申请审批(一)家庭申请生活困难的城市家庭户主,可携带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到规定的社区低保站提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

(二)社区低保站受理1.接受申请社区低保站接到申请家庭的申请后,应当面向申请人宣读《申请人声明及授权》。

经申请人同意后,由低保工作人员据申请家庭提供的户口、身份证证件将相关信息项录入微机,同时与申请人商定入户调查时间,并按照《太原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家庭入户调查表》(以下简称《入户调查表》)证明材料栏中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准备的证明材料。

2.入户调查社区低保站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入户调查表》,采取申请家庭自报与调查取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入户调查。

调查中,工作人员须重点查看申请家庭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家庭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对申请家庭无法提供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须通过邻里走访、信函索证了解情况后,报请社区居委会召开听证会进行民主评议,社区居委会根据评议结果代申请家庭向工作人员出具相应证明。

太原市民政局、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中共太原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6•【字号】并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太原市民政局、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并民[2006]62号)各县(市、区)委、高新区及经济区工委组织部,各县(市、区)、高新区及经济区民政局、财政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高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晋民字〔2006〕10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和标准补贴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

补贴标准根据老党员入党时期的不同分别是: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50元/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本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放。

给老党员发放的生活补贴,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与下拨向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中央承担所需资金的50%,地方承担所需资金的50%。

地方承担的资金由省市共同承担。

省一级承担所需资金的30%,由省财政和省管党费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占85%,省管党费占15%;市承担所惜资金的20%,由市财政和市管党费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占85%,市管党费占15%。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晋民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晋民发〔2020〕30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市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山西省分行、股份制银行太原分行,邮储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联社: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不断提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的重要意义社会救助量大面广、点多线长,用好社会救助资金对于促进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银保监局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加强资金监管、提升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个别地方依然存在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克扣社会救助资金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损害了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公信力,迫切需要规范改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银保监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作为打通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作为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运行流程、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科学合理预算、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三类特殊人员死亡后火化实行免费的通知-并民[2008]50号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三类特殊人员死亡后火化实行免费的通知-并民[2008]50号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三类特殊人员死亡后火化实行免费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30施行日期2008.08.01文号并民[2008]50号主题类别公墓殡葬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三类特殊人员死亡后火化实行免费的通知(并民[2008]50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了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力度,体现党和政府对低保人员、五保户、优抚对象的关怀,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下列特殊人员正常死亡后,实行运尸、停尸、火化免费优惠政策。

一、享受免费政策的特殊人员1.当月享受低保金的低保人员2.五保户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民兵、民工)二、免费办法上述人员正常死亡后,免收运尸、停尸、火化系列服务780元/人的最低费用,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三、手续办理上述人员正常死亡后,在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时,须出具村、居委会的介绍信、死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五保证等相关证明。

四、免费方式1.符合条件的,殡仪馆直接免收运尸、停尸、火化系列服务费用780元/人。

并由殡仪馆保存相关材料。

2.服务对象也可先付费,后凭火化手续到市殡葬管理处结算。

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同前。

两种方式可任选。

3.殡仪馆垫付的费用,凭相关材料定期与市殡葬管理处进行结算。

五、此通知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并民〔2002〕116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结束——。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供养审批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供养审批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供养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并民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供养审批工作的通知(并民发〔2020〕20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7〕50号)(以下简称《市实施意见》),规范我市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特困人员认定《认定办法》和省、市《实施意见》对特困人员认定作了全面规定。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对认定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补充要求如下:(一)特困人员身份认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主要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按照《认定办法》和省、市《实施意见》,及时受理、审核和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1、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审核审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2.对《认定办法》公布之前已经认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直接纳入特困人员管理范围,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城市“三无”人员,按照审批流程,完成新申请对象审核和审批工作。

3.对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就读的特困人员,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或照料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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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入户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并民[2010]65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0.08.02
【实施日期】2010.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入户普查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民〔2010〕6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认真组织开展城市低保对象认定排查工作,现将《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入户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入户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城市低保工作以“为民解困、改善民生”为宗旨,财政投入越来越大,低保标准和低保对象的救助水平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最近的检查以及国家审计署对部分县区城市低保工作审计反馈的情况看,还存在低保对象认定不够准确、资金发放不及时足额的问题,个别地方还相当突出,影响了低保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低保管理工作,落实好全省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入户普查工作(以下简称“低保入户普查工作”)。

一、开展低保入户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低保入户普查工作,全面摸清十县(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家庭结构、成员身份类别、居住状况、家庭财产类别、家庭收入类别和家庭支出类别、实际生活水平等信息,是我们科学制定低保对象认定标准,建立收入比对机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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